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託理財的損失處理
委託資產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並應以下列方式計算委託資產的實際損失:
委託資產損失=(委託人實際交付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委託資產的控制權實際轉移至委託人的委託資產+證券或期貨的當日市值)。
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場合,當事人對委託資產損失的計算另有約定的,若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應從其約定。 (1)合同有效之場合。委託理財合同有效之場合,大體包括受託人是有資質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以及自然人兩種情形。現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關於「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中國證監會2001年《通知》關於「委託人必須承擔委託投資的投資損失」之規定,可以作為認定雙方民事法律責任的依據或者參考。
在委託理財合同期滿、雙方終止或者協議解除合同時,若委託資產處於虧損狀態,原則上受託人應在扣除依約取得的合理報酬後,將余額部分(包括貨幣資金和其他金融性資產)全部返還給委託人。若受託人對損失存在過錯,則應酌情減少其報酬。
對於委託資金之損失,應根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等確定其各自責任。依委託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託理財投資損失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但受託人在受託管理資產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或者未盡謹慎注意義務等而存在過錯,且與受託資產實際損失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的,受託人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合同無效之場合。因委託理財交易通過電子系統進行,交易對方並不特定,故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與普通合同無效之處理方式不同,不宜機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規定的恢復原狀等處理方式,不能因委託理財合同無效而否定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及結果。在委託理財合同因委託人或受託人無資質、訂有保底條款、以及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而無效等場合,受託人應將委託資產本金返還於委託人,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3)有效與無效之比較。至此,關於委託理財本金處理方面自然會生發出一個疑問:對委託人資產的保護,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無效?這種處理結果通常只是一種表象,而實質上的權利配置和責任分擔是公平的,而且有利於從司法角度推進委託理財市場行為的規范化。
首先,就法律預期而言,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皆是遵循資本市場一般規律和規范的行為規則從事委託理財活動,並相互持有一個合理的法律預期,該雙方基於法律規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請求權,在簽訂有效的委託理財合同時,即是已被考慮在內的可預期的權利,而且是確定的並依法受到保護的;若受託人理財技巧高超,則委託人將獲得更大的收益。而無效的委託理財合同的法律預期是不確定的,因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是一種期待利益。
其次,就實際償付能力而言,無資質的一般的咨詢公司乃至事業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法人的資力不如有資質的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那麼可靠,而是處於給付能力或缺不安且極其有限的狀態,即便人民法院判令保護委託人的本金和利息,其執行結果也取決於受託人的清償能力,實踐中也常常因為受託人人去樓空或幾近破產而執行無果。因此,從最終獲得實際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規則所從事委託理財活動對委託人最為有利。
再次,就過錯和責任分配而言,在合同無效場合,讓受託人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也許不甚公平,但應當看到,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原因通常在於受託人無資質和保底條款的存在。無委託理財資質的法人是嚴禁從事受託理財業務的,受託人無疑應承擔較大的過錯和責任。同樣,若沒有保底條款的引誘,委託人通常是不會將委託資金交給受託人理財的,所以使受託人承擔較大的民事責任既在情理之中,也是防止訂立保底條款的重要措施。
最後,就規范導向而言,通過在無效合同中使受託人承擔較重的責任,可使無資質的受託人對委託理財活動望而卻步,可使有資質的受託人盡量避免訂立保底條款,亦可使委託人慎之又慎地權衡訂立無效委託理財合同以及未來的實際結果。一言以蔽之,通過這種規則配置,可以使委託理財活動更加規范化。 關於委託理財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何處理因委託理財合同而獲得之收益問題,有觀點認為,委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利益,應充抵受託人或者監管人的賠償金額;充抵後剩餘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應將其與受託人因無效合同所獲得之收益一並予以收繳。鑒於收繳之規定乃計劃經濟條件下產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驅動而導致權力濫用,所以,筆者傾向於認為:在合同無效的場合,因委託理財所得之收益應先沖抵受託人或監管人應當返還或賠償的資金數額,再扣除受託人從事理財業務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費等費用後,余額歸委託人所有。
此外,即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按照保底收益條款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獲取了部分收益,雙方所獲取的收益亦應計算在委託理財收益總額之中。
2. 股東分紅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會計分錄如何個稅如何繳納
股東分紅屬於稅後利潤分配,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董事會決議,確認分紅的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利潤
分紅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依20%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分錄如下
借:應付利潤
貸: 銀行存款(應付利潤*80%)
應交稅費-應繳個人所得稅(應付利潤*20%)
3. 個人委託理財收入要交稅嗎
根據財稅《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總的來說,股票賣出都要交印花稅,與你盈利還是虧損無關,但是股票收入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只要交易成功,就要收取單筆成交總金額的0.1%的印花稅。除了印花稅,還需向所在證券公司上交傭金,和代收規費。
4.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1)低門檻。目前券商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單個客戶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財接受資金不低於10萬元。而《徵求意見稿》中並無明確規定賬戶管理業務的准入門檻。理論上只要券商願意與客戶約定,客戶可以幾乎零門檻享受賬戶管理業務。
2)一對一定製服務。與其他集合類或公募資產管理計劃相比,此次賬戶管理的亮點在於「定製化」。通過《賬戶管理服務協議》,券商與客戶可對服務內容、方式、期限、當事人權利義務等等方面進行約定,針對客戶需求打造量身定製的投顧類產品。
3)券商可代理賬戶投資交易,客戶體驗更優。意見稿明確表示符合賬戶管理資格的持牌機構可以代理客戶執行賬戶投資或交易管理。這意味證券公司終於可以在特定賬戶突破不能動用客戶資金和客戶證券規定,主動替客戶理財投資。只有約定明確,客戶不需要實行投顧給予投資建議→客戶篩選→下達交易指令→投顧下單的繁瑣流程,投顧直接就投資結果向客戶負責。
5. 出售固定資產的收入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為什麼
出售固定資產的收入必需提除增值稅。
扣除增值稅後的收入,應該扣除帳面凈值
扣除帳面凈值後有虧的,轉入支岀賬戶,有盈的轉入收入賬戶
6. 求助:企業(一般企業,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佔用費支出可在稅前扣除嗎資金佔用費收入要納營業稅嗎
如題,所謂資金佔用費支出 如果在利息合理范圍內且有合法發票支撐可以稅前扣除
現在營改增,需要到國稅去開票
以往是到地稅去開票 收入要納增值稅
7. 請問銷售傭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銷售傭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機構為某房產開發公司介紹房屋銷售業務,共銷售房屋16套計860萬元,根據雙方約定,房產開發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機構3%的銷售傭金計25.8萬元。這里,房屋中介機構需按照規定開具中介服務業務發票向房產開發公司收取傭金,房屋中介機構的此項收入應全額入賬並按章納稅,房產開發公司則應將傭金作為營業費用處理。
銷售傭金應符合的條件
銷售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銷售傭金的會計處理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領取傭金時必須有合法真實的報銷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 5%。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傭金支出不得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的銷售傭金不得抵減相關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和應納流轉稅(出口貨物傭金沖減當期出口業務收入),符合規定的銷售傭金應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另外,對於傭金的稅務處理還需注意兩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外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給在本單位任職或受僱人員的傭金費用,一律視為「工資薪金」,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得作為傭金支出扣除。
按照《財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合同、協議支付的回扣(傭金),可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可在稅前扣除。
銷售回扣與銷售傭金的區
一、定義不同:
銷售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銷售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二、申報扣除條件不同:
銷售回扣的規定比較嚴格,可分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的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屬於賄賂支出,不得稅前列支;明扣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三、法律性質不同: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傭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這是傭金和回扣的重要區別。
8. 淺談如何區分委託理財與受賄犯罪
以理財之名行賄賂之實,不是什麼新鮮的做法。早在2007年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即有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所獲取的收益到底是投資所得還是犯罪所得,如何界定?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對兩者進行區分:
委託理財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任何投資者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賺多賺少,都由市場來決定。收益歸受託人所有,損失也應由受託人承擔。在打著理財「幌子」的受賄犯罪中,受賄一方為了確保固定收益,往往事先明確投資的回報率,雙方之間既沒有具體的投資項目,也沒有明確的經營計劃,作為委託一方的國家工作人員坐等財源廣進,不承擔任何市場風險。本案中,梁愛軍兩次讓何勁光打下借條,約定兩年後的固定還款金額為300萬元,即表明其投資非市場行為。
委託理財所獲取的收益不應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投資收益與市場風險呈正相關。當雙方明確為借貸關系,且約定有「保底條款」的情況下,短期內投資收益不應當高到離譜。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不應超過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2010年人民銀銀行貸款月息6厘多為參照,最高不應該超出月息2.5分。按照梁愛軍的如意算盤,月息達到4分之多,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應認定為受賄。受賄數額以實際「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委託理財不應損害公共、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應以合法為前提,不得以損害國家公權力的廉潔性為代價。判斷一種行為是理財還是受賄,關鍵要看高額收益的對價是什麼,是不是建立在公權力的基礎上。否則所謂的投資收益不是對資金的回報,而是對權力的回報。何勁光看重的不是東拼西湊的100萬元,而是梁愛軍手中的權力。正如他所說:「我不向梁愛軍借款,也能向他人以月息2分借到資金。因為梁愛軍是正科級領導幹部,我想用這種方式與梁愛軍拉近關系,以便我有事找其幫忙時,梁愛軍不能夠拒絕。」
對那些「盡量避免赤裸裸權錢交易」的人而言,委託理財的確是個不錯的借口,既隱蔽又不至於斯文掃地,成為不少黨員幹部的「生財之道」。黨員幹部的個人理財行為亟待規范。就在梁愛軍案發後不久,建湖縣委辦、政府辦於2015年1月印發《關於嚴格規范黨員幹部個人借貸、投資、理財等行為暫行規定》,重申了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變相受賄的各項禁令,對於保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具有現實意義。
9. 企業償還投資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謝謝!
償還借款,還的是「負債」,對企業的利潤沒有影響,顯然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其實想想就知道,如果可以扣除的話,估計就沒有企業交所得稅了。比如說:實現了利潤100萬,要交所得稅了,這時候借入100萬再馬上還了它,要是還借款可能稅前扣除的話,那應納稅所得額就變成了零,就不用交所得稅了。不可能是這樣吧。
符合規定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