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在一家私募基金公司做(有限合夥)企業投資,因項目資金鏈斷了,也出現了顧客擠兌本金現象。估計這事情
合同沒有主副之分,每個合同都是獨立的,也就是說你給自己頭頂懸了一把劍。
B. 私募基金虧損40%持有4年了
這個沒辦法虧損就虧損了,買入的時候就是盈負自理的,你可以持續持有或贖回。
C. 基金面臨的贖回風險是不是相當於銀行的擠兌風險
基金的大額贖回相當於擠兌,一般基金的倉位在60-80%之間浮動,如果這時候贖回的量佔比達到或超過他持有的現金數量,基金經理就只能賣掉股票套現,如果贖回的量特別巨大就可能致使該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現崩盤,繼而基金凈值大幅縮水,然後該基金持有人就繼續套現,最後使該基金直接清盤出局。
D.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兌投資基金是否違法
不可以,私募股權基金在設立的時候在合夥協議里會寫的很清楚,管理人要使用基金的資金需要得到有限合夥人的同意,有書面的報告。
E. 貨幣基金的擠兌風險是什麼意思
擠兌風險一般指銀行因大量客戶取現而沒有能力支付導致破產。
為什麼貨幣基金有擠兌風險?因為互聯網寶類貨幣基金的收益在高峰時達到了6個點左右,而一般的貨幣基金的收益已經破五,資金數額較大的投資人肯定會考慮是否投資銀行理財產品。而貨幣基金是投資於國債、央行票據、銀行定期存單等,這些都是有期限的,一旦大部分投資者都贖回份額,那基金肯定是沒有那麼多錢給用戶的。這就是為什麼貨幣基金有擠兌風險。
F.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的情況是怎樣的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G. 什麼情況下貨幣基金會發生擠兌風險
如果遭遇大規模贖回,可能會引發幣基金存擠兌風險。此種現象引起了央行了高度重視。央行在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4》提到,貨幣市場基金存在類似存款擠兌的風險,應加大金融監管協調力度,防範潛在的系統性風險。
H. 私募基金發生特兌違反哪條規定
私募基金發生特兌違反那條規定?我L認為你參與私募基金時應有協議的,可以按協議違來比較是否違規了。
I. 私募基金會血本無歸嗎
A、私募基金屬於投資,投資就會面臨血本無歸的情況;
B、投資私募基金,一定要根據自己實際情況而定;雖然私募金的收益看著很高,但是,收益是和風險相匹配,同時,還有就是基金管理的能力;更為重要的是政策,所以多種因素綜合在一起,決定收益。
J.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怎麼辦
私募基金暴雷主要是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眾多,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存在操作不規范、挪用資金等亂象,脫離託管機構運行、投向難以監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情況下,一般需要要先刑後民,在刑事程序沒有結束前,投資者無法通過法院民事訴訟要求償還投資損失。在該種情況下,投資者可選擇以下路徑追回投資損失:
1、要求銷售方承擔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等。銷售機構在推介私募基金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和投資人的實際狀況履行適當的告知說明義務,未能確保投資人在充分了解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銷售機構存在具有重大過錯,銷售機構應對投資人受有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是投資人和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簽署協議,約定擔保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本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合同。實踐中常見的形式還有擔保函、擔保書、承諾函。在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出具含有清償投資本息內容的書面文件的,投資人可向出具方要求承擔上述清償義務。
上述路徑可有效避開先刑後民的程序障礙,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清償責任,從而快速實現投資損失追回,當然最終追回的資金以第三方的清償能力為限,一般的銷售機構如銀行和證券公司均不需考慮清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