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受益人取得收益權的唯一 方式是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通過保險合同指定
『貳』 人壽保險中,受益人喪失了收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出險了配給誰
被保險人死亡後,如果受益人喪失了受益權而又沒有其他受益人,則保險金通常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依照《中華人名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叄』 保險受益人可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轉讓收益權嗎
只有投保人享有保單的處置權!
『肆』 保險的三權分離啥意思
保險的三全分離指的是保險可以分離所有權,控制權和收益權。
這個是保險最大的優勢。通俗的解釋就是,投保人享有保單的支配權,保險公司擁有保單的所有權,受益人享受到最終收益權。我們可以通過指定受益人的方式,來確保財產的歸屬問題。
怎麼去理解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保險既是一種合同制度,也是一種金融資產,那麼具體所有權、控制權、收
益權怎麼在其中體現呢?
1、 所有權
保險,是投保人為有保險利益的被保險人所做的一種風險轉移處理。因為投保人是保費的出資方,所以也是金融資產的所有者,這是沒有太大疑問的,所以保單的現金價值、萬能險的賬戶利益,都應當視為投保人的財產,實踐中也是這樣認識的。
2、控制權
所謂控制,包括保單的變更、撤銷、轉移,實踐中都是必須由投保人親自辦理的,被保險人無權處分,但涉及被保險人利益或者更改受益人等,需要被保險人知情或同意。可是,所有和控制分離了嗎?並不覺得。
3、受益權
如果是說被保險人出險賠付,受益人享有的是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並且受益人的身份是來自投保人的指定,這是投保人對自己金融資產的處分體現。如果是說理財型險種的收益取得,分紅險的分紅、萬能險和投連險的賬戶價值,本來就是投保人的財產,不存在什麼分離。
只有生存金(滿期生存、年金領取)是一種特殊情況,生存金在法律性質上也是一種請求權,是債權而不是物權,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支付生存金的權利,而他擁有這種權利是投保人購買和處分保單的結果。
希望我的答案能夠幫助到你噢~
『伍』 保險金怎樣可以取出來
在人壽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都要填寫「受益人」。通俗一點講,受益人就是在您投保之後,萬一您出了事,保險公司要把錢賠給誰。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要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而如果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時候,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因為人身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人身作為投保標的,為了防止有人圖財騙保,所以確定受益人時,必須由被保險人指定或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在投保人身保險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當受益人為數人時,最好應確定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那麼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收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經保險公司批註後才生效。保險公司對因變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糾紛不負任何責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曾經有幾起案例,就是因為投保人在變更受益人時沒有經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在處理身故保險金時引發了糾紛,因而變更受益人務必要出示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這一點的設定,也是為了防止有人為謀取利益對被保險人進行惡意傷害,切實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
除了保險合同的約定外,如果遇到下列情況之一,身故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一、沒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同時沒有其他受益人;三、受益人依法喪失收益權或放棄收益權,同時沒有其他受益人。
全殘保險金及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保險人本人,大多數保險公司不受理此類受益人的其他指定和變更。
1、如果指定丈夫為第一順序的受益人,孩子為第二順序的受益人,則死亡保險理賠金的分配順序為:如果丈夫在李某死亡後仍然生存,就領取10萬元理賠金,孩子不能得到理賠金;如果丈夫在李某死亡前已經過世,孩子領取10萬元賠償金。
2、如果指定了丈夫和孩子的受益份額分別為70%和30%,那麼,如果李某死亡時,丈夫和孩子都生存,則丈夫得到7萬元賠償金,孩子得到3萬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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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保險:受益人依法喪失收益權 怎麼理解
1《保險法》第 64條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2當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而死亡,其受益權因此而喪失,該受益人的繼承人不得繼承其權利,保險金請求權歸屬於被保險人(另有約定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此時指定的受益人又謂之為「後繼受益人」最先指定的受益人為「原始受益人」。
3 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或推定同時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誰行使,世界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受益人申請保險金要以受益人尚生存為前提,若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往往推定被保險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成為其遺產,由其繼承人受領。
『柒』 保險公司擅自將受益人變更屬於什麼行為
保險公司擅自將受益人變更屬於違法行為,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
『捌』 什麼是受益人依法喪失收益權
法定受益人,也稱法定繼承人。《保險法》第63條已明確規定,一但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因為在這三種情況下,發生保險事故時,可推定被保險人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即以自己為受益人。那麼,保險金則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繼承法》規定分配。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還須清償被保險人生前所欠繳的稅款和債務。這里,仍有幾點需要解釋清楚:
(一)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在合同中填寫的受益人為「法定」,可理解為被保險人未具體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即為其受益人。在我國的人身保險實踐中,由單位為其員工投保各種人身保險的現象比較普遍,如,簡易人身保險、養老金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及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發生保險事故後,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由誰來領取保險金,當事人之間常常發生爭執。依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問題便迎刃而解。有的單位集體投保時,未經員工委託或許可而指定受益人為「單位」,這種指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險人的受益人仍為其法定受益人。保險人須參照我國《婚姻法》及《繼承法》等相關法規鑒別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後,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二)《保險法》第 64條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只要發現指定的受益人有企圖謀害被保險人等不軌行為時,即使原先已聲明放棄其處分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銷權,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權利。筆者認為此規定尚不夠全面,因它僅包含受益人對被保險人身體上的傷害行為,而受益人遺棄或虐待被保險人情節嚴重者,也應喪失受益權。有能力的受益人對年老體衰、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保險人拒不履行贍養或撫養義務,或對被保險人進行肉體或精神上的折磨,不論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都應確認其喪失受益權。虐待情節的嚴重程度,可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受益人遺棄或嚴重虐待被保險人,若仍有受益權,則有違公序良俗,故受益權應當歸於消滅。應該注意的是,雖然受益人有加害被保險人的行為,但被保險人的死亡與該受益人的行為無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又未行使其撤銷權的,該受益人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如果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死亡負有過錯責任,也不一定導致其喪失受益權。因過錯責任又分「故意責任」和「過失責任」,只有故意責任,才使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若因過失傷害被保險人的,雖應負刑事責任,但其受益權仍受法律保護。如沈陽某公司員工張成男因其子考試成績不及格,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兒子張金鵬一案,因張成男是過失犯罪,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和情節,故仍享有其子投保的「學生安康平安保險」的受益權。
(三)當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而死亡,其受益權因此而喪失,該受益人的繼承人不得繼承其權利,保險金請求權歸屬於被保險人(另有約定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此時指定的受益人又謂之為「後繼受益人」最先指定的受益人為「原始受益人」。
(四) 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或推定同時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誰行使,世界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受益人申請保險金要以受益人尚生存為前提,若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往往推定被保險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成為其遺產,由其繼承人受領。美國1940年制定的《統一同時死亡法》規定,人壽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人及受益人都發生死亡,而又無證據去認定其死亡的順序,推定被保險人後於受益人死亡,保險金歸屬於被保險人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