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
一般的住房只有七十年的使用權,也就是說房屋的使用並不是無限制地使用下去,買房子更像是一個長期的租戶。但是土地的所有權卻是很長久很固定的。有了土地所有權,你可以自己建房子,自行使用,不需要負擔任何租借費用。但是也有問題會產生,如果在遇到一些情況,資金不足的時候,土地所有權是否可以作為不動產的一部分進行抵押呢?
在1982年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就規定,中國土地實現公有制,即為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的這兩種形式。土地的所有人能在不觸犯法律條例的情況下對土地進行使用和佔有,也能從土地上獲得利益。所以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是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圍,但是土地所有權也有它和一般財產所有權不一樣的地方。有以下四點:
主體的特定性:一般情況下,土地所有人不會發生改變。也就是說如果你擁有一塊土地可以進行使用、佔有、盈利,那麼土地所有人不會因為上述的土地使用行為而造成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或剝奪。所以土地所有權具有特定性。
交易的禁止性: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城鎮隸屬全民所有,國家所有,也就是說土地的出售使用,都是建立在國家允許的情況下,並且對國家進行支付。另外一種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同樣為公有,非私人所有,所以禁止交易。
權屬的穩定性:如上所述,國家的土地所權只有兩種形態。是非常固定的權屬形態,不會輕易發生變化。這是一種財產政策,與國家屬性密切相關。
權能的分離性:這個表明土地所有權和權利行使是分隔開來的,可以有效抑制土地私有帶來的社會不平等各種問題,也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得到保證,創造收益。
所以綜上所述,參見物權法等一些法律,我國的土地是屬於人民和國家所有,是不得抵押的。另外在擔保法中也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土地作為一個國家的領域,無論是政治、經濟等作用都十分顯著,而在我國是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家,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思潮,為求共同發展小康社會,這離不開對土地的建設。
㈡ 如何利用私募基金作為土地過橋資金
一般這類過橋業務沒有抵押物是難點,關鍵在於控制資金流向
1、項目公司股權質押(必要時可以直接入股)
2、私募基金進入繳納土地款專戶
3、土地證辦理好的同時做他項權證(某些土管局不能抵押物給非金融機構,那就以控制股權的形式)
4、約定好退出機制,是否牽扯一二級聯動,一般都是銀行開發貸進入後,直接有限合夥基金退出。
㈢ 請問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給個人(非金融機構)
我在銀行工作,借款人以自有房屋抵押,有房產證,但土地使用權證有以下各類情況:1、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屬人與房產證權屬人一致;2、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屬人為其單位;3、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證權屬人與房產證一致;4、無土地使用權證。我想咨詢,對上述各種情況,銀行在行使抵押權處置房屋時,會帶來何種不同的法律後果?
㈣ 我想請問私募基金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嗎
當然不需要,投資有風險,建議謹慎購買「私募基金」或其他理財產品。
㈤ 土地可以用來抵押嗎
土地抵押是指土地權利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不移轉土地佔有而將土地作為債權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對土地依法進行處分,並以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土地抵押不是實物抵押而是權利抵押。土地抵押的標的是土地權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土地抵押的是法律允許轉讓的土地權利。我國法律對轉讓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土地權利,也相應的禁止抵押或者限制抵押(最直接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進行的抵押土地權利必須已經登記發證,債務人或第三人對抵押的土地必須享有權利。另外,權利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土地以及依法被查封的土地等都不得抵押。
具體哪些土地權利能夠進行抵押?哪些土地權利禁止抵押?哪些土地權利抵押應當受到限制?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城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如下意見:
一、關於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我國實行的是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所有權不得交易,不具有流轉性,因此不論是國家土地所有權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都不得抵押。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均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因此,土地登記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所有權的抵押登記。'
二、關於土地用益物權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是一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物權法》、《農村承包法》以及《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都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都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作出規定。但綜合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關於土地管理的政策,承包經營權一般不得抵押。
二是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因此,通過公開競價方式取得並經過集體所有權人同意的四荒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抵押。但抵押實現後,《物權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是通過出讓、國家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我國法律沒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因此對於這類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只要已經交清土地出讓金、租金等費用,具有土地權利證書,一般應當給予辦理抵押登記。
二是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我國的法律進行了限制。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的土地應當滿足《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並且與地方的房屋一並抵押。'
三是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規定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或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通過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允許抵押,但是應當經過批准,實現抵押時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
四是政府儲備土地的抵押,主要是在《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進行了規定。按照《辦法》的規定,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脫離廠房等建築物單獨抵押。《擔保法》第三十六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都明確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一條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實現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佔用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論是國有的,還是集體的,都不得進行抵押。
(三)關於宅基地使用權
由於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目前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抵押,社會各方面都存在不同的意見,爭議較大。但綜合我國的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政策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四)關於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地役權由於其特殊性,不得單獨轉讓、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並轉讓
㈥ 基金可以做貸款抵押品嗎
基金可以做貸款抵押品的。
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根據《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抵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法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下列財產可作為抵押物:
(一)抵押人有權處分的房產及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可作為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權;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處理的財產;
(四)已設定抵押的財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6)私募基金能抵押土地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㈦ 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企業-能否將被投公司的土地及房產拿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能否被受理
具體要看各地的政策,有的地方土地只能抵押給金融機構,有的沒有相關規定。這方面法律沒有限制,要看地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