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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建議規范私募基金

發布時間:2021-08-15 03:50:32

㈠ 契約型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的區別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詐欺,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如100萬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當然也包括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麼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近年來,不少私募基金通過證券投資信託產品的渠道成功剝去「灰色的外衣」,管理層也在逐步研究私募基金「陽光化」的策略。包括央行副行長吳曉靈在內的多位政府官員,去年都在不同場合紛紛發表支持私募基金陽光化運作的言論,並呼籲以立法的形式給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

吳曉靈認為,私募基金在中國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人,簡單地說,是集富人之財。中國目前缺乏組合各種重要因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權基金是其中之一。隨著外資私募基金大量進入中國,必然推動中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根據中國的《證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私募基金已經具備設立的依據。

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如果向特定對象發行,而且發行份額不超過200份,即可視為私募發行。而對於這個「特定對象」,吳曉靈特別強調,必須是「合格的投資人」,這既包括機構投資者,也包括能夠承擔風險的個人投資者。她希望,發改委正在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試點)管理辦法》中,會對「合格的投資人」作出界定,明確到底多大金額的投資人才可以參與私募基金的設立。

對於私募基金組織形式,吳曉靈認為可以採取三種方式:集合信託計劃或集合資產管理的契約型;合夥公司;公司型。「要將稅收鼓勵與企業設立分開。」吳曉靈說。《合夥企業法》已經明確,只徵收合夥人所得稅,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

吳曉靈認為,對於私募基金的設立,按照一般企業登記,按章程運行即可。「《民法》完全能夠約束投資人各方的關系,不需要特別限制。」她說。

她指出,中國不乏有冒險精神的投資人,中國的民間投資是非常活躍的,盡管有些投資方式目前處於非常艱難的境地之中,但是這些在中國大地上從來沒有停止過,我們需要把這些冒險精神引導到一個合規正常的渠道上去,堵邪門開正道;中國不乏未有效利用的各項資源,中國的資源是豐富的,但是中國缺乏組合各種要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有效整合現有市場各種要素的工具之一。

㈡ 私募股權基金什麼意思

1、何謂私募基金?
從投資方式的角度看,按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

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為涵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即對IPO前,從種子期到成熟期的企業進行的投資。

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後期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在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多指後者,以與VC區別。

私募證券基金投資於上市證券,包括對沖基金。在中國,私募證券基金因做莊操縱股市而名聲不佳;國際上,對沖基金也因對東南亞等市場的沖擊而名聲欠佳。

2、私募基金在法律上已沒有障礙

去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在出席「2006(中國)銀行家論壇」時表示,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的設立在法律上已經沒有障礙,關鍵是市場退出問題。

對於私募基金組織形式,吳曉靈認為可以採取三種方式:集合信託計劃或集合資產管理的契約型;合夥公司;公司型。

㈢ 私募股權基金的市場動態

2011年6月26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2011中國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表示將把大型陽光私募和私募股權基金納入正在修訂的基金法,隨後的一周,基金法修訂中對於PE的監管成為了關注焦點; 29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副理事長王忠民正式宣布,社保基金將出資100億元入股中國人保。一直被視為引領市場投資風向標的社保基金,正大踏步地進入了PE市場;
基金法調整范圍
2011年6月26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2011中國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透露,將把大型陽光私募和私募股權基金納入正在修訂的基金法,並表示該修訂法案已向地方人大財經委和中央十幾個部委徵求意見,即將提交人大財經委全體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就會提交國務院正式徵求意見。
吳曉靈主要表達了如下三方面的觀點:
1、未上市股權也算「證券」
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界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要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部門的核准。這就證明還有未公開發行證券,因而不能認為未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股權憑證不屬於證券范疇。
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的范圍也包括投資於未上市股權的基金,這是本次修法的一個重大調整。
2、對公募和私募應區別監管
金融立法是為了規范某類金融行為,相同法律關系的金融活動應遵循同樣的行為准則。但是,對於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監管,應該實行有區別的監管。按法律關系和行為准則立法、按行為的社會效應進行有區別的監管是本次修法的理念體現。
3、部分基金不是市場納稅主體
吳曉靈特別指出,無論是有著公司制還是有限合夥制的基金,都不從事實體活動,只是資金的集合,都不應成為市場納稅主體。這兩類基金既不必進行企業登記,也不能適用公司法與合夥企業法,也不是市場納稅主體。
發展良機
2011年6月27日,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副理事長王忠民在「2011中國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表示,貨幣緊縮和寬松都能催生私募股權投資。貨幣緊縮狀態,正是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最佳時機。
當貨幣政策收緊的時候,企業難以獲得流動性的支持,表現為貨幣市場短期利率急劇升高。從這個邏輯角度延伸,緊縮的貨幣政策推動了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貨幣寬松時也是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良機,那時私募股權投資將會肩負中國改革責任,提供更多的權益類投資通道和可能性,以保證中國權益類市場蓬勃發展。
他還透露,社保基金對11家股權投資基金承諾出資額170億元,實際出資額100億元,投資企業達100家。正在進行的合作包括:進入簽約條件的一家,正在調研兩家,納入前期討論的兩家。
2011年6月29日,王忠民正式宣布,社保基金將出資100億元入股中國人保。「這將成為今後雙方全面戰略合作的良好開端,雙方可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在資產管理、養老產業投資等方面積極開展合作, 為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和提高社會保障能力做出更大貢獻。」王忠民如是說。
除了已經投資的上述11家PE之外,社保基金還在和無數家基金進行密切溝通。
PE基金主力軍
就在王忠民透露社保基金投資動向的同一天,厚朴投資董事長方風雷也表示,國內的PE規模盡管已經快速增長,但依然處於初級階段,要想成規模的增長,還需要中央的金融機構起帶頭作用。實際上,在社保基金以及險企的影響下,包括眾多大型國企在內的央企早已成為了國內PE募集資金的主要來源。
來自國家發改委和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聯合發布的《中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報告2010》報告顯示,2006年~2009年,共有483家創業投資企業在發改委備案,國有機構所佔LP實到資本的比例最大,接近50%。6月29日,清科研究中心的數據表明,國企參與了超出半數的於2010年完成(首輪)募資的新基金,參與金額佔比高達69%。
尤其是排除了江浙、深圳的基金外,其他地區的基金LP幾乎都是以國企和政府引導基金為主,表明國企已經開始成為PE行業主力軍。
國企之所以能夠如此積極地參與股權投資,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股權投資符合國家的政策引導方向,二是充沛的資金為國企參與股權投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隨著PE行業的整合和發展,將有更多的國有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出現在PE領域。
在貨幣緊縮狀態的催生下,私募股權基金迎來了發展的良好時機。隨著新基金法的修訂,PE被納入調整范圍將有法可依。可以預見,國內的PE行業必將迎來高速、有序的進一步發展。
私募6月起將開閘發行公募產品,認購起點直接降到1000元。同時,私募借道券商大集合成功突破了100萬元的起點限制,認購起點直接降至10萬元。此前只有高端客戶獨享的私募產品,正在走向普通投資者。

㈣ 吳曉靈,經濟背景,知道的頂

你又是什麼專家?有什麼權利評論易租寶。早開始弄屁來著

㈤ 私募基金在中國違法嗎

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國即是合法的。

2014年7月11日,證監會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合格投資者單獨列為一章明確的規定。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

根據新要求的「合格投資者」應該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投資者的個人凈資產不能低於1000萬元以及個人的金融資產不能低於300萬元,還有就是個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於50萬元。

因為考慮到企業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且受到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等機構投資者均都具有比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從業人員對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認可為合格的投資者。

(5)吳曉靈建議規范私募基金擴展閱讀:

基金是有價證券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基金可以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兩種,公募基金一般是在證券市公開發行的,私募基金是不能在證券市自由交易的

怎樣判斷一個私募股權基金的合法性

1、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

2、參與私募的必須是合格投資人。合格投資人由證監會界定:最低認購100萬,而且不允許帶拖斗(不能拿親戚朋友的錢)。這樣界定,就是告訴你你得拿你全部錢的一部分來投資,雞蛋不能放在一個籃子里,更不能拿別人的雞蛋放在籃子里。

所以但凡不考慮你是不是合格投資人就鼓動你投資的、低於100萬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騙人的。

3、私募絕對不可以公開宣傳。新基金法明文規定:不可以通過報刊,電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

參考資料:華律網

㈥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的監管之爭

或將延續
管理辦法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關於PE、VC的說法。在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暫行辦法》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一旦其需要進行登記,那該公司就得滿足證監會要求的「實繳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有兩名持牌負責人和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條件。這意味著,盡管PE、VC最終未進入《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監管范圍,但PE監管主體之爭尚未終結。
去年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中,VC和PE是否納入基金法監管的問題一波三折。基金法一審和二審時,盡管爭議頗多,但PE納入基金法的事似乎十拿九穩。但沒想到,兩個月之後,事情翻了盤。去年12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對《證券投資基金法》進行第三次審議並最終通過該法,而令人驚訝的是,VC、PE在這次審議中未被納入《基金法》調整。當時,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對此表示,她個人認為VC、PE應該納入《基金法》,此次修法未將二者納入是一個遺憾。據她透露,VC、PE最終未納入《基金法》調整,主要有三個原因:第一,市場主體在理論方面認識有差異,一些PE、VC基金管理人不願意納入《基金法》;第二,監管主體存在爭議;第三,市場有誤解,認為政府想把VC、PE監管起來。對此,吳曉靈解釋,修法的目的,不是政府想管,而是希望在建立規則的前提下,讓市場主體自律自主管理。
如今,證監會這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再次對PE和VC進行了觸及,盡管只是對證券資產規模超1億元的機構進行了要求,但也開了個口子。而且,股權投資最終的退出路徑往往要藉助資本市場,那麼這條「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規定的輻射范圍或許會很大。

㈦ 我國中央銀行行長吳曉靈曾說過,讓每一個人都能在有金融需求時,以合適的價格,及時有尊嚴地享受方便、高

你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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