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建工程可以抵押嗎
抵押合同可以簽訂,合同一經簽訂就生效,但是抵押權要登記後才生效。如果將來產生什麼問題可以以合同內容保障自己的權利。
B.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是否可以為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
首先,擬貸款的銀行肯定無法通過雙方簽訂購房合同的方式來取得該房屋的抵押權,該銀行的利益肯定無法得到保障。理由是我國城市房地產法採用的是房隨地走的原則,這些房屋已經隨著下面的土地一並抵押給了接受土地作為抵押物的其他銀行。即使房管局出具承諾也沒有用,該承諾第一違法,第二妨害了土地局合法行駛職能,肯定會導致到兩個房產和土地兩個職能部門扯皮打架,最終倒霉的還是你們銀行。
其次,如果該公司急需該筆貸款,你們銀行又丁點風險也不想承擔,變通的辦法不是沒有,只不過比較麻煩。操作步驟如下:
第一步、房地產公司與承建該樓盤的建築公司簽訂合同,明確約定依據合同法286條之規定,建築公司享有該樓盤的建築物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第二步、房地產公司與該建築公司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明確約定該建築公司如果從你們銀行取得貸款,必須借給房地產公司使用。
第三步、由該建築商出面向你們銀行申請貸款,以該樓盤的建築物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權利質押。
該操作方案巧妙之處在於「建築物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比已經抵押給其他銀行的土地抵押權更為優先的民事權利,一旦發生糾紛,法院的處理程序是拍賣該樓盤,所得款項先實現建築物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如果有剩餘部分,再償付設定土地抵押權的其他銀行的債務。
如果有細節問題探討,可以給我發郵件:[email protected]
kevinzwk
C.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工程抵押是否具有抵押權效力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該司法解釋確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D. 在建工程抵押投入需超25% 什麼法律規定的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
開發企業只要「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就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進而進行商品房預售。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E. 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據
關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據,《擔保法》未作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該司法解釋確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根據民法物權原理,物權的成立與存在須以標的物的存在為前提。抵押權作為物權的法定內容之一,亦應遵循這個規則。而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雖然已具備物的一些特徵,但尚不具備完整意義的物質形態,顯然不是完整的物。所以,銀行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更應規范操作程序,有效規避法律風險,確保信貸資產的安全。
F. 在建工程抵押能否轉一般抵押登記
在建工程抵押轉為一般抵押權登記指南
一、應提交的證件:
1、《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明》;
2、《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
3、登記申請書;
4、房屋竣工驗收材料;
5、抵押權人(工作人員)持工作證、身份證;權利人及共有人攜身份證、婚姻證明或戶口簿共同到場(單獨所有人持身份證、單身證明等材料;單位申請人持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涉及國有資產轉讓應出具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文件;股份制企業需董事會決議、股份制章程、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應出具職代會認可證書);
6、其他材料。
二、收費標准:
房屋抵押登記費80元/件、非住房抵押登記費550元/件。
三、辦事時限:十個工作日。
四、領證:
按回執約定時間,持「受理回執、身份證(委託他人代領的需委託書和代領人身份證)」到發證窗口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註:收費標准、業務流程發生變化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以咨詢服務台解釋為准。
G. 在建建築能作為抵押物嗎
在建建築物好像可以作為抵押物,但是抵押流程比較麻煩。
在建工程是指經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資金融通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採用。
在建建築抵押一般要明確以下幾點:
1、有《國土使用權證》;
2、已交納土地使用權;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有大概的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日期。
(7)在建工程能否抵押給私募基金擴展閱讀: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但是,在建工程抵押畢竟不同於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不確定因素較多,隱含較多的風險,如操作不當,很可能出現法律風險,造成信貸資產損失。
當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時,其所擔保的主債權往往是有確定期限的,這極易導致在建工程的完成期限與主債權的履行期限發生沖突的問題,有必要予以明確。
H. 房地產公司法人將公司在建工程抵押給股東之一是否合法
關鍵在於弄清什麼是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成立須具備什麼條件。
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建設部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該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 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改造擔保的行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 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除此之外,我國並沒有在法律、法規層面對在建工程抵押作出明確規定。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 在建工程抵押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主體條件:抵押人必須是借款合同的債務人,同時也是在建工程所佔用土地的使用權人;抵押權人是借款合同的貸 款人,這里的貸款人只能是具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通常是商業銀行;抵押人不能將其在建工程作為第三方銀行貸款的抵押物。2.客體條件:在建工程抵押的 抵押物必須是抵押人合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合法建造的在建工程;3.形式條件: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生效,並依法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手續。4.目的條件: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目的是繼續建造工程,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本身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方能將在建工程抵押,而不能為其他貸款將在建工程 抵押。
結合您的實際情況,只有有資質的金融機構才有資格成為抵押權人,抵壓是無效的。
I. 在建工程可以在擔保公司辦抵押嗎能辦登記嗎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二十八條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
(二)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