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公司承諾的利益會對限嗎
保險主要應遵循以下幾條基本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條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觀存在的利益。
3、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
(三)保險利益的種類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所有權。
(2)委託保管權。
(3)抵押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我國採用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並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來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與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四)保險利益原則的具體內容
1、保險利益原則在一般財產保險中的規定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嚴格的。在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對其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所對應的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而且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利益額度。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的全過程都存在。一般財產保險的保單轉讓一定要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由其簽字。否則,轉讓無效。
2、保險利益原則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規定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要求在投保時可不存在保險利益,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時,由於運輸貨物處於流動狀態,為了便於國際貿易的快速順利地進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以自由地轉讓,無須徵得保險人同意。
3、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規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此外,人壽保險保單可出售、轉讓和抵押。
(五)保險利益原則意義
1、與賭博從本質上劃清界限,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3、限制賠償或給付的最高額度。
二、最大誠信原則
(一)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信息不對稱;
2、保險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1、告知
告知指合同訂立之前、訂立時及在合同訂立之後的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應如實申報、陳述。
(1)投保人的告知內容
第一,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必須主動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和其他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
第二,合同訂立後,如果保險標的風險增加,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三,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復保險,要通告保險人;
第五,在保險標的所有權發生轉讓時,投保人必須通知。
(2)保險人的說明內容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主動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的內容,特別是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
第二,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或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後,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兩種。
保險人的說明形式有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兩種形式。
我國採取詢問回答告知和明確說明。
(4)違反告知的法律後果
第一,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故意的即隱瞞,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若在保險人解約之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可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且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因過失、疏忽,保險人同樣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對在合同解除之前發生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中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中隱瞞了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保險公司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保證
保證是指保險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擔保在保險期限內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或者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1)按保證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2)按保證是否已經確實存在通常可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
違反保證與違反告知在事實的認定與責任後果上有較大的區別:
第一,判斷是否存在違反事實的依據不同;
第二,違反的法律後果不同。違反保證的後果是嚴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其行為不論是否給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並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3、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放棄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享受的權利。禁止反言是當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已經棄權的情況下,將來不得要求行使這項權利。
三、損失補償原則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一是有損失有賠償;二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二)損失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三)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
1、在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後仍有殘值的情況下,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要扣除殘值。
2、在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情況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取代其行使對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
3、在善意的重復保險情況下,如果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應採用分攤原則分攤損失。
4、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應採取比例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四)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職能的順利實施。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
3、減少道德風險。
(五)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用於一般財產保險,以下險種不能運用這一原則。
1、定值保險
2、重置價值保險
3、人壽保險
四、近因原則
近因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決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時,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遠因。在損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風險又有非承保風險的情況下,需要找出一個造成事故損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則是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它要求只有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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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政策允許保險公司可以承諾保底收益嗎
如果你一定要買分紅型保險,記住一定要問保底收益,不要問什麼最高收益。所有保險公司承諾的保底收益,一般最高也不會超過2.5%,誰說的保底收益超過2.5%,基本都是忽悠你,不會寫在合同里的。
根據我的原則買保險,下次你一定買到心儀的保險。。。
⑶ 和保險公司簽的調解協議書,他說,第二天拿著協議再去蓋章去,我不知道這樣的簽的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他不蓋章就無效,調解協議雙方簽字前,都可以反悔。只能以調解不成,依法判決
⑷ 保險公司公開承諾的具有法律效力嗎
要看承諾的內容。
像你說的
年利率
問題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
因此,如果沒有做到承諾的事實,對方也可以免責。
在法律上,這個承諾是雙方一致同意的,有效。
但是,有效無效對你沒有實際作用,因為法院不會以保險公司未做到承諾而判定其違約,你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也不會被支持。
一句話,承諾的事,保險公司做沒做到都是合法的,沒有什麼影響。
⑸ 如果保險公司倒閉了,我的本金和當初買保險時保險公司承諾的收益和保障,國家會給予保障嗎
保險公司具有強大的資金體系進行支持,通常來講保險公司不會倒閉
嚴格的說,如果保險公司要倒閉,他必須在保障內的所有保單委託給其他有資格受理的公司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保險公司倒閉了 你的保單會轉移到其他保險公司繼續保障 保障內容是不變的
⑹ 與保險公司簽協議時,保險公司沒有任何公章有效嗎
和保險公司簽訂的都是合同為主,必須要有相應的印章才有法律依據
⑺ 保險合同上最後一頁空白頁有附加合同,由業務員手寫保證條約加蓋章印。請問手寫有效嗎,受法律保護嗎
沒用,保險合同是你跟保險公司簽訂,業務員給你的承諾能代表保險公司?你覺得如果要賠幾十萬,是保險公司給你拿錢還是業務員給你拿錢?
⑻ 保險公司銷售員書面承諾的收益,具有法律效力嗎
是個證據,但是意義不大,如果能加蓋保險公司的公章,那麼就絕對有效力了。
⑼ 保險合同,使用印刷的保險公司公章,該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線等。
是有法律效應的。
因為在印刷過程中,不管是公司的,企業單位的公章,都是不準外流的。
除了成品文件上的公章,其他文件全部就地銷毀。有絕對的法律效應。
但如果那份合同是從源頭流除,而不是保險公司呈遞的,那就另有其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