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各位律師,合肥有個公司涉及到私募基金有點違規,一月份全體人員被帶走,到現在一直沒開庭申理,有沒
如果屬於退偵,應該會通知律師的。偵查人員必須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審結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 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第二次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可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
對犯罪嫌疑人作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偵查機關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經過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 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B. 個人實施非法集資行為,集資對象多少人以上
一、國家法律政策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實施非法集資違法行為,集資對象30人以上,或者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保險消費者應樹立正確保險消費理念,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二、非法集資行為的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當前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網路借貸、農民合作社、房地產、私募基金等領域是非法集資的重災區。
三、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一)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二)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四、保險消費者可以從以下方面識破保險非法集資伎倆:
(一)要認清主體資質,看清所購買產品的發行機構是保險公司、銀行機構還是證券公司等,發現是保險公司的,可撥打相關機構的客服電話咨詢,或登錄其官方網站查詢有關情況;
(二)看清銷售人員身份,目前,保險公司大多禁止銷售人員推銷基金、債券等非保險理財產品。保險銷售人員給您推銷非保險理財產品,多是假借保險公司的名義,為了牟取自身利益鋌而走險,產生糾紛後往往難以兌現,建議您購買前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核實相關情況,以免上當受騙;
(三)要辨別產品真偽,看清銷售的產品是否真實、合法,並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銷售的產品是否有規范的合同文本及簽章,是否出具正規的發票等繳款憑據;要關注收款賬戶,發行主體與收款機構賬戶應保持一致,若發現收款賬戶與簽訂合同的機構不一致尤其是收款賬戶的戶名為銷售人員或其他個人時,應提高警惕,謹慎劃款;
(四)要理性看待收益,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冷靜分析銷售人員推銷的「高額回報」的保險產品,自覺抵制各種誘惑,避免上當受騙。
C. 私募基金管理人 律師盡職調查要查其是否有抽逃資金嗎
2016年2月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及其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規定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其他情況,需提交或補充提交中國執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而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最基礎工作,就是需要一份初步的盡職調查。本文我們將盡職調查相關事項列舉如下,供您參考。
一、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分)公司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況
1、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如有),國有控股的基金管理人提供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或有決策權許可權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文件。
2、請提供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列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目前基本情況的基本信息查詢單(蓋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詢章)。
3、請提供基金管理人自設立以來的全套工商登記資料(蓋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詢章)。
4、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經營場所,包括與基金管理人注冊地一致的經營場所證明,若是自有產權,則提供產權證明;若是租賃,則須提供租賃合同及完稅證明。
5、請提供基金管理人注冊資本實繳的歷次驗資報告(包括出資原始憑證)。
6、請提供基金管理人任何有關特殊行業或業務的政府批復、證書或許可(如有)。
7、請提供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二)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的基本情況(如適用)
8、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
9、請提供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列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目前基本情況(包括注冊資本、成立日期、經營范圍、經營期限、股東及出資情況、股權是否質押或被查封等)的基本信息查詢單。
10、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自設立以來的全套工商登記資料(蓋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詢章);如為境外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請提供其商業登記證、歷年周年申報表、公司章程等。
11、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機構是否已經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是,請予以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基金管理人登記文件。
12、請提供基金管理人子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三)涉外基金管理人的審批情況(如適用)
13、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關聯機構存在境外機構股東(直接、間接),請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核發的如下文件:
(1)《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2)《FDI業務登記憑證》(銀行開具);
(3)商務部批復(適用於外商投資性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4)《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適用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
(5)深圳市金融辦或其他QFLP試點區域主管部門核發的業務資質文件或批復;
(6)《基金管理資格證書》(適用於中外合資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7)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有關外資准入投資行業的證照或者批復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14、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目前股權結構圖,結構圖應披露至各個股東的最終權益持有人(實際控制人)及持股比例,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15、請提供自然人股東(直接、間接)如下材料:
(1)境內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2)境外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
(3)請提供自然人股東個人信息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號碼、對外投資情況等。
16、請提供境內機構股東(直接、間接)的如下材料:
(1)現行營業執照;
(2)最新的公司章程(合夥協議);
(3)從工商行政部門列印的列明其目前股東(合夥人)及出資情況的基本信息查詢單(須追溯至自然人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17、請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境外機構股東(直接、間接)的全套注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商業登記證;
(2)歷年周年申報表;
(3)公司章程。
18、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信託持股、委託持股或類似協議安排的情況,如有,請提供相關協議。
19、如基金管理人存在實際控制人,請提供如下材料:
(1)實際控制人身份證明文件;
(2)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3)實際控制人對外投資的情況說明。
20、基金管理人股東(合夥人)直接是否簽署相關協議安排,如有,請提供全部協議、附件及補充協議。
三、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
21、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現任高管人員名單,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提供前述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就其目前的任職情況(包括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單位的各項任職)填寫本文件清單附件《高管人員的調查表》。
22、基金管理人最近社保、住房公積金匯繳書、社保、公積金繳款憑證(社保部門、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
23、基金管理人與高管人員聘用合同、業績獎勵協議、項目跟投協議等。
24、請提供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組織架構和內部治理
25、請提供目前內部組織架構圖(包括所有部門及下屬控股或參股子公司、分公司)。
26、請提供基金管理人內部組織機構的職能介紹。
27、請說明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根據其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基金管理人相適應的現行有效的制度,如有,請提供所有的制度文件(具體制度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主要包括:
(1)公司的基本制度:三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關聯交易制度、對外擔保制度、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崗位隔離制度等;
(2)運營風險控制制度;
(3)信息披露制度;
(4)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
(5)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
(6)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
(7)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
(8)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
(9)公平交易制度(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10)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的經營
28、請說明基金管理人的主營業務、兼營業務的情況。
29、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為從事其經營范圍內的各項業務而獲得的由政府授予的所有經營許可證和/或批文。
30、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經營范圍及/或實際經營范圍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如從事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如有,請說明相關情況。
31、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經營范圍及/或實際經營范圍中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它非金融業務,如有,請說明相關情況。
32、請基金管理人提供最近一年的所有重大經營合同,並說明合同履行的情況,包括基金管理人款項支付進度的說明,任何一方履約、違約、中止或終止合同的詳情。
33、公司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包括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請提供相關的外包協議、基金管理人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制度)、對承包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
六、重大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
34、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尚未了結、已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案件,請說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對方當事人、爭議事由及管轄機構,請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過去三年已經得到終審判決但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的終審判決書、裁定、調解書及申請執行文件/正在進行、尚未得到終審判決的案件的起訴書、答辯書、判決及裁定)。
35、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目前如涉及任何政府機構調查程序,請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文件。
36、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是否受到過刑事處罰、金融監管機構部門行政處罰、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如有,請說明並提供相關處罰文件、處罰的繳款憑證。
37、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是否:
(1)受到過基金業協會或其他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
(2)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是否有任何負面信息;
(3)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4)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
(5)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如有,請說明情況。
七、基金管理人的稅務
38、基金管理人適用的稅種和稅率及其享受的政府稅收優惠情況的說明。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於稅收優惠政策,免稅期,對正常適用稅率的減稅,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相關政府批文。
39、關於基金管理人和稅務部門之間的所有稅務爭議、稅務部門對基金管理人的罰款的陳述。
40、稅務登記證(國稅及地稅)及財政登記證;及其它有關的稅務文件。
八、公司員工與社保
41、請概括說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的雇員狀況(員工花名冊),
42、請概括說明基金管理人與員工之間勞動合同的簽署情況、公司對人事檔案的管理情況。
43、基金管理人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首次簽訂勞動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續簽勞動合同起止年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說明)。
44、請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社保開戶登記資料,包括「五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
45、請說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保費用的繳納情況。
46、請說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近三年是否存在欠繳社保費及受到社保行政處罰的情況,如有,請提供相關的行政處罰通知書(整改通知書)、罰款繳納憑證。
九、其他事項
47、請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工商、稅務、勞動、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三年守法證明文件。
48、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高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D. 項目融資.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具體區別在那兒
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成立的實體企業,同時也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特定的民間投資方式。資金的來源主要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特定機構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資人一旦出資即成為基金的股東或者合夥人。募集資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運用。
而非法集資則是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的集合。具體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等6個罪名。從已經發生的案件來看,私募中較容易觸犯的兩個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1)募集方式。
私募企業只能採取非公開的方式募集,不得公開宣傳、公開推介。
而非法集資慣常採用公開宣傳、推介的方式引誘投資人投資。
(2)募集對象。
私募基金僅面向特定對象,投資者是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
而非法集資主要面向社會公眾。
(3)投資額最低標准。
我市明確規定了參與私募基金投資人的投資數額最低標准,機構投資下限1000萬元人民幣,自然人投資下限200萬元人民幣。
而非法集資不設投資門檻,所謂「來者不拒」。
(4)風險承擔方式。
私募基金的募集人與投資人是利益風險共同體,募集人必須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而非法集資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計規避風險提示,向投資人許諾高額利息或固定收益回報以誘使投資人出資。
(5)投資人數。
股份制基金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公司制和合夥制不得超過50人。
而非法集資的投資者人數沒有上限,涉案人數達到數萬人的不佔少數。
E. 被刑事立案的私募基金公司的資產如何處置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產品的財產是獨立的,產品的財產歸屬於投資者,管理人的財產用於支付法律賠償等事宜。
F. 私募基金違約怎麼處理
這要看基金違約的類型和性質,不同的違約情形,處理思路和策略會有不同。
G. 舉報私募基金詐騙需要什麼證據
一、遇到私募基金詐騙到哪裡報案?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實際財產取得地。報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經偵支隊/經偵大隊報案。
二、私募基金詐騙報案需要什麼證據?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的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單位)使用的證明文件、高額回報的書面承諾資料、宣傳資料、收款憑證、受騙者的名單、虛構項目和虛構用途的書面資料等原件或復印件。
4、受騙者已支取的資金及尚未取得資金的相關憑證。
5、資金流向。
三、私募基金詐騙的具體特徵是什麼?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
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四、如何防範私募基金形式的詐騙?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
2、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
3、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4、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H. 私募基金經理李旭利內幕交易案分析。300~400字。謝謝
一個月前突然辭職的公私募「雙棲」明星李旭利昨天再次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有消息稱,因為涉嫌內幕交易,他目前處於「被限制出境」的狀態。一位接近證監會的人士表示,李旭利辭職確實有更深的幕後原因,證監會正在對其進行調查,但取證與認定較為艱難。
「再等一等吧,也許再過一兩個月,旭利辭職的事件就會有說法。」昨天,李旭利昔日的東家——上海重陽投資管理公司總裁助理沈斌在接受北京晨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最近基金圈內傳聞事件太多,而重陽目前了解到的情況可能還沒有媒體多。重陽目前依然為李旭利的辭職惋惜。
有媒體報道稱,證監會內部人士已經證實,李旭利涉嫌內幕交易的案件目前正在「走程序」。有消息人士稱,證監會對李旭利進行的調查主要涉及他在南方基金、交銀施羅德和重陽投資任職期間的相關股票。該人士稱,調查主要針對李旭利在交銀施羅德時期發生的一些問題,還有在南方基金期間涉嫌幫其他基金「托盤」。
分析人士認為,如果上述嫌疑被查實,這位昔日市場領軍人物很可能成為近期中央政府五部門聯手打擊內幕交易的第一個典型,李旭利可能被判終身市場禁入。上周五,國務院要求證監會等五個部門聯手打擊內幕交易,抓緊開展一次依法打擊和防控內幕交易專項檢查,查辦一批典型案件並公開曝光,以此震懾犯罪分子。
今年10月22日,上海重陽投資突然對外公布,李旭利由於身體原因和自身安排於近期辭職。這時距他加入重陽投資僅15個月時間。此前,李旭利曾分別就職於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公司。在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期間,他先後擔任基金天元和南方穩健的基金經理以及公司的投資總監。在2001年至2005年的熊市中,他管理的產品始終保持正收益。
2005年,李旭利加入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公司,先後擔任交銀穩健基金和交銀藍籌基金的基金經理,後出任公司的投資總監。在任職期間,他的業績突出,以擅長宏觀研究和大趨勢判斷著稱。去年7月,李旭利頂著公募明星的光環「華麗轉身」,加盟上海重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開始私募基金的運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一個新罪名,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納入刑法進行調整,屬於我國法律的首創。2009年10月16日,最高院和最高檢公布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追究基金「老鼠倉」的刑事責任從此有了法律依據,該罪名即被確定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2011年5月,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經理韓剛,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31萬元。韓剛也是基金業被判「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第一人。
另據記者從其他渠道了解,李旭利涉案金額巨大,當時其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對象主要集中在金融股。
本報於去年11月曾獨家報道《李旭利辭職真相:涉嫌老鼠倉已被邊控》。李旭利當時即被邊境控制。就在上個月,還有傳言稱,李旭利已經潛逃,但實際上就在當月初,李旭利即被警方刑事拘留,近期被批准逮捕。
李旭利曾經是投資界的寵兒,也是基金業的明星人物。14年前才25歲的李旭利,從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研究生部畢業,加入了籌備中的南方基金。1998年至2005年間,李旭利曾歷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研究員、交易員、基金經理、投資總監等職務,先後擔任基金天元及南方穩健基金經理,這兩個產品在2001年~2005年的熊市中始終保持正收益。
2005年,李旭利加入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公司,先後擔任交銀穩健基金和交銀藍籌基金經理,後出任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
任職公募期間,李旭利曾多次獲得新財富、晨星、金牛基金經理等獎項,以擅長宏觀研究和大趨勢判斷著稱。
2009年7月,李旭利頂著公募明星的光環出任重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重陽投資」)首席投資官,私募界為之振奮。15個月後,2010年10月19日,李旭利突然宣布從重陽投資辭職。從此之後,李旭利參與老鼠倉的傳聞就不絕於耳。
2010年11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公安部等五部門《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指出要充分認識內幕交易的危害性,加強內幕信息管理,對涉嫌內幕交易的行為,及時立案稽查,從快作出行政處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在監管層嚴打之下,今年已有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經理許春茂、國海富蘭克林原基金經理黃林因涉嫌「老鼠倉」被依法查處,其中許春茂已被移送公安機關,黃林則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並被處以30萬元罰款及市場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