① 私募基金的稅收問題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直接私募需要繳納增值稅。征稅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簡易計稅方法,二是一般計稅方法;前者稅率為3%,後者為6%。由於管理費屬於私募基金的自營業務,一直都存在增值稅,按6%交,所以咱就以6%來舉例。我為大家整理了一個表格,便於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題:假設我成立了一家契約型私募基金,向客戶收取了100萬元管理費,另外買賣股票獲利100萬;買賣金融債獲利100萬。(假設進項稅額為零,暫不考慮增值稅附加稅)
解:
1、管理費征稅
100萬元的管理費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這里的管理費就相當於增值稅銷售額。按照6%稅率計算:
根據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那麼應納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000000÷(1+6%)×6%-0]
約5.66萬
炒股賺的100萬元是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由於是契約型基金,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1000000÷(1+3%)×3%
約2.91萬
買賣債券賺的100萬,同上也要征稅:=1000000÷(1+3%)×3%
約2.91萬
另外,咱們還要注意的是,債券還有利息,假設在持有期間收到金融債和國債利息均為10萬元,那麼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稅的。
金融債利息的10萬元相當於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而「地位」高點的國債利息收入則是免稅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納稅額:=100000÷(1+3%)×3%
約2910
當然,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稅方法與契約型本質上還是一樣的,不同的則在於稅率而已。
② 私募基金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③ 私募基金要交稅嗎 投資私募基金要交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負總局近日下發的「140號文」,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整條通知的核心意思包含以下幾層:
資管產品要繳納增值稅了。一直以來,資管產品的運作都處在稅收監管的盲區地帶,極少有資管、信託產品交稅的記錄。
參考《通知》第18條,該規定從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現在已經是年底12月份了,也就是說,前面7個月的增值稅可能要補繳。這稅到底怎麼算,資管產品的合同該如何界定,這還真是個不容易說清楚的問題。
但是,私募投資者暫時免疫。現在我們來討論一個關繫到私募投資者切身利益的問題了,就是對於目前的私募投資者來說,所持有的私募基金到底是否要繳稅?
首先根據《通知》第一條:「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承諾收益部分,都不用征稅。參考目前的私募基金,實際上在2014年的時候,已經有規定私募基金不得承諾保本,因此就此條而言,所有合法合規的私募基金已經全部免疫,無需征稅。
另外我們再看《通知》第二條: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也就是說,所有資管產品持有到期就不征稅,非持有至到期類征稅。所以對於那些沒有持續期的私募基金,將來或者存在繳納增值稅的可能,但目前請先參考第一條,所以你們還是不用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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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私募基金是怎麼繳納增值稅的
私募排排網為您解答:
超市購物需要繳納消費稅、買車子、房子需要繳納購置稅,這里的超市購物、買車買房就是所謂的應稅行為。而此次新文件也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稅行為也做了規定。
私募基金簡單說,就是客戶把錢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等投資品種,獲得投資收益扣除固定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後,再返還給投資者。
而這其中就有兩處應稅行為:買賣股票(如果是買賣債券,會有利息收入,也屬於應稅行為,在後面會講)、管理費。而對應到文件中則分別是金融商品轉讓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⑤ 中國公民購買美國的基金之類的理財產品,需要繳稅么
如果是中國公民開設的美股帳戶,投資的資本利得是不扣稅的,其他地方也也一樣;只有現金分紅或者利息獲利要被扣10%的稅,但是香港和台灣居民是要扣30%的稅。這個是美國國稅局的統一規定,不會因為換券商而改變,除非那家券商不正規。
一般美國公民或居民在買賣股票或共同基金時,資本利得都需納稅,其中持有期超過十八個月的系長期資本利得(long term capital gain),稅率為百分之十至廿,而持有期少於十八個月的短期資本利得(short term capital gain)則視為一般收入(ordinary income),按所得稅稅率納繳;但是外國人在投資股票或共同基金時,無論長期或短期資本利得均享有免稅優惠。
外國人投資股票或共同基金所獲得的紅利,一般是以最高百分之卅的比例扣繳,像是上面所說的顧姓華人住在台灣的弟弟投資美國股票或共同基金的紅利,若外國人所屬的國家與美國簽署有稅務協訂,則系按照稅務協訂的優惠稅率扣繳,譬如中國是百分之十,加拿大、日本、韓國、印尼、墨西哥、澳洲、英國和德國等都是百分之十五。
⑥ 私募基金要交稅嗎交什麼稅
需要進行納稅的。
私募基金公司交稅包括:
1、印花稅
主要是開立實收資本賬戶需要交納的營業稅金。
2、契稅
與被投資方簽立投資合同,需要相應交納契稅。
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由於是合夥制企業,基金本身不用交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有限合夥人往往由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組成,基金往往會需要代扣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私募基金層面的稅收:
1、對於公司型基金,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入因性質不同而稅率不同。
2、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款規定,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於私募基金退出時轉讓股權的收益,則並入基金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私募基金公司交稅優惠政策:
1、對於新設立的私募股權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2、關於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辦公用房等,給予購置補貼。同時免徵契稅,並免徵房產稅三年。
3、明確對個人按20%徵收個人所得稅,認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金融創新機構,享受相關財稅優惠,包括高管個人所得稅返還和辦公場所補貼等。
對於合夥制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利潤分配和股權轉讓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4、鼓勵地方商業銀行開展股權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和並購貸款業務,支持其依法依規以信託方式投資於股權基金。
⑦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
只要外國公民在美國滿足了「實質性居住測試」或者「綠卡測試」,即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從而需要對全球收入向美國政府報稅。美國「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除了包括所有的美國永久居民外,長時間居留美國,滿足了「實質性居住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有些長期居住在美國的H-1,L-1簽證持有者,也包括在內。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當今的中國移民申請者大多呈現「不差錢」的狀態,尤其EB-5投資移民和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在中國的日益風行,這些移民申請者大多在中國乃至全球各國都擁有數目可觀的收入。對於他們來說,向美國政府「全球報稅」已經成為其轉變為美國的納稅人之前需要考慮的嚴肅問題。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呢?
去年年末美國頒布新的針對美國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披露與增值部分的報稅的法規FATCA,其後我們收到了很多中國移民申請人以及一些H-1,L-1簽證持有者關於這項法律的咨詢。首先我們必須明確,這項新法規只是專門針對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和金融資產,並非所有海外資產。並且,新法案依舊不會對金融資產進行征稅,只是要求披露,僅對收入部分需要報稅。接下來,我們來仔細看看新法案的規定。
8938表格
對於滿足FATCA條件的美國納稅人,需要額外填寫8938表格並連同1040NR表格一起在4月15日之前提交美國國稅局IRS。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早在2004年就開始實施一套境外銀行和金融賬戶披露的法律(FBAR),而在2011年3月28日,美國財政部完成了這部法律的最終修訂並納入正式實施。雖然新公布的FATCA法案和之前的FBAR法案看上去都是對美國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信息進行披露,但當我們打開FATCA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和FBAR法案要求提交的TD F 90-22.1表格後可以發現明顯的區別:
首先,8938除了信息披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填寫海外的收入數額(利息,分紅,辦稅等等);而TD F 90-22.1表格只需要填寫賬戶信息,並不需要填寫收入或金融資產的增值。
另外,從提交上,8938要求4月15日前與1040NR報稅表一起提交給美國國稅局IRS,但TD F 90-22.1表格要求6月30日提交給美國財政部,並且特地說明不要與報稅表一起提交。
由此可見,之前的FBAR法案傾向於境外金融資產的信息披露而FATCA法案更加傾向於境外收入的報稅。而FATCA也特別說明了,滿足提交8938表格的納稅人,如果同時滿足TD F 90-22.1表格的條件,依然需要提交TD F 90-22.1表格。兩項法案並沒有相互的覆蓋。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需要提交的資料
需要提交8938表格的條件
申報人的身份
美國公民;
美國永久居民;或
符合「實質性居住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某些H-1,L-1簽證持有者等等。
財產的類別
需要向美國申報的資產類別包括:
海外金融機構中的金融賬戶;以及
雖然未處在海外金融機構中,但持有者用於投資的如下金融財產:
非美國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
任何在海外實體中的資本;以及
任何由海外實體作為發行方或交易方的金融商品或合同。
海外金融機構除了海外銀行以外,還包括其他海外投資機構,比如共同基金,對沖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
對於金融資產需要注意把握「用於投資」的概念,舉例來說,對於房產而言,如果是明顯屬於個人使用的私人房產不屬於金融資產,而用於投資的房地產公司中的股份則屬於金融財產。
對於外海非金融資產收入的報稅需要用到其他表格,比如2555表格。
需要申報的金額門檻
納稅人未婚且居住在美國: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7萬5千美元。
納稅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國,並且與配偶合並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1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15萬美元。
納稅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國,但獨立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7萬5千美元。
納稅人居住美國境外且獨立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2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30萬美元。
納稅人居住美國境外但與配偶合並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4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60萬美元。
對於非美國公民的美國納稅人而言,居住美國境外是指其在結束在該納稅年內的連續12個月中有至少330天處在美國境外。
不依法申報的懲罰
根據新規定,不依法對海外金融資產進行申報會面臨高達1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在美國國稅局通知後依舊不依法申報或繳納稅款的,罰款將會上升至5萬美元。而對於未足額申報的部分,最高可處該不足額部分的40%作為罰款。
海外收入的追溯(追繳)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外國公民在滿足「實質性居住測試」或「綠卡測試」之前,其美國境外收入是不需要向美國政府申報的。而在成為美國納稅人的那一年中,可以選擇自成為納稅人那天起開始向美國進行全球收入的報稅或者在該報稅年全年向美國全球收入報稅。新規定的出台對於這項基本法律沒有影響,因此,外國公民依舊不用擔心新法會追溯獲得綠卡或符合「實質性居住」條件之前的全球收入。
另外,根據FATCA新規定,該規定適用於2010年3月18日之後的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資產的披露以及,即2011年報稅開始適用。另外再次重申,對於外國公民的海外金融資產是不會征稅的,要求的僅僅是披露,而資產的增值,即收入部分才會要求報稅。
美國對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追查趨勢
FATCA新規定中還有重要的一環,就是要求在美國營業的海外金融機構,比如銀行,在2013年6月30之前加入一個與美國國稅局IRS的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這些海外金融機構必須對其儲戶進行特定的身份調查和其他盡職審查並向美國國稅局IRS上報其美國儲戶的相關信息。而未參加協議的海外金融機構必須暫扣並向美國國稅局上繳其美國收入的30%。這可謂是美國徹查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的一記重拳。如此一來,那些從前用來避稅的灰色地帶將會被進一步肅清。
海外金融資產的申報對「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影響
之前我們提到了,新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是一張境外收入報稅單,其中需要填寫的外國收入包括利息,分紅,版稅以及其他收入。對於已經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中國公民而言,雖然美國和中國之間具有《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防止重復征稅,但由於美國和中國的稅制不同,這些中國公民依然有可能因此在向中國政府繳稅後再向「山姆大叔」納貢。
雖然目前,對於納稅人的境外收入還是自覺原則,但FATCA尚未完全實施的要求境外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IRS公布客戶信息的計劃一旦如期進行,隨著這些境外金融機構對客戶信息的披露,其境外金融資產的增值和走向將被美國國稅局一覽無余,更多的避稅方案將變成泡影。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的建議
「全球報稅」對於一些海外收入高的移民申請人或一些長時間居住在美國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尤其是某些L-1簽證持有者來說,的確可能意味著更高額的賦稅。但是就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理來說,享受一國福利必然承擔納稅義務。並且,如果僅僅為了不向美國政府繳稅就放棄「美國夢」似乎略顯滑稽。作為平衡點,既不違反美國法律,亦不放棄「美國夢」,又相對減輕稅務負擔,在成為需要全球報稅的美國納稅人之前,申請人應該做好長遠稅務計劃。您可以參考我們的另一篇文章《高資產人士在成為美國稅法上的「外國居民」之前的應做的避稅計劃》或者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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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 :特許經營學校項目介紹
美國EB-5投資移民是目前全家獲得美國綠卡最快最便捷的主要途徑之一。自2004年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以來,EB-5經過前幾年的觀望和緩慢發展,最近三、五年以強勁的勢頭一躍成為最主要的投資移民項目。繼美國投資移民佛州特許學校項目前9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後,正在火熱認購中的第10期只剩下了少量名額,而美國投資移民佛州特許學校項目的第11期則是喬鴻移民推出的又一力作,震撼發布,名額非常搶手,請抓緊報名,以下為特許經營學校項目第十期簡介:
佛羅里達州特許經營學校項目第十期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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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佛州海外投資區域中心是唯一被美國移民局批準的,可以在全佛羅里達州經營教育設施業務的區域中心,是曾被美國移民局提出可作為其它區域中心學習的8家區域中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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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投資私募股權基金要繳稅嗎
當然是需要征繳個人所得稅,無論賺錢與否,會在贖回時自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