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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國債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2-13 06:55:15

⑴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通過監管促進企業資金使用、管理和決策規范運行,降低資金使用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監管原則:
(1)側重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制度監管的原則;
(2)依法依規監管的原則;
(3)違規責任追究的原則。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內容:

(一)審定企業大額資金標准。企業大額資金數額分較大(30萬元至50萬元)、特大(50萬元至100萬元)、巨大(100萬元以上)三個標准,其具體標准由各企業依據本企業資產佔有規模、生產經營情況,經企業董事會研究提出(未建立董事會制度的企業由經理辦公會研究提出),報市農委企業管理處審定。

(二)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范圍。企業大額資金的使用是指企業在建設項目投資、固定資產購置、原輔材料采購等經營活動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要包括:企業新建項目的投資;境外企業的投資、入股;企業固定資產的購置及改擴建;企業資產的轉讓、置換及變賣;企業對外融資;企業對外經濟擔保;企業大額流動資金的使用等。

(三)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規程。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程:

做好大額資金使用前的可行性研究。大額資金使用前,企業有關部門對涉及的項目必須進行科學審慎的可行性研究論證。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應聘請有相應資質的科研機構、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咨詢或評估論證。

大額資金使用項目適合招投標運作的要實行招投標管理。具體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大宗原材料采購項目、企業資產變賣項目等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關於加強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監管工作的通知》(國經貿投資[1999]1162號)及市政府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要實施預決算管理。以現金流量為重點,對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實施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預算內資金支出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制,限額以上資金支出實行集體討論。企業一律不準對外企業及個人借出資金。

⑵ 陝西省沼氣項目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沼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沼氣項目」)的管理,規范項目建設行為,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實現預期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的《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管理辦法》,陝西省農業廳、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的《陝西省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實施細則和陝西省沼氣項目驗收辦法》,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下發的《關於加快以沼氣工程為主的農村能源建設的實施意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沼氣項目建設要堅持進村入戶,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優化農村能源結構,促進生態良性循環,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目的。
第三條 沼氣項目建設必須堅持突出重點、集中連片的原則。項目建設主要安排在養殖發達地區,並與退耕還林相結合,與果業、棚栽業發展相結合,項目建設要在一定區域內形成規模。
第四條 沼氣項目建設必須堅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項目區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礎和技術基礎。項目建設數量要與當地的專業技術力量和服務能力相匹配。
第五條 沼氣項目建設必須堅持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要建立分層次、合理的投資機制,發揮國家、集體、農民等各方面的積極性。要尊重農民意願,充分考慮農民的資金投入能力,不能搞行政命令和一刀切。
第六條 沼氣項目建設必須堅持保證質量、安全生產的原則。沼氣建設必須實行標准化和專業化施工,施工人員必須持有沼氣生產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實施就業准入制度。
第七條 沼氣項目建設必須堅持科學規劃、技術規范、綜合建設的原則。要按照規范設計,沼氣池建設要與改圈、改廁、改廚(以下簡稱「一池三改」)同步進行,並盡力創造條件與改路、改水、改院相結合,與村鎮規劃相結合,以此營造生態家園,使建池農戶獲得綜合效益。

第二章 建設內容

第八條 沼氣項目以「一池三改」為基本單元,即戶用沼氣池建設與改圈、改廁和改廚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第九條 「一池三改」的基本要求:
(一)沼氣池。建設容積為8立方米,全部推廣「旋流布料自動循環高效」池型。
(二)改圈。圈舍必須建成太陽能暖圈,要與沼氣池相連,水泥地面,混凝土預制板或草泥機瓦復合圈頂。
(三)改廁。廁所與圈舍一體建設,與沼氣池相連。
(四)改廚。廚房內的沼氣灶具、沼氣調控凈化器、輸氣管道等安裝要符合相關的技術標准和要求。廚房內爐灶、廚櫃等布局要合理,室內灶台磚壘,檯面貼瓷磚,地面要硬化。
第十條 在開展「一池三改」建設的同時,要積極推廣「三沼」綜合利用技術,幫助項目戶取得綜合效益,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下達

第十一條 沼氣項目的申報以縣區為單位,每個項目縣區必須成立農村能源建設辦公室,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沼氣生產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技工不得少於20人。
第十二條 項目區農民要有養殖習慣,項目村80%以上的農戶應有一定的養殖規模,每戶常年存欄3—5頭豬(或1頭牛,或15隻羊)。
第十三條 當地農民應有發展沼氣的積極性,擬建項目戶必須主動申請,並有完成項目建設的資金自籌能力。
第十四條 當地政府具有相應的資金配套能力,申報項目時,地方政府的財政或計劃部門要出具配套資金承諾證明。
第十五條 沼氣項目實行逐級申報。縣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對擬上報項目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落實到具體的鄉(鎮)、村、戶,對項目必要性與可行性、項目建設方案與內容、投資籌措、組織與管理等進行實事求是的研究與分析,並附縣域地圖標明項目村所在位置。項目縣區自編的沼氣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縣區農村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
第十六條 沼氣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後,不得隨意調整建設內容、建設標准、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等,如確需進行調整,必須由縣區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原批准部門審批。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沼氣項目建設與管理要建立行政領導責任人制度,要明確分工,實行下一級向上一級負責,逐級落實責任。各縣區農村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經常性監督管理,監督項目資金使用、招標采購、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等,保證建設質量和資金足額補助到項目戶。由市能源辦組織人員定期、不定期對項目的實施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沼氣項目建設與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縣區農村能源機構法人代表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對本縣區項目的申報、建設實施、資金管理及建成後的運行管理等全過程負責。對建設質量負終身責任。對於項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建設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等,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沼氣項目建設必須執行國家或行業標准,具體包括:《農村家用水壓式沼氣池標准圖集》(GB/T4750-2002)、《農村家用水壓式沼氣池施工操作規程》,(GB/T4750-2002)、《農村家用沼氣管路設計規范》(GB/T7636-87)、《農村家用沼氣管路施工安裝操作規程》、(GB/7636-87)、《農村家用沼氣發酵工藝規程》(GB/T9958-88)、《家用沼氣灶》(GB/T3606-2001),以及《沼氣生產工國家職業標准》等。各縣區要嚴格按照這些規程和標准,逐戶設計,統一施工。
第二十條 沼氣項目建設的施工必須實行職業准入制度,從事沼氣池建設的施工人員必須獲得「沼氣生產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施工隊要按合同要求承包建設,要「包建設、包質量、包建後服務」。
第二十一條 戶用沼氣灶具及配件等關鍵設備要統一采購農業部招標的企業產品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項目建設的同時,在設施上刻上建池技工證書編號、建設時間等永久性標志,編號、建設時間要與建設檔案的編號、建設時間相一致,以便檢查驗收和跟蹤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項目縣區能源辦必須於每個月末按時向市能源辦匯報項目建設進度。
第二十四條 沼氣項目的設計、施工等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都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以及雙方明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能源辦應加強沼氣業務培訓工作。要通過沼氣技術、項目管理、合同管理、財務管理、招標采購等知識的講授,不斷提高農村能源系統管理人員,特別是縣級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加大技術人員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力度,特別要加強施工隊的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要積極探索實施物業化管理和服務的路子。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現場演示、發放科普材料等形式,讓項目戶熟練掌握維護管理和綜合利用技術,提高沼氣建設的綜合效益。
第二十六條 沼氣項目資金應設專帳,嚴格按照基本建設項目要求管理使用好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條 市縣農村能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實施進度、質量、資金使用、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等情況的跟蹤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將對項目管理和實施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對於發現問題的項目縣區,將向其發出整改通知,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對於弄虛作假、挪用資金或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將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檢查驗收

第二十九條 驗收程序。項目完成後,由各縣區能源辦提出申請,由市農牧局牽頭,市計委、市財政局組成聯合檢查驗收組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後,報省農村能源建設辦公室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驗收內容。
(一)檢查施工情況。施工質量是否達到規定要求,建池合格率如何,沼氣配件及專用設備安裝、調試情況是否按標准操作。
(二)檢查沼氣池運行情況。沼氣使用情況是否良好,使用率如何,有無越冬管理措施,效果如何,農戶是否掌握沼氣安全使用知識。
(三)檢查設計情況。是否按照邱凌教授編寫的《農村庭園沼氣系統設計》要求科學設計。
(四)檢查標准、規范執行情況。沼氣建設是否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項相關標准、規范,是否作到沼氣技術人員持證上崗、配套產品招標采購,安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五)檢查是否成立機構,人員是否充實,是否具備相應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技術服務能力。
(六)檢查建設情況。包括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質量是否按照標准執行;是否按照規范設計,並同步建設「一池三改」沼氣模式;是否按規定對施工、物資采購實行招投標;有關程序和合同是否規范、有效。
(七)檢查配套養畜情況。每口「一池三改」沼氣模式是否做到常年養豬3—4頭。
(八)檢查財務管理情況。建設資金(包括國家補助金、地方配套資金及農民自籌資金等)到位情況,單據、票據手續是否齊全,支出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擠占、挪用、截留資金現象;是否有竣工決算及項目專項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和財務決算說明書,內容是否真實准確;資金是否專戶儲存、專帳登記、專人管理。
(九)檢查檔案資料情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設計文件、戶用信息檔案卡和會計資料是否齊全、准確,是否按規定歸檔。
第三十一條 驗收步驟。
(一)各縣能源辦必須在10月上旬前將自查驗收結果上報市能源辦,包括當年全縣戶用沼氣建設花名冊。花名冊登記必須細化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組),即以××鄉(鎮)××行政村××自然村(或村民小組)最後到戶的方式登記,戶主姓名欄必須用常用名填寫,市能源辦在檢查驗收後,將把各縣戶用沼氣池建設花名冊歸檔保存,以供來年檢查驗收參考。
(二)驗收時,由各縣能源辦負責人具體匯報農村沼氣建設規模、質量、資金使用、沼氣運行和安全使用情況。
(三)檢查組對各縣當年所建沼氣池逐戶進行全面普查。
(四)查閱有關沼氣建設的檔案資料,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及建池農戶調查了解情況,質詢有關問題。
(五)驗收結束,驗收組以書面材料形式向市政府報告驗收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農牧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⑶ 如何加強國債資金管理

國債資金不同於自有資金,它來之不易,且用起來應該更嚴格、更「摳門」引才對。因此,我國對國債資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個規定,從國務院到財政部、審計署,再到省市財政部門,三令五申,嚴格限制國債資金使用方向,嚴格使用紀律,嚴格監管措施。如今的國債資金管理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只要管理好國債資金就會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與建設。

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

⑷ 什麼叫財政專戶管理資金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是指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專門賬戶,用於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結余被稱為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是指未納入預算並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收支相抵形成的結余,包括教育收費、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業務費用等資金的結余。

「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是凈資產性質的賬戶,用於核算未納入預算並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收支的年終執行結果。

貸方登記「財政專戶管資金收入」賬戶的轉入數,借方登記「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支出」賬戶的轉入數。

本賬戶年終貸方余額,反映未納入預算並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收支相抵後的滾存結余,轉入下一年度,明細賬根據管理需要,按部門核算。

(4)陝西國債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⑸ 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維護投資者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第三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訂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政策。
第四條 財政部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為財政部開發和維護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用於管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配和接收、核對、記錄承銷團成員銷售和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數據;制定數據傳輸規范,下發系統參數;協助財政部完成資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資者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等。 第五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對象為個人。承銷團成員不得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任何機構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可按照本辦法等規定持有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儲蓄國債(電子式)。
第六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以100元面值單位發行和辦理相關業務。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從開始發行之日起計息,付息方式分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財政部於付息日或還本日通過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按實際天數計息,不計復利(具體計息規則見附1)。本辦法生效前發行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規則按原辦法執行。
第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可流通轉讓,可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
第十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託管,國債登記公司為一級託管機構,承銷團成員為二級託管機構。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分別對一級和二級託管賬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實行兩級資金清算,財政部與承銷團成員進行一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與投資者進行二級資金清算。二級資金清算通過投資者指定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進行。 第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通過各自營業網點櫃台和其他經批準的渠道,為投資者辦理以下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
(一)為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二級託管賬戶(以下簡稱個人國債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和個人國債賬戶相關業務。
(二)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資金清算。
(三)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付息、還本、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質押貸款等業務,為投資者開立儲蓄國債(電子式)持有證明(財產證明)。
(四)進行儲蓄國債(電子式)政策宣傳,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條件、業務操作規程等信息咨詢和國債託管余額查詢等服務。
承銷團成員應開發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處理系統)用於支持上述業務的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首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承銷團成員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期次、數量及變動等情況。投資者在同一承銷團成員只能開立一個個人國債賬戶。
如投資者已經在承銷團成員開有個人國債賬戶用於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投資者可以直接使用該賬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無需重復開戶。
第十四條 個人國債賬戶比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5號) 實行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和承銷團成員應依法為投資者個人國債賬戶信息以及賬戶內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情況保密。
第十六條 投資者可到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注銷本人託管余額為零的個人國債賬戶。對於連續5年余額為零的只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個人國債賬戶,承銷團成員有權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投資者不可在承銷團成員之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轉託管。
第十八條 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時,需在同一承銷團成員指定一個人民幣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投資者可變更資金清算賬戶。資金清算賬戶與個人國債賬戶的開戶人須為同一人。
第十九條 投資者可於發行期內到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認購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單一個人國債賬戶認購的單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不得超過當期國債個人國債賬戶最高購買限額。
第二十條 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電子式)後,承銷團成員應向投資者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見附2)。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在發行期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提前兌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儲蓄國債(電子式)。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只能按照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並且要按照提前兌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確認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量及相關手續無誤後,應立即向投資者支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付息日或還本日營業開始前向投資者資金清算賬戶足額劃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條 由於個人資金清算賬戶注銷或者賬戶信息錯誤導致無法正常完成二級資金清算,承銷團成員應將無法支付的資金設專戶保留,待投資者補齊相關手續後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條 因法院判決而扣劃給其他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承銷團成員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辦理非交易過戶;因法院判決扣劃給非個人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判決結果變現後劃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辦理開戶、認購、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業務時,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在其業務處理系統中准確記錄個人國債賬戶和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並保留完整的指令記錄。
如投資者通過營業網點櫃台辦理上述業務,承銷團成員應在辦理完上述業務後向投資者提供紙質業務單據,並保留投資者書面指令備查。
第二十六條 承銷團成員應至少通過營業網點櫃台和電話為投資者提供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變動情況及託管余額查詢服務,承銷團成員記載的並經國債登記公司核查通過的個人國債賬戶內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為投資者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數額。國債登記公司應建立電話語音查詢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復核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對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余額有疑問的,應先向個人國債賬戶所在的承銷團成員提出咨詢;未能解決的,可向當地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反映;仍未能解決的,可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反映。
第二十八條 法定節假日承銷團成員應辦理提前兌取和還本付息業務。如法定節假日在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還應辦理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和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二十九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停止辦理當期國債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等與債權轉移相關業務和國債質押,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第三十條 承銷團成員不得就個人國債賬戶開戶及儲蓄國債(電子式)託管服務收取費用。投資者申請開通個人國債賬戶的記賬式國債櫃台交易功能,承銷團成員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承銷團成員辦理提前兌取、非交易過戶、個人國債賬戶憑證的掛失補辦和開立財產證明可收取手續費,其中,提前兌取手續費率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其他三項收費標准由各承銷團成員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執行。辦理其他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如需收費,須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承銷團成員不得因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資金清算而對相關資金清算賬戶增加收費。 第三十一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採用代銷方式發行,每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發行數量不超過當期國債最大發行額。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在取得的發行額度內對投資者銷售,不得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發行期結束後,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額度分為基本代銷額度和機動代銷額度,分別按照計劃分配和競爭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給承銷團成員。具體方式為:
(一)發行開始前,財政部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最大發行額的全部或部分作為基本代銷額度,按比例分配給承銷團成員。未分配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承銷團成員在發行期內抓取。
(二)發行期內,承銷團成員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系統聯網方式按有關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抓取申請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承銷團成員違反規則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將被暫停或終止當期國債發行額度抓取。
(三)發行期每日日終,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大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未售出發行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如承銷團成員當日實際銷售量小於或等於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應將當日抓取機動代銷額度全部退回財政部。
(四)發行期內,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調減銷售進度緩慢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基本代銷額度,調減出的發行額度作為機動代銷額度供競爭性抓取。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當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第三十四條 承銷團成員應按要求向財政部及時足額繳納發行款,財政部按雙方約定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提前兌取的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一級資金清算方式分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兩種。定期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暫時持有,財政部在指定日期與承銷團成員清算資金,並注銷相應債權。不清算指,投資者提前兌取儲蓄國債(電子式)由承銷團成員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不晚於付息日或還本日前一個工作日向承銷團成員支付儲蓄國債(電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條 承銷團成員應於每日營業結束後按有關規定將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數據傳送至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國債登記公司應對承銷團成員傳送的業務數據進行核查,並於次日向承銷團成員反饋核查結果。承銷團成員應於收到反饋當日完成全部數據核對和賬務調整工作。
第三十八條 承銷團成員首次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前,應將下列材料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一)本單位業務處理系統開發方案。
(二)業務處理系統內部測試報告和國債登記公司出具的聯網測試報告。
(三)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單據和相關收費標准。
(四)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如上述各項材料內容發生變更,承銷團成員應及時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九條 不再具備承銷團成員資格的機構,對其託管的尚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應按規定繼續辦理除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以外的各項業務,並做好相關國債託管和資金清算工作。 第四十條 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承銷團成員和國債登記公司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承銷團成員當地分支網點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經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債登記公司可對承銷團成員的二級託管賬務進行核查,承銷團成員應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在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與財政部簽訂的國債承銷協議執行,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按照國債承銷協議的規定暫停或者終止其執行協議。
在做出最終處理決定前,財政部有權要求承銷團成員暫停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業務。
第四十三條 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財政部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通報,並建議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 以下術語在本辦法中的含義是:
(一)發行期:指對於具體期次的儲蓄國債(電子式),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承銷團成員向投資者銷售當期國債的時間。
(二)提前兌取:指投資者於發行期結束後至還本日前的規定時間內,到原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承銷團成員兌取未到期國債的行為。
(三)質押貸款:指投資者以持有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為質押品,向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貸款的行為。
(四)非交易過戶:指投資者或相關利益方因法院扣劃、抵債、贈予、遺產繼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程序,通過承銷團成員辦理個人間儲蓄國債(電子式)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國債登記公司根據本辦法制定《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發行的儲蓄國債(電子式),仍執行財庫〔2009〕73號文件有關規定。
附:1.計息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計息規則
一、一般原則
1. 一年按當年實際天數計算。
2. 票面年利率和由此計算出的提前兌取執行利率的小數保留位數均按以下規定執行:計算過程保留14位,計算結果保留2位(指百分數,例:2.51%),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3. 付息日應計利息、還本日應還本金、提前兌取應計利息和應扣利息以元為單位,計算過程保留14位小數,計算結果保留2位小數(至分),保留位數以下4舍5入。
4. 提前兌取執行利率和應扣除天數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從起息日計算至資金清算日,算頭不算尾)和當期國債發行通知規定的分檔執行。
5.對於提前兌取一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
對於提前兌取二級資金清算,提前兌取結算金額=提前兌取面值金額+提前兌取應計利息-提前兌取應扣利息-提前兌取手續費
二、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f為每年付息次數。
其中,執行利率根據實際持有時間,可取0或者票面年利率,下同。
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從上一付息日起實際持有天數為從上一付息日(含)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如提前兌取資金清算前該期國債從未付過息,上述計算時,上一付息日為起息日。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
三、固定利率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儲蓄國債(電子式)計息公式
其中: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一年,N=0。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當前計息年度實際持有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年首日(含)計算至資金清算日(不含)的實際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為自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第N+1個整年度的實際天數(N為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計算的持有整年數,如持有不滿1年,N=0)。 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電子式)
認購確認書標准單據格式
一、單據正面式樣
二、單據背面文字
客戶須知
一、本確認書並非債權憑證,僅用於賬務核對,丟失並不影響對國債的所有權。
二、本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流通轉讓,但可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兌取或質押貸款。
三、提前兌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並交納相應的手續費。
四、付息日和還本日前若干個工作日起開始停止辦理提前兌取業務,付息日起恢復辦理。
五、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執行利率為票面利率。
六、客戶可通過在櫃台列印對賬單或者撥通承辦銀行客戶服務電話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七、客戶可在認購次日起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語音復核查詢查詢自己國債余額變動情況。
三、印製說明
1. 憑單規格:175×100(mm)
2. 邊距:左10mm,右10mm,上0mm,下3mm。
3. 行標:XXXX銀行為各行印製行標之處。
4. 顏色:字體顏色除各銀行行標之外均為黑色,紙張顏色統一為白色。
5. 字體:表單標題為隸書小三加粗,其餘為宋體五號,最左側一列加粗。
四、列印說明:
1. 若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則該欄列印: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 最後一欄由銀行自行選擇列印要素,銀行簽章為必選項,可選項包括經辦、復核和客戶簽字等。
3. 需要復寫列印多聯的銀行第一聯(客戶聯)必須按統一要求,銀行留存各聯字體顏色和紙張顏色各行自定。
五、使用說明:
各承銷團成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繼續使用符合《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09]73號)規定格式的認購確認書為客戶辦理業務。從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認購確認書格式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

⑹ 國債期貨管理辦法的文件 有哪些

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包括一下目錄:
國債期貨交易經紀機構;
國債期貨交易、結算及交割;
國債期貨經紀業務管理;
法律責任;
附 則。

⑺ 如何撰寫國債資金申請報告

中國項目可行性研究中心 2012-05-16 瀏覽: 自1998年以來,中央政府為實施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通過增發長期建設國債籌措的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財政專項資金。提交國債資金申請報告後,國債資金撥款按現行基本建設預算內資金的撥付程序撥付,轉貸地方的國債資金,按財政部《國債轉貸地方政府管理辦法》的規定撥付。國債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如下: (1)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2)項目基礎條件分析; (3)項目需求分析和必要性分析; (4)項目建設目標、主要內容和方案; (5)項目實施進度(包括資金到位情況、工作量及投資完成情況、項目形象進度等); (6)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方案; (7)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分析; (8)項目實施與進度計劃安排; (9)項目風險分析與控制; (10)申請報告結論評價。

⑻ 國債專項資金的撥付程序

國債專項資金撥款按現行基本建設預算內資金的撥付程序撥付,轉貸地方的國債資金,按財政部《國債轉貸地方政府管理辦法》的規定撥付。具體程序是:
(一)省級財政總預算在國有商業銀行開立一個轉貸資金專戶。財政部根據轉貸協議和下達的轉貸計劃,將轉貸資金分批撥付到各省開設的轉貸資金專戶。
(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轉貸資金使用計劃,將轉貸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項目主管部門或下級財政部門。
(三)項目主管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收到的國債轉貸資金撥付到建設單位。

⑼ 大額資金規劃管理辦法

管理大資金,聽起來很大,其實分割一下就知道並不大,

首先這種資金一般為私募資金比較多,所以只談第三方資金管理模式

交易類大資金看回撤來決定管理模式

如:1000萬資金只接受回撤5%,那麼其實可用資金其實只有50萬,並不是真正的1000萬,為什麼呢,如果滿倉1000萬,可能50萬瞬間就虧沒有了,碰到回撤風控線,碰了風控線就死機,這個項目就算結束,因此倉位剛開始能下的就在200萬左右,這還是比較不怕死的才會這么交易,因此還有800萬資金在睡覺,所以建議購買500萬的國債,能用的也就是500萬了,但是又不能滿倉500萬,可用的資金也就100萬的倉位了(通常叫做做底)有了一部分利潤才會逐步增加交易的資金額度。

1個億的資金可回撤的風控估計更小了,這是通常情況,例子和計算方式跟上面是一樣的

還有對沖策略運用得好,則可以賺更多手續費。真正的收入並不是來自投資收益,投資收益低,但是手續費獲利遠遠高於交易上獲利收益。

大資金管理的重點是在回撤上來決定的,而並非賬戶額度。(這就是公募基金收益比較低的原因之一)真正參與的交易資金並沒有多。

300萬的交易賬戶可以承擔150萬的回測,與1000萬只承擔50萬回撤,哪個更具有獲利潛能,顯然是300萬的交易賬戶

當然這里還涉及到交易的模式,如果是獲利加倉模式,那麼大賬戶具備更多獲利的潛質,而對於獲利的百分比來說,顯然不如回撤大能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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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國債資金管理辦法

各個地區不同的,您是要什麼地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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