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2、私募基金的認購門檻:現在私募基金的普遍認購門檻是100萬起認購,個別私募基金可以降低門檻至50萬起認購。
Ⅱ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資金募集階段通過銀行向其大客戶進行推介、路演,請問這種募集方式還屬於私募嗎
第一個問題:通過銀行向大客戶進行推介、路演應該是合法的,屬於「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前提是沒有「通過在媒體(包括各類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資者進行推介」,就不算公開募集。
政策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第二,關於認購總額與設立的關系:
目前,國家暫無明確規定認購總額達到預定規定的多少比例才可以設立,但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標准。如:
重慶的的規定是:股權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首期到位不低於5000萬元。詳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的意見》;
天津的規定是: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首期繳付不少於1000萬人民幣,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出資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掃行。詳見《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登記備案管理試行辦法》
要注意認購額與到位資金是兩個概念,國內一般是採用合夥制來設立基金,都屬於承諾出資。
第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獎金募集過程:
現在國內大多數私募基金的做法是:先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儲備項目的同時向特定投資人進行募集,再進行投資。由於各地政策不一樣,有的地方政府實施的是備案制、有的是實行審批制,所以募集過程中的流程也會有不一樣。
希望我的答案對你有幫助!
Ⅲ 私募股權基金 投資的目標公司自己認購劣後可以嗎
自己認購劣後當然是可以的,而自己投資的A企業就要通過合夥人的同意才能進行投資,並且投資的收益要歸公司所有,如果可以的話還是自己認購比較好,不過自己要承擔風險比較大
Ⅳ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立的條件
投資管理公司應由主要發起人或其下屬企業、當地較為知名的企業和未來基金的管理團隊(兩到三名資深專業人士構成)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最好有人民幣3000萬元,以符合國家發改委備案和享受稅收優惠要求。管理公司設立後應報省級發改委備案。
投資管理公司將作為未來基金的普通合夥人(管理人)和作為未來基金的有限合夥人的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基金。
設立基金
1、基金規模:人民幣XX億元左右,向特定投資人募集。可從小規模做起,做出成績和聲譽,以有利於以後募資、設立新基金,形成長期滾動發展。
2、出資方式:建議一次性出資。基金可採取承諾制和一次性出資。承諾制下,投資人一般先支付20%的認購資金,其他資金則根據普通合夥人的項目投資或繳納管理費通知按比例繳付。一次性出資的,投資人則須在基金設立時一次性全額繳付認繳資金。一次性繳付的優點是保證基金資金立即到位,未來投資有資金保障;缺點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投資人可能短缺資金。也可考慮採取折中方式:企業、機構投資者採取承諾制出資,個人投資者則一次性出資。
3、投資人:
(1)投資管理公司:可出資1-10%,並擔任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發起人或其下屬企業:出資3000萬元或以上,以帶動其他投資人投資;
(3)當地知名企業、機構或個人投資人;
(4)其他地區的投資人。
4、最低出資額:企業、機構:[500]萬元;個人:[100]萬元。
5、基金注冊地:。
6、投資方向:XX項目。
7、投資限制:面向全國,也可限定:省內的投資金額占基金規模不少過XX%、基金一般採取與其它投資人聯合投資的方式;單一項目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XX%;單一行業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XX%。
8、基金存續時間:XX年。
9、退出方式:股權轉讓、上市、公司/原股東/管理層回購
10、普通合夥人(管理人):投資管理公司
11、投資決策委員會/管理團隊:
12、顧問委員會:由主要投資人組成。
13、管理費用:為每年底基金資產凈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採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證投資人一個固定的回報率(一般為10%),10%以上部分由投資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動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財務報告(未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審計)。
16、合夥人會議:年度會議。
Ⅳ 私募股權基金與持股平台有何區別
所謂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簡稱「PE」)。目前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PE)已有很多,包括陽光私募股權基金等等。私募股權基金的數量仍在迅速增加。
持股平台,即公司職工持股計劃,是指由企業內部員工出資認購本企業部分股權,委託一個專門機構(如職工持股會,信託基金會等)託管運作,集中管理,並參與董事會管理,按股份分享紅利的一種股權安排方式。
私募機構應當持證券基金業協會頒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是受一行三會監管的非銀金融機構,所有眾多創新的產品都需要報備的。
而持股平台很多都沒有監管,只有工商局頒發的營業牌照,甚至營業范圍都和金融無關。
Ⅵ 如何購買私募基金
目前銀行櫃台買不到私募基金產品:
1、銀行櫃台目前禁止代銷非本銀行的產品,只能私下問理財經理;因為私募屬於非公開發行的產品。
2、私募分為:一般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陽光私募,建議購買陽光私募。
3、陽光私募基金是由信託公司發行,去信託公司的財富中心認購較為直接。
4、購買時關注管理人過往業績及投資方向,一般為股票、債券、PE、實體項目等。
補充:私募基金中陽光私募比較透明,非陽光私募,關注證券基金業協會的備案信息。
(6)股權出資認購私募基金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Ⅶ 小資金客戶組成有限合夥,以機構客戶形式認購私募基金合法嗎
近年來,「投資理財」一直是熱門話題。從銀行到信託公司再到如雨後春筍般涌現的各類私募投資基金,各類機構均大規模地推出了各種理財產品。雖然這些理財產品向投資者承諾了遠高於銀行存款的收益,但相關機構在向投資者推薦理財產品時,是否明確告知了投資者其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式、投資具體存在的風險及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等必要信息,這令人質疑。
以四川地區為例,2014年10月26日,四川最大的投資公司四川財富聯盟融資理財有限公司倒閉,且因涉嫌非法集資而被刑事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10日,成都中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跑路」,眾多投資者上門討債 。一系列投資公司破產倒閉,負責人跑路或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事件給沉浸於高收益的投資者們當頭一喝。
本文結合筆者遇到的實際問題,以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為例,對相關投資模式進行分析,讓投資者了解投資過程造成損失的具體原因。
一、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礎
筆者認為,要界定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需從其概念構成入手。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由兩個法律概念組成,一是有限合夥,二是私募投資基金。
(一)有限合夥的概念及法理基礎
有限合夥制( Limited Partnership)是風險投資( Venture Capital,VC))及私募股權基金( Private Equity,PE)的主要運作模式, 根據美國《統一有限合夥法》的規定, 有限合夥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成的合夥,其中包括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一般合夥人(General Partner,GP)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LP) 。我國於2006年8月27日修訂了《合夥企業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夥的概念。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由此,有限合夥企業的合法地位在我國得以確立。
(二)私募投資基金的概念及法理基礎
提到私募投資基金,大家最熟悉的莫過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涵蓋企業在首次公開發行前(Pre-IPO)各階段的投資權益,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成熟期和在IPO前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指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的私募股權投資部分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頒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通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相較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私募投資基金既可從事股權投資,也可從事債權等其他投資。
綜上所述,採用有限合夥形式所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即可稱為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及法律風險
(一)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運作模式分析
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出現是資本創新的產物。有限合夥型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一種組織形式,最初誕生於美國,是美國創業投資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的產物。據統計,美國在1980年有限合夥型創業投資基金投資額為20億美元,占整個創業投資總額的42.5%,到1995年己達到了1432億美元,占整個創業投資總額的81.2%。隨著我國新修訂後《合夥企業法》的實施,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被引入了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規避了公司型投資基金既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不足,同時又基於其靈活的收益分配製度,逐漸成為了一種主流的融資方式。
通過分析實際辦案過程中遇到的案例,筆者提煉出如下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的一般運作模式,以下通過圖示的方法具體說明:
交易過程中,主要交易程序如下:
(1)A(一般為公司)作為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起人以及普通合夥人(GP),B作為有限合夥人(LP),共同設立D有限合夥作為本次交易的投資機構;
(2)A和D通過銀行等銷售渠道對投資基金產品進行推介,召集有經濟實力的投資者(如C)作為有限合夥人,加入D有限合夥成為有限合夥人;
(3)通過D有限合夥向E項目公司注資,注資方式一般通過委託貸款或股權投資;
(4)E項目公司再將通過D有限合夥募集到的資金投入本次交易中的約定項目;
(5)F擔保主體為E項目公司向D有限合夥提供擔保。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存在的法律風險
雖然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對於融資方來說具有諸多優點,但由於其交易結構相對於傳統的股權、債權投資來說較為復雜,普通投資者很難理清其中的法律關系,加上基金產品的銷售方通常都不會明確告知投資者其購買相關產品到底需承擔多大的風險,所以常常使得普通投資者做出錯誤判斷。筆者通過曾參與過的實際案例,總結出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主要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 增加有限合夥人存在程序瑕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然而,實際操作中,投資者往往僅與新設立的有限合夥簽訂私募投資基金認購協議、與普通合夥人簽訂入伙協議,而由於有限合夥人人數較多等原因,事後普通合夥人往往怠於去變更工商登記,導致各投資者並非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有限合夥人。
2. 風險提示程度不夠,銷售過程存在虛假宣傳
有限合夥類私募投資基金往往被作為理財產品通過銀行渠道進行銷售。然而,由於銷售該類理財產品提成豐厚,大多數銀行客戶經理向客戶推薦這類私募投資基金時,都會將該類產品說成保本型理財產品,同時承諾銀行擔保,使得眾多投資者深信不疑。
此外,由於該類產品交易結構的復雜性,很多時候負責銷售的銀行理財經理也未必能完全知曉其中存在的風險,加之投資者簽訂的認購協議、入伙協議中只是籠統地要求投資者承諾同意承擔風險,而不明確提出到底存在何種風險,風險大小如何,投資者通常會誤認為這是銀行發行並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而放心購買。
3. 普通合夥人失職
有限合夥類私募投資基金運作完全依靠於普通合夥人。資金募集完成後,通常也是由普通合夥人負責與項目公司交接,簽訂一系列協議後將資金投入到項目的使用中。對於對項目知之甚少及缺乏法律、財務知識的投資者來說,普通合夥人作為管理人是否盡責就尤為關鍵。一旦普通合夥人對擬投資項目盡職調查未盡勤勉義務,或普通合夥人直接挪用所募集資金等情況發生,有限合夥人很難及時知曉並收集到相關證據來維護自身權益。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投資者在認購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時,因為有限合夥類私募投資基金交易結構較為復雜,普通投資者在認購時很難對其潛在的風險作出正確的判斷,所以,各中介機構在向投資者推薦相關理財產品時,應一改「忽悠」之風,做好事先告知義務。同時,投資者也應提高自身的風險防範意識,特別是進行大額投資之前,最好能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以便獲得相關投資產品的風險提示,再判斷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擔上述風險。
Ⅷ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的基金發行及管理費應當怎麼核算,是全部計費用么
不知道您指的基金發行費用是不是說認購費,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認購時一次性支付的,而管理費則是分攤在每年,從資產中扣除的,不需要額外支付
Ⅸ 私募認購門檻
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將私募基金投資范圍、合格投資者以及資金募集等做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辦法》規定,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通過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張貼布告、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收益;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投資者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