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首次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調整范圍,根據法律授權,我會應當就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即私募證券基金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布通知,明確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職責賦予我會,我會負責組織擬訂監管政策、標准和規范等。據此,我會在反復調研論證基礎上,草擬形成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並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於今年年初上報國務院。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積極辦理過程中。
2014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以下簡稱「新國九條」)中明確提出發展私募投資基金,並要求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集合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產品的監管標准。考慮到《條例》出台還有個過程,為適應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監管需要,促進各類私募基金健康規范發展,落實新國九條的要求,我們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擬以證監會部門規章形式發布實施。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十一條,分為總則、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及附則十章。
(一)關於調整范圍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新國九條和中央編辦通知的規定,結合我會監管職能,《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以及市場上以期貨、期權、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范圍,將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明確為「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鑒於除契約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夥企業形式運作的機構從事類似私募基金的業務,《辦法》還明確「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二條)。
為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確立的統一功能監管原則,以及新國九條關於按照功能監管原則完善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監管標準的要求,《辦法》還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二)關於登記備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記環節,《辦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根據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報送基本信息,基金業協會在申請材料齊備後以網站公告形式辦結登記手續(第七條)。
在基金備案環節,考慮到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等在投資對象、運作方式等方面的差異,《辦法》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資產的,還應當報送委託託管協議(第八條)。
為防止機構利用登記備案信息進行增信,《辦法》規定基金業協會公告的登記備案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第九條)。
為便於社會公眾及時獲悉喪失主體資格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限期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予以公告(第十條)。
(三)合格投資者
《辦法》明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第十一條)。
《辦法》參考境外合格投資者標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第十二條)。此標准比目前市場上的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標准要高,但在最低投資金額方面比2011年發布的《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中規定的投資者對單只股權投資基金1000萬元的最低認購金額明顯要低。
擬定上述標準的主要考慮是:合格投資者標准過低容易將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公眾投資者捲入其中,進而引發非法集資。由於採取了資產規模或收入水平和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雙重標准,相比僅從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來把握合格投資者標准更加全面,因此,對單只基金最低認購額的標准沒有簡單參照以前發展改革委的過高標准。對於個人投資者,《辦法》分別從金融資產規模和收入水平兩個維度進行規定,也為今後具有穩定高收入的群體參與私募基金留有空間。
此外,考慮到一些機構投資者和管理人的內部關系人等具備專業能力,並能夠識別和承擔風險,《辦法》參考國內資產管理行業的現有規定和境外經驗,將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是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二是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三是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是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第十三條)。
(四)關於資金募集
《辦法》就資金募集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報告會、簡訊、微信、散發傳單和張貼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二是不得向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三是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通過問卷調查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對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合格投資者說明;四是對投資者提出要求,要求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要承擔相應責任;五是投資者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第十四至十九條)。
(五)關於投資運作
《辦法》要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募集資金,應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必備內容;對於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第二十條)。
在基金託管方面,《辦法》根據私募基金的特點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未強制要求私募基金進行託管安排。但為保障基金財產安全,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基金託管人進行託管;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第二十一條)。
在投資環節,為有效防範利益沖突,《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同基金之間建立相互獨立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防火牆制度(第二十二條)。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辦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提出了相應的規范性要求,列舉了禁止從事的行為(第二十三條)。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如實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並規定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
在信息報送方面,《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業協會規定,及時填報和定期更新相關信息。考慮到對沖基金和並購基金往往會運用杠桿,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要求私募基金還應當報告杠桿運用情況。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第二十五條)。
此外,還對重要資料的保存作了規定(第二十六條)。
(六)關於行業自律
為加快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辦法》就行業自律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一是規定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鑒於私募基金信息相對敏感,《辦法》要求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信息予以嚴格保密(第二十七條)。二是建立與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第二十八條)。三是規定了基金業協會在制定規則、執業檢查和紀律處分方面的職權(第二十九條)。四是建立投訴處理機制,進行糾紛調解(第三十條)。
(七)關於監督管理
在監督檢查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對相關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並有權依法採取措施(第三十一條)。
在誠信管理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第三十二條)。
在行政監管措施方面,《辦法》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可以對違法違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第三十三條)。
(八)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創業投資基金是股權投資基金的一個特別種類,由於其主要投資小微企業,屬於市場失靈的領域,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一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監管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例如,2010年美國在將私募基金納入統一立法監管後,2011年又發布規則,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監管。2011年歐盟發布《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2013年4月又專門發布《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規則》。
借鑒國際經驗,《辦法》為創業投資基金專章作了特別規定:一是參照國際通行定義和2005年十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規定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並從銜接已經建立的創業投資政策扶持機制考慮,規定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三是明確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會員服務;四是明確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採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而且規定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條)。
對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股權基金,因其已屬於市場充分有效的領域,故國際通行做法是完全交由市場進行調節,政府對其實施必要法律監管的目的主要是防範非法集資、利益輸送和因過度運用杠桿而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雖然除創業投資基金外的其他私募股權基金與私募證券基金相比,在投資運作和風險控制機制上有差異,但這些差異都是市場自發形成的結果,政府不宜人為干預。所以,世界各國在為私募基金立法時,均不區分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
考慮到《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無法規定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政策措施以及創業投資基金稅收優惠政策等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相關內容,因此,證監會擬另行與相關部門溝通,推動促進私募基金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早日出台。
(九)關於法律責任
考慮到《辦法》的調整范圍涵蓋各類私募基金,《辦法》根據各類私募基金的一般特點,在部門規章許可權內,明確了相應處罰。對違反《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我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第三十八條至三十九條)。對於私募證券基金,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規定了相關罰則,《辦法》特別明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條)。
三、關於《辦法》的實施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辦法》實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資運作依照原有基金合同執行;《辦法》實施後的私募基金,其投資運作應當依照《辦法》規定執行。
❷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在哪些問題 對其有什麼發展建議
其次,監管機制責任不到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涉及募集資金和投資活動,觸及面廣,涉及部門較多。容易造成監管法律基礎缺失、監管主體不明確、具體監管機制設計不夠完善以及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邊界不清晰等主要問題,在實務上對迅速騰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產生困擾。
第三,退出機制不健全。在我國,IPO是私募股權退出的首選途徑,但是這種高度依賴IPO退出的方式影響了私募股權基金的回報率空間,加上目前我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發展仍不完善,導致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渠道狹窄。並且缺乏高素質PE專業人員,這一點嚴重製約了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業的發展。
第四,資金來源有限,資本眾多創造結構單一。受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社保基金、銀行、保險公司的機構資金無法對PE市場完全開放,這種不合理、不穩定的資金來源結構導致了目前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海外資金占優,本土機構投資規模普遍偏小的局面。
❸ 投資私募基金我們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首先私募基金非公開形式,高門檻為了保護非高凈值人群。
1.如果您想投資私募基金,需要了解基本的基金法,目的為了幫助您鑒別某特定私募基金是否合規合法。在完全合規合法的情況下再去考慮下一步。
2.對基金概況進行了解,驗明真相。拿到一個項目,對項目基金的概況有所了解。同時,對項目所在行業的發展進行客觀分析,而後對投資標的進行考察,驗明,是否真實所在,合規合法。
3.無論基金所說預期收益為多少,最重要看其風控措施,最最最重要涉及到,基金的退出方式。擔保,抵押,兜底回購等。在了解到以上情況您還需要注意最後也是最重要一點。
4.合同。 即,不論推薦人如何描述,介紹基金怎樣,最後都需要落實到合同。說到合同,本人會有種肅然起敬的感覺,因為四五十頁的合同中,每一個細節都會明文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有人會說這些都是基本,到往往基本會出錯,最基本的合同。人人都說會認真看,但是一個字,哪怕一個字,合同中對投資者都會涉及到自身利益。
❹ 投資基金市場的政策建議
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規劃,實現證券投資基金與資本市場和人才隊伍均衡發展
對證券投資基金實行規模控制固然不可取,但放任證券投資基金超前發展同樣不可取。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劃研究,根據中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和基金人才隊伍的成長狀況,把握好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節奏。 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努力改善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場環境
要採取措施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規范上市公司行為,支持E市公司以持續分紅方式回報投資者;建立合理的市場定價機制,保護流通股東的利益;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建立涵蓋股票、國債、公司債以及其他低風險的固定收益類產品,逐步改變中國市場產品結構單一的問題, 以適應不同投資者的需要;研究開發金融衍生產品,降低資本市場的系統風險,為長期合規資金投資資本市場提供迴避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工具。 加快出台產業投資基金法規,為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和規范
隨著去年以來銀行儲蓄由於受負利率等因素的影響出現的分流現象,各種不規范的民間集資正在加劇。因此,有必要加快制定有關法規,「開正門、堵斜門」,為規范民間投資設立各類產業投資基金、促進儲蓄向投資有效轉化提供法律保障和規范。 和諧投資基金市場的形成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並且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但是以科學發展為立足點、以法治為核心卻是不可動搖的原則。科學發展從抽象層面來講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其具體任務是促進投資基金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也是和諧投資基金市場的基本內涵。科學發展的實現必須藉助於法治,因為「法治總是蘊含著對一定的社會基本價值的追求。這些價值理念事實上是各種制度、機制設計的基本依據」。
目前,中國投資基金市場距離法治化還有相當大的距離。雖然,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各類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配套的基金法規體系已基本建立,但是,由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的改革與創新遭遇法律制約。首先,該法僅以證券投資基金為規制對象,難以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多元化的需要。另外,對一些事關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的關鍵性問題採取了迴避的態度,例如,封閉式基金的變動、開放式基金的融資、公司型基金、私募基金等。
投資基金市場立法的滯後必然加大執法和司法的難度及風險,因為無法可依,實踐中普遍用政策代替法律,這種做法盡管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問題,但明顯違反了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有悖於法治的精神。與此同時,即使有法可依,法律的實施狀況遠不能令人滿意,違法行為依然較為普遍,而且,許多違法行為並沒有受到及時、有效的追究,使得在投資基金市場中對法律缺乏應有的尊重。毋庸諱言,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現狀不容樂觀,以此為基礎構建和諧投資基金市場是難以起到支撐作用的。因此,有必要對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建設進行重新審視,探索出一條符合中國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需要的法治道路。
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其復雜性不言而喻。首先,它要受到政治、經濟、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制約,不能超出現有的社會結構而獨立發展。其次,它的內部諸多因素之間的關系需要很好的協調,使之處於均衡發展的狀態,任何偏頗都會產生消極的影響,從而阻礙法治化進程。因此,平衡與協調成為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的主旨。將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與自下而上的社會參與相結合是最理想的法治化實現模式,但在相當長時期內,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化還是主要依靠政府推動,這是由中國國情所決定的。由於政府在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過程中佔有主導地位,因此,必須對政府權力予以約束,這是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的內在要求。通過何種途徑實現上述主旨和要求就成為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的關鍵環節。概括說來,有效的法律調整是最佳答案。然而,法律調整的對象是具體的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是多種多樣的,必然導致內在統一的法分成不同的相對獨立的部分,以滿足對不同的社會關系發揮相對獨立的調整作用的需要。 投資基金市場中的社會關系絕大多數帶有經濟屬性,這就要求其法律調整必須首先具備經濟性或專業性,具體表現為能夠「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除此之外,投資基金市場的法律調整還應兼具綜合性,這是由投資基金市場中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復雜多樣所決定的,這些關系不僅有微觀層面的,還涉及宏觀層面。
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投資基金市場,正面臨著方向的抉擇,如果繼續以「試驗」的態度置身於資本市場中,付出的代價將不僅僅是投資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還包括整個資本市場改革目標的實現,這對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將是潛在的威脅。那麼,以法治化為核心、經濟法為理念構建和諧投資基金市場,不僅從理論層面上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進行了應然設計,還可以通過理論推動實踐的進步,為正處於改革中的投資基金市場指出一條適合的發展之路,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完善與成熟。
❺ 如何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引用中國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的講話(節選),具體可看《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及私募基金監管問題》。
首先,要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真正發揮作用。要打破市場與監管博弈,建立市場化信用制衡機制,形成市場主體間有效博弈,讓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律師、會計師等市場中介服務機構相互博弈、相互增信。引入外部律師和法律意見書制度就是一次有益的嘗試,是向注冊制邁進的重要一步。我們希望律師在盡職調查過程中要充分意識到,出具法律意見書不是填寫過去監管部門給大家的標准化模板,是要既秉持專業精神,又兼顧人文關懷,在合理判斷私募機構的真實表現,鑒別其組織運作、盈利模式,內控制度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礎上,中立、公允地出具實質性專業意見。同時,我們也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意識到,法律意見書不是機構登記的敲門磚,是管理人登記後在全業務鏈條加強合規建設、履行法律責任、承擔違法違規的法律結果所應付出的必要合規成本。因此,我們鼓勵私募機構充分考察和評估服務律師的專業知識和服務質量,並督促律師恪守職業道德,勤勉盡責,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法律服務的專業水準,發揮法律服務的專業優勢,避免唯價格論。
其次,要讓私募基金產品備案成為切實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客戶有效博弈的機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合同指引,是要讓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客戶實現有效的互聯互通,最大程度減少信息不對稱,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合同和披露信息要堅持
「有利於投資人」原則,充分保護、保障投資人的知情權,基金合同要讓投資人放心。投資人要依據合同釐清自己的法律權利和法律責任,藉助信息披露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最後,要讓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發揮買方作用,形成與上市公司和融資企業的買方賣方有效博弈格局。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充分行使定價權和投票權,促進上市公司和融資企業不斷優化基本面、提升核心競爭力,促使優秀的具有企業家精神的公司不斷涌現,促成行業生產力的持續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激發上市公司和融資企業創造長期持續穩定增長的價值,幫助投資者分享實體經濟發展的成果,贏得投資者長期持續的投資,形成社會資本與實體經濟的平衡互哺,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市場配置資源。
❻ 設想往私募基金方面發展會遇到的困難有哪些
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 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其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 協商進行的。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優勢: 1、由於私募基金是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會更 具有針對性,更像是為客戶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更能滿足客戶特殊的投 資要求。 2、由於政府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要求不同,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會更加 靈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其投 資更具隱蔽性,收益可能會更高。私募基金也存在著一些缺陷: 1、由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相對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 在私募基金可能取得更好收益的同時,也蘊涵著較大的風險。 據有關資料介紹對沖基金的一大特點是投資戰略絕對保密。基金管理人除 向投資者口頭介紹基本操作和以往投資回報率等大致情況外,不需要在事先或 事後透露在哪個市場或哪個方面進行投機等具體情況,投資者投資於對沖基金, 可以說,完全是出於對基金經管者的一種信任。因此,私募基金存在著更大的 代理風險。 2、由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監管較少,因此,不能完全 避免私募基金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嚴重的時候,可能會影響資 本市場的整體穩定。 目前,如果在中國推出私募基金,將會對我國的基金業和證券市場產生深 遠的影響。對於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可以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一方 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增加了基金的品種,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將有所拓展;另 一方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其他一些符合條件的機構如投資咨詢顧問公司也可 以擔當基金管理人,這無疑增加了基金業的競爭。但無論怎樣,私募基金的推 出以及中國基金業的發展最大的收益者,應該是基金的投資人。 三、發展私募基金應該注意的問題 首先,如果要發展私募基金,在指導思想上應該循序漸進,絕不能一開始 把步子邁得過大。 其次,對私募基金的管理主體應該有嚴格的限定,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 在基金理之前防範管理風險,也使得私募基金的管理有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 第三,對投資者資格做出嚴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特點要求有成熟的合格的 投資者,這樣投資者足夠成熟,才能適合投資於私募基金,才能承受私募基金 的風險。我們所講的成熟,至少應該具有一定的資金規模以及理性的投資理念。 在現階段推出私募基金,必須在法律上有更嚴格的規定,比如,對私募基金的 投資者最低的投資限額應該大幅度增加。 最後,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也要有具體的規定,防止為逃避公募基金監 管而出現大量的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