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基金到期後可以直接續期嗎
具體要根據你認購的私募基金的設置的,一般GP都會重新再發一期,不太會續期的。
往往續期的私募基金尤其是政信、地產項目、股權投資,都說明項目期限內沒有達到預期,甚至有些可以說是產生了風險。
⑵ 私募基金過了交割日會作廢嗎
私募基金不存在交割的概念,對於私募基金而言只有基金成立日,基金存續期限以及基金到期日。
交割是針對期貨交易的概念。
⑶ 私募基金到期無法贖回怎麼辦
這個可能要聯系基金公司了。。。看看是什麼原因無法贖回,有的是基金封閉期間無法贖回,一般會有固定的開放時間,開放時候才可以申購或者贖回。還有一種就是產品虧空了(這項現象極少)
⑷ 私募基金到期不對付客戶該怎麼辦
延期兌付最主要的原因,是隸屬於威海港集團和中國電力能源香港公司的通美煤炭儲配公司遲遲沒有給錢,數次欺騙投資者和基金公司,當地經偵已經介入,企業已經不值得信任了
⑸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還要補簽合同怎麼辦
可以的,去年7月,國家證監會已經開始頒發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正規的私募基金的所有項目都需要國會審批才可以募集,因此受到嚴格監管,私募基金兌付出現問題,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⑹ 私募基金會規定期限嗎
沒有期限這是一說,根據投資者的需求來設計的,只要不贖回可以一直延續下去
⑺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的情況是怎樣的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⑻ 私募基金的期限一般是多長
一、合夥期限
1.基金存續期限一般為5-10年,包括18個月至5年的投資期,基金在此期間進行投資,隨後是4-5年的退出期。
2.很多基金允許普通合夥人有權在獲得投資人咨詢委員會同意或在有限合夥人投票贊成後延長基金期限,每次延長一年,一般延長2-3次,這樣可以實現基金的有序終止。
二、投資期
1.有限合夥人通常不會一次性繳納全部出資,而是根據實際需要分批次出資。普通合夥人在投資期內為基金尋找投資機會,並按投資所需資金分項目要求或為了支付管理費和其他相關基金費用要求有限合夥人繳納出資
2.投資期始於首次交割日,但是長度可自首次或最終交割日起算。
3.封閉式基金的投資期一般為18個月-5年,取決於基金投資策略和發起人已先期鎖定的擬投資項目總額。
三、退出期
1.基金的投資通常不會一次性處置,而是在普通合夥人的管理下基於投資項目分別退出,通常會在投資期結束後的4-5年的退出期內進行。
2.投資期結束後,有限合夥人的出資義務解除,但須支付一定的必要款項:
[1]繼續發生的合夥企業費用,包括現有融資安排下的款項和管理費;
[2]基金稅項;
[3]在投資期截止時仍未完結的投資所產生的支出;
[4]在投資期截止時對仍未退出的基金投資組合所作出的後續投資。等等。
⑼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怎麼辦
私募基金暴雷主要是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眾多,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存在操作不規范、挪用資金等亂象,脫離託管機構運行、投向難以監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情況下,一般需要要先刑後民,在刑事程序沒有結束前,投資者無法通過法院民事訴訟要求償還投資損失。在該種情況下,投資者可選擇以下路徑追回投資損失:
1、要求銷售方承擔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等。銷售機構在推介私募基金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和投資人的實際狀況履行適當的告知說明義務,未能確保投資人在充分了解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銷售機構存在具有重大過錯,銷售機構應對投資人受有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是投資人和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簽署協議,約定擔保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本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合同。實踐中常見的形式還有擔保函、擔保書、承諾函。在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出具含有清償投資本息內容的書面文件的,投資人可向出具方要求承擔上述清償義務。
上述路徑可有效避開先刑後民的程序障礙,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清償責任,從而快速實現投資損失追回,當然最終追回的資金以第三方的清償能力為限,一般的銷售機構如銀行和證券公司均不需考慮清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