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以其靈活的投資方式,個性化的服務,越來越接近於私人理財的貼心服務,吸引了很多投資人的青睞,尤其是大額資金的投資人。在此,提醒投資人在選擇私募基金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 對基金經理能力的了解。我們都是從基金經理的過往經歷和業績去評價基金經理是否具備能力。投資者可以通過咨詢了解基金經理有沒有過正式的從業經歷,業界的口碑如何。同時,過往基金經理人的業績是否穩定,特別是在牛熊市的時候,基金經理人的投資業績的表現是否能夠跑贏大市。對於私募基金的核心人物,主要來自於三類:優秀的公募基金經理、券商人士以及民間人士。從出身來分析,公募基金出身的基金經理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其業績明顯優於券商以及民間出身的基金經理,如淡水泉系列(趙軍)、尚雅系列(石波)、星石系列(江暉)、武當系列(田榮華)等私募基金的業績排名均位列中上游水平。
第二, 自身的投資風格與基金經理人的投資風格是否一致。投資者需要了解,基金經理的投資風格是否適合自己的要求,符合自己的風險偏好。特別強調的是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屬於積極型、穩健型還是保守型?這些都需要投資者仔細了解,同時也需要將這個與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相結合。由於目前並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去監管私募基金,所以對私募基金的投資也沒有限制。基金經理可以很靈活的選擇標的,不僅可以投資股票,還可能包括期貨、外匯、黃金等。投資者需要在合同里確定好需要投資哪些品種。
第三, 對投資的基金規模和進入的門檻的了解。每個基金都有自己的規模,這個是跟投資的計劃相關的。私募相對是一個高收益同時也是高風險的投資方式,要考慮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
第四, 了解投資公司的運營模式。私募的模式有很多種,有的是不轉移資金佔有的協議式,有的是公司制,有的是合夥制。但是目前大部分都是信託式,在現在法律制度並不完善的時候,法律要求資金信託必須託管,相對而言,道德風險比較低一些。
第五, 投資管理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一個比較規范的公司都會擁有它們自己的一套風險控制體系。它們從個股選擇到突發事件的發生,都有自己的一套流程,以降低可避免的風險出現。
第六, 分成的方式。投資者不要完全看收益率,因為收益率高不一定代表自己的投資回報率就會高,還得看分成比例。一般會在一個保底的預期收益率上,約定分成比例。一般,收益率階段分的越詳細越好,投資人可以及時詳細的對自己的收益有清楚的認識。
第七, 向第三方機構咨詢了解。投資者在選擇標的投資管理公司時,可以通過第三方研究機構,對產品有所了解。第三方研究機構對整個陽光私募產品通過定量與定性兩方面進行研究,並相應的劃分星級。投資者可以通過比較客觀、真實、公正的角度去了解產品的資訊。
⑵ 投資私募基金需要注意什麼
投資者在投資私募基金時應當注意:
1、不投資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承諾最低收益的私募基金產品;
2、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確保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4、投資合法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私募投資基金實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制。中國基金業協會是唯一接受辦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的機構。投資者在確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是否是合法私募基金時,應登陸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查詢該私募基金是否在其網站上進行了公示。私募投資基金產品公示信息的時間一般為產品募集期結束後的20日內,可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上查詢到。
⑶ 投資私募基金有什麼要求嗎
1000w以上的機構:個人投資者個人家庭資產不低於500萬,或個人最近三年年收入不低於40萬,且有兩年投資經驗。
⑷ 投資私募基金需要哪些條件
格上認為,基金經理必須坦誠謙虛,久經牛熊市歷練;決策流程 投資集體決策,高效合理;風控能力 風控體系完備,抗跌能力強;看歷史業績 牛市跑贏大盤,熊市可保本
⑸ 購買私募投資基金條件是什麼
你是為了考試還是為了實際購買。
如果是為了考試的話,就是非從業人員,其他的可以再書里找
如果是為了購買的話,個人起投100萬,如果成立合夥企業或公司投資的話需要更多。如果有私募機構告訴你幾萬就能投的話,多半是非法融資的。
因為這些東西都有備案的,實在不行可以去當地政府設立的金融辦咨詢。
⑹ 投資私募基金有沒有什麼限制啊
單只私募基金投資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數。合夥型基金投資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基金投資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私募可以去排排網了解
⑺ 做私募需要什麼條件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所謂申請私募基金牌照類似於企業經營的營業執照,按照投資規模來劃分的。
1、私募管理型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於 3000 萬元,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 100 萬元。
2、私募基金型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於 5 億元,設立時實收資本不低於 1 億元;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 100 萬元。根據你的投資額來確定你的經營范圍,投資額越高的獲得業務范圍越高。
(7)投資私募基金注意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區別
(1)募集的對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廣大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資金是通過公開發售的方式進行的,而私募基金則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這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區別。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
(4)投資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
(5)業績報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而私募基金則收取業績報酬,一般不收管理費。對公募基金來說,業績僅僅是排名時的榮譽,而對私募基金來說,業績則是報酬的基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私募基金
⑻ 個人投資私募投資基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
(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⑼ 投資私募基金有什麼要求呢
(一)、學會怎麼投資,就像學會怎麼賺錢一樣,那麼怎麼投資呢?
1、米小粒提示,對於外面宣稱的高回報、高收益、保本等投資理財產品千萬不可以相信;
2、上海證監會主席曾經說過,理財收益在5%以內的是合理合規的,理財收益在5%-6%你要查清楚這個產品是干什麼用的,理財收益在8%以上的你直接可以選擇報警;
3、有很多人有股票群、理財群,切不可相信裡面什麼理財大師、股神這些人,說不定就是某個金融公司理財部門的銷售員,通過各種套路讓你們跟著他買股票、買理財提升自己業績;
4、對於穩健性的朋友們可以去銀行購買理財產品作為投資,除非銀行倒閉,不然是不可能不給你兌付的,那麼想想也知道,國內說銀行倒閉的新聞還是沒有的吧!
5、對於股票和基金定投的,高風險產品,一定要做好功課,切勿盲目跟風給自己造成大的經濟損失;
⑽ 通過第三方機構投資私募基金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我們在工作中常常發現一些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違規銷售私募產品,常見的方式有以第三方機構的名義推介私募基金或者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進行變相私募拆分等行為。這類行為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真的能夠規避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一、哪些是合法的私募基金的推介主體?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台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只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取得基金銷售牌照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這兩個主體,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同時也明確指出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因此,若機構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這兩方主體,即使藉助有私募基金資格的機構,仍不能進行相關的推介行為。
二、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將私募產品拆分與推介的法律風險
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將私募產品拆分與推介的法律風險主要在於觸犯非法集資類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以上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構成要件。首先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推介私募產品符合第一個要件。其次若有拆分私募產品銷售的行為,則是向非合格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符合第四個要件。而且在實際操作中這些違規推介私募產品的機構往往很符合第二個和第三個要件。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達到一定的金額或人數標准時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體標准請查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若機構以詐騙的方式來非法吸收投資者的資金,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達到一定數額(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則可能觸犯集資詐騙罪。
三、機構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是否可行?
不可行。機構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購買機構推介的基金屬於私募拆分行為,變相突破了合格投資者標准。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九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若投資者直接私下達成代持協議,而募集機構也進行了合理的審核義務後(募集機構應當有一套合格投資者的審核程序),但事後證明投資者並非合格投資者,那麼募集者需證明自己確不知情或沒有過錯,才可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