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債券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對債務人具有強制力是對的嗎
正確答案:CD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通過以下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1)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2)合並.分立.解散;(3)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4)修改公司章程。
『貳』 為什麼債券持有人的債權不能超過公司的凈資產,僅沒有債務的所有人才可以自由擁有凈資產
為什麼債券持有人的債權不能超過公司的凈資產——超過凈資產的債權,是得不到保障和清償的。是無意義的債權。
僅沒有債務的所有人才可以自由擁有凈資產——有債務的所有人,需要先清償債務,才可以自由擁有凈資產。
『叄』 在公司債券發行期間,發行人被法院訴訟會有什麼後果
不能再發行,已經繳納的部分看法院裁定,可能退還,可能生效,到期還本付息
『肆』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如何實現債權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給予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就喪失了勝訴權。權利人對自己的民事權利請求人民法院保護,通過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承擔法律責任的權利將得不到保護。那麼,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的債權如何才能得到實現呢?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權利人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來實現債權。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解決實現債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一條規定說明兩個問題。其一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的勝訴權滅失後,實體上的民事權利仍然存在,只是法院對其不予保護,不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其二是若義務人自願履行義務,權利人取得的利益為合法取得,法律仍予以保護,義務人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而要求返還履行。
二、用來抵消債務實現債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的實體民事權利,即債權債務關系,並沒有消失。從法理上講,債是以實體權利為基礎而存在的,雙方特定的權利與義務是實實在在存在著的,並不因為訴訟期間屆滿而滅失。因此,這種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用來抵消另一種特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之間,任何一方可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債務抵消。但要強調一點,用以抵消債務的權利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即互負債務的人。
三、對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可以用實現抵押權的方式來實現債權。
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有這樣的情況,當事人對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提起訴訟,而被法院判決駁回起訴。這里法院是嚴格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不維護權利人的請求。但是,並不意味著債權人的抵押權也喪失了。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由此不難看出,主債務雖然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但債權並沒有消滅,因此抵押權仍然存在。一般說來,隨著主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勝訴權的滅失,從權利(如違約金、保證等)的訴訟時效期間也就屆滿,其勝訴權也就滅失。但是某些已由權利人佔有的擔保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即使主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仍有權從中受償。權利人佔有著的抵押物,一般不需要經過法院,權利人自己便可以根據抵押擔保合同約定變賣抵押物,從而實現自己的權利。
『伍』 公司債券的持有人就是公司的債權人對嗎
『陸』 企業債券違約兌付,投資者要如何追討賠償
今年以來,信用債市場風聲鶴唳,央企、地方國企、大型民企債信仰逐一打破,違約方式層出不窮,投資者猶如驚弓之鳥,忐忑不安。那麼,發生債券違約後,投資人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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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債券違約後,投資人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2.被告與案由的選擇。在債券發行中,除了債券持有人之後還涉及到多方主體,即發行人、承銷商、受託管理人、債券擔保人、中介機構等。在這些主體中,債券持有人可以選擇哪些主體來主張權利,是債券持有人的權利能否得到保障的重要因素。
『柒』 債務人明確不履行債務,而債權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能否中斷
你好
可以中斷的
中斷的事由,除了債務人認諾之外,債權人主張權利也是可以的
這兩者不是重疊關系,而是選擇關系,有其一,就可以中斷的
不要求兩個同時符合。
訴訟時效是為了防止那些權利人不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不保護懶惰的人,
這里權利人行使了自己的權利,應該受到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