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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法律風險控制

發布時間:2021-08-21 00:44:03

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方法有什麼

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方法有:
一、私募基金投資的風險類別
私募機構失聯跑路,投資者可能會為此交高昂的學費,作為普通投資者該怎樣鑒別選擇私募?對此,業內人士為投資者們總結了一些建議,供投資者參考。
1. 募集形式
私募不能公開募集,這條規定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非法集資類犯罪最根本的區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2. 投資門檻
私募投資門檻不低,按照規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能低於100萬元。
3. 收益承諾
不承諾保本保收益,《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在簽訂私募股權投資合同過程中不應有明確的還本付息的約定。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保底收益,那就涉嫌違法了。
4. 人數
募集不得超人數限制,事實上私募對投資人人數有嚴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這是區分是否屬於非法集資的關鍵點。
5. 備案
不拿備案當幌子,雖然私募基金公司已經開始實行備案制,但由於門檻並不高,中小私募均可以登記。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證明、證書和相關公示信息權僅表明該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關登記備案手續,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定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如果有私募把在協會備案的資格當做自己的一種信用保證,投資者不能盲目輕信。
二、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對策
1. 綜述
投資者購買了失聯、跑路的私募公司產品時,該如何追討、維權?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王向宇律師從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王律師表示,談到維權,投資者需要先明確自己的權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侵害?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於失聯私募機構最新情況及擬公示第六批失聯私募機構的公告》,只是一個疑似的名單。況且,失聯不意味著侵權。
2. 權益判斷
投資者如何判斷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一般而言,投資者在出資前,都會簽訂一份協議,投資者先要看看自己的協議做了如何的約定?比如合同的性質是投資協議還是借款協議,資金是否由銀行進行了託管等等。比如投資者簽訂的是投資協議,投資者就需要再做一定的調查,自己投的錢拿不回來了,是基於正常的商業風險導致的投資失敗,還是被基金公司捲款跑了。如果是正常的投資失敗,那就不存在維權之說,如果是被捲款逃了,那麼才需要維權。
3. 救濟途徑
投資者確定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那麼該如何維權。維權通常有兩個途徑:一個是民事途徑,另一個是刑事途徑。具體的維權形式,投資者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比如,基金管理公司捲款逃了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可能涉嫌詐騙罪等刑事罪名,投資者就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便是私募基金風險的防範方法,私募基金雖然收益較高,但是投資時對於它的風險防範意識一定不能少,作為投資者,對自己的財產安全要負責。

❷ 私募股權基金怎麼控制風險

您好,分為外部風險與內部風險兩部分。外部風險源自國家法律政策,因此無法徹底規避。在這種情況下,私募機構的決策層就更應該關注時事潮流,准確把握國家經濟的發展方向,保持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對現行政策有自己的見解。比如說,我國經濟正處於轉型期,大力提倡建設節約型社會,高科技與互聯網是未來的發展方向,環保事業也日益受到重視,如在此階段將資金過多地投向浪費能源、產出低效的行業與項目,對私募而言,投資收益率就會存在很大的疑問。

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年代,國家政策在不停地調整變化,法律法規也在逐步完善,這種進步對私募機構的影響是雙向的:除了能夠享受政策的紅利,也有可能隨著大批競爭者的進入而喪失原本競爭就很激烈的市場。因此,私募必須在冒進與保守這種方向之爭中找到平衡點。

為了將政策法規和市場風險降至可控范圍,私募股權基金可以在組合投資、及時反饋和共同防禦這三個手段中作出選擇。

1、組合投資。面臨不確定的市場,私募基金可以選擇「不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可以選擇不同行業和不同類型的企業進行組合投資,從而將由政策變動而引發的風險降到最低。同時,為了提高風險承受能力,私募基金還應當留存足夠的資本備用金,這樣即便風險降臨也不至於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

2、及時反饋。政策法律的變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新政策的落實也需要反饋時間。面對新的政策法律調整,私募股權基金一定要果斷快速地作出決策,拖沓只能使投融資雙方都陷入被動局面。投資機構的領導層應保持足夠的政治敏感度,分析政策法規調整會給行業前景及受資企業自身帶來哪些影響,進而及時准確地作出判斷,決定是堅持投資還是清算放棄,這也是對雙方負責的一種做法。

3、共同防禦。新的政策法律變動不是針對某家私募機構或企業的,而是為了調整全行業乃至市場。這也使風險變得更加復雜,任何一個私募投資機構的個體行為都難以完全獨立地應對。因此,諸家私募股權基金應從行業未來發展的角度出發,齊心協力應對變化。另外,對於具體行業的變動,應及時請教該領域的專家,從技術與市場的角度出發,對未來作出更加准確全面的把控。

(二)私募股權基金內部風險控制

私募股權基金內部風險控制是實現風控目標的重要環節。對私募股權基金而言,要控制內部風險,不僅要完善自身的公司治理,還應該加強機構內部控制,同時加強外部人的監控。

完善私募公司治理。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核心在於投資管理委員會,而投管會的中心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私募公司治理的中心,投資成效與其個人的能力與經驗密不可分。通常而言,基金管理者掌握著私募機構的前進方向,並對基金的日常運作全面負責,其決策水平和判斷的准確性事關基金的命運。

因此,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要做到保持權利和義務平衡。在賦予其充分的職權范圍內自主權的同時,還必須對其加以約束。在私募基金的日常運營中,管理人有很大可能會從自身利益或自身業績出發,不作為或是濫用權力,這會嚴重影響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未來發展,從而危機到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因此,對管理者要有一系列的制度約束,使之忠於股東利益。另外,由於我國與私募相關的法律仍在完善階段,基金管理者也應從私募的實際情況出發,主動提高自身職業操守和業務素養,將投資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❸ 私募基金法律風險有哪些

私募基金股權投資法律風險有以下幾種:
1、法律地位風險
2、合同法律風險
3、操作風險
4、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5、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
6、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
7、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❹ 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有哪些

關於風險投資(VC)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簡稱是VC 在我國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內涵的概念,其實把它翻譯成創業投資更為妥當。廣義的風險投資泛指一切具有高風險、高潛在收益的投資;狹義的風險投資是指以高新技術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型產品的投資。根據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具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一種權益資本。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使高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產業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過程。從運作方式來看,是指由專業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特別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方式。 關於私募基金 在民間私下合夥投資的活動如果在出資人間建立了完備的契約合同,就是私募基金。以上二者一比較就出來了

❺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營的法律風險點有哪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❻ 私募基金股權投資法律風險有哪些

私募基金股權投資法律風險有以下幾種:

1、法律地位風險

2、合同法律風險

3、操作風險

4、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5、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

6、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

7、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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