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到底能不能投資公司債券,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商業銀行法國債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㈡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1.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
2.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3.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
㈢ 電子國債到期後已入帳未及時轉走,銀行就破產了,國債到期後的本金及利息怎樣支付
銀行破產,國債到期後的本金及利息由接管銀行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章 接管和終止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六十五條 接管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並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組織;
(四)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公告。
㈣ 商業銀行法中「只能投資國債資產」 的問題
銀行法要看全面,有時候人改變- -ok?
㈤ 商業銀行法有哪兩種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條
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條
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十條
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
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監事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和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劃設立。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條: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營運資金額、業務范圍、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等;
(二)申請人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經營方針和計劃;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的分立、合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商業銀行的分立、合並,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
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託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准。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
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並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告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准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五章
財務會計
第五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第五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沖銷呆賬。
第五十八條: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
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的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和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
接管和終止
第六十四條: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六十五條: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組織實施。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組織;
(四)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條: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
第六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六十九條:商業銀行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清算過程。
第七十條: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條: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施行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十二條: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郵政企業辦理商業銀行的有關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九十五條: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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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一、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這表明《商業銀行法》未明確禁止商業銀行發行和承銷企業債券。
在《商業銀行法》出台以前,國務院於1993年8月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於企業債券的承銷問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這里的規定把債券發行承銷主體局限於「證券經營機構」。根據我國現行立法主張分業經營的基本原則,商業銀行不能列入「證券經營機構」的范疇。同時,企業債券的公開上市發行和私募發行兩種發行方式是否必須交由證券機構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也並未明確規定。顯然,這種含糊的規定無疑會妨礙商業銀行對企業債券承銷領域的介入。實際上,一些商業銀行已經致力於申請開辦該項業務。但是,這又需要突破《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對於直接投資企業債券,行政法規也有所規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於購買企業債券。這一規定意味著,商業銀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來購買企業債券,但是對於銀行自有資金能否用於投資企業債券,也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很顯然,該法規並沒有明確的禁止。
三、商業銀行進入產權交易領域的法律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該規定在限制商業銀行進入產權市場上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進入產權市場,而是規定不準投資於某些禁止性產業;其二,它的限制范圍雖然是通過列舉來明確,但是這種列舉所含納的范圍是極為廣泛的,因為它僅允許商業銀行可以投資於自用不動產和銀行機構。這兩個特點制約了銀行在產權市場上的發展。它意味著商業銀行除銀行機構的產權交易可以參與之外,其他產權領域的交易都將受到制約。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法》也考慮到了銀行經營中可能發生持有其他企業的產權或者不動產的情形,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銀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1年內予以處分。這種限制更加局限了商業銀行在產權市場中的運作空間。最近,《商業銀行法》修改討論過程中,不少學者和銀行實務人士紛紛要求延長商業銀行持有其他企業股票或者不動產、動產權利的時限,以便於商業銀行能效益最大化地處置其持有資產。
四、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有關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專條中,未把參與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內容納入允許經營的范圍,該法也沒有直接限制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專門規定。根據1997年11月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法,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在這種意義上的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運作空間是極為有限的。因為該規章對發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業銀行。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麼商業銀行能否成為發起人?很顯然,要成為主要發起人是規章所禁止的,可否成為非主要發起人?該辦法並未明確禁止。
另外,從《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來看,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發起人,因為該法明確禁止商業銀行投資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自然應列入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的道理,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者。因此,在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託管人的角色。
五、商業銀行進入新興資本市場領域的制度約束
在國際資本市場的影響下,我國資本市場中不斷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規制不完善的新品種、新業務,這些新興業務在整個資本市場中的地位日益顯著。其中有些新品種、新業務來源於傳統的銀行業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動產抵押擔保市場、股票質押市場、新型權利質押市場(如公路收費權質押、學校收費權質押、水電煤氣收費權質押等等)。《商業銀行法》並沒有明確禁止商業銀行進入這些市場,但也缺乏法律規則來系統規范這些市場。目前,僅有一些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來規范,有的規范極為簡單和原則化,有的則根本無規章可循。
㈦ 在某個銀行購買的國債,算不算《銀行法》定義的該銀行的存款
不算,銀行只是代理發行國債,只收取中間業務手續費,不屬於銀行存款
㈧ 請問「《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與「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核心資本充足率」有什麼區別
資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 也被稱為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
是一個銀行的資產對其風險的比率。國家調控者跟蹤一個銀行的CAR來保證銀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風險。
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作為國際銀行監督管理基礎的《巴塞爾協議》規定,資本充足率以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來衡量,其目標標准比率為8%。
核心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㈨ 金融法07947 自考 最新復習資料
簡答:
1>金融監管的原則:1依法監管原則;2安全與效率並重原則;3高效監管原則;4控制道德風險原則;5尊重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原則;6國際合作原則。
2>核心原則的主要內容:1旨在通過全面適用,提高世界各國的銀行監管水平;2科學界定銀行監管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地位;3銀行監管不應破壞市場約束的正常運行;4有效監管必須具備一定的先決條件;5有效監管應是全程監管;6降低和控制風險是核心原則的主線;7對跨國銀行應實行並表監管,加強國際合作與信息交流;8必須將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起來。
3>商業銀行的主要職能是:1信用中介職能;2支付中介職能;3信用創造職能;4金融服務職能。
4>商業銀行的顯著特徵:1建設銀行大多是菲官方銀行,一般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將資格劃成若乾等分向社會公開出售,籌集資金,購買銀行股票的投資者即成為銀行的股東。2接受公眾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3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經營范圍廣泛。4服務范圍廣泛,除主要經營的存、貸款之外,還不斷推出新產品,以批發和零售等方式為客戶提供中間業務和服務項目。5業務發展國際化。6為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受到監管當局的嚴格監管。
5>業務種類及管理:(1)傳統型業務:1證券發行與承銷;2證券經紀與自營業務。(2)創新型業務:1公司並購業務;2項目融資;3理財顧問業務。(3)引申型業務:1基金管理業務;2金融工程的業務。
6>儲蓄存款的原則:1存款自願原則;2取款自由原則;3存款有息原則;4對儲戶保密原則。
7>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它的貸款人主體資格具有特定的要求;2它的標的物只能是貨幣資金;3它是有償合同;4它是諾成、雙務合同;5它是要式合同。
8>追索權的特徵有:1追索原因的法定性,即只有發生了的到期不獲付款、期前不獲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時才產生制追索權;2追索權形式的前提性,即只有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續後才可以行使追索權;3追索對象的可選擇性,即被追索人不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為限,而可由追索而全然是有選擇其前手中的任何一格進行追索;4追索權主體的可變更性,即被追索人履行那票據義務後成為持票人,可再次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從而使追索權主體發生更替;5追索權的可轉移性,即追索權不像一般債權那樣,先是一次得到滿足後就消滅,而是由追索權人不斷地向其前手追索,直至票據上最後債務人償還後,整個票據關系消滅後,追索權也才消滅。
9>信用證結算的當事人包括:1開證申請人,是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買賣關系中的買方;2開證行,是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申請,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買方的開戶行;3通知行,是指接受開證行的委託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開證行在賣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4受益人,是指新證所指定的有權享受信用證款項的人,即賣方;5議付行,是指願意買進或貼現受益人交來的跟單匯票的賣方地指定銀行,議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在我國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的開戶行;6付款行,是指信用證上指定的付款銀行,通常是開證行。
10>信託的特點:1信託建立在委託人對受託人信任的基礎上,依靠受託人對委託人的恪盡職守和對受益人的信用而得以維持。2委託人將財產權托給受託人。3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對外惟一有權管理、處分人信任托財產的人。4委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5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11>信託的功能:1轉移與管理財產;2財產保護功能;3財產增值功能;4證券化功能。
1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特點是:1可轉化公司債券是只有股份公司才能發行的一種債券。2可轉換公司債券是由債權人的決定轉換的一種債券。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一般比較嚴格,以保護普通股票持有者和債券持有者的利益。4可轉化公司債券的利率較低,投資者願意接受這一較低利率主要是該類債券的持有人具有將該類債券轉換成發行人的股權的選擇權。
13>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1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自益信託;2證券投資基金是集團信託;3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為證券,包括股票、債券、金融票據等,但其投資方式卻是以分散風險為原則的。4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回報率較高。5證券投資基金提供給投資者高效、低費、完善的服務。
1、 金融法的調整對象:(1)國家對金融活動進行干預、管理而形成的經濟關系。(2)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機構履行對整個金融業領導、管理、協調、監督的職能時與政策性銀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3)銀行與財政的關系。(4)銀行和各類金融機構與企業公民之間的關系。
2、金融法的基本原則:(1)促進金融業發展原則;(2)適度競爭原則;(3)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4)經濟與經營分離原則;(5)分業管理原則;(6)與國際慣例接軌原則
3、金融法的主要內容:銀行法、貨幣管理法、信貸法、銀行結算與票據法、信託法、融資租賃法、保險法、證券法、涉外金融法。
4、中央銀行的職能:(1)發行的銀行;(2)政府的銀行;(3)銀行的銀行;(4)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的銀行。
5、證券活動和證券管理原則:(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2)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3)守法原則;(4)證券與其他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5)政府統一管理與行業自律原則;(6)國家審計監督原則
6、投資銀行經營的五大原則:(1)盈利性原則;(2)流動性原則;(3)安全性原則;(4)社會性原則;(5)創新性原則。
7、政策性銀行的特殊職能:(1)倡導性職能;(2)補充性職能;(3)選擇性職能;(4)服務性職能
8、人民幣發行原則:(1)集中統一發行原則;(2)經濟發行原則;(3)計劃發行原則
9、外匯管理制度的類型:(1)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2)部分的外匯管理制度;(3)在形式上取消外匯管理制
10、支付結算原則:(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3)銀行不墊款原則。
11、 信託有效設立應具備的條件:(1)有合法、確定的信託當事人;(2)有合法的信託目的;(3)有確定的信託財產;(4)信託的設立形式合法。
12、無效信託的情形:(1)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信託財產不能確定;(3)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特徵:(1)上市公司收購是以上市公司已公開發行的股份為收購對象,以上市公司為收購對象;(2)上市公司收購是由投資者進行的;(3)上市公司收購是通過購買上市公司股份以獲得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14、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的定義,常見的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有哪些: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是中央銀行為實現對某些特殊金融領域的信用控制,而採用的貨幣政策工具。常見的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有(1)證券市場信用控制工具(2)消費信用控制工具(3)不動產信用控制工具
15、投資銀行的業務:1.傳統型業務(1)證券發行與承銷(2)證券經紀與自營業務;2.創新型業務(1)公司並購業務(2)項目融資(3)理財顧問業務;3.引申型業務(1)基金管理業務(2)金融工程業務
16、民間借貸的特徵:(1)它屬於貨幣資金的直接融通(2)它不以商品交換為基礎(3)它具有償還性(4)它具有臨時性、偶然性和單對性。
17、民間借貸合同法律特徵:(1)它的雙方當事人中必須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雙方都是自然人(2)它的標的雖然也是貨幣資金,但其資金來源要受到限制(3)它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無償合同(4)它是實踐、單務合同(5)它是非要式合同。
18、《帳戶管理辦法》就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確立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原則:(1)一個基本存款帳戶原則(2)自主選擇開戶行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的原則(3)守法原則(4)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原則(5)人民銀行依法監管原則
1.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⑴效益性原則
⑵安全性原則
⑶流動性原則
2.商業銀行的經營方針:⑴自主經營的方針
⑵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方針⑶自我約束的方針
3.申請設立銀行的條件:
⑴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⑵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⑶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⑸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4.信託業的特點
⑴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到受託人手中,而租賃財產的所有權保留在出租人的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權。
⑵信託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的經營利潤,沒有利潤就沒有收益,而客戶在銀行儲蓄,不論銀行經營有無利潤都得付利息。
⑶信託業務的受託人為委託人的利益進行經營,受託人得到勞務報酬,而不是與委託人分享紅利。信託業務不是共擔風險式的聯合投資,可以共分紅利。
5.金融租賃的特點
⑴融資與融物相結合
⑵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⑶以租金形式分期歸還本息
6.我國金融租賃的三中形式
⑴自營租賃
⑵回租租賃,簡稱回租
⑶轉租賃,簡稱轉租。
7.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和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應當遵守的原則?
⑴合法原則
⑵應當遵循資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
⑶自願平等和誠實信用原則
⑷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
8.借款人的權利
借款人的權利是法定的,主要包括下列幾個方面:⑴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條件取得貸款;⑵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⑶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⑷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⑸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9.法律禁止作為保證人的主體:⑴國家機關,但經過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擔保的除外。⑵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⑶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10.禁止抵押的財產
⑴ 土地所有權
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
⑶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⑷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⑹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11.銀行對客戶的義務
⑴為存款人保密⑵利率公告⑶存款准備金⑷保證支付與責任
12.人民幣的發行原則
⑴經濟發行的原則,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流通規律的要求發行貨幣。⑵計劃發行的原則,即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來發行貨幣。⑶集中發行的原則,即貨幣的發行權集中在中央銀行,禁止其他單位擅自發行貨幣。
13.外匯管理對國際貿易的消極影響⑴限制市場自由調節作用的充分發揮。⑵外匯管理不利於生產的國際化⑶外匯管理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加重各國之間的矛盾。
14. .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原則⑴公開、公正、公正原則 ⑵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和公司股票相比公司債券的特點:⑴債券是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享有對公司的還本付息的請求權,不參與公司的決策經營。股票是股東權憑證,股東享有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利潤分配權。⑵債券有償還期限,股票沒有償還期限。⑶債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與公司的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比股票小。
16.公司發行債券的積極條件:⑴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⑵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⑶最近3年平均可以分配的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的一年的利息。⑷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⑸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⑹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17.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主要區別?
⑴基金規模的可變性不同。⑵基金單位的買賣方式不同。⑶基金單位的買賣價格形成方式不同。⑷基金單位的投資策略不同。
18.期貨交易的主要特徵
⑴期貨和約是由期貨交易所制定的、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的和約。⑵期貨和約是標准化的和約。⑶實物交割率低。⑷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⑸期貨交易所為交易雙方提供結算交割服務和履約擔保,實行嚴格的結算交割制度,違約的風險很小。
19.期貨市場的功能
⑴發現價格的功能,指在一個公開、公平、高效、競爭的期貨市場中,通過期貨交易形成期貨價格,具有真實性、預期性、連續性和權威性的特點,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出來未來商品價格變動的趨勢。⑵套期保值功能,是指以迴避現貨價格風險為目的的期貨交易行為。
20.期貨交易的法律制度
⑴期貨保證金制度⑵期貨交易的漲跌停板制度⑶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⑷限倉制度和大戶報告制度:根據保證金的數量規定持倉限量,對會員的持倉量,對客戶的持倉量限制。
1、簡述公司債券發行的積極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 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 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簡述期貨交易的法律制度。
(1)期貨保證金制度
(2)期貨交易的漲跌停板制度(3)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4)限倉制度與大戶報告制度(5)經紀人行為管理制度
3、簡述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P23-25)
營利性……
安全性……
效益性……
4、外資銀行在我國經濟中有哪些作用?
1、有利於吸引外資 …… 2、有利於我國學習外國銀行的管理經驗……
3、為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提供參考經驗 ……
5、簡述信託業的特點。
1.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到受託人手中,而租賃財產的所有權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權。
2.信託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的經營利潤,沒有利潤就沒有收益,而客戶在銀行儲蓄,不論銀行經營有無利潤都得付利息。
3.信託業務的受託人為委託人的利益進行經營,受託人得到勞務報酬,而不是與委託人分享紅利。信託業務不是共擔風險式的聯合投資,可以共分紅利。
6、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和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應當遵守的原則有哪些?
1、合法原則
2、應當遵循資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這是商業銀行的基本經營原則。
3、自願、平等和誠實信用原則 4、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
7、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重要區別有哪些?
1、基金規模的可變性不同 2、基金單位的買賣方式不同3、基金單位的買賣價格形成方式不同 4、基金單位的投資策略不同
8、簡述商業銀行設立的條件
(1)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即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
(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9、簡述人民幣的發行原則。
(1)經濟發行的原則,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流通規律的要求發行貨幣;
(2)計劃發行的原則,即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來發行貨幣;(3)集中發行的原則,即貨幣的發行權集中在中央銀行,禁止其他單位擅自發行貨幣。
10、簡述商業銀行的經營方針 。
(1)自主經營的方針
(2)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方針 (3)自我約束的方針
11、股票發行交易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2)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12、簡述期貨市場的功能347—349
(1)發現價格功能(2)套期保值功能
13、和股票相比,公司債券的特點有哪些
(1)債券是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享有對公司的還本付息的請求權,不參與公司的決策經營。股票是股東權憑證,股東享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和利潤分配權。
(2)債券有償還期限,股票沒有。
(3)債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風險比股票小。在公司破產時,債券持有人享有優先於股東對公司剩餘資產的索取權。
14、簡述期貨交易限倉制度的主要內容。
(1)根據保證金的數量規定持倉限量。
(2)對會員的持倉量
(3)對客戶持倉量的限制
15、簡述銀行對客戶的義務。
(1)為存款人保密;
(2)利率公告;
(3)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
(4)保證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承擔延期支付的責任。
16、簡述商業銀行貸款與經營的基本規則:(1)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即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2)貸款余額限制,即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超過75%(3)流動性資產余額限制,即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低於25%(4)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限制,即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超過10%(5)對關系人貸款的限制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17、簡述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基本原則
18、簡述人民幣發行的原則
(1)經濟發行的原則,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流通規律的要求發行貨幣;(2)計劃發行的原則,即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來發行貨幣;
(3)集中發行的原則,即貨幣的發行權集中在中央銀行,禁止其他單位擅自發行貨幣。
19、簡述我國擔保法禁止的保證人的范圍。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2)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3)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0、我國法律禁止買賣股票的情形有哪些?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6個月內賣進,由此獲得的受益歸公司所有。(2)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禁止參與股票買賣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以化名等形式持有、買賣或收受贈與的股票。(3).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承銷期內和期滿6個月內不得買賣股票。(4)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股票。(5)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注銷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並外,公司不得收購自己的股票。
21、期貨交易有哪些特徵?
(1)期貨合約是由期貨交易所制定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的合約。(2)期貨合約是標准化合約。(3)實物交割率低。)(4)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
(5)期貨交易所為交易雙方提供結算交割服務和履約擔保,實行嚴格的結算交割制度,違約的風險小。
22、簡述借款人的權利:(1)可以自主申請並依條件取得貸款
(2)有權按合同越大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3)有權拒絕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4)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有關情況(5)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23、簡述外匯管理對國際貿易的消極影響。187-189
(1)限制市場調節作用的充分發揮(2)不利於生產的國際化(3)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加重各國之間的矛盾。
24、簡述信託業的特點
1.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到受託人手中,而租賃財產的所有權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權。2、信託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的經營利潤,沒有利潤就沒有收益,而客戶在銀行儲蓄,不論銀行經營有無利潤都得付利息。 3、信託業務的受託人為委託人的利益進行經營,受託人得到勞務報酬,而不是與委託人分享紅利。信託業務不是共擔風險式的聯合投資,可以共分紅利。
25、簡述金融租賃的特點。107-108
1.融資與融物相結合
2.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3.以租金形式分期歸還本息
26、簡述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答:1、效益性原則 ……2、安全性原則 ……3、流動性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