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認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哪些借款合同無效
一、如何認定借款合同的效力《經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三)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作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比如有的企業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借貸意見》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因為此意見是在1991年作出的,與當時的《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由於《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規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二、哪些借款合同無效1、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規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營借貸業務,如果任何企業都可以經營金融業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2、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❷ 個人貸款用於炒股是否違法
個人貸款用於炒股是否違法?如果投資者是通過銀行途徑貸款,再進入股票市場交易,則算違規行為。如果投資者通過民間借貸公司貸款10萬,或者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許可權融資,用來進行炒股操作,則一般不屬於違規違法行為。
❸ 你出資,我炒股,是民間借貸,還是委託理財
案例一
2008年2月,A與B簽訂《炒股協議》,約定:A出資10萬元給B炒股,月息2%,盈利三七開,如虧損B要將本金返還A,協議期限為一年。
2009年2月,雙方又訂立《借款協議》,約定:A出資10萬元給B炒股,月息2%加分紅(三七開),借期1年,借期屆滿還本付息加分紅,如炒股虧損,月息按1%計。
數月後,A訴至法院,要求B返還借款9萬元,並按2%利率支付2008年2月以來拖欠的利息。
法院審理該案的首要任務,是認定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即2008年2月和2009年2月,A在分別與B訂立《炒股協議》和《借款協議》後,支付B各10萬元,是借款,還是委託理財資金。筆者分析如下:
1、是不是委託理財資金?
有報道稱,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關於審理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但目前未找到正式版本,故在此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合同法》第396條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第398條規定,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第405條規定,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第399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第410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據上述規定,委託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有:1、受託人負責處理委託事務;2、委託人預付委託費用,並承擔受託人墊付的費用及利息;3、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4、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報酬;5、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委託關系。A與B簽訂的兩份協議,看似一方出資委託另一方炒股,但並不具備委託關系的主要法律特徵。第一,A沒有向B預付委託費用,也未約定向B支付報酬,即使B可能在炒股時獲得收益,但既不確定,也不是委託報酬。第二,B無須按照A的指示炒股。第三,A的出資期限為一年,雙方不可任意解除合同。據上述,雙方當事人並無委託理財的權利義務,相關款項當然就不宜認定為委託理財資金。
2、是不是借款?
《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有:1、一方支付借款,有出借方式及期限等;2、另一方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一般情況下)。A與B的權利義務內容,比較符合借貸關系特徵。主要是,雙方約定借款金額、利率及返還借款期限。雖然還約定A可以參與炒股盈利的分配,筆者認為可視為A出借款項給B,B炒股獲利後給予A的額外回報。或者說,雙方以炒股盈利作為提高利率的條件。據上述,雙方應為借貸關系,A的出資為借款。
❹ 如何向銀行貸款我想從銀行貸款,用來炒股
若是招行個人貸款,均根據貸款用途發放,您申請貸款時,需提交書面貸款用途證明文件。目前可貸款的用途如下:購車、購車位、裝修、教育學資、大宗消費購物、旅遊等個人或家庭合法消費,以及生意方面周轉的用途。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用於賭博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非法途徑及國家監管部門禁止進入的領域,如股票、債券等投資。
❺ 夫妻雙方簽字借款用於炒股,離婚後是否可以一人承擔債務
借錢炒股,一般是用於家庭生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❻ 以炒股的理由向人借錢,然後錢拿去炒期貨,全賠沒了,請問是否構成詐騙罪
期貨和股票風險哪個大,哪個更危險不是這次討論的主要關鍵。
關鍵在於你們的借條或者說借款合同是怎麼簽訂的,或者說委託合同是怎麼簽訂的。
你們的借條上寫借了多少,到時候還多少,還不出怎麼辦用什麼抵押,資金只能由來干什麼;
如果沒寫,他不要說去炒期貨,就是去吸毒用了也不算是詐騙。只是借款未還而已。
你們肯定不是寫了委託他炒股的合同,我就不說了。
但是他拿到錢不還款是可以去法院起訴他並要求強制執行的。
最後有一點要提醒你,高息借款,你這5分利按年化利率是多少,如果超過國家上限你這就是高利貸,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4倍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❼ 借款炒股是否違法
借款炒股不違法。股市借貸俗稱「借錢炒股」,是指股民向他人或券商借入資本金用於操作股票,個人承擔盈利和虧損,一般為保證金形式,而向他人或券商支付相應利息的模式。目前,股市借貸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券商融資,另一種民間借證券賬戶中的錢炒股。
效用優勢
與券商的融資相對比
1、沒有門檻限制。目前券商融資融券業務有著高標準的門檻,要求投資者最低資金限額50萬元,這將廣大散戶排斥在外;股市放貸可使散戶輕易籌集到更多的資金用於股票投資。
2、杠桿比例大。融資融券的效力就在於杠桿比例的放大。目前券商的融資保證金比例為60%,保證金賬戶為股票其價值只能折算60%,也就是100萬元的股票,只能融資100萬元炒股,杠桿比例為2倍;然而,民間股市放貸的融資比率可達3~9倍,並且資金都在一個證券賬戶里,方便操作。
3、標的股票沒限制。目前券商的融資,選擇的標的證券只限於范圍確定為與上證50指數成份股與深證成指成份股范圍圍相同,共有90隻股票入選融資融券標的股票;民間股市放貸只要不是沒有漲跌幅限制的股票,*ST股票都可以操作,股票操作的餘地很大。
4、交易費率低。目前券商的融資,證券賬戶的交易傭金率固定為2.8‰;民間股市放貸的交易傭金率通常為1.5‰,融資金額大可能會降低不少,這種交易成本相差很大。對於習慣短線投資者而言,一個月10次單邊交易,就相差1.3%的成本,這樣就不會計較融資利息是民間的2%還是券商的0.8%了。
5、借貸時間靈活。目前券商的融資,最短3個月,最長6個月;民間股市放貸可以是一個月,(很少的公司這么做),最長可以是一年甚至更長時間。
6、平倉機制靈活。目前券商的融資,其平倉線比較高,為借款額的1.25倍就平倉,並且是電腦系統自動賣出;民間股市放貸可以到借款額的1.1倍才警示平倉,如若不能補充保證金,可以協商先根據所剩保證金按照9倍留存配比資金,其餘資金轉出帳
【操作流程】
股市借貸需要股民有一數量的保證金,現行方式一般為三倍融資,即股市融資30萬元操作,必須要有保證金10萬元,共計40萬元可用於股票投資。
借貸雙方需要簽訂借款協議,協議規定了借貸期限、利率及平倉線。證券賬戶必定是出借方開立的證券賬戶(問,腰酸嗚嗚似淋兒爸淋爸爸)。
股市借貸一般按年或按季放款,部分實力公司也有嘗試按月甚至按日借款的(正標投資就有按月和日放款)。
目前,民間股市借貸尚處於初級階段,金融發展比較成熟的地區也不具規模,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城市多為私募公司募集資金方式為主,面對普通股民投資者,以股市名人譚正標(股民英雄、股民思想家)旗下的武漢正標投資公司信譽最佳,有名人誠信保障。
❽ 用銀行貸款進行炒股屬於違規操作嗎
用銀行貸款進行炒股屬於違規操作。
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銀行對貸款資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申請人不得將貸款資金用於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投資領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或者用途聲明。
幾乎所有的銀行、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會明令貸款流入股市,也明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自己的貸款,拿去炒股。你鋌而走險,勢必做假,弄出一個虛假材料,騙取貸款。那麼,銀行一旦發現,拒貸是一定的,如果貸款已批復,還能收回,嚴重的話,還會以騙取貸款罪將你起訴到法院。
銀行在放貸款的時候審批都是根據用戶的申請項目來定義放款。所以一般如果申請人以炒股為名義,銀行肯定是不會審批同意,自然申請人的貸款肯定也是以其他名義的形式貸款,然後銀行審批同意了,這個也就是違規了。不過一般銀行放出去的貸款基本上都是個人自行安排,所以即便是違規銀行也不會知道,只要定期償還利息即可。
隨著股市的火爆,越來越多人按捺不住內心的沖動,想要縱身股海,賺得盆滿缽滿,不僅是打算滿倉操作,甚至不惜貸款炒股。那麼,貸款炒股會有怎樣的不良後果呢?
按照現在的無抵押貸款年利率加月費等,大部分銀行摺合年化利率都超過15%,雖然當前股票市場看似火爆,但貸款炒股的最終收益率未必比這一利率高。而且,由於貸款是有固定期限的,如果歸還貸款的時候,正值股市低谷,那麼投資者也只有低點拋售,這樣一來既沒有得到額外收益還容易造成貸款逾期,反而增添了個人信用記錄的污點。
❾ 為什麼說股票是借貸合同,作為權利證書,不具有流通性
首先股票具備一定流通性,你的提問就有問題!
公司債券與股票均屬於公司獲得經營所需資金的方式,同時也都是社會投資人的投資對象,因此,二者在經濟功能上有共同之處:對於發行者來說,它們都是籌資手段,都可以由此獲得所需要的資金,對於投資者來說都是投資工具,都可以由此把貨幣投放到自己認為最有利可圖之處,並按期獲得收益;它們都是虛擬資本,本身沒有價值,卻因能帶來一定的收益而具有價格;它們的價格形成都具有特殊性,通常它們的市場價格都與其券面額或票面額不一;它們都具有一定的流動性,都可以通過買賣實行轉讓。但是,公司債券與股票有著以下顯著區別:
1.股票與債券的性質不同。債券僅僅是一張債務憑證,屬借款性質,並不擁有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是一張所有權證書,表明對公司擁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若有一家公司A發行1億元債券,無論投資者購買A公司多少數額的債券,也並不佔有A公司任何一點所有權,僅僅表示A公司向其借款的數額而已。反之,若有一家公司B發行股票1億元,每股10元,那麼每股股票擁有B公司一千萬分之一的所有權。
2.持有者的權利和責任不同。公司債債權人僅享有對公司的債權,而無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參與權,自然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也不承擔責任。股票持有人則享有法律規定的以及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即自益權與共益權,但股東對公司的經營負有限責任。
3.股票與債券的投資收益不同。對公司債債權人來說,無論公司有無盈餘,均有確定比率的利息請求權,在債券期限屆滿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還本付息,所以,公司債的收益具有相對穩定性。股東則僅在公司有稅後利潤時,才有分配股息紅利的請求權,且在公司存續期間,原則上不能請求返還股本。因此,股票的收益具有不穩定性,股利的多少取決於公司的經營狀況,股票紅利來自於支付公司債券利息和其它費用的剩餘利潤。
4.股票與債券的期限不同。任何一種形式的債券都有明確的到期期限。股票只有發行日期沒有到期日期,在一般情況下,股東不能向股份公司提出退股的要求,股份公司也不能收購本公司股票。
5.股票與債券的風險程度不同。股票和債券的投資都存在風險,相比債券,股票的風險更大。在公司破產或解散時,按法定清償順序,債券排在股票前面,債券持有人先於股東就公司的財產受償,股東在公司債權人受償後,才能就公司剩餘財產進行分配。所以,債券是一種保守性投資,股票是一種風險性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