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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大學私募基金

發布時間:2021-03-26 01:38:23

❶ 河南省老年文化事業發展基金會是什麼機構

河南省老年文化事業發展基金會,是致力於為全省老年人提供愛心事業服務的公募基金會,登記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南省民政廳。
基金會的主要業務有: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海內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建立、管理和使用用於支持和發展河南省老齡文化事業的各項基金;創辦和資助老年社會福利、文化、體育、教育衛生事業等項目;投資設立或合作興辦養老院、托老所、老年病醫院、老年大學、社區老年活動室、老年活動廣場、老年藝術團、老年人才交流中心;招募公益志願者,搭建愛心公益平台,資助城鄉特困老年人和獎勵為老齡文化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基金會堅持「推進老年文化、發展公益事業」的辦會宗旨;積極弘揚「孝德為本、 慈濟為懷」的精神和「養老、愛老、敬老、助老」的理念;努力實現「創建中國老年公益文化品牌」的願景目標。

❷ 上海老年大學學費報銷企業退休職工政策

退休教工在老年大學習,學費是否可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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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園都是家屬樓 應該沒有 老年大學
這是人大的老年學研究所/老齡資料中心

老年學研究所成立於1994年,現任所長杜鵬教授。

老年學研究所致力於科研和教學相結合,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堅持多學科相結合,現實性和前瞻性研究相結合,國內外老齡問題相結合。密切跟蹤國外老年學研究的新成果與國內人口老齡化發展的新問題。在全國大力推動健康老齡化研究,引導家庭養老研究,率先提出了老年精神贍養,推動老年社會價值、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研究。

2002年,老年學研究所成為我校「211工程」重點建設單位。2003年,老年學研究所和中國老齡協會共同承擔了聯合國人口基金第五周期援華項目「中國老齡問題」的執行工作。

老年學研究所從2003年開始招收老年學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這是目前我國唯一一所培養老年學專業研究生的學術機構。

中國人民大學老齡資料中心附屬於老年學研究所,在聯合國第五周期合作項目支持下於2003年8月建立。資料中心主要負責收集老齡研究數據、圖書和研究報告,為老齡研究人員和實際工作者提供資料服務。

地 址:北京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
郵政編碼:100872
辦公電話:86-10-62515069
老齡資料中心網址:www.ageing.cn

❹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可以加盟嗎

它是民政部名義設立的 不存在加盟這種方式。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的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海內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建立、管理和使用用於支持和發展中國老齡事業的各項基金。
二、根據社會發展和老年群體的需求,創辦和資助老年社會福利、文化、體育、教育、衛生事業等項目。投資設立或合作興辦養老院、托老所、愛心護理院、老年病醫院、老年大學、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藝術團等企業和民辦非企
業機構。
三、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推動老齡事業發展、有益於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質量的各項活動。
四、資助城鄉特困老人。
五、獎勵為老齡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老年傑出人物和優秀人才。
六、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友好團體和人士及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❺ 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下一代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Next Generation Ecation Foundation,縮寫:CNG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通過社會倡導、募集資金、教育培訓、救助資助、開發服務等方式,支持我國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配合政府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為構建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於北京東方婦女老年大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燈市口大街同福夾道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支持並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為主的下一代教育培訓事業;
(二)開展以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為主的交流合作、宣傳推廣、理論研究、項目開發及相關公益活動;
(三)開展學齡前兒童、特殊兒童、特殊家庭及災害背景下兒童的學前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等公益事業;
(四)支持與下一代教育相關的公益事業;
(五)獎勵在下一代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的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推薦理事候選人;
3、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5、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6、有權在理事會上提出質詢;
7、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8、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履行本基金會的宗旨,執行本基金會的章程和各項決議,完成本基金會安排的工作;
2、為本基金會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為推動我國下一代教育事業發展盡力工作;
3、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基金會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基金會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並保證: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不利用理事職責為自己或任何他人謀取私利;不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基金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基金會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基金會的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
5、認真閱讀基金會的各項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基金會管理活動狀況;
6、親自、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章程允許或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不得將其職權轉授他人行使;
7、對重大事項做出決議時,徵求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8、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9、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等。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5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執行理事長辦公會議決議。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國家財政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基金和資產的合法增值;
(七)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二)用於開展募集資金的有關活動和工作費用;
(三)用於捐贈人、資助人指定的目的、對象、方式的合法使用;
(四)表彰為下一代教育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
(五)其他合法用途。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5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全國性募捐活動;
(三)預計募資額度超過2000萬元的募捐活動;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教育部組織實施的符合本會宗旨和任務的公益事業支出;
(二)經教育部支付給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救濟、救災應急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06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世界上有哪些大型養老集 團

最有名的是美國的太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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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中華老年愛心基金會有沒有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簡介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是民政部和全國老齡辦領導下的為全國老年人服務的民間慈善組織,是獨立的社會法人。它的前身是中國老年基金會,成立於1986年5月。第二屆理事會於2003年10月選舉產生。本屆理事會於2009年1月15日選舉產生,理事長由民政部原副部長、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李寶庫連任。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的行動宗旨是:「孝行天下,共建和諧」。基金會以老年人為本,全心全意為老年人服務,並呼籲社會共同尊重、關心和幫助老年人。基金會的工作任務是:以弘揚敬老愛老助老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為中心,以為健康的老年人錦上添花、為有困難的老年人雪中送炭為重點,幫天下兒女盡孝,替世上父母解難,為黨和政府分憂。2007年,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在民政部首次進行的基金會評估工作中,得到了各界的充分肯定,被評為4A等級的基金會。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的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海內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建立、管理和使用用於支持和發展中國老齡事業的各項基金。
二、根據社會發展和老年群體的需求,創辦和資助老年社會福利、文化、體育、教育、衛生事業等項目。投資設立或合作興辦養老院、托老所、愛心護理院、老年病醫院、老年大學、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藝術團等企業和民辦非企
業機構。
三、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推動老齡事業發展、有益於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質量的各項活動。
四、資助城鄉特困老人。
五、獎勵為老齡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老年傑出人物和優秀人才。
六、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友好團體和人士及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從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實際出發,緊緊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積極動員社會力量籌集善款,為老年人做了大量的實事、好事和善事。九年來,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創造性地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動,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全國敬老愛老助老主題教育活動」、「中國老年藝術團《紅葉風采》文藝晚會」、「愛心護理工程」、 「東方銀齡遠程教育普及工程暨幸福養老大課堂」、「老年心理關愛工程」、「書寫人生第二春徵文書畫攝影大獎賽」和「敬老志願者聯盟」七大品牌,並先後建立了多個專項基金。通過各項活動的廣泛開展,把黨和政府的溫暖送到廣大老年人的心中。
華愛心基金會(CKF)屬非公募性涉外基金會,由共青團中央(中青字[2002]124號文件)等部門倡導發起,經相關國家領導人同意,鑒於面向世界華人的工作需要在香港設立,並根據香港《社團條例》(第151章)規定,在香港警署注冊。CKF在全球諸多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或聯絡部門。CKF還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經民政部審查批准(民函[2007]282號文件),在內地設立中華愛心基金會北京代表處(CKFBJ),其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其業務主管機關是國家民委。一方面,CKF設立在法制環境優良、國際化程度極高、地處大中華區域最方便中心位置的香港,使得CKF能夠較好地發揮純粹民間團體和獨立於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第三部門」的作用,能夠便捷順暢地與全世界華人交流、溝通,給愛心事業爭取到極大的發展時空。另一方面,鑒於服務於內地的宗旨和實際上絕大部分業務機會也產生在中國內地的現實,CKF在北京設立代表機構。北京的代表機構接受國務院有關部委的管理,擁有雄厚的黨政群團的背景資源,使得CKF便於抓住適合目前中國國情的諸多工作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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