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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貸資產私募基金

發布時間:2021-03-29 08:15:22

1. 什麼叫私募,私募基金又是怎麼回事。求解。謝謝!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有何要求?名稱是否必須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答: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區對投資類企業的工商注冊及經營范圍、名稱等變更採取了相關的限制性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但客觀上又無法完成工商信息變更的,如何處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考慮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注冊政策處於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於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務類型無關的其他業務,並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可正常辦理後,將及時完成經營范圍和名稱變更,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後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若申請機構具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經營范圍,應進行整改並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後才能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及實際經營業務包含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注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實繳資本、實收/實繳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並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但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機構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等規定製定並上傳相關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部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見書中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出具意見。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該機構可考慮采購外包服務機構的服務,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服務。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通過選擇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若存在上述情況,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5、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是否影響登記備案?
答: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則需做好相關事實性陳述,說明管理人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私募基金備案
1、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的備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要求,《公告》發布之前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辦理通過後,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備案。
2、怎麼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人標准?
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有關規定,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3、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應為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證明,包括基金託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證明、驗資證明、銀行回單、包含實繳信息的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出資證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資金不允許代付代繳。
4、無託管的私募基金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若私募基金沒有託管,請補充提交所有投資者簽署的無託管確認書(「無託管確認書」中說明「本基金無託管」),或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里說明,合同中明確約定本產品無託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章節。
5、私募基金投資者中涉及有限合夥企業的,需要穿透嗎?
答: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請核實其是否在協會備案。如果已備案,請在「投資者明細」中填寫產品編碼;如果沒有備案,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並在「投資者明細」中單獨列表填報該合夥企業、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出資情況。
6、私募基金投資者包含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其他問題文件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從業資格沒有滿足《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還可以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嗎?
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逾期未取得資格的,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法律意見書
1、同時進行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變更的,能否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
答:若同時變更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變更事項相互關聯的,可以出具一份專項法律意見書,但法律意見書中應說明相互關聯的情況,並分別就提請變更的各類事項逐項發表意見。
2、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補充提交法律意見書的,是否要根據整改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若依據機構整改後的情況發表意見,出現與協會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應時間內進行整改,並將需要變更的事項通過提交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或年度變更申請完成。法律意見書應對公司整改並完成變更後的實際情況發表意見,應與協會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師事務所的盡職調查結果出現與協會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應在法律意見書中披露不一致原因並詳盡說明情況。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見書通過率較低,且對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給予詳細解釋?
答:《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發布後,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首隻基金備案補提法律意見書申請通過機構數量較少,主要原因在於:一是申請機構未遵循專業化管理和防範利益沖突原則,兼營非金融業務、信貸業務,未設置相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擬同時從事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業務,或者同時開展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二是法律意見書未認真核實申請機構從業人員、資本金、住所、設施等情況,未有效確認機構實繳資金信息,不能確認有足夠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三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與申請機構真實業務不符,甚至簡單抄襲模板,相關制度不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近期隨著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對《公告》相關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請通過情況已逐步改善,並趨於正常化。北京專業代辦,不懂請追問

2. 什麼叫非標類私募基金

非標類私募基金是指投資於非標資產的私募基金。

非標資產的定義如下: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券、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型融資等。

(2)銀行信貸資產私募基金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

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

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

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3. 大資管統一監管時代,對銀行理財和私募基金有哪些影響

【大資管觀察】我國資產管理行業分析與展望

隨著居民財富管理需求的釋放、監管政策的放鬆以及各中介機構的重視,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蓬勃發展,大資管時代到來。整個行業參與機構眾多,資管產品多種多樣,監管標准不一,未來會向著統一監管、市場集中的趨勢發展。

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的春秋戰國時代

資產管理從廣義上來說,是指投資者將資產投資於相關市場的行為和過程,既可以是投資者管理自己的資產,也可以是受託人管理他人的資產。本文所指資產管理是金融機構等各類中介機構接受客戶委託,本著保值增值的目的,按照與客戶的約定對其資產進行投資,並收取管理費用及業績報酬的行為。資產管理業務起源於18世紀的瑞士,工業革命後經濟格局的變化帶來金融市場快速發展,上層富裕家族對資產管理的需求劇增,瑞士的金融機構開始向個人客戶和企業客戶提供財富、資產管理服務。

我國資產管理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2003年以前,這一階段資產管理行業仍處於蠻荒時代,居民資產管理需求不高,只有證券、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等少部分機構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市場規范制度供給不足,行業發展並沒有得到重視。第二階段為2003年至2012年,2003年我國保險公司開始設立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資產投資管理,2004年光大銀行首發人民幣理財產品,銀行理財規模日漸擴大;2005年廣發證券發行了證券行業首支集合資管計劃,券商資管業務逐步開始走上正軌;信託公司在2002年首次試發信託計劃後自2007年開始實現跨越式發展。這一時期我國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各機構在各自投資領域范圍內從事資管計劃,因此資產配置范圍成為資管產品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信託公司明顯受益於分業監管體系的混業經營模式。第三階段為2013年至今,證監會、保監會相繼擴大券商、基金公司、期貨、保險機構資產配置范圍,各個金融機構資產配置范圍趨同,正面遭遇戰一觸即發,資管行業進入百家爭鳴的新時代。

從中國資產管理行業格局看,多元化特徵明顯,我國資產管理監管部門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三個部門;參與機構包括接受正規監管的銀行、信託公司、券商、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逐步納入監管體系的互聯網金融機構、私募基金公司,以及完全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的各類理財投資公司、民間借貸等;資管產品涵蓋銀行理財、信託產品、集合資管計劃、公募基金、基金專戶、期貨資管、各類保險資管等。

從各類資管模式看,投資范圍方面,信託計劃、銀行理財、基金公司專戶等投資范圍較廣,幾乎覆蓋所有重要資產類別,券商資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公募基金、期貨資管計劃主要以標准化證券投資產品為主;投資門檻方面,信託、券商、保險資管等均為私募產品,門檻高,均為100萬元,銀行理財享有公募資管待遇,投資起點為5萬元,門檻較低;公募基金產品最低。投資者人數限制方面,集合信託300萬元以下投資者最多不超過50人,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基金公司是不超過200人,銀行理財、期貨資管計劃等無特定人數限制。產品流動性方面,信託計劃、銀行理財一般要持有到期,流動性較低,公募基金、期貨資管、券商集合資管計劃都可以定期申購贖回,流動性較高。監管要求方面,信託計劃、公募基金、銀行理財一般需要事前報備或者審批,其他資管產品一般都是事後報備,同時信託計劃、券商集合資管計劃、銀行保本理財等均需要佔用一定資本金,而基金資管、保險資管計劃無資本金監管要求。監管規則以及模式的差異使得各資管機構及產品市場競爭存在不一致性,而且容易形成監管套利。


目前,中國資管行業的多元化、嚴重分割格局既有利於促進行業發展和效率提升,也會因為監管盲區等因素引發監管套利、風險傳染等風險隱患,值得關注。

中國資產管理行業處於快速發展階段

根據招商銀行發布的《中國私人財富報告》,2015年我國個人可投資資產達到129萬億元,較2014年增長16%,居民對於財富的保值增值願望日漸上升,也逐步認可了銀行、基金公司、信託公司等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的金融服務,雙方信任關系逐步加深。監管部門逐漸放寬資管行業門檻,除了傳統的資管機構,互聯網金融等也開始涉足資管領域,使得整個行業活躍度更高,市場競爭更為激烈,投資者所選擇的餘地更大,提升了市場效率。同時,各類中介機構也更加註重布局資產管理行業,這是一類輕資本業務,也各類金融機構轉型發展的重點方向,美國銀行、渣打銀行等國際知名大型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板塊收益貢獻佔比一般在10-30%,相比而言我國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收入佔比仍較低,券商資管收入佔比僅為5%左右,未來提升空間依然較大。總之,我國資產管理行業正處於快速成長階段。


截至2015年12月末,我國資管行業資產管理規模約為88萬億元,同比增長45%,繼續保持較快增速,預計2016年我國資產管理規模有望達到110萬億元;根據BCG統計數據,2014年全球資產管理行業規模為74萬億美元,2015年有望達到81萬億美元,中國佔比約為16.7%,我國有望成為美國、歐洲之後的世界第三大資產管理國家。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我國資產管理行業交叉持有的問題突出,除了公募基金、保險資管計劃投資限制較嚴外,銀行理財、基金專戶資管、券商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均可以相互投資和持有,由此各個資產管理產品之間統計數據簡單加總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有的資管產品可能多次相互嵌套,從而上述數字高估了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規模情況,預計上述交叉持有的比例占資管行業總規模的10%左右,不過這不能掩蓋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較快發展的趨勢。


從資管規模/GDP衡量的行業發展深度看,2014年和2015年我國資管規模/GDP比率分別為0.96和1.30,相比較而言,2014年歐洲國家該比率平均為1.24,2013年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分別為1.89、0.9和1.18,目前我國資產管理行業發展深度已經逐步與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相當,不過仍落後於美國。


就我國資產管理行業結構看,2015年末,銀行、公募公司及子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期貨公司、P2P機構所管理的資產規模分別為20萬億元、21萬億元、13.7萬億元(保險資產12.36萬億元,來自第三方的受託資產1.34萬億元)、11.89萬億元,佔比分別為22.7%、23.8%、15.6%、13.5%、17.7%、5.9%、0.1%、0.6%。與2014年相比,基金公司及子公司、期貨資管、私募基金均實現翻番,而信託行業資產管理增速顯著放緩,銀行理財、信託資管在整個行業中的佔比也呈現下降態勢,顯示出整個資管行業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傳統的銀行理財、信託資管逐步面臨其他資管機構的趕超。但是,需要看到券商資管、信託資管、基金子公司中的大量資金均來自於銀行以及銀行理財,上述數據低估了銀行資管在整個行業中的重要地位,目前銀行仍是資管行業核心力量和主導者。

資產配置以非標為主

資產管理實質也是一種中介渠道,受託社會閑置資金,用於投資於金融市場、實體經濟等領域,滿足社會資金需求者,從而為社會資金供需兩端搭建橋梁。從資金來源看,主要分為個人客戶資金來源和機構客戶資金來源,個人客戶主要是一般居民客戶和高凈值客戶,機構客戶主要是企業、養老金機構、銀行、財務公司等,受限於統計數據限制,現在仍無法准確估計兩類客戶比例情況,不過機構客戶可能更高,尤其是來自銀行的資金應該是佔比較高。相比較而言,發達國家機構客戶資金來源仍是主流,這與老齡化社會保險、養老金機構資產規模龐大等因素有很大關系。以歐洲為例,個人客戶資產佔比約為24%,機構客戶資產佔比約為76%,機構客戶明顯是資產管理行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



從個人投資者資產配置情況看,個人投資者持有的現金和存款比例較高,截至2015年末我國各項存款余額達到135.7萬億元,同比增長12.4%,這部分存款資金未來仍有投資和財富管理需求;公募基金等資本市場產品近兩年在居民資產配置中佔比進一步提升,尤其是各類貨幣基金因其投資門檻低、流動性好等特點得到青睞;其他資管產品在個人投資構成中佔比仍不是很高,這可能與各類資管產品門檻仍較高、個人投資者不了解等因素有較大關系。


來自於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的資產通過銀行等中介機構配置於金融市場、信貸市場、實業投資等各個領域。客戶資產的配置情況一是取決於不同周期下的資產配置偏好,另一個是取決於機構資產配置能力。資產投資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大類資產配置的把握,實證研究表明,投資組合收益情況90%以上取決於資產配置戰略。根據美林投資時鍾理論,經濟上行、通脹下行時期,應主要配置股票;經濟上行、通脹上行時期應主要配置大宗商品;經濟下行、通脹上行,應主要持有現金;經濟下行、通脹下行時期,應主要配置債券。另一方面,不同機構資產配置范圍和能力也不同,當前各類金融機構資產配置范圍基本相差不多,即使個別領域有所限制,但是依然能夠通過其他方式繞道實現,諸如銀行無法進行實業投資,但是依然可以通過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實現,證券公司、基金公司雖然無法直接進行借貸,仍可以通過投資收益權、債權等方式實現為客戶融資。因此,各類金融機構資產配置能力是其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的關鍵因素和市場核心競爭力。


從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資產配置狀況看,以股票、債券、現金存款、其他類進行劃分,截至2015年末,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股票資產佔比為8%,債券資產佔比19%,現金存款類資產佔比29%,其他類別資產44%。可以看出,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資本市場投資佔比不高合計為27%,而其他類主要是實業投資以及非標准化資產投資佔比高。2013年,歐洲資產配置主要為股權類資產佔比33%,債券投資佔比43%,現金存款類佔比為8%,其他類資產佔比為16%。與歐洲資產管理行業資產配置相比,我國資管行業資產配置現金存款類配置比例過高,股權配置略低,這可能源於我國直接融資佔比低,更多資管資金以非標准化金融資產形式實現實體企業融資。



資管行業參與者眾多

實際上,資產管理產品從設計到最終銷售需要經歷產品設計、銷售、監管監督、投資者購買等環節和步驟,每一個步驟都需要有人的參與和掌控。我國資產管理行業涉及機構眾多,本文以接受監管的正規機構為對象,研究當前行業參與機構和人員數量問題。


目前,我國銀行類金融機構2503家,從業人員3415010人;信託公司68家,從業人員16683人;證券公司115家,從業人員222802人;保險公司180家,從業人員904252人;期貨公司153家,從業人員為30000餘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100家,17939人。其他私募基金公司、P2P機構等尚未正式納入監管范疇,信息披露不透明,行業門檻較低,機構數量眾多而且從業人員素質不高。


大資管時代,各金融機構競合是主旋律。競爭方面,隨著資產管理行業監管放寬,各金融機構仍在加快圈佔市場,搶占市場份額,處於跑馬圈地階段,產品同質化較高,特色產品較少。但,長期看,資產管理行業逐步將會向著更加專業化、差異化方向發展,立足自身比較優勢和市場競爭力做大做強,市場結構也會逐步趨於集中化。從各金融機構稟賦資源看,銀行客戶資源豐富,資管模式逐步成熟,但是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問題突出,理財業務內控、監管等制度體系有待完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資本市場投研實力強大,但是創新發展能力有待提升,國內資本市場運行不給力,導致相關業務開展不順暢;信託公司在實體投融資領域有優勢,但傳統業務領域發展空間收窄,轉型方向、進程仍不明朗;保險公司具有資金規模大、期限長的優勢,不過保險資管受託資金來源主要是保險資金,資金來源受限,由買房向賣方的轉變需要適應市場檢驗;期貨公司開展資管業務時間短,面臨人才、業務模式等方面困擾。


在合作方面,各資管機構也持續強強合作,諸如銀證、銀信、信證合作模式,增強了我國資產管理行業聚合力和專業化。以資管產品銷售為例,目前,銀行可以代銷各類資管產品,銀行已成為保險、基金等資管產品最重要的銷售渠道,證券公司可以代銷保險產品和信託產品,保險機構也可以代銷公募基金,相比較而言僅信託公司無法代銷除信託以外的其他金融產品。建立更為廣泛的互銷渠道有利於建立更加寬廣的資產管理平台,以更多豐富多樣的產品服務滿足資產管理需求更加多樣化的投資者,提升客戶忠誠度和粘性,也可以進步增加收入來源。


總體看,我國資產管理行業仍處於粗放發展時期,資產管理鏈條扔不完整,專業化程度不足,缺乏資產管理高端專業人才以及資管產品評價和咨詢機構,行業發展透明性低,投資者面臨的投資風險不容忽視。

資管行業的四大趨勢

中國資產管理行業仍在加快發展,未來四大趨勢值得關註:

第一,資產管理行業頂層設計有望加快。目前,我國資管行業受到分業監管影響,處於分割狀態,還有部分領域未有覆蓋。從目前看,各個資管產品模式不一,標准不一,起點就不同,導致各類之間相互嵌套規避監管要求,形成行業發展虛胖,隱藏了金融風險。因此,監管部門正逐步加快行業頂層設計推動,實現各機構平等競爭,行業有序發展。

第二,資產管理行業專業化發展加快。資產管理行業的專業化主要涉及一是經營專業化,銀行、券商、保險等金融機構不斷重視資管業務發展,加快建立資管子公司或者事業部,持續推動資管業務專業化發展;二是定位專業化,各金融機構需要根據自身特色發力特定資管領域,而不是眉毛鬍子一把抓,實現差異定位、特色經營;三是人才專業化,不斷培養和引進更為專業化的資產管理人才隊伍,人才是支撐資產管理行業發展的核心因素。

第三,資產管理行業產品國際化、標准化、多元化加快。目前,我國資管行業產品較為單一而且同質化,私募業務多,流動性差,產品配置也不夠豐富。未來,資管機構會根據客戶需求進一步加強資產配置的全球化,增強投資分散度,加強標准化產品供給,滿足更多非高凈值人群的投資理財需求,或者針對老齡化趨勢,研究養老理財等,實現產品聚焦和細分市場聚焦。

第四,資產管理市場集中度逐步上升。目前,我國資管行業仍處於粗放發展階段,在行業逐步開放的背景下,各機構加快搶占市場,做大規模。隨著市場逐步飽和以及競爭水平提升,部分不具備市場競爭力的資管機構逐步被市場淘汰,實現行業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從而有效提升行業集中度,促進有效競爭和行業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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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債權投資區別有哪些

1、投資標的不同:股權投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但具有潛質的公司,投資期限較長。

2、發行方式不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非公開,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公開的,有直銷,在券商一般都有代銷。

3、風險不同:一般情況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會遠高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形象地理解是,股權投資是投資一家未上市的公司,目的是為了它能上市;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的是已經上市的公司,目的是這個公司的成長性。

(4)銀行信貸資產私募基金擴展閱讀:

私募股權基金是用來投資目標公司的股權,以溢價轉讓及上市流通後作為主要退出方式;債權基金則是以借貸方式融資給目標公司,由目標公司償還債權為主要退出方式。

其實股權基金和債權基金這兩種形式是相輔相成的,主要還是從借款主體的實際情況出發,如果是抵押物比較充足,以債權形式較好,如果抵押物不足,為了控制風險以股權投資。

5. 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基金,私募.怎麼排

(一)、銀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內向企業投資,但並不禁止在境外進行投資,故目前商業銀行多通過在香港等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參與PE投資。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據此銀行可通過理財產品購買信託產品的「銀信合作」模式,間接參與私募投資。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了對銀信合作投資私募股權的監管,使得銀行理財產品間接參與私募股權投資有了政策障礙。

3、《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正式放開商業銀行的並購貸款,據此,商業銀行可以以並購貸款的方式參與並購基金的收購業務。

(二)、信託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

2、《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允許將信託資金用於私募股權投資,並對操作細節、要求進行了規定。

(三)、證券

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設立或管理私募股權基金。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修訂)》、《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規定,資產管理計劃只能投資於標准化金融產品,不能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因此,資產管理計劃往往通過購買信託計劃的方式間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

3、《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據此,證券公司可通過將基礎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方式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中去。

(四)、保險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保險資金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但對管理人、投資條件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八、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十九、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限制。

5、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五、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文號:銀監發(2010)72號

6、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 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二)、信託

7、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經濟下行風險,結合《中國銀監會關於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精神,現就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五)貨幣性資產充足,能夠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六)具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所需的專業團隊和相應的約束與激勵機制。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人員應達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七)具有能支持股權投資業務的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八)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投資於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資格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申請書。(二)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股權投資業務的內部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的評估報告。(三)最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況的說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及時等合規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項臨時披露的次數、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五)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從業人員名單、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六)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對股權投資業務的支持情況說明。(七)董事會同意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決議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最近三年未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聲明及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九)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託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審批;銀監分局負責初審並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銀監局審批。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銀監會審批。審批機構自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信託公司取得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資格後,可以按照有關法規自行開展業務。

五、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20%,但經中國銀監會特別批準的除外。

六、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參照《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制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實施盡職調查並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審慎開展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投資於關聯人,但按規定事前報告並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三)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不得超過5年。

八、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在簽署股權投資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向信託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基本情況及可行性分析、投資運用范圍和方案、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股權投資項目管理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九、信託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時,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信託公司,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於30%但不超過50%,2010年1月1日後,該比例超過30%的,不再新增貸款類集合信託計劃,直至該比例降至30%以內:(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

十、信託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但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二)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資質應不低於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但發放貸款的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應不低於35%(經濟適用房除外)。信託公司以投資附加回購承諾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間接融資適用前款規定。信託公司向只取得「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信託貸款的,應在相應的信託合同中以顯著方式向委託人或受益人進行相關風險提示,並在後續管理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十一、嚴禁信託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回購的方式變相發放房地產貸款。

十二、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事業務活動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採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暫停或取消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或業務資格,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或者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銀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適用本通知規定。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有關銀監分局、信託公司,認真遵照執行並總結經驗。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監會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10、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現將《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於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經中國銀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投資於金融機構和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應遵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條 信託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託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託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業務經驗;

(四)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三)、證券
1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一、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二、直投子公司限於從事下列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設立直投基金,籌集並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五)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12、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
第六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於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二)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15、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四)、保險
16、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17、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三條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6. 有些企業為什麼不選擇銀行貸款而是選擇私募基金

銀行要求較高可能審核通不過,利息也高。私募基金只要企業有較高的承擔能力和雙方達成的有效協議即可,很方便為中小企業解決融資問題。

7. 銀行能不能將信貸資產轉讓給私募股權基金

此業務對銀行的意義

1.不佔用表內貸款額度

讓自己的授信客戶(符合中小企業私募債發債要求的)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融資,不佔用銀行的表內額度的同時還可以幫助企業優化融資結構

2.賺取更多息差收入

銀行用自己的理財資金去購買私募債,可以賺取更多的息差:銀行的理財資金成本大概在5%,而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平均票面利率在9-10%,那麼銀行可以賺取的息差收入將高達4-5%

3.債券募集資金可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實現表內貸款表外化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備案制的債券,沒有資金用途使用限制,一般私募債都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也可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因此完全可以通過這種通道方式,用理財資金來置換原來的表內貸款,實現表內貸款表外化

4.理財資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不受8號文限制

由於中小企業私募債是可以在滬深交易所的相關交易平台轉讓的債券,不屬於8號文中監管的非標范圍,所以銀行理財資金投資私募債是投資標准化債權,不受8號文限制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界定

定義

非上市的在中國境內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業,委託證券公司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兩個試點辦法、兩個指引(指南):兩個交易所先後出台《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業務指引》/《業務指南》

承銷業務試點辦法與登記規則:證券業協會和登記結算公司相應出台證券公司承銷業務試點辦法與登記結算規則

中小企業界定

1.發行對象:非上市的中小微企業

中小企業的認定標准,按照2011年工信部等四部委《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分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進行,根據從業人員人數或營業收入按行業劃分劃分為中型、小型及微型企業(具體的中小企業界定文件詳見附錄)

2.行業上:暫不包括金融業和房地產業

8. 什麼叫私募基金

指得是投資於非標資產的私募基金。根據2013年3月底出台的銀監會8號文,非標資產的定義如下: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券、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型融資等。私募基金是一種基金投資形式,是不公開的、向特定群體募集資金並進行投資的一種投資形式。這種投資形式的投資范圍比較靈活,股權、債券、期貨、期權,一級市場、二級市場,都可以參與。所以非標資類私募基金指的應該是,主要投資於非標准化債券資產的私募基金。

9. 貸款與私募股權投資有何區別

1、期限不同。貸款融資周期一般較短,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期,這對於現金流較為緊張的企業而言財務壓力相對較大。而私募股權投資則可以有效的緩解這一壓力,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投入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項,可以為企業所自由運用,使用期限更長。
2、擔保方式不同。銀行的管理機制越來越嚴格,抵押和擔保是少不了的。而私募股權投資項目相對的擔保方式要求較銀行會寬松一些。
3、融資上限不同。金融機構一般會考慮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負債就會控制在一定的上限范圍內。而私募股權投資項目更多的時候相當於放大了杠桿,可以充分的補充企業的資金,滿足更大項目建設的資金。
4、還款方式不同。貸款需要歸還利息,而私募股權投資項目資金注入後無需還款。

10. 如何在銀行的私人銀行部募集lp基金

一、現實選擇
目前,國內各大商業銀行正謀劃轉型與PE聯手。在信貸緊縮的大宏觀背景下,一向財大氣粗的銀行以息差為主的盈利模式受到了嚴重沖擊,不得不尋找新的贏利點。如果銀行涉足更多的直接融資業務,並採用多樣化的經營模式,比如進行資產管理,增加中間業務,增大對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的貸款力度,那麼,針對不同貸款者的利差仍有可能擴大。在眾多的直接融資業務中,PE業務恰恰最符合其標准。一般來說,在銀行的理財產品當中,PE業務的規模往往為幾億或幾十億元,存續期一般為5~7年,如果銀行介入,顯然PE很容易拉到銀行資金,而銀行也可以收取一定手續費和託管費。
二、與銀行合謀,對PE有哪些好處?
銀行在積極尋找PE,PE也願意和銀行合作。與掌握了大量信息、渠道和客戶資源優勢的商業銀行合作,PE基金無疑找到了一棵可以依靠的「大樹」。隨著私人財富不斷增長,加之創業板創富效應顯現,富裕人群投身中國PE市場的熱情空前高漲。而且,鑒於銀行公信力俱佳,GP(管理合夥人)似乎更願意通過各大銀行的私人銀行理財部,與掌握雄厚資產的LP(有限合夥人,即投資人)接觸,這樣可以過濾掉尋找投資人的步驟,減少溝通成本。以曾與工行合作的優勢資本為例,對其來說,第一期人民幣基金的規模並不大,大概為5~10億人民幣,但是其客戶資源和項目資源的渠道卻拓寬了很多。第一期之後,還有第二期、第三期,從而形成一個比較穩定的長期通道,保障基金來源的持續性,而不是今天通過這個渠道,明天通過另一個渠道去募集。
三、銀行與PE二者是如何合作?
經整理歸類,銀行與PE機構合作,一般有以下四條路徑:
1、曲線直投。這指的是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下屬直接投資機構,再由該下屬機構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投資於國內非上市公司股權的一種方式。目前採取這種方式參與股權投資的主要是中銀、建行、工行等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一般來說,曲線直投成本較高。
2、間接直投。相對於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而言,股份制商業銀行可以間接方式——搭建綜合金融服務平台的方式,來搶灘股權投資市場,為有需求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基金及企業提供投融資相關的「一條龍」金融專業服務,拓展中間業務。這里的「一條龍」指股份制商業銀行與PE的合作,除了最開始幫助PE基金募集基金以外,還可以將其認為不錯的貸款項目提供給PE進行股權投資,獲取不菲的中介收入,或者為PE投資過的項目進行貸款,讓二者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有PE進入的企業,由於先期做過盡職調查,相當於先替銀行進行了"體檢",因此銀行可以有選擇地跟進貸款,使二者實現雙贏。
3、期權貸款(也稱選擇權貸款)。通過期權貸款,銀行也可以試水PE。不過,由於受《商業銀行法》的限制,商業銀行不能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但是可以通過期權貸款這種變通方式,實現獲取股權溢價收益的目的。目前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國有控股銀行已經開始嘗試。具體操作方式是:由銀行牽頭與PE合作組建財團,為借款客戶提供服務。在貸款協議簽訂時,約定可把貸款作價轉換成相應比例股權期權,但是銀行不能持有期權,而是由PE持有,在行權期內行權。等到客戶成功實現IPO後,PE拋售股權,銀行與PE按之前約定比例分享客戶上市後的股權溢價收益。。利潤分成沒有統一標准,由銀行和PE基金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協商而定。如果銀行議價能力強的話,甚至可以得到項目投資收益後20%的提成,這相當於PE基金的業績提成水平,利潤分成十分可觀。
4、有限合夥。指通過信託渠道發行私募股權信託計劃,曲線進軍直接融資。雙方的合作模式也是多種多樣的,甚至包含通過一定辦法來設立基金,曲線擔當GP的LP,當然,具體操作起來還涉及很多細節。這個路徑的操作辦法為:銀行先找一家創投公司,聯合信託公司募集信託資金,然後成立有限合夥公司,將來以有限合夥人公司身份入股所投資的企業,從而避免使用信託公司的名義。這樣,私募股權投資可以規避上市審核監管。
四、對銀行來說,PE業務顯然是一塊「肥肉」。以做PE業務最早的招商銀行為例,早在2007年,當其他銀行還不知「PE」為何時,招商銀行已借其私人銀行部門布局PE業務。據悉,招商銀行與PE基金合作主要涉及以下幾項費用:一是募集費,指銀行為PE基金提供募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一般按照基金規模的1%~2%收費。二是託管費,指銀行通過自身渠道及網路幫助PE基金募集完成之後,根據二者合作協議,PE基金需要將募集到的資金委託銀行進行託管,一般為千分之一。三是中介費,指商業銀行為PE推薦自身客戶中有成長潛力的中小企業或者推薦項目,由此獲取推薦費用。一般來說,商業銀行推薦企業成功後,PE基金要支付給他們1%-5%的中介費。四是收益分成。一般來說,如果銀行通過其旗下的私人銀行部門為PE基金募集,除了收取募集費用以外,還要切走一定數額的PE基金的管理費,同時還有一定的收益分成,一般來說,該收費標准GP(管理合夥人)管理費的0.5%-1%,收益分成的20%。資料顯示,2010年9月,招商銀行曾幫助深圳市同創偉業創業投資公司(下稱「同創偉業」)募集同創偉業-南海成長四期基金,該基金規模為10億人民幣,招行從中獲取了多少利潤?粗略計算,其中募集費1000萬元,託管費每年100萬元,以5年計算是500萬元,中介費用暫時忽略不計的話,招行至少獲得1500萬元。根據記者了解,目前與招商銀行進行合作的PE基金已達10多隻,保守估計的話,招行的利潤至少在1億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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