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在正式備案基金產品前做了大量的對外投資可以嗎
按道理應該是需要備案後才可以進行操作和投資的哦。所以這樣操作存在一定的違規性的可能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對外投資嗎
A、可以對外投資
B、投資一些內部項目時,或者一些敏感領域,需要向公司上報,公司報監管部門。
3. 私募基金對外投資比如股權等,為什麼要通過有限合夥或者某個信託投資呢直接投不行嗎
私募股權基金是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的。
加上信託計劃,有可能是為了募資方便或是和信託有項目上的合作。
在私募基金備案制明確之前,有很多基金是採用有限合夥方式來募資並投資項目的,現在私募基金管理法規和措施都很明確了,應該不用這種方式了。
4. 私募基金募集規模限制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募集規模限制是:
我國對於私募基金管理規模沒有限制性規定,僅對合格投資者的人數進行了規定。
據了解,在監管規模上,規定了相對低的門檻。要求證券資產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應當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
這些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
同時,為了避免不良機構通過登記進行增信,登記機構需具備實繳資本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並且要求有相應資質的人員。
考慮到私募基金運作形式相對靈活,投資者具有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開向公眾發行,外部風險較小,從暫行辦法來看,證監會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明顯區別於公募基金。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主要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條件、合格投資者標准、基金宣傳推介、基金備案、從業人員管理等法律明確要求的事項進行了規定和細化。此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嚴禁侵佔、挪用基金財產、欺詐客戶以及「老鼠倉」行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底線規范作了規定。
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據自身情況、基金合同約定自主安排。
然而,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是股權投資,即通過增資擴股或股份轉讓的方式,獲得非上市公司股份,並通過股份增值轉讓獲利。
而股權投資的特點包括: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與債權投資獲得投入資本若干百分點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權投資以出資比例獲取公司收益的分紅,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伴隨著高風險。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若干年的投資周期,而因為投資於發展期或成長期的企業,被投資企業的發展本身有很大風險,如果被投資企業最後以破產慘淡收場,私募股權基金也可能血本無歸。
3.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在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同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夠幫助企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拓展采購或銷售渠道,融通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協調企業與行業內其他企業的關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亮點和競爭力所在。
(4)私募基金對外投資限制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的規范:
1、 規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資格。募集機構主體資格確定為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
基金業協會表示,此舉能夠摒除市場上雜亂無序的第三方理財機構,避免監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劇的詐騙及非法集資隱患,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
2、規范了私募基金代銷的責任歸屬。明確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設立,並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基金運營過程中的相應責任,特別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託人義務和投資者適當性確認的相關責任。
3、細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資者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此外還規定,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4、在募集專用賬號及資金安全方面,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須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現對募集結算資金的歸集管理。
5、針對當前募集管理權責不分的現象,徵求意見稿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基金銷售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且相關內容應當由募集機構如實全面地告知投資者。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5. 私募基金可以利用自有資金進行對外投資嗎
私募基金的自有資金就是用來對外投資的啊,只要不投向《私募投資備案須知》列舉的那些范圍,比如借貸活動等即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資金和受託基金應該隔離,管理人也可以利用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6.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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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7.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8. 私募基金未進行備案就對外投資,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最大的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了,備案也容易何必去冒這種風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