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涉及到政府土地出讓的「四項基金」是指什麼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及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1、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具體參見各省里的規定;
3、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各省都制定有《財政部關於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另外,還有土地征管業務費、規劃修編費等。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屬政府性基金的一種,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低於1.5%)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提取的專項政府性基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它是一種准公益性基金,其持有人是地方政府,資金來源一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二是財政撥款。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籌集和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按照"統籌安排、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財政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②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什麼意思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國家通過向社會徵收以及出讓土地、發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
政府性基金徵收制度主要包括徵收主體和徵收程序兩個方面。使用制度是財政支出層面的制度,應當重點關注使用原則、使用范圍和使用主體問題。
會計制度和國庫制度是實現政府性展金日常管理的輔助性制度,可以納入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制度的范疇加以研究。政府性基金監督制度應當主要指向與政府性基金日常管理相關的行政行為或行政過程。
(2)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怎樣理解擴展閱讀:
政府性基金設立程序的本質是立法程序,實現政府性基金設立的合法化,需要同時依據合法性原則對現有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清理,並規范現行的政府性基金申請審批程序。
政府性基金的設立範圍在形式層面上應當體現政府性基金與稅收等其他財政工具的功能界限,在實質層面上則應當體現政府與市場、社會的必要分工,現行政府性基金設立範圍有待予以相應完善。
③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是什麼,包含土地出讓金嗎,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一)出讓地價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的地價款;
(二)土地收益金;
(三)土地使用費;
(四)其他有關收入。
土地出讓金 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包含的。
④ 問題:1、國有土地收益是不是算在地方政府公共財政預算收入裡面2、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和地方政府財政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必須全額納入基金預算管理,這個是含在公共財政預算收入裡面的。但實踐中,很多地方把其列入非稅收入,並未納入預算收入。
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和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的區別在於,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包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換句話說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只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部分。
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國稅部門、地稅部門徵收各類稅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及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
⑤ 請說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指的是什麼
土地出讓=國有土地基金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補繳的土地價款-劃撥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讓收入-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是: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2.土地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物權法》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出讓土地權的主體是政府。3.目的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這里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國有土壤土地權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可以使用,不問目的。
⑥ 土地出讓金算入政府財政收入嗎解釋清楚
土地出讓金屬於政府財政收入,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在2016年財政部發布的《2015年財政收支情況》中,1-12月累計,全國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42330億元,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32547億元。
我國財政收入的構成:
財政收入=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
一般預算收入=稅收收入+非稅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讓金+其他
(6)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怎樣理解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金已成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
土地出讓金准確地說,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價格高低取決於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
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國土資源部要求開發商必須在1年或2年內開發,如囤積土地要罰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地方政府多數不執行多數袒護開發商,導致房源緊張房價暴漲),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的高低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土地出讓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讓金金額巨大、辦理出讓手續所需的時間較長,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見這種多次支付和正時興的「年租制」還是有所不同的。
參考資料:搜狗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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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
⑦ 拍賣土地的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怎麼計算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即登記簿),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十一條 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⑧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出讓收入的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出讓收入的區別是:前者是指純土地出讓的收入,而後者是指出讓土地所產生的全部利潤部分。
土地出讓收入是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土地取得的收入(占土地出讓收入的80%以上),也包括向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劃撥土地時依法收取的拆遷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土地出讓金(land transaction fees) 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⑨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什麼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土地出讓收入由四部分收入組成:
1、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價款;
2、改變原有土地用途補繳的土地價款;
3、劃撥土地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補償性收入;
4、國有土地出租等其他配置方式取得的土地價款。
二、相關管理辦法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 財綜[2006]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