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一個做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公司讓我去面試,這個行業現在前景如何
現在房地產融資難度加大,這個名字的背後是要你出去拉到私人的錢以股權的方式支持他的房地產項目。請你注意幾個風險:
1、你的優勢在哪兒?他看中的你哪方面的優勢?如果答案是狗屁都不是,低薪+高提成,你就謹慎點吧;
2、小心落入非法集資的圈套。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是灰色地帶,200人、100萬是個門檻。如果5萬、8萬的都可以,你就走人吧。
Ⅱ 房地產基金丨如何通過私募投資房地產
房地產私募基金(或稱:房地產股權投資基金)對所選定項目進行投資決策時,要充分考慮退出方式,以及如果不能按時退出,將採取何種措施保障資金能夠安全收回。基金管理公司將根據項目的特點設計出安全的退出方式
Ⅲ 房地產私募基金的房地產私募基金的正待爆發的行業背景
自2010年以來國家和地方政府不斷推出房地產行業的調控政策,限購、限價、限貸及其它調控政策,至2011年中調控已開始顯現效應。京滬穗等一線城市的房地產項目(尤以住宅項目為主)普遍遭遇量價齊降,二、三線城市的房地產低價拋售現象也逐漸增多。業界普遍認為,隨著這些調控政策的持續,加之房地產開發信貸政策的結構性收緊,絕大部分房企的現金流甚至其生存將面臨極大考驗。
為「自救」和「過冬」,自2011年初起,越來越多的房企探索改變原有的融資模式,以成立或參與成立房地產私募基金的方式向民間募集資本;此外,一些傳統的基金管理公司也看準房企的融資困境和市場的投資渴望,轉型參與房地產私募基金的設立和募集。由此,構成了房地產私募基金爆發式增長的行業背景。
Ⅳ 私募基金投資的房地產,項目破產重整,還能拿回錢嗎
申請了破產要不回了
Ⅳ 什麼是房地產私募基金
房地產私募基金是從事房地產的收購、開發、管理、經營和營銷獲取收入的集合投資制度。
它可以被看成是為投資者從事其自身的資金和管理能力所不能及的房地產經營活動的一種融資形式。房地產投資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證券的方式,募集投資者的資金,委託給專業人員專門從事房地產或泛地產抵押貸款的投資,投資期限較長,追求穩定連續性的收益。基金投資者的收益主要是房地產基金擁有的投資權益的收益和服務費用。基金管理者收取代理費用。
Ⅵ 房地產私募基金的房地產私募基金存在的問題
目前市場上運作的房地產私募基金本身存在很多不規范的情況,導致諸多投資人對於此類基金仍處於觀望狀態,主要的問題有:
一是基金管理人良莠不齊。各地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門檻各不相同,有的要求設立股權管理公司,有的僅僅投資管理公司或者咨詢公司就可以充當管理人的角色,而且關於管理公司的人員要求也幾乎沒有法律規范。加之私募基金的載體有限合夥企業本身就是最為靈活的組織形式,其出資、驗資、減資、清算等等法定手續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情況。
二是關聯交易充斥其中。相比與傳統的Pre-IPO類的私募股權基金,房地產私募基金關聯交易的情況更為普遍,基金管理人本身來自於房地產公司,或者與房地產公司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此類私募基金最終是否能夠確保投資人的利益尚存疑問。
房地產私募基金至今始終以行業自律為主,其中的關聯交易和利益沖突更是一直缺乏監管。房企在組建基金後投資他們自己的項目時是否能認真、公允地進行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和項目商業條款談判,將直接決定投資人的資金安全。
Ⅶ 請問房地產私募基金能否從開發公司成立之前(依靠基金注冊公司,拿地)就投資,開發公司一分錢都沒有
可以,但如果到時拿不到地,這些錢要返還且要加計利息,否則,司法實踐中一般以罪論。
Ⅷ 房地產私募基金的房地產私募基金面臨的困難
目前來看,借力政策調控下房地產市場的持續低迷,房地產私募基金在中國的爆發已可預期。但是作為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新生事物,房地產私募基金的快速擴張也面臨著一些秉待解決的困難。
首先,在當前房企大規模生存危機的報道之下,加之房地產市場資金缺口的持續擴大,投資人對房地產私募基金投資的擔保和收益要求也水漲船高,並直接造成房企融資成本的顯著增加。事實上,一些中小型房企在進行基金募集時已經遇到了「投資人收益高則難以負擔,投資人收益低則募資困難」的兩難困境。
其次,房地產私募基金的募資渠道不暢通導致其很難在市場上募集到所需要的資金。傳統的募資渠道也即銀行對於房地產私募基金基本都持否定態度,而新興的募資渠道也即第三方理財機構剛剛起步,募資能力有限,除了諾亞財富之外,鮮有其他第三方品牌足以支撐一隻大型基金的募資需求。
Ⅸ 房地產私募基金如何退出投資項目
房地產私募基金(或稱:房地產股權投資基金)對所選定項目進行投資決策時,要充分考慮退出方式,以及如果不能按時退出,將採取何種措施保障資金能夠安全收回。基金管理公司將根據項目的特點設計出安全的退出方式,並報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執行。
我認為房地產私募基金退出方式一般包括以下五種:
(1)在資本市場出售股票:這種方式針對基金對擬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投資。
(2)房地產投資項目清算:以股東身份參與投資某房地產項目,項目建成銷售後,基金根據投資比例收回投資成本並分配利潤。
(3)原股東承諾回購:基金在投資之初即和原股東簽訂協議,確定回購方式(譬如回購時間和回購價格),這是基金退出項目常見的一種形式。
(4)企業間兼並收購:在有收購意向的第三方和被投資企業股東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基金實現退出。
(5)通過以上兩種或多種方式組合的形式退出:譬如,
在約定期限內能夠上市,則通過資本市場退出;期限內不能上市,則由原股東按照每年約定回報對基金所持有的股權進行回購。張健:資深房地產投融資和戰略專家,華房基金創始合夥人,北大縱橫合夥人,清華房地產總裁商會特聘專家。畢業於同濟大學和澳大利亞西悉尼大學。在房地產市場、投資、金融和戰略方面有20多年經驗。為世茂集團、萬科集團、中華企業、中房集團、香港建設、麥格里銀行、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浙江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等提供房地產投融資和戰略咨詢服務、企業培訓和授課。出版專著〈房地產投資〉、〈房地產企業融資〉和〈房地產理財〉等六部房地產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