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夥私募的起源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民間財富迅速增加。對民間私募基金的需求不斷擴大。但是,「私募基金」由於缺乏法律上的明確界定和保障而隱蔽於地下。逃避監管者的監管。成為證券市場潛伏的危機源和不穩定因素。我國始終沒有明確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沒有制定相應的監管制度。從而阻礙了私募基金的有序發展。
2006年的8月27日正式修改並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合夥企業法,裡面專門增加有限合夥條款,同時允許法人合夥。這樣為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創造了一種新的渠道。在有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基礎上,由更多人承擔有限責任。來解決資金募集的問題。
與目前我國市場上這幾類基金相比,以合夥企業運作的私募基金類似於公司型基金,但又克服了公司型基金的不足。有限合夥是由一種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兩類不同性質的合夥人組成的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則在自己出資范圍內對合夥企業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作為收入自行納稅。
我國新《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制度上的安排以及不同類型合夥人法律責任劃分的規定非常適合私募基金的發展。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只在自己投資金額的限度內承擔投資風險。基金經理被授權管理合夥資產。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而且。新《合夥企業法》明文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沒有重復繳稅的問題,使我國私募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可以合法享受股票投資收益的免稅優惠,符合私募基金投資者利益。
盡管新合夥企業法在制度上為私募基金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但在現今框架下,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1、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開戶。根據《證券法》第166條規定: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應當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以投資者本人的名義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即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法人才允許開立證券賬戶。而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中沒有明確合夥企業的法人地位,因此按照法律,除非國家另有規定,否則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無法開立證券賬戶。
2、新合夥企業法修訂後。對於在中國是否能夠以有限合夥企業的方式成立私募基金。依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國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允許。因此,在專門的私募基金立法或更為細致的相關監管措施出台之前。以有限合夥企業操作私募基金的運作形式。可能會在新合夥企業法實施以後,陷入「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困境。
3、根據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顯然,這種組織設置在為私募基金的規范化運作提供新選擇的同時,也無形中提高了具體負責投入資金運作的管理人道德風險,容易在一些特殊情形出現時誘發金融風險,並使這些私募基金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② 廣西民間的私募基金是什麼
合夥私募,即利用有限的一切可以產生價值的資源,運用市場法則,通過資本本身的技巧性運作,達到資本創利的最大化。 在國外查不到相應詞彙,只能解釋為兼並和收購。民間合夥私募是近幾年由中國企業界和學術界提出的概念。我們目前民間合夥私募方式在國外都叫某某俱樂部,或以私募基金的形式來操作,根據不同人群設置很高的門檻。
私募基金是對公募基金而言,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證券等一切金融工具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基金發起人和參與人通常通過電話、信函、面談等方式,直接向一些機構投資者或富裕個人推銷基金單位並募集資金,私募基金則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宣傳,它的投資策略高度保密,無須像公募基金一樣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披露信息,對投資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難獲得私募基金的系統性信息。
民間合夥私募它不是生產製造、庫存管理、產品營銷、市場開拓、品牌創建等這些傳統意義上的企業經營活動。它的內容應該是:上市、融資、期貨、股票、基金、證券、企業的兼並與收購、債務重組等等這些都屬於他的內容。民間合夥私募,有它的的雙重內涵:(宏觀和微觀) 宏觀:民間合夥私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資源配置的一種重要方式。通過對資本層次上的資源流動,可以最大限度的優化社會資源配置,使資源的配置結構合理化,並創造出更大的效能。微觀:民間合夥私募是利用市場法則,通過資本本身的技巧性運作,實現資本增值、效益增長的一種方式。 民間合夥私募的政策背景:它與國家宏觀經濟的發展相一致。中國宏觀經濟的轉變,已由落後的產品經營為核心向先進的資本經營為核心轉變。核心理念---是資金的重組和再分配。
③ 合夥制私募基金是什麼
所謂合夥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④ 民間私募違法嗎
民間私募不違法。
在設立主體上,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不能超過200人的法律限定,其中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並且單個投資者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關於投資者人數跟《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人數是一致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人數上限為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上限為200人。
關於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按照《公司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上述《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備案條件,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依照此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至少不低於3000萬元,但是注冊資本卻語焉不詳。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發展迅速,私募基金的主要構成形式是對沖基金(Hedge Fund),是為謀取最大回報的投資者而設計的合夥制私募發行的投資工具。
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Mutual Fund)不同,後者一般是公募發行,須公開投資組合並接受公開監管,對沖基金因其合夥私人投資性質,不受政府管制,但並不意味著其不受任何監督;一般而言,外部有債權人(貸款銀行)的監督,內部有合夥投資人的監督。
對沖基金發展至今全球超過4000種,總規模超過4000億美元,雖數量與規模還比不上共同基金,但發展勢頭強勁,著名的如巴菲特掌管的基金、索羅斯量子基金和長期資本公司LTCM都是對沖基金。對沖基金雖然前兩年處境比較艱難,但2000年以來贏利水平有所回升。
私募基金在國際上得到快速發展,證明其有頑強的生命力。這與私募基金相對於公募基金的優勢不無關系。
⑤ 合夥投資、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三者區別
私募基金按照組織形式的不同分為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組合式私募基金、有限合夥制的基金,因此,私募基金是包括合夥制基金的,下面著重講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區別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這些基金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著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限制等行業規范。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別以外,在投資理念、機制、風險承擔上都有較大的差別。
首先,投資目標不一樣。公募基金投資目標是超越業績比較基準,以及追求同行業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標是追求絕對收益和超額收益。但同時,私募投資者所要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其次,兩者的業績激勵機制不一樣。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費,與基金的盈利虧損無關。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產品單位凈值是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費,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虧損的,那麼他們就不會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業績利潤提取的業績報酬是20%。
此外,公募基金在投資上有嚴格的流程和嚴格的政策上的限制措施,包括持股比例、投資比例的限制等。公募基金在投資時,因為牽扯到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公募的操作受到了嚴格的監管。而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除了不能違反《證券法》操縱市場的法規以外,在投資方式、持股比例、倉位等方面都比較靈活。
私募和公募的最大區別是激勵機制、盈利模式、監管、規模等方面,具體的投資手法,尤其是選股標准在同一風格下都沒有什麼不同。
對於公募基金而言,其設立之初已明確了投資風格,比如有的專做小盤股,有的以大盤藍籌為主,有的遵循成長型投資策略,有的則挖掘價值型機會,品種很豐富,可以為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提供相應的產品。
對於私募基金,大多數規模很小,目前國內很少有上10億元人民幣的私募基金,他們不是以追求規模掙管理費為商業模式,而是追求絕對的投資回報。
⑥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分類有哪些
合夥制私募基金是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夥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資PE類投資,合夥制私募基金也能開設賬戶進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比如:
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將私募基金注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將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企業是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2007年6月1日,我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夥企業陸續組建,這些有限合夥企業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
信託制
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限制
私募股權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2、控制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分配及激勵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可以就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進行靈活約定;通常而言,在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按照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按照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為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獎勵,由此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利的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1)關於"優先收回投資機制"
所謂"優先收回投資機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屆滿,或某個投資項目進行清算時,合夥企業分配之前首先要確保有限合夥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夥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
其次,核算內部收益率(IRR),如內部收益率低於8%的,則全部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此時普通合夥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
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其中低於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內部收益率高於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於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餘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撥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例如,某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應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虧損或未能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優先回收投資機制"或是"回撥機制"均反應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募集資金方面的困境,為吸引資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協與讓步。
4、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伙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
為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穩定性,通常對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進行一定的約束。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託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由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委託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託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並普通合夥人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普通合夥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而且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手續費的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費率較低,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1%,委託轉讓的費率較高,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一定轉讓手續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的轉讓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所收取的手續費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收入,如普通合夥人提供居間服務的,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間報酬。
⑦ 什麼是民間合夥私募
民間合夥私募也叫民間純資本運作和民間互助理財,其前身為「自願連鎖經營業、「自由連鎖經營業」」或「特殊連鎖經營業」;其運作方式為從事者前期繳納巨額入門費(69800元),次月返回19000元作為從事者在異地生活、接待的費用,從事者通過五級三晉等工具來發展自身親人朋友為下線,來獲取利益。在有關政府和相關部門以及媒體報道的宏觀調控中稱之為「新型傳銷組織」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4號 》——摘自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網2005年08月01日報道
《禁止傳銷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傳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⑧ 什麼是合夥制私募基金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
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
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網了解。
⑨ 中國民間合夥私募是怎麼回事
根據《合夥企業法》,只是私募的一種組織形式。不分政府和民營。
⑩ 民間集資和私募基金有什麼區別
民間集資違法,私募基金適用於合夥企業法,民間集資約定了本金、利息,無具體項目和投資方向。私募基金在募集前即有投資項目,並對項目有評價和可行性報告及預期投資回報,但不承諾肯定的回報金額和比例,針對項目進行資金的募集,約定了投資退出的方式和時間。民間集資集資著相當於借債,借給誰了你管不著,而私募基金更偏重於幫你理財,會定期像你匯報企業經營情況和年度的利潤,你有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