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產抵押債權屬於理財產品嗎
債權,就是借錢與還錢的關系,你借給別人一筆錢,人家要還你本金和利息,如果到期還不了,就是違約。還你本金和利息,這是強制的業務,如果還不了,對方就要受到懲罰。
債權類理財產品是指銀行募集客戶資金,進行投資決策,將自己主要投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國債市場和企業類債市場,到期之後向客戶結算投資收益。
Ⅱ 央行支持房企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會給房地產企業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帶來怎樣的好處
央行支持房企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是政府的一種經濟調節手段,政府運用手段去介入不是沒有原因的,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我覺得這個政策對房地產市場和中小企業都有好處的。
一定程度上降低風險
我們的政府已習慣於用行政法規干預市場。新的團隊正試圖改變,但不可能打破這個系統。在證券化之後。
央行可以通過買賣、引導類型等來實現相對准確的經濟調整。
總結:這個政策的出台有它道理,我認為還是對各個利益集團有諸多好處的。
〔2005〕第9號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Ⅳ 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概況
· 1.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主體問題,請網路文庫「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產品」文章中第一頁中查詢。
http://wenku..com/view/e345650d763231126edb1195.html
2.交易規則,請網路文庫「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規則」中查閱。
http://wenku..com/view/990d0a83bceb19e8b8f6bae5.html
3.監管條例,請閱讀網路文庫」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 「。
http://wenku..com/view/d12f3207de80d4d8d15a4f81.html
4.各交易主體如何盈利,請網路文庫「 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業務介紹 」第三章中專門介紹了盈利的模式。
http://wenku..com/view/83786a1afad6195f312ba691.htmlⅣ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要職能
其主要職能是:提供銀行間外匯交易、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交易系統並組織市場交易;提供外匯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信息服務等。它成立於1997年6月6日。
Ⅵ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行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法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債券的發行進行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任何金融機構不得擅自發行金融債券。
第四條 金融債券的發行應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自律的原則,金融債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充分披露有關信息,並提示投資風險。
第五條 金融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六條 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按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方可發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發行申請應包括發行數量、期限安排、發行方式等內容,如需調整,應及時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銀行,是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七條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規定的個別條件。
第八條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其它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另行規定。
第十條 金融機構(不包括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申請材料格式見附1):
(一)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發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三)監管機構同意金融債券發行的文件;
(四)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五)募集說明書(格式要求見附2);
(六)發行公告或發行章程(格式要求見附3、4);
(七)承銷協議;
(八)發行人關於本期債券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九)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十)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採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還應提供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
如有必要,中國人民銀行可商請其監管機構出具相關監管意見。
第十一條 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三)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四)承銷協議;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金融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
第十四條 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採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發行人分期發行金融債券的,應在募集說明書中說明每期發行安排。發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銀行)應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將第十條(五)、(六)、(八)、(九)項要求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政策性銀行應在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將第十一條(二)、(三)、(四)項要求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金融債券的發行應由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金融債券發行後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該金融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級。如發生影響該金融債券信用評級的重大事項,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調整該金融債券的信用評級,並向投資者公布。
第十六條 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金融債券。
發行人和承銷人應在承銷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加以披露。
第十七條 發行金融債券的承銷可採用協議承銷、招標承銷等方式。承銷人應為金融機構,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較強的債券分銷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從事債券市場業務的專業人員和債券分銷渠道;
(四)最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以招標承銷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發行人應向承銷人發布下列信息:
(一)招標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承銷人公布招標具體時間、招標方式、招標標的、中標確定方式和應急招投標方案等內容;
(二)招標開始時,向承銷人發出招標書;
(三)招標結束後,發行人應立即向承銷人公布中標結果,並不遲於次一工作日發布金融債券招標結果公告。承銷人中標後應履行相應的認購義務。
第十九條 金融債券的招投標發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行系統進行。
在招標過程中發行人及相關各方不得透露投標情況,不得干預投標過程。中國人民銀行對招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條 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金融債券。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金融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
發行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原金融債券發行核准文件自動失效。發行人不得繼續發行本期金融債券。發行人仍需發行金融債券的,應依據本辦法另行申請。
第二十二條 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經認購人同意,可免於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金融債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進行轉讓。
第二十四條 金融債券的交易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為金融債券的登記、託管機構。
第二十六條 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應及時向中央結算公司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由中央結算公司及時辦理債券登記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金融債券付息或兌付日前(含當日),發行人應將相應資金劃入債券持有人指定資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在金融債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貨幣網、中國債券信息網進行。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發行人及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內容。
第三十條 對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發行人應在第一時間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三十一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人應於每期金融債券發行前3個工作日披露募集說明書和發行公告。
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與發行公告中說明金融債券的清償順序和投資風險,並在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投資者購買本期債券,應當認真閱讀本文件及有關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主管部門對本期債券發行的核准,並不表明對本期債券的投資價值做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債券的投資風險做出了任何判斷」。
第三十二條 金融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資者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包括發行人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說明、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訴訟事項等內容。
採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人還應在其年度報告中披露擔保人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說明、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訴訟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於金融債券每次付息日前2個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後一次付息暨兌付日前5個工作日公布兌付公告。
第三十四條 金融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於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債券跟蹤信用評級報告。
第三十五條 信息披露涉及的財務報告,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見書和信用評級報告,應分別由執業律師和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出具。上述注冊會計師、律師和信用評級機構所出具的有關報告文件不得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將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分別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由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分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披露。
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為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務,及時將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行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公告。
第三十七條 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形式應在發行章程與募集說明書中約定;信息披露的對象限於其認購人。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擅自發行金融債券;
(二)超規模發行金融債券;
(三)以不正當手段操縱市場價格、誤導投資者;
(四)未按規定報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承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二)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條 託管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挪用託管客戶金融債券;
(二)債券登記錯誤或遺失;
(三)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級機構等相關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其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適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11月28日發布的《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Ⅶ 銀行間市場的債券市場
債券市場是發行和買賣債券的場所,是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債券市場是一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一個統一、成熟的債券市場可以為全社會的投資者和籌資者提供低風險的投融資工具;債券的收益率曲線是社會經濟中一切金融商品收益水平的基準,因此債券市場也是傳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載體。可以說,統一、成熟的債券市場構成了一個國家的金融市場的基礎。
Ⅷ 債券交易二級市場有哪些概述及分類
根據市場組織形式,債券流通市場又可進一步分為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
(一)證券交易所
是專門進行證券買賣的場所,如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債券所形成的市場,就是場內交易市場,這種市場組織形式是債券流通市場的較為規范的形式,交易所作為債券交易的組織者,本身不參加債券的買賣和價格的決定,只是為債券買賣雙方創造條件,提供服務,並進行監管。場外交易市場是在證券交易所以外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
(二)櫃台市場來源
為場外交易市場的主體。許多證券經營機構都設有專門的證券櫃台,通過櫃台進行債券買賣。在櫃台交易市場中,證券經營機構既是交易的組織者,又是交易的參與者,此外,場外交易市場還包括銀行間交易市場,以及一些機構投資者通過電話、電腦等通訊手段形成的市場等。目前,我國債券流通市場由三部分組成,即滬深證券交易所市場、銀行間交易市場和證券經營機構櫃台交易市場。二、中國的債券交易市場
現代意義上的中國債券交易市場從1981年國家恢復發行國債開始起步,歷經20年的發展,經歷了實物券櫃台市場為代表的不成熟的場外債券市場主導、上海證券交易所為代表的場內債券市場主導到銀行間債券市場為代表的成熟場外債券市場主導的三個階段的發展過程。(一)實物券櫃台市場主導時期(1988年-1993年)
中國1981年恢復發行國債之後,經歷了長達7年的有債無市的歷史過程。而債券市場的起步,還要從1988年,財政部在全國61個城市進行國債流通轉讓的試點開始算起。這是銀行櫃台現券的場外交易,是中國國債二級市場的正式開端。
1990年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開始接受實物債券的託管,並在交易所開戶後進行記賬式債券交易,形成了場內和場外交易並存的市場格局。但1994年前交易所的交易量一直很小。當時債券市場的主要特點是不記名的實物券沒有統一的託管機構,而是發行後再分散託管在代保管機構,交易只能在代保管機構所在地進行,不能跨地區交易。
1994年以後,機構以代保管單的形式超發和賣空國庫券的現象相當普遍,市場風險巨大。以各級財政部門的國債服務部、信託和證券公司為主的無記名實物券國債櫃台轉讓市場,因濫發假國債代保管單而被關閉。以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等為代表的區域性國債回購市場,由於虛假的國債抵押,而市場回購資金又有相當部分投向房地產或股市,導致它們在1995年的最終關閉。
作為場外債券市場的實物券交易櫃台失敗了,盡管其原因很多,但關鍵在於沒有記賬式債券作為市場的基礎。由於實物券難以搬運,必然導致託管的分散,其結果是託管的真實性很難監管。事實證明,不論債券交易採取何種形式,前提都需要記賬式債券和統一的託管。(二)交易所債券市場主導時期(1994年-1996年)
1994年財政部發行國債1028億元,比上年增加近兩倍,從而也促進了交易所債券交易的活躍。更為重要的是,這一年,交易所開辟了國債期貨交易,在其配合之下,交易所債券市場的債券現貨交易開始明顯放大。這種狀況一直維繫到1995年5月,之後因國債「327」事件,國債期貨市場關閉,交易陡然萎縮。
當時,財政部和市場管理部門將實物券流通中所發生的問題,歸因於場外市場的存在,並認為記賬式債券是交易所才可能擁有的特性。隨即,1995年8月,國家正式停止了一切場外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變成了中國惟一合法的債券市場。
1995年財政部僅試點發行了117億元的記賬式國債,到了1996年,記賬式國債開始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大量發行。這一年,證券交易所發行了六期共1 116.7億元的記賬式國債,占當年國債發行量的52.5%。同時,二級市場成交量也迅速放大,1996年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成交量比1995年增長了近10倍,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佔成交總量的95%以上。同時,隨著債券回購交易的展開,初步形成了交易所債券市場體系。(三)銀行間場外交易市場的興起(1997年)
1997年,金融體制改革的需求和偶然外部事件的推動,使得中國的場外債券市場獲得了歷史契機,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形式出現,並得以快速發展。
從當時的情況看,全社會對建立場外債券市場的需求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中央銀行要進行直接貨幣政策向間接貨幣政策的轉軌,沒有成熟的場外債券市場制約了間接調控體制的建立。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必須依託於規模大、流動性好的場外債券市場來進行,1996年人民銀行開始進行債券的公開市場操作,由於沒有中國場外債券市場的支持,1997年初就停滯了;二是國家要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只有以機構為主的場外債券市場才能支持大規模的國債發行;三是商業銀行需要通過債券回購市場解決銀行間的融資問題,同時需要增加債券資產比重以改善自身的資產結構,這些都必須有場外債券市場作為基礎。Ⅸ 什麼是銀行間債券市場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機構投資者進行大宗批發交易的場外市場,大部分記賬式國債和全部政策性銀行債券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
http://www.pbc.gov.cn/jinrongshichang/yinhangjianzhaiquanshic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