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律師可以擔任私募基金法定代表人嗎
1-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未對律師從事法律以外的經營活動加以限制,即律師可以兼職做法定代表人 。
2-根據司法部2008年頒布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40條第2款:律師在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但兼職律師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辦法並未對律師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作出規定。
3-2010年發布並實施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一)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託持股方式興辦企業,並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職務的;
(二)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中介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性活動的。
——該辦法也未對律師從事法律以外的經營活動加以限制。
4-2012年修正的《律師法》第 五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律師法》並未對律師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經營活動加以規定。
B. 律所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做什麼
你好,主要有以下具體的服務項目:
1、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參與私募基金設立模式設計(公司、合夥企業等不同形式);
3、起草設立私募基金的文本(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等);
4、進行私募基金的設立登記;
5、私募基金擴大規模(增資擴股、認股協議、入伙協議等);
6、參與對投資之前的可行性分析,出具法律意見書;、
7、合作雙方簽署《保密協議》;
8、對決策擬投資的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9、根據擬投資項目情況,參與設計投資模式、退出模式,洽商與被投資方的《合作框架協議》;
10、根據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別起草並簽署《增資擴股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
11、起草私募股權基金最終退出目標企業的協議或者條款;
12、起草辦理股東變更的工商變更登記文件,正式變更或增加目標公司股東;
13、根據投資方的要求,參與目標公司治理結構設計,實現投資者管理權;
14、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時,起草相應文本,並協助完成相應法律程序。
15、其他相關的專業法律服務(涉及私募基金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服務)。
C. 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備案找哪家律師事務所好
目前業內圈子都是找的他山私募幫忙引薦的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畢竟其專做私募保殼,通過審核很快,建議!!望採納!!
D. 一般做私募股權基金這一塊律師收費是多少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一)法律服務內容
1.對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盡職調查;
2.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二)收費標准
1萬元/項目。
(三)所需材料
與重大變更事項相關的材料。
E. 律師你好,我是一名私募受害者,目前准備報案,但是介紹朋友加入的時...
介紹朋友進去並不會定罪,因為你沒有參與私募的管理,那些管理者才是責任人。
但是參與私募基金(正規的)每個人都是有限合夥人,只要管理者嚴格按照私募合同 上的條款辦事,投資失敗是不屬於騙局的,每個人都應該承擔責任,就是經濟損失的責任。
如果是非法的私募,趕緊去舉報吧。
F. 律師私募基金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五種情況
1.首次申請登記;
2.已經申請登記但是登記尚未辦結;
3.已經登記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
4.已經登記並已備案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補交;
5.申請變更控股股東等重大事項變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備案而未備案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1.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需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
2.已登記滿12個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需備案首支私募基金產品;
3.已登記不滿12個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需備案首支私募基金產品。
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至少需要審核十三大項內容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G. 辦理一次私募基金備案的話律師費大概要多少
正常情況都是五萬起步,根據您的情況也會有所浮動,還可以說的具體一些么?
今年2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在私募投資行業引起了巨大反響。針對私募機構登記備案中遇到的問題,中基協近日於深圳舉行了第四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宣講會。
中基協私募部產品備案業務負責人劉宇銘表示,目前不少私募機構對法律意見書心存困惑,認為登記時間相對緩慢,然而協會從未暫停過登記備案,只是部分私募公司材料的完備性與實質性的要素未具備,所以未通過登記審核。
劉宇銘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注冊後實際業務應有明確目標,做到「專營」而非「兼營」。私募機構應持續報備,重大事項變更及信息披露等應及時、准確。協會目前未對律所資質進行限制,中國境內合規律所均可出具法律意見書,目前建議選擇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業務、連續執業、未被處罰過的律師事務所。
深圳投資基金同業公會認為,目前私募基金行業規范、調整的工作量巨大,建議發揮地方專業協會的作用,盡快解決私募登記備案的分層分級管理問題。
H. 哪些律所符合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資質
出具法律意見書風險不小,總體來說,律所需要具備以下幾點:1.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好。2.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五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3.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4.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