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資
計稅方式不一
各種金融投資收益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各類金融投資品中所獲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都屬於個人11類應稅項目中的同一類,該類稅率一般為20%,當然也有特殊減免的情況。
各類存款利息: 要繳20%個稅
大家最熟悉莫過於個人普通銀行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後孳生的利息,需要繳納20%的利息稅。如李先生2006年所有存款利息所得為2500元,則需要繳納2500×20%=500元的利息稅,他2006年的實際利息收入為2000元。如果李先生2006年的存款中有一筆是教育儲蓄,並由此取得了400元的利息收入,則這400元的利息可以被免徵利息稅,這體現了國家對於教育儲蓄的優惠政策。
對於個人在金融機構開設的、用於購買股票的資金賬戶(也就是銀證通、銀證轉賬資金賬戶中的存款部分),所孳生的存款利息也應繳納20%的個稅。
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匯理財產品,國家尚未出台明確的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實際操作中,由於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主要來自儲蓄收益和投資收益兩部分,儲蓄收益部分目前一些銀行會按普通存款方式代扣20%的利息稅,也有些銀行並未實行代扣需要個人自行申報; 而對投資收益部分的所得稅,銀行通常都不代扣,理論上需要自行申報。
國債: 利息免稅
不少中老年人對國債抱有一定的偏好,因為國債利息收入免稅這一點很有吸引力。根據規定,個人投資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所獲得的票面利息部分免個人所得稅。價差產生的資本利得部分在目前實際操作中也還沒有開征。
個人投資各類企業債券則沒有免利息稅之優惠,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個人投資者持有的企業債券在債券到期前轉讓的產生的價差收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發言人曾提到應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在實際債券交易中目前還未被徵收。
股票投資: 股息紅利10%計稅
2005年6月13日起,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且按50%的額度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也是20%,也就相當於對個人獲得的全部股息紅利徵收10%的所得稅。
而對於轉讓股票所獲得的價差資本利得,則暫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對於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目前仍暫免徵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如黃小姐2006年所有股票投資取得了5000元的股息和紅利,發生三筆買賣獲得了3萬元的價差收益,她手中持有的某隻股票實行股改導致她通過對價獲得了500股新股票,那麼,黃小姐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000×10%=500元。
基金投資: 價差收入暫不征稅
對個人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以及個人投資者在基金申購和贖回中所取得的價差收入,目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基金運行中取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和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已經由上市公司、發債企業以及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在獲得及基金分紅時,不必擔心稅收的問題。
新品種: 個稅界定不明確
此外,信託投資收益、黃金買賣和個人炒賣外匯等近年新興的金融投資品種,個人從中取得的投資收益,國家也沒有明確的文件說明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目前還沒有開征個人所得稅。
而投保人在參加保險後所獲得的各類賠償金是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免稅的。同時,為了配合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對封閉式運作的個人儲蓄型教育保險金、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型失業保險金、個人儲蓄型醫療保險金等保單所產生的利息所得也免徵所得稅。但對於新型人身險種產生的分紅、賬戶投資收益等,國家還沒有明確是否徵收個稅,如何計稅。
房屋轉讓
普遍採用「雙軌制」計稅
上海的李先生在2004年購買了一處60萬元的房屋後,2006年將這所房屋以100萬元的價格售出。
按照規定,從2006年8月1日起,國內居民在進行個人二手房轉讓時,若購入住房尚未滿五年,轉讓的房產差價所得收益須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稅,該稅率為固定的20%。當然,市民可以將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從轉讓所得中盡量扣除,以減少納稅的基數。
如李先生的相關裝修費用、貸款利息、手續費等合費用合計共為30萬元,那麼李先生此次轉讓該房屋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為: (100-60-30)×20%=2萬元。
Ⅱ 現在有哪些理財產品是分紅形式的
分紅是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通常股東得到分紅後會繼續投資該企業達到復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紅,而優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紅。股份公司只有在獲得利潤時才能分配紅利。
一般地說來,股東可以以三種形式實現分紅權: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現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Ⅲ 銀行理財分紅,是不是作為投資收益要不要交營業稅
銀行理財分紅屬於個人利息收益,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規定,如果是單位買賣上述金融產品,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如果個人在金融機構購買的產品,並不是賣,而是到期兌付利息,則對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Ⅳ 基金收益和分紅有什麼區別
什麼是基金分紅
一些人對分紅存在誤解,以為分紅是基金公司拿另外的錢發放給投資者,其實並不是。實際上拿來分紅的錢,本身是基金資產的一部分。基金分紅就是將基金收益的一部分拿出來,以現金的方式派發給投資者。當然,前提是基金賺錢了才能分紅,並且分紅之後,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一般是1元)。
由於基金份額不會發生變化,基金分紅後,基金的單位凈值會下降。
為什麼要進行基金分紅
一方面是為了降低基金單位凈值。因為不少基民患有「凈值恐高症」,不敢買高凈值的基金,基金分紅後,基金凈值降低,看起來比較便宜。但實際上,買基金看的是增長率,而不是份額凈值的絕對值,份額凈值高低對基金的投資收益,並沒有什麼影響。
另一方面,分紅也是一種有效的投資策略。分紅,相當於讓基民贖回部分基金資產,從而達到減倉的目的。這個操作在牛市頂點進行,效果最佳。
基金分紅的方式
對於基金分紅,基金公司給了投資者兩種選擇,一種是現金分紅,即直接將分紅發放到申購時的銀行賬戶,不收取手續費;另一種是紅利再投資,即由基金託管人直接將現金紅利這算成基金份額計入基金賬戶。一般情況下,基金默認的是現金分紅,如果要選擇紅利再投資這種分紅方式,則需要在權益登記日之前對分紅方式進行修改。
兩種分紅方式的區別
首先費用不同,選擇現金分紅後,進行再投資需要支付申購費,而紅利再投資一般不收申購費;其次風險不同,現金分紅意味著落袋為安,選擇紅利再投資則需要承擔基金虧損的風險。
Ⅳ 理財哪些屬於現金類哪些屬於固收類哪些屬於權益類哪些屬於商品類如圖所示。
理財產品中現金類一般都是風險較低收益不高但是流動性好的產品,最知名的可能就是余額寶,不過現在各家銀行也推出了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隨用隨取,收益要比余額寶要高一些,固收產品一般指的是基金中的債券基金,銀行發行的低風險理財產品都屬於此類,權益類就是風險較高,有虧損可能的投資,比如股票基金,指數基金等,這類投資高風險高收益,商品類投資一般指的是國際期貨投資,比如黃金,原油,以及農產品期貨類投資,這類投資風險極高,非專業人士還是不碰,以上只是個人意見僅供參考,投資有風險需謹慎,祝你投資順利天天開心
Ⅵ 銀行的理財產品一般分為哪幾類保本項目是怎麼規定的
銀行理財產品根據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外幣、雙幣理財產品;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把銀行理財產品分為1個月以內、1至3個月、3至6個月、6個月至1年、1年以上等;銀行理財產品根據收益類型分類還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證收益理財產品;根據投資領域的不同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股票基金類、及QDⅡ型產品。
銀行保本理財項目在風險揭示書當中都會明確:「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保本型產品由於投資於貨幣、票據、債券市場,資金相對安全,因此收益也相對偏低。
Ⅶ 基金中,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有什麼區別
基金當中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的區別就是,前者是直接發放現金,而後者則是把現金轉換成基金的份額,然後我們再去進行投資。
在購買基金的時候,大家要遵循一個原則,那就是雞蛋要放在不同的籃子當中。如果大家有一大筆的空餘資金,那我們可以把這一筆資金分成好幾份,每一份資金去購買不同的基金,這樣將來即使有個別的基金是處於虧損狀態的,那也不會導致我們全體虧損的。
Ⅷ 理財產品的收益和分紅是一回事嗎
不一樣,理財產品的收益是說他可以讓你賺多少錢,而分紅則是你實際賺到手的錢,它們之間有差異,比如基金就按分紅說收益,餘下的則靠買賣基金份額來確定。
Ⅸ 理財收入計入什麼科目
理財收入計入什麼科目,要看具體的理財產品是什麼:
1、股票買賣收入(差價) 投資收益
2、股票分紅收入 應收股利
3、基金收入 交易性金融資產
4、其他理財產品收入
為了連續、系統、全面地核算和監督經濟活動所引起的各項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化,就有必要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按照其不同的特點和經濟管理要求進行科學的分類,並事先確定分類核算的項目名稱,規定其核算內容。這種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項目,稱為會計科目。
(9)理財紅利屬於哪類投資收益擴展閱讀:
企業在持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按應享有的份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企業在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按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科目應區分兩種情況,對於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對於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取得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主要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不單獨作為應收股利處理,即不需要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而是直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初始確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