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限合夥企業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證書,合同,賬本上都要貼印花稅,與企業類型無關.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Ⅱ 有限合夥企業用交印花稅嗎
印花稅與企業性質無關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
印花稅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屬於正列舉
(1)經濟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Ⅲ 什麼是私募基金合同印花稅
印花稅: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種。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只對賣出方徵收。
Ⅳ 在私募投資基金中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繼續予以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04)173號】的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繼續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徵印花稅,所以,基金是有印花稅的,不過是免徵。
一、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二、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Ⅳ 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是否交印花稅
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出資額,在工商登記時不作為注冊資本,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對合夥人的出資額無需繳納印花稅。
Ⅵ 合夥企業印花稅的問題
關於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發[1994]25號文作出如下說明: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後,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於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因為合夥企業法沒有規定合夥企業有注冊資本,因此也不設立實收資本科目。合夥企業各伙人的出資資金到位,只能記入實收資金額或者合夥資金、合夥份額科目。按照「兩則」的規定,合夥人出資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對合夥企業記載合夥人的出資額的賬本,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明確判斷是不屬於繳納印花稅的范疇。
印花稅是按條例所列舉應稅項目征稅。但是實際工作中有很多似是而非的概念與說法。簡單來說,就是合夥企業在性質上不屬於企業,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是以合夥人份額行使權利。合夥企業在企業登記時不設立注冊資本,按照「財務兩則」的規定,合夥人出資份額不存在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因此,對合夥企業的資金帳簿也不存在印花稅繳納。
Ⅶ 請問: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要不要交印花稅
只要是訂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憑證文件都要交印花稅。金額比較小的話自己買印花稅票自已貼上。跟企業形式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