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金從業資格證考試內容都是選擇題嗎
基金從業選擇題可細分為三類:
類型一:普通單選題,題量最多。
【示例】以下構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是()。
A.向投資者收取申購費之外,還從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用於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服務
B.向中國證監會舉報某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銷售機構人員饋贈高檔月餅券的行為
C.某基金設置多個份額類別,其中專對機構客戶銷售的份額類別不收取任何銷售費用
D.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維護費,客戶維護費從基金管理費中列支
參考答案:C
類型二:組合單選題。穿插在100題中,題量少於普通單選題。
【示例】基金管理人合規部門的合規檢查內容包括()。
Ⅰ.重大關聯交易的執行情況
Ⅱ.基金公司投資決策的依據
Ⅲ.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是否有效運轉
Ⅳ.公平交易原則的遵循情況
A.Ⅰ、Ⅱ、Ⅲ、Ⅳ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Ⅱ、Ⅲ
參考答案:B
類型三:案例分析題。一般2個案例分析題,6個小題。
【示例】根據材料,回答1-3題:投資者張某有1000萬元基金用以投資,某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人員小王向張某推薦了4隻基金:基金一是公募基金;基金二是公募股票基金;基金三是私募股權基金;基金四是私募藝術品基金。
1.投資者張某是該基金銷售機構所認定的合格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為C5,上述基金中,可以投資的基金是()
A、基金一、基金二
B、基金二、基金四
C、基金一、基金二、基金三、基金四
D、基金三、基金四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C5為風險承受能高的,所以四款產品都適合張某。
考點來源:第22章第4節
2.張某准備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上述基金中屬於證券基金的是()
A、基金一、基金二
B、基金一、基金二、基金四
C、基金一、基金三、基金四
D、基金一、基金二、基金三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基金三和基金四屬於另類投資。
3.張某最終決定投資101萬元申購基金,基金申購費用為1%,則張某申購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A、100萬份
B、102.01萬份
C、99.99萬份
D、101萬份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101/(1+1%)=100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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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清水源私募基金是怎麼利用投資人錢給自己抬轎子的有知道的嗎
看清主力的真面目 知名私募清水源告訴你對敲怎麼玩
2016-12-22 13:35:4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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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知名私募,但玩起對敲來也絲毫不含糊。
深圳證監局的處罰意見是:對陳述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罰款。
我們來看看當事人:陳述,男,1971年4月出生,時為深圳清水源(300437)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和持股94%的控股股東。
根據證監會的披露,清水源公司於2011年10月12日成立,涉案期間陳述持有清水源94%股權,系公司實際控制人。海通證券(600837)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部「吳靜卿」證券賬戶,系陳述實際所有和控制。
2015年5月11日,清水源擔任管理人或投資顧問的6隻產品(分別為:鵬華資產清水源14期資產管理計劃、平安匯通清水源31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融通資本清水源一期資產管理計劃、清水源20號證券投資基金、清水源9號投資基金、銀河資本清水源8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公司產品」)大量買入「世榮兆業(002016)」股票。
陳述作為清水源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上述產品的交易決策人之一,知悉上述產品買入「世榮兆業」股票的信息。
當日,陳述控制「吳靜卿」證券賬戶賣出「世榮兆業」股票189萬股,其中,與上述6隻產品互為對手方交易「世榮兆業」股票合計107萬股,涉及交易金額1562萬元。
「吳靜卿」證券賬戶於2015年5月11日,賣出「世榮兆業」股票使用的電腦MAC地址為B8AEED22B7FE及C03FD5EE5731,IP地址為14.153.17.233。上述兩台電腦均為清水源公司電腦,其中MAC地址為C03FD5EE5731的電腦與清水源9號及清水源20號下單交易的MAC地址重合。5月11日,清水源一期、清水源9號、清水源20號均使用IP地址14.153.17.233,交易下單買入「世榮兆業」股票。
上述事實,有證券交易所提供數據、詢問筆錄、證券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電腦信息資料、公司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陳述辯稱,涉案違法行為不構成「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理由如下:
一、反向交易的發生是在清理個人賬戶過程中造成的無意之失,當事人沒有故意對敲。
「吳靜卿」賬戶5月11日共賣出包含「世榮兆業」在內的10支股票,當天公司有6隻產品買入包括「世榮兆業」股票在內的多隻股票,交易「世榮兆業」股票只是一攬子買賣單中的普通一支,是當日正常交易的一部分。
二、當事人客觀上沒有利用基金財產為本人謀取利益,不存在利益輸送的情形、行為和結果。
「世榮兆業」的股價從當日低點13.75元漲至6月15日的高點22.95元;該股5月11日當日成交金額1.91億元,而前後一個月的日均成交金額達2.7億元。當事人未在本次交易中從公司牟取「利益」,相反是公司產品從中受益。
三、當事人並非公司產品的日常交易決策人。
經復核,深圳證監局認為:
第一,5月11日,「吳靜卿」證券賬戶賣出的189萬股「世榮兆業」股票中,與公司產品存在互為對手方交易的股數為107萬股,佔比56.82%,存在高比例重合的異常性。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對此無異議。
第二,當事人否認其是公司產品日常交易決策人,知悉公司產品的交易信息,並提交了公司相關人員的情況說明。該否認意見與相關情況說明與我局查明的交易MAC地址和IP地址重合情況,公司相關負責人員張某川和王某接受調查時的詢問筆錄相矛盾。
根據清水源的工商資料及張某川、王某的詢問筆錄,陳述雖未在清水源公司任職,但其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公司產品的交易決策都由陳述、張某川討論決定。
第三,當事人辯稱其客觀上沒有利用基金財產為本人謀取利益,不存在利益輸送的情形、行為和結果。
深圳證監局認為,利益輸送不局限於即時獲取交易盈利,也包括流動性的承接、交易機會的獲取等。
如前所述,5月11日,「吳靜卿」賬戶、清水源一期、清水源9號和清水源20號均使用同一IP地址交易「世榮兆業」股票,且「吳靜卿」賬戶賣出和公司產品買入「世榮兆業」股票的交易主要集中在當日下午。因此,不採信當事人的該申辯意見。
此外,當事人所稱5月11日「吳靜卿」賬戶同時也賣出「世榮兆業」之外的其他股票;公司產品當日在「世榮兆業」之外還買入其他股票;當日「世榮兆業」股價的上漲反而使公司產品受益等情況,均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陳述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罰款。
❸ 私募股權基金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控制風險什麼意思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核心機制是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及約束機制,提高基金的運作水平和效率,以實現投資方利益的最大化。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
私募股權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方式,因此約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以及每個項目的投資比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范圍、投資方式的復雜和無法窮盡,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為已投資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2、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
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好處是可以有效控制運營費用支出,做到成本可控。目前,為了吸引資金,很多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資金採取了這種簡便的方式。第二種,管理費單獨撥付,有限合夥企業運營費用由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成本列支,不計入普通合夥人的管理費用。這是國際通行的方式,管理費的數額按照所管理資金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0.5%—2.5%,提取方式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
3、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可以就投資收益的分配方式進行靈活約定;通常而言,在預期投資收益內的部分,雙方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按照較低的比例享有收益,如超過預期收益的部分,普通合夥人可按照較高的比例享有收益,投資收益越高,普通合夥人享有的比例就越高,以作為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獎勵,由此可以促進普通合夥人積極、有效、有利的履行合夥企業事務。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1)關於「優先收回投資機制」
所謂「優先收回投資機制」,是指在基金期限屆滿,或某個投資項目進行清算時,合夥企業分配之前首先要確保有限合夥人已全部回收投資,或達已到最低的收益率。例如,可以約定如下收益分配方式:
首先,有限合夥人取回投入基金的全部投資;
其次,核算內部收益率(IRR),如內部收益率低於8%的,則全部投資回報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此時普通合夥人按照出資額享有收益;
再次,如內部收益率高於8%,但低於10%的,其中低於8%的部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而超過8%以上的部分的20%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80%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最後,如內部收益率高於10%的,10%以內的收益按照前述原則進行分配,高於10%收益的部分的25%先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其餘75%部分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2)關於「回撥機制」
所謂「回撥機制」,是指普通合夥人在已收到的管理費,以及所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分配的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特定賬戶,在基金或某些投資項目虧損或達不到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的機制。例如,某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約定,普通合夥人應留存收益的40%,在基金虧損或未能達到8%的最低收益時,用於彌補虧損或補足收益。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優先回收投資機制」或是「回撥機制」均反應了國內普通合夥人在募集資金方面的困境,為吸引資金,在利益分配方面所作出的妥協與讓步。
4、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
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通常而言,有限合夥人的入伙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此外,還需要明確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的權益計算方式,或者對原合夥人的補償方案。關於有限合夥人的退夥,實踐中,合夥協議均要求有限合夥人保證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夥。
為保證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穩定性,通常對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進行一定的約束。有限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的出資可以分為自行轉讓和委託轉讓兩種形式。「自行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自行尋找受讓方,由普通合夥人審核並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委託轉讓」是指有限合夥人委託普通合夥人尋找受讓方,並普通合夥人協助辦理過戶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轉讓出資,普通合夥人均要求支付一定的手續費,而且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手續費的費率也不同;自行轉讓的手續費費率較低,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1%,委託轉讓的費率較高,例如可為所轉讓出資額的5%;通過收取一定轉讓手續費,可以控制有限合夥人頻繁的轉讓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所收取的手續費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收入,如普通合夥人提供居間服務的,還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居間報酬。
5、對普通合夥人的約束
在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運作,因此需要防範普通合夥人侵害合夥企業的利益。除本文已表述的約束機制外,對於普通合夥人還存在以下的約束措施:
(1)關聯交易的限制 有限合夥企協議均禁止普通合夥人從事關聯交易,以及自營及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得到全體合夥人大會的批准。但允許有限合夥人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新基金募集的限制 有保證普通合夥人有足夠的注意力執行合夥企業的業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限制普通合夥人再次募集基金的速度。
(3)跟隨基金共同投資的限制
為了防止普通合夥人基於自身利益,不能客觀的進行項目投資或退出,私募股權資金均限制普通合夥人跟隨基金進行投資,或者限制跟隨基金退出。
(4)關於基金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的定期匯報制度
對題述事項,私募股權基金均要求執行合夥事務的普通合夥人定期向有限合夥人進行報告,有限合夥人有權查閱及復印有限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有權得到投資項目的估值報告等。
6、次級合夥人首先承擔虧損機制
為了滿足風險厭惡型投資者的偏好,有些私募股權的基金在虧損分擔上,約定由普通合夥人或者具有關聯關系的有限合夥人作為次級合夥人,並以其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先承擔虧損。例如:其風險承擔方式如下:
首先,以次級合夥人以對合夥企業認繳的出資承擔虧損;
其次,如次級合夥人的出資不足以承擔虧損的,再由其他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擔。
7、委託管理機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合夥事務一般由普通合夥人執行,但普通合夥人也可以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目前,由於我國對於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於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夥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
普通合夥人將合夥事務委託第三方機構執行,應當遵照《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但在《合同法》環境下,委託管理機制存在以下不足之處:
其一,委託關系可隨時解除,法律關系不穩定。但是,如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其二,只有在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過錯的的情況下,才承擔投資失敗的法律責任,這與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相比,責任較輕,約束不夠。
❹ 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穿透審查的問題
1、託管:(1)「登記後」(新基金)的私募證券基金、私募商品基金有託管要求;若有託管,需要寫明託管機構,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里要蓋託管機構章;若無託管,必須在投資合同中有和投資者明確約定不需要託管的條款,合同中無明確說明的需要補充無託管協議,所有投資者簽字、管理人蓋章。並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說明「在基金合同的哪條哪款約定本基金不需託管」。(2)其他類型私募基金有同樣的託管要求。
2、資金募集人:請將投資者列表及各自出資額放在基金合同所在文件最後面。寫清合計投資者數量、合計金額,與網頁上填寫的相一致。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合夥企業或集合投資計劃需要穿透計算並列示投資者數量和投資金額。確認都是合格投資者,即單個投資金額大於等於100萬,普通投資者不得出現小於100萬字樣。但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投資金額不受限制:(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2)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3、募資規模證明:需要託管人、會計師事務所或者銀行出具。基金名稱要加雙引號。上傳圖片不方便的話,可以放在基金合同的後面。並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說明。建議在合同中指定募集資金銀行賬號。(1)銀行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能以基金名義開銀行賬戶的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不能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的以管理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以管理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的,先在銀行以管理人名義開立一個管理人銀行賬戶,用來募集資金。投資者認購基金時備注「認購XX基金」,然後列印進賬流水、加蓋銀行公章即是募資證明。(2)託管人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需要寫清所託管基金的管理人全稱、基金全稱、託管賬戶(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進賬信息(時間,金額),並加蓋託管人公章。(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請參照託管人提供的要素,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4、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投顧協議):(1)有託管的只需提供一份有投資者簽字的合同掃描件,後附投資者列表。(2)有多個投資者且要求託管而沒有託管的需要在一份有投資者簽字的完整合同後面附加其他投資者簽字頁,後附投資者列表。(3)投資顧問不需要投資者列表。只需上傳投資顧問協議。(4)掃描的都是合同原件。合同原件都要簽字,蓋章。合同原件里年月日都要填寫完整。(5)投資者列表信息包括序號、姓名、號碼(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金額、備注(GP或從業人員)等信息,200人以內最好寫在一張A4紙上面,方便瀏覽。投資者列表最後匯總金額,該金額必須與實繳出資額一致。pdf最後一頁應是而不是投資者列表的直接退回修改。
5、請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寫明基金合同的摘要,格式如:基金全稱:;資金募集人:;投資顧問:;基金託管人(參照證監會最新版的《基金託管人名錄(2014年X月).xlsx》填寫):;投資主要方向(20-100字,如:本基金投資於某某信託,此信託投資於某某行業):。本基金聯系人(姓名:手機號碼):;(注意標點符號的使用;不要多寫,也不要少寫,括弧內文字起提示作用正文不保留)
6、基金編碼不要自定義,要通過系統自助申請。填錯後被退回無法修改的,請刪除後重新自助申請。
7、基金成立時間早於基金管理人登記時間的是老基金,歸為登記前補錄類,在「基金補錄」模塊填寫;基金成立時間晚於基金管理人登記時間的為新基金,歸為登記後類,在「基金備案」模塊填寫。基金業協會暫不受理已經清盤的基金。如果貴單位基金已清盤,則不在受理范圍,請主動刪除基金備案信息。
8、初始單位凈值統一按照1.00元計算;基金清算終止日應公布一次凈值。
9、私募證券基金、私募商品基金審核通過後給開備案證明,一般備案通過後當日、最遲第二個工作日寄送,會有專門工作人員主動與貴單位的本基金聯系人(若有)或者會員代表聯系。備案證明用於開立證券期貨賬戶。
10、「投資者信息」請填寫所有投資者信息,自然人選「其他」。實繳出資額填寫募集資金證明額。
11、請核實基金合同、募資規模證明和網頁等處填寫的基金全稱完全一致,不一致直接退回修改。
❺ 問道私募基金的題目
凈認購金額=100000/(1+1%)=99009.90
認購份額=(99009.90+50)/1=99059.9
❻ 私募基金,"穿"還是「不穿」,其實不是個問題
在基金投資於被投企業時,是否需要穿透計算人數,被有些中介誇大為天大的事情,甚至變成了交易的deal killer。記得我剛做律師的時候,有個前輩跟我說過,法律其實不是一個交易最重要的事情,他做了十幾年律師,就有一個項目因為土地的問題沒有交易成功,十幾年來唯一一例,法律要做的事情永遠都是控制風險不是阻礙交易。我已無力吐槽某項目上碰到的中介機構,他們用不專業直接殺死了交易,我只想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做個澄清。
一、基金的有限合夥人中包含上市公司不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不穿透是行業慣例,目前過會的全部公司股東中含有上市公司的都不做穿透處理,這類上市公司叫IPO的影子股,上市公司不穿透也是包括監管部門和中介機構採用的統一核查標准。
我們隨機抽取8月發行的新股,達威股份股東有東阿阿膠,蘇州恆久股東有蘇州高新,江陰銀行股東有海瀾之家和法爾勝,貴陽銀行股東有貴州茅台、中天城投、海特高新、中國中車。
因此,上市公司不穿透是行業共識,基金中的有限合夥人是上市公司的也不需要穿透,更不會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二、基金整體穿透人數超過200人不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截至目前,證監會未以任何渠道任何書面方式的表明擬上市公司在IPO時就其已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東進行徹底穿透,目前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只是在對於上市公司進行非公開發行時要求對理財計劃、信託計劃進行穿透,且這種穿透也非徹底穿透而是穿透到自然人、國資委及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問題上對於定增的審核口徑是嚴於IPO的。
針對IPO時,股東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是否需要穿透,證監會保代培訓曾經有過說明,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可以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計為1人,但明顯為了規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以及合夥企業運作實質判斷。理由是私募基金備案時已就投資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及是否符合人數規定進行了初步判斷。
根據我們的項目經驗及對證監局、券商及律師的咨詢,目前IPO還是遵循上述判斷標准。在基金的有限合夥人存在穿透合並計算超過200人時,需要判斷上述主體是為規避人數要求設定的還是歷史形成的,我們理解只要合法設立的公司作為LP,其人數穿透超過200人,而基金不為投資某一項目而設立,就不應穿透計算。
我們查詢了近期過會的案例歐普照明及步長制葯,其股東中均有大量的股權投資機構,全部穿透均超過200人,均已順利過會,證監會2016年3月9日公告,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請獲通過。根據歐普照明的工商登記信息,其共有17個股東,其中7個自然人股東,8個有限合夥企業股東,2個公司股東。經過穿透核查,其股東人數明顯超過200人。證監會網站7月13日公布的發審會公告,山東步長制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發申請獲得批准通過。根據步長制葯工商登記信息,其共有49個股東,其中17個有限合夥企業股東,13個境外股東。經過穿透核查,其股東人數也明顯超過200人。
三、結語
因此從理論和實際案例來看,沒有一個明文的規定私募基金要進行穿透,案例也支持私募基金可以不做終極的穿透,私募基金本身視為一人不做終極穿透,應為應有之義。
對於那些怒刷存在感的所謂提示潛在風險的中介機構,我只想說,我雖然書讀得不多,但你也不要騙我。
❼ 合勝投資投資是大騙子嗎每天發消息說建倉,第二天又發消息說已經建倉好股票,讓大家幫它拉。
是騙子。
(四)以私募基金、內幕消息為幌子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活動。
案例5:投資者張某在家接到電話,對方稱自己是國內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資金實力雄厚,有「內幕消息」,正在跟實力機構一起坐莊,願意帶著客戶一起發財,公司網站有以往操盤「戰績」,建議張某去看看。
張某隨即上網瀏覽了該公司網站,看見網站上有大量股票研究報告和行情分析,覺得該公司很「專業」。隨後該公司以簡訊不斷給張某推薦股票。張某跟蹤數日,發現公司推薦「屢薦屢中」,便同意接受該公司的咨詢服務,繳納了8000元服務費。
之後,公司推薦給張某的股票卻少有上漲,多數套牢。張某損失慘重,發現上當。張某多次跟公司交涉,電話逐漸無人接聽,網站再也登錄不上了,他後悔不已。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往往打著「私募基金」名義,聲稱有「內幕消息」和「資金支持」,有所謂的歷史業績展示和「屢薦屢中」戰績,騙取老百姓信任。實質上,這些機構往往將同一股票向不同投資者做「漲」、「跌」反向推薦。如不法分子先給1600人發簡訊推薦同一股票,記下薦股記錄;如第二天上漲,再給上漲的800人發簡訊或電話繼續推薦;第三天給剩下的400人打電話。這就像「扔飛鏢」的游戲,總會有一些人得到的薦股信息是「屢薦屢中」的,不法分子隨即對這類人群展開強大的宣傳攻勢和心理戰。還有不法分子利用少數股票交投不活躍的特點,在開盤或收盤的幾分鍾內瞬間拉抬股價,甚至達到漲停板,造成薦股准確的假象。因為該股交投不活躍,投資者根本買不到或成為不法分子的出貨對象。網站上的「專業報告」,也往往是免費收集或者盜版文章,甚至杜撰小道消息。 專家提醒:投資者在參與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活動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輕信所謂的「私募基金」和「內幕消息」。對「屢薦屢中」的電話和簡訊,要保持高度清醒,嚴防受騙上當。
❽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以下責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監管的范圍和要求,明確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原則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我們對該通知進行了深度解讀,以幫助大家能夠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於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不設行政審批,在中國資本市場高速發展的帶動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有鑒於此,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下稱「《內控指引》」)。
對於管理人而言,《內控指引》的出台意味著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更大的責任。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內控指引》,我們初步總結了如下十大內控要點:
一、明確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內控指引》本身並未對「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做出明確定義,但是根據我們之前對協會相關文件的研究,我們理解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均被視為存在利益沖突。此外,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等相關字樣,協會將不予登記。
如果管理人尚未設立,則在前期籌劃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要求。對於已經登記的管理人也並非完全高枕無憂。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進行內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隨後的協會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根據《內控指引》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問題:(1)管理人內部是否建立關聯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應主動避免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發生關聯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並進行披露?(3)對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人與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利益沖突?(4)對於與關聯方相關的業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控製程序,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和審批?
此外,還有諸多其他問題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和我們的解讀,比如,如何設計跟投機制才能避免被認定為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是否可以授權GP或者某個LP以參與投資權?
三、明確了對人力資源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關於管理人普遍關心的投資團隊跟投機制,在《內控指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前述「激勵約束機制」是否包括跟投機制,還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
前述「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內查。即使已經通過了基金管理人登記,協會未來也可能會對管理人進行核查。關於從業資格,我們也歡迎基金管理人就此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協會的監管趨勢。
四、明確提出了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原文是「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兩者對比,不難發現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下稱「合規高管」)從「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變成了「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這一條對於負責合規高管來說是雙刃劍。一方面,合規高管將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另一方面,合規高管也會憑借這一條提高合規風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從立法技術而言,在我們看來這一條在《內控指引》中應該是最具四兩撥千斤的一條。沒有這個條款,管理人的內控制度不免流於形式,而有了這個條款,相信任何一個合規高管都會空前重視管理人的合規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