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1)境內私募基金投資境外股權投資者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❷ 外籍人士投資私募股權基金能否備案 不能備案有什麼依據嗎
要規模比較大的才要備案,和是不是外資沒有關系,外資投資歸商務部的,備案是發改委的事情
❸ 國內外私募股權基金有什麼區別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相對於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的,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
所謂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Private Equity,簡稱「PE」)。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PE)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主要區別:一般來說,私募證券基金面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直接投資證券品種,如二級市場股票,或者參與定增。 私募股權基金面向股份制公司,募集資金直接向股份制公司注資。
❹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❺ 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要什麼條件
設立私募基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❻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原則和偏好是什麼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原則:
一、最大程度獲得收益,盡可能規避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獲得最大程度收益依靠的是投資專家,利用信息不對稱的現實,發現別人看不到的機會,從而佔領先機。
二、私募股權投資是勇敢而有耐性的投資。
為了避免風險,獲得高收益,私募股權投資家不僅需要超人的勇氣,更需要反復考察、評估、篩選投資項目,精心構造投資方案,潛心培育投資項目。
三、擬投資企業的管理團隊,特別是企業一把手的個人特質。
企業一把手應該是銷售型的而不是研究型的,在快速成長期內,企業的銷售和市場份額至關重要。
四、產業和資本的強強聯合是上策。
私募股權投資者常常選擇行業中的領先企業,直接嫁接產業和行業的優勢,達到資本與本地行業經驗的互補。五是從擬投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判斷,成長性也是私募股權投資最關心的考察點。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偏好:
一、在競爭中有固有優勢的領域。基礎設施產業、金融領域受到投資者的特別關注。
二、食品、葯品領域。
三、包括旅遊、餐飲業在內具備較新服務理念的服務業。
四、高科技企業及新能源企業。
五、新興的網路、傳媒產業。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概念: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
❼ 國內私募股權基金海外投資有哪些途徑
可以直接選擇投資QDII基金,合格境內投資者可以投資QDII基金進行海外投資。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託海外基金管理人進行海外投資。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你委託的海外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時如果出現了投資失誤導致虧錢之類的問題,你這邊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是負全責的。因為是 你進行的委託管理
❽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常見的私募債務融資方式主要有銀行信貸、貿易性融資和民間借貸等。
1.銀行信貸
銀行信貸,不僅包括商業銀行,也包括政策性銀行和信用社等,當然是合法的主流私募融資方式。然而,一方面,我國的銀行業目前對於外資和民營並沒有完全放開;另一方面,國有銀行改革還處於進展中,中小企業貸款難成為我國一種普遍的現象。
2.貿易性融資
貿易性融資,主要指企業在貿易往來過程中的賒購行為形成的應付賬款。包括封閉管理下直接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應收賬款的出讓(保理)、國際貿易融資等。企業佔用應付賬款並不是無償的,其代價通過不同期限付款商品價格的差異以及延遲付款違約金等表現出來,因此,貿易性融資與銀行信貸一樣需要資金佔用成本。
表面上看,應付賬款是一種伴隨經營活動的被動性資金佔用,不是主動的融資行為。實際上,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應付賬款早已經成為企業主動性的融資行為,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正因為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貿易性融資對其具有特殊的意義,所謂「三角債」正是貿易性融資未能正常流轉的直接後果。一些企業在難以通過其他渠道融資或融資成本過高時,可能
向與其有業務關系甚至沒有業務關系的其他企業借款,為規避法律的限制偽裝成貿易性融資。
3.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目前在我國還不具有完全合法的地位,但同時,地下民間借貸已經具有了相當大的規模。在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實狀態下,很多中小企業不得不選擇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融資。但合法性問題不僅提高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同時也提高了其交易成本和融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