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誰知道關於一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項目 或是之類的信息分享的網站
可以到ChinaVenture,投資界(清科),創業邦去看看。更具體的項目,除非是有渠道資源。這里提示一下如果您知道某處有個百寶箱,您是否願意同別人分享呢?
② 國內著名的私募股權基金有哪些
「私募融資問答」專欄 答中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四種: 一是專門的獨立投資基金,擁有多元化的資金來源;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投資基金;三是關於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法規出台後,一些新成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四是大型企業的投資基金,這種基金的投資服務於其集團的發展戰略和投資組合,資金來源於集團內部。> 相關專題:私募基金頻道私募基金2009    新浪聲明:此消息系轉載自新浪合作媒體,新浪網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③ 推薦點私募股權投資方面的書籍
您好,
本人推薦以下書籍: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國機會》李斌,馮兵 等著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理論及案例》李連發,李波 著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理論與操作》李昕暘,楊文海 著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理論及案例/金融前沿叢書(金…》作者: 李連發 李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戰操作與法律實務文本》項先權,唐青林 編著
《中國式私募股權基金》任紀軍 著
《解讀私募股權基金》作者: 周煒
《中國私募股權基金法律操作實務》關景欣 編著
《中國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中英文對照)》作者: 陳永堅
《中國式私募股權投資:基於中國法的本土化路徑…》李壽雙 著
《私募股權資本》任紀軍 編著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管理控制/立信投資與建…》作者: 賈險峰等著
《機會投資》(美)阿佩爾 著,孔慶成 等…
《基金投資直通車》衛保川 等著
《中國基金經理的投資之道》萬雲 著
希望對您有幫助。
④ 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的國內主要PE FOFs
中國私募股權人民幣FOF也隨著私募股權行業的發展悄然生長,經過發展,本土市場上逐漸形成了以FOFs形式運作的三大基金陣營:政府引導基金、國有企業參與設立的市場化FOFs、民營資本運作的市場化人民幣FOFs。另外,外資的人民幣FOFs也在摩拳擦掌不過由於受到相關政策等因素的制約,還未成氣候。市場化PE FOFs中比較典型的代表機構有歌斐資產、盛世投資、紫馬基金、景天控股、金鼎碩業等。
⑤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成功投資、退出的案例(中國本土,公開上市退出,收益較高的案例)
的確比較多,介紹幾個典型案例:
1、PE投資無錫尚德,投資人獲利50倍
2、機構投資者投資金鳳科技,獲利30倍
3、軟銀、高盛投資阿里巴巴獲利34倍
4、凱雷投資攜程收益14倍
⑥ 天使投資人,VC/PE,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信託法律范疇內嗎所涉及的領域是一級市場還是二級市場
嚴格來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包括VC, PE)應該屬於信託關系,因為資金由募集而來;天使投資人不算,因為天使投資人大多是用自己的資金投自己找的早期創業企業。然而,《信託法》已經出台很久了,沒記錯的話是2000年後一點出台的,是對於信託關系的法律。實際操作中,基金的相關自律性要求、備案等均由中基協負責,實際屬於證監會監管,應該參照證監會的監管要求以及中基協的相關規定。
涉及領域是一級市場,但國內常說的私募基金也在做二級市場,而私募股權是指一級市場。
⑦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