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陽光私募基金有哪些運作模式
1、深圳模式
深圳模式,就是指投資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信託計劃為開放式信託計劃,該信託計劃受益人是統一的,且沒有保底承諾,投資者需承擔全部市場風險。此種信託計劃在深圳市場發行較多,故稱深圳模式。
2、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是指投資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信託計劃為結構式信託計劃,該信託計劃受益人分為優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這種模式比較適合風險偏好保守的客戶,因在上海市場此種方式信託計劃發行較多,故稱上海模式。
3、雲南模式
雲南模式,是指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計劃中,受託人與管理人為一人,信託公司作為信託計劃受託人的同時,也是管理人,無投資顧問公司,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因為此模式只有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一家採用,故稱雲南模式。
在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中,鑒於委託人、受託人、投資顧問、資金及證券託管方各自獨立,且運作中存在一定的制約作用,因此,符合基金治理的發展方向。但是,受託人仍然存在為了更高收益而進行老鼠倉式的內幕交易行為。在雲南模式中,鑒於受託人與基金管理人為同一人,委託代理鏈縮短,降低了信息不對稱風險,但同時也加大了受託人的道德風險,容易損害投資者利益,不是陽光私募基金未來發展方向。
以上就是"陽光私募基金有哪些運作模式?"的具體介紹。鑒於陽光私募基金屬於高風險投資,其面臨著來自政策、經濟周期、利率、通貨膨脹等市場風險,還面臨受託人、證券經紀人等經營和操作風險,以及戰爭風險、金融危機風險等等,因此,信託計劃中應將上述風險一一披露。
② 已經成立的陽光私募產品可以更改託管券商嗎
可以的,但是要投資者、管理人重新簽署基金合同。
③ 陽光私募基金的發行流程是怎樣的
陽光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定期公開披露凈值,具有合法性,規范性。陽光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的,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的投資於股票市場的基金。
對於私募公司來說,要完成這些需要冗長的時間,資金成本也比較高,可能最後就為這些渠道打工了,隨著互聯網金融發展,「機構間服務平台」就做到了一體化服務,類似私募網上購物一樣的。
④ 如果我要發行一個陽光私募基金,跟我公司合作的券商沒有託管資質,應該只是經濟服務商,現在我要怎麼做
陽光私募 分為 投資顧問(就是你公司)託管券商(一大把)託管銀行(一大把)信託(少量)你先找到信託,或者找到一個大點的券商,券商會幫你找信託渠道。很明顯就是換券商了。假設對券商依賴性很大,那麼就發行普通私募基金。普通開個公司賬戶也行啊
⑤ 陽光私募基金的組織架構是怎樣的
1、陽光私募基金是指由投資顧問公司作為發起人、投資者作為委託人、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銀行作為資金託管人、證券公司作為證券託管人,依據《信託法》及《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發行設立的證券投資類信託集合理財產品。
2、信託私募證券基金一般存在兩種形式:「結構式」和「開放式」。
陽光私募基金一般僅指以「開放式」發行的私募基金。所謂開放式,即基金認購者需要承擔所有投資風險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資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諾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總資金2%左右的管理費和投資盈利部分的20%作為傭金收入,這種收費模式即是俗稱「2-20」收費模式(2%管理費+20%盈利部分提成)。這種2-20收費模式是私募基金國際流行的收費模型。
「結構式」的陽光私募基金,就是指將受益人分為不同種類,進行結構劃分,比如將受益人劃分為優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特別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以此為基礎來分配利益。這種模式以上海模式為典型。
⑥ 如何買陽光私募基金
陽光私募基金是由個人或幾個人以不公開的方式,私下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募集資金,投資於二級市場,並就取得的利潤按比例分成的一種理財方式。這種基金不能公開宣傳和做廣告,是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經過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投資於股票市場的基金。當然買基金要去正規網站上買,建議你去中投在線、中國財富網看看
⑦ 私募基金一般都有銀行託管的嗎
關於銀行託管的,或者私募基金的問題
首先你要規模做大,規模大了,銀行或者信託機構才有興趣幫你託管比如1億規模。託管是要收費的,託管費每年資產的1%米有1億,人家不回來管你的
第2,要成立陽光私募基金,你需要注冊法人,暫且不說你的業績如何而且私募發行要宣傳費,推廣費等,非常復雜。你現在最多隻能算是目前股票炒得比較好而已,今後還很難說,也有可能你不炒股,這都是未來的事情。如果要做大,我建議你集合資金自己找個小盤股做主力去不要去搞什麼私募基金,賺一票走人,股市裡沒有專家,只有輸家和贏家很多大贏家最後都是輸光了走人的。他們的資金在他們自己的卡上,非常安全不需要你多慮,你也不可能隨便轉走人家的錢。
自2015年6月11日以來,光大銀行、平安銀行、江蘇銀行、浙商銀行和徽商銀行等10家銀行先後獲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審核批准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
證券私募基金託管銀行,也就是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⑧ 陽光私募基金運作模式是怎麼樣的
陽光私募基金因與公募基金的區別而得名,又因為與以往的私募基金相比存在透明化、公化的特點,因此稱之為陽光私募基金。陽光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為:信託公司建立信託計劃後聘請私募基金公司進行管理,並通過第三方銀行發售理財產品募集並託管理財資金,獲得的收益在三方和投資者之間分配。陽光私募理財產品是由私募公司擔任投資顧問,經監管部門備案,資金實現專業託管,具備規范的信息披露機制,投資於二級金融市場的資產管理型金融產品。
銀行陽光私募基金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大致有顧問式和結構式。
在顧問式模式下,信託公司首先建立相應的信託計劃,銀行根據信託計劃設計發售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信託公司聘請銀行同意的私募基金公司擔任投資顧問,投資於資本市場。私募公司需要以自己資金投資本信託計劃,並會在存續期內以業績的提成追加認購。在這種模式中私募基金公司實際上操作著銀行募集的理財資金。信託公司也可以在一個信託計劃性設計多個子計劃,並聘多個私募基金公司進行操作,並採取末位淘汰制,以促進各家私募基金公司的優勝劣汰。信託計劃產生的收益在私募基金公司、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之間按照約定分配管理費用,並償還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
結構式的陽光私募理財產品實際上是運用了收益權結構化分級,在產品端分為優先順序投資者和次級投資者,根據投資者風險偏好的不同推薦其購買不同類型的產品。
⑨ 怎麼樣銷售陽光私募基金 首先我說明一下,託管行是工行,和工行下面的網點可以合作嗎怎樣合作
陽光私募共涉及五方當事人:投資管理公司、投資者、受託人、銀行、證券公司。首先,要把這五方當事的關系搞清楚。
投資管理公司是陽光私募基金的發起人,這些人基本都是股票投資高手,有從公募基金來的,有從證券公司來的,還有一些草根的股票高手,他們發起設立陽光私募,用向投資人募集的資金進行投資,收益方式是從基金的投資收益中分成。
投資者就是出錢的個人或機構,收益方式靠基金投資賺錢。
受託人是信託公司,它只是一個媒介(但是,沒有信託公司,陽光私募就無法發行),收益是發行信託的手續費。
銀行是保管陽光私募資金的,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投資管理公司挪用資金,以保障投資人資金的安全,收益方式是託管費,還有一塊很重要的,是能吸收存款。
證券公司為陽光私募基金提供交易席位,就是說投資管理公司要在證券公司開戶,證券公司的收益是交易傭金。
根據信託法的規定,信託發行陽光私募的個人投資者不能超過50個,機構投資者不受限制,單個投資者的資金起點是100萬元。所以,目前通行的銷售思路有三個:一是投資管理公司要負責銷售一部分,二是證券公司會向自己的客戶推薦銷售一部分,三是託管銀行可以向自身的客戶銷售一部分。
就本案來說,由於託管行已經是工行了,應該說你最好和工行合作,你首先要與工行的個金部門聯系,陽光私募對銀行來說屬於理財產品的一種,一般是個金部門負責。你與工行談的要點有兩個:一是託管費用及發行手續費定一個什麼樣的標准,這些一般都是隨行就市,有時遇到市場不好,可能要提高費用比例,以吸引工行的銷售熱情。二是有多少個網點來銷售。由於陽光私募的規模一般都不太大,同時銀行的網點都是重要的資源,所以銀行不會讓每個網點都銷售的。讓多少網點銷售的標準是基金能否順利成立。
關於能否和其他銀行合作,並沒有統一的說法。一般說來,其他銀行由於無法託管,也就收不到募集資金,也就沒有存款和收益,同時還會消耗自身客戶的潛力,不會進行合作的。不過,如果你和他們的關系非常好,他們願意幫忙也沒關系。
其他渠道就投資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了,要點都大致相同。
⑩ 陽光私募基金的如何解決困境
(一)將陽光私募納入《基金法》監管范疇
在我國,陽光私募產品大多是通過信託公司來發行的,而信託公司又屬於銀監會監管范疇。銀監會在監管過程中,由於職能屬性不同,許多「不適症」也就自然出現了。作為銀行業的監管主體,銀監會長期以來主要從事金融體系風險監控,並協助央行維護我國貨幣體系的穩定。多年來,作為證券行業的投資主體和絕對回報的天然屬性,陽光私募更需要與證券市場共同創新和進步,然而受制於缺乏法律法規的正確引導及證券市場波動而引發的不可控風險,使陽光私募在投資領域往往滯後於其他投資主體,長期游離於證券市場的灰色地帶。
在不少證券人士看來,運行的《基金法》,僅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而包括陽光私募、私募股權基金等,都沒有納入到這一監管體系中。但隨著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證券基金的「快速生長」,《基金法》的修正也就順理成章。納入《基金法》對於陽光私募而言,最重要的意義在於給私募提供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讓市場和投資者都相信私募產品是能夠穩定運營的,這一點對於行業能否健康成長意義重大;其次就是要有一套穩定的規則來引導私募行業,讓私募管理人在做投資決策時,明確可以涉足的投資范圍。這兩點對陽光私募的發展來說較為關鍵,因為私募的特徵就是在既定的規則下,全力以赴地去捕捉投資機會,給客戶帶來既定風險下較為滿意的回報。沒有一個穩定的規則,會導致私募投資出現短期化的傾向,使得私募行業漸趨浮躁,既會增加市場的波動性,對整個私募行業也極其不利。
(二)突破發行制度限制
從發行制度方面來看,越來越稀缺的信託賬戶已極大地影響了新產品的發行,而高昂的賬戶費用和信託渠道費用更是成為私募行業前進道路上的「攔路虎」。在納入《基金法》監管范圍的同時,陽光私募也希望能擁有像公募基金、券商資管一樣的產品發行機制,即單獨向監管部門申報產品,在獲批時開設產品獨立的證券交易賬戶,並將基金資產託管到銀行。這樣的一種改變對商業銀行來說也是好消息,因為銀行已擁有託管公募基金的完整模式,在此基礎上既不需增加更多的託管成本又便於共同監督。從產品設計方面,私募基金公司和投資者可以直接簽訂契約,並在契約中清晰界定產品的投資范圍,包括股指期貨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型衍生產品。更重要的是,當投資者能夠直接與私募基金公司建立契約關系後,投資者的知情權也就更為廣泛,同時更直接地對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形成監督和約束。
(三)實現投資方式多元化
由於我國證券市場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對沖、套利等投資策略的使用還存在一定限制,市場中金融產品的運作模式仍較為單一,陽光私募實際上發揮的依然是公募基金的主要功能。然而,為了更好地實現陽光私募對資本市場的補充作用,新《基金法》中逐步放開對陽光私募的投資限制,改善當前僅能單邊做多的投資模式十分必要。具體到擴充投資范圍上,除了現有的一、二級市場外,還應將股指期貨、商品期貨、融資融券、定向增發等全市場投資標的納入到日常投資工具的范疇,另外可適當允許陽光私募進行股權投資、股權並購、大宗商品、藝術品等另類投資方式。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多元化發展,未來將會不斷產生更為豐富的投資品種,相關政策應當引導陽光私募積極地參與進去,使之成為金融創新的試金石和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