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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證券基金投資經理

發布時間:2021-03-30 20:07:21

㈠ 怎樣成為私募基金經理

說一千,道一萬。你本身實力不行,再怎麼說都是空。
私募基金經理,必須能夠對接項目、包裝產品、了解市場。
你對接的項目要包裝的好,風險控制要能夠很好的把握。著一些必須要有專業的知識積累。
現在市場上的私募基金經理,大多數都是在銀行、券商、信託、保險公司從業經驗豐富的風控人員或者項目經理。跳出金融機構進入私募公司。專業性是考核的最重要的一點。

㈡ 私募基金或開發商的投資經理工作一般是怎樣的

一、投資部內部事務
1、總部標准制定。
比如某個城市、某類項目IRR達到多少,凈資金收益率達到多少才能做?才能上報集團推進等。這些標准都是需要總部投資部制定的。
2、總部投資線流程制定。
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的規章和制度。對於投資線尤其如此,什麼類型的項目怎麼推進,要哪些領導批准,需要哪些關鍵指標達標等等。

二、有關投資技術性事務
1、項目調研
無論是城市分公司推送的項目還是總部自己推進的項目,都需要對該片區做調研,做可行性研究報告,給領導做決策。
2、經濟測算
這又分為兩塊。總部經濟測算和項目經濟測算。總部經濟測算就是說總部有多少錢可以用,能融多少資,平攤到項目每個成本控制在多少,利潤多少等等。項目經濟測算其實就是微觀的,某個項目,能賺多少錢,要花多少錢。年IRR/凈資本收益率/凈租金收益率等等。

三、有關投資外部事物
1、政府關系
這個不用解釋了。。。。哪家投資部不處理政府關系?
2、業主方關系
這個在我們公司比較特殊,因為做產業地產會有很多收購舊廠房的項目。而被我們收購的項目公司的母公司叫做業主方。一般來說,如果是很好的項目,業主方是甲方,比較強勢,我們比較弱勢。如果是業主方比較缺錢,急於出手項目,而項目地段和品質並非極品,我們比較強勢是甲方,而業主方是乙方則比較弱勢。這個根據不同的項目而定的。
3、資方關系
我們的投資部偶爾會兼具融資的一些功能。也經常和銀行、信託、基金打交道。給資方看我們的調研報告與經濟測算報告,讓他們參與投錢。我們叫做撬動杠桿做項目。
4、拓展項目

上述三種關系糅合在一起,是完整的拓展項目完成項目落地的過程。
無論是在基金做地產投資經理還是在開發商做地產投資經理,都是一件逼格比較高的事情。因為這份工作不僅需要內功(調研、經濟測算、法律、財會、金融),也需要一定的情商(上述三種關系的維護,如何想盡辦法讓項目落地減少來自政府、業主方甚至是自己公司內部的阻礙)。我個人很喜歡這份工作,很具挑戰,也很鍛煉人。

㈢ 房地產私募基金中做業務拓展的與做投資經理的人在工作內容上有什麼區別

我所理解你所說的業務拓展就是市場方面的工作,包括產品募集(銷售)、推廣、營銷方案的策劃、合作機構的開發與維護等。
投資經理的工作主要包括分析經濟形勢、設計投資項目、財務的分析與預測、項目盡職調查、編寫調查報告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框架協議相關內容等。

㈣ 如何才能進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個風險投資經理需要那些知識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風險,指私募股權投融資操作過程中相關主體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糾紛和涉訴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己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詐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潛在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不計其數。投資還是要到一些正規的平台,像騰訊眾創空間

(一)法律地位風險

私募包括兩類,一是私募股權投資,一是私募證券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它與股票的「公開發行」相對;後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在我國新的《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實施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由於它並不存在一個合法的實體,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確的,但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樣一種以非公開方式投資於企業股權的投資方式則是完全合法的。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也曾明確表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未上市的企業股權,用現有的民事、公司和證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約束其法律關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確無疑的。客觀上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私」字,的確給人一種非法或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感覺,但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融資只是表明其是在公開市場之外進行的募集資金的行為,並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確,它是完全合法並受到監管部門認可和支持的。前些年關於私募基金坐莊炒作的新聞報道,使人們對私募基金有了一個最初的認識,但卻並不明白這里的「私募基金」僅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關於這二者的區別我們一定要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迎來新的發展機遇之初就應十分明確。對於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為其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目前的法規規范仍然不足,為了吸引客戶,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對客戶有私下承諾,如保證金安全、保證年收益率等,這種既非合夥又非投資的合同在本質上類似非法集資,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書面合同,也很難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保證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護的條款。此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協議締約不能、締約不當與商業秘密保護也可能帶來合同法律風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目標企業談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資協議的訂立,這是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方向與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締約不能的法律風險;二是談判過程中所涉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保密的法律風險;三是締約不當的法律風險。這些風險嚴格而言不屬於合同法律風險,而是附隨義務引起的法律風險。

(三)操作風險

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通過信託計劃形成的契約型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二是國家發改委特批的公司型產業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產業基金;三是各類以投資公司名義出現的、與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方式相同的投資機構,而這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於監管法律缺失的狀態。雖然我國私募基金的運作與現有法律並不沖突,但在實施過程中又缺乏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導致監管層與投資者缺乏統一的觀點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都將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

(四)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選擇的項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標企業的核心技術,則應該注意該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標公司和其附屬機構擁有或使用的商標、服務標識、商號、著作權、專利和其它知識產權;

2.涉及特殊技術開發的作者、提供者、獨立承包商、雇員的名單清單和有關僱傭開發協議文件;

3.為了保證專有性秘密而不申請專利的非專利保護的專有產品;

4.公司知識產權的注冊證明文件,包括知識產權的國內注冊證明、省的注冊證明和國外注冊證明;

5.正在向有關知識產權注冊機關申請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的文件;

6.正處於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反對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7.需要向知識產權注冊管理機關申請延期的知識產權的文件;

8.申請撤消、反對、重新審查己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文件;

9.國內或國外拒絕注冊的商標、服務標識權利主張,包括法律訴訟的情況;

10.其他影響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的商標、服務標識、著作權、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協議;n.所有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秘密、僱傭發明轉讓或者其他目標企業及其附屬機構作為當事人並對其有約束力的協議,以及與目標企業或其附屬機構或第三者的知識產權有關的協議。此外,創業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問題、原單位的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問題以及遵守同業競爭禁止的約定等,都有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

(五)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旦確定目標企業之後,就應該聘請專業人士對目標企業進行法律調查。因為在投資過程中,雙方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所以法律調查的作用在於,使投資方在投資開始前盡可能多地了解目標企業各方面的真實情況,發現有關目標企業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確認他們己經掌握的重要資料是否准確的反映了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以避免對投資造成損害。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目標企業為非上市企業,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資者想要掌握目標企業的詳細資料就必須進行法律調查,來平衡雙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確該並購行為存在那些風險和法律問題。這樣,雙方就可以對相關風險和法律問題進行談判。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中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引起的法律風險是作為中介的律師事務所等機構與投資機構及創業企業共同面對的法律風險。盡職調查不實,中介機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投資機構可能蒙受相應損失;而創業企業則可能因其提供資料的不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

1.日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合同風險、不規范經營風險、債權過於集中帶來的風險。

2.管理引起的法律風險:治理結構缺陷帶來的決策風險、員工意外傷害風險、規章制度不健全導致的員工道德風險、公司印章管理不嚴帶來的債務風險。

3.資金運用引起法律風險:投資合作風險、分支機構風險、借貸風險、擔保風險。

(七)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目標企業股票發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權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標。股票上市後,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在經過一段禁止期之後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業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從而獲取巨額增值,實現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上市,另一種是買殼上市。直接上市的標准對企業而言還相對過高,因此我國企業上市熱衷於買殼上市。表面上看,買殼上市可以不必經過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上市目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務公開和補交欠稅等監管,但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殼資源大多數「不幹凈」,債務或擔保陷阱多,職工安置包袱重,如果買殼方沒有對「殼」公司歷史做出充分了解,沒有對債權人的索債請求、償還日期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而產生的一些負債等債務問題做出充分調查,就會存在債權人通過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資產或分割買殼方己經取得的股權,企業從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回購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東回購管理層回購)實際上是股權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受讓方是目標企業的原股東。有的時候是企業管理層受讓投資方的股權,這時則稱為「管理層回購」。以原股東和管理層的回購方式的退出,對投資方來說是一種投資保障,也是使得風險投資在股權投資的同時也融合了債權投資的特點,即投資方投資後對企業享有股權,同時又在管理層或原股東方面獲得債權的保障。回購不能也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風險。表現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時的投資協議中回購條款設計不合法或者回購操作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

對於失敗的投資項目來說,清算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有助於投資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資本金。但是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資產申報、審查不實、優先權、別除權、連帶債權債務等。

㈤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5)私募證券基金投資經理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還應當條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2、最近3 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似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以任職。

3、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4、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任職。

㈥ 成為私募基金經理的需要哪些要求呢

第一,你必須從券商搞股票研究出生,而搞股票研究的門檻基本都是碩士博士.
第二,搞研究的時候必須要有出色的業績來證明你的能力,這樣才會被基金公司看中 .
第三,進了基金公司也不是說你就是基金經理了,你還得從產品經理,助理做起,能力得到肯定了才有希望升為基金經理。
現在的基金經理在基金或投資行業的工作經驗也是一項非常寶貴的財富,一般,基金經理都有6-10年的證券或投資從業經驗。
一般的基金經理成長的軌跡是證券研究所的研究員--->基金公司的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投資總監 。
基金經理重要工作就是分析企業財務報表,在紛繁的資產、權益、利潤和現金流量數據中發現公司的投資價值。圍繞這個工作,企業會計、金融數字、商務統計學、公司財務管理是基礎課程。 從事金融業,金融業的主幹課程也是基礎,貨幣銀行學、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國際金融、證券投資分析、金融法、公司金融學、金融衍生產品概論等也必須掌握。
可以說,相關的課程多涉獵些。而且,其他課程甚至也要涉獵一些,比如,你投資通信板塊,如大唐電信和中國聯通股票,就需要基本的通信知識,比如3G、TD-SCDMA、以CDMA2000技術等等。投資生物制約板塊的公司,就要了解一些生物方面的知識。
當然,重點應放在金融類課程知識上。 現在國內的基金經理隊伍中,海歸背景的日益增多。比如海富通和招商等基金公司里,裡面的研究員大多是海龜或CFA。相信這也是趨勢吧!國內教育背景的,除了北大,清華,道口,FD,交大,上財,南開,武大等幾個名校畢業的,一般人如果也有志於這一行的,不妨考一考CFA,現在很多基金公司在逐漸看重這個。
比如,最近在招聘基金經理中,明確要求有CFA資格,相信這也是趨勢如過有志於這一行的! CFA Institute的計分方式與其他考試不同。CFA考試不設及格分數線,只對考生試卷的整體水平進行評估。CFA Institute不會通知您具體的考試成績和總成績,而只是通知您每一部分答案的正確率是超過70%,在50%至70%之間,還是低於50%。
一般來講,如果您各個部分的正確率均達到70%以上,就會通過該級別考試。 所以,上下午考試按考的科目分類統計每一科總的正確率,ethics一般要求超過70%,如果低於50%肯定沒戲. 如果是私募基金經理,一般原已是基金經理,大部分都是開放式基金經理跳過去的.

㈦ 什麼是私募經理

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於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

與封閉基金、開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其具有公募基金無法比擬的優勢。

首先,私募基金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美國,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過公開媒體做廣告來招徠客戶,而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則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宣傳,其參加者主要通過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對象上,私募基金的對象只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圈子雖小門檻卻不低。如在美國,對沖基金對參與者有非常嚴格的規定:若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義參加,家庭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若以機構名義參加,其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而且對參與人數也有相應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針對性較強的投資目標,它更像為中產階級投資者量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監管也相應比較寬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為靈活,相應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此外,私募基金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基金發起人、管理人必須以自有資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與他們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從國際目前通行的做法來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 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管理者擁有的股份將首先被用來支付參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與基金是一個唇齒相依、榮辱與共的利益共同體,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較好地解決了公募基金與生俱來的經理人利益約束弱化、激勵機制不夠等弊端。

正是因為有上述特點和優勢,私募基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展十分快速,並已佔據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時也培育出了像索羅斯、巴菲特這樣的投資大師和國際金融「狙擊手」。在國內,目前雖然還沒有公開合法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但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個人從事的集合證券投資業務卻早已顯山露水,從一定程度上說,它們已經具備私募基金應有的特點和性質。據報道,國內現有私募基金性質的資金總量至少在2000億元以上,其中大多數已經運用美國相關的市場規定和管理章程進行規范運作,並且聚集了一大批業界精英和經濟學家。但美中不足的是,它們只能默默無聞地生存在不見陽光的地下世界裡。隨著入世的臨近,中國基金市場的開放已為時不遠,根據有關協議,5年後國外基金可以進入中國市場,未來市場競爭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許多有識之士紛紛呼籲,應盡快賦予私募基金明確的法律身份,讓其早日步入陽光地帶,這不僅有利於規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運作,而且可以創造一個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市場競爭環境,減少交易成本,推動金融創新,並不斷創造和豐富證券市場上的金融產品和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資需求。

㈧ 私募基金投資經理能兼職嗎

私募基金投資經理是要經過嚴格挑選招聘出來的,需要很好的專業知識和相關文憑才可以應聘,兼職是做不了的。

㈨ 私募基金備案高管人員以及基金經理有何資質要求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的規定,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中進行了解答。

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變更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

同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類型等申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其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高管人員和基金經理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自查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下一步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按照《基金法》的規定,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機構整改。

(9)私募證券基金投資經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

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

第四條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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