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實行T+0交易,無印花稅。除深市可轉債首不超千分之一外,其他所有債券為不超萬二。如果多收了,就找券商交涉。 滬市最低2元,深市最低1元。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人們對債券不恰當的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Ⅱ 如何計提長期債權投資減值准備
長期投資減值是指長期投資未來可收回的金額低於賬面價值所發生的損失,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變化等原因導致可收回金額低於投資的賬面價值時,應當計提減值准備。以後年度在賣出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債券時,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准備;部分出售時,按該債券的總平均成本確定出售部分的成本,按相應比例結轉已計提的減值准備。
以020005為例,該券市價持續2年低於賬面價值(2002年12月31日收盤價98.49元,2003年12月15日成交價為72元),這種情況表明該券存在減值跡象,售出則會出現形成投資虧損,而該券的期限尚有28年之多,符合計提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的條件。若12月31日價格仍為72元,那麼根據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則應提取28元的長期投資減值准備,則沖減當年利潤28元。計提減值准備是符合會計准則的行為,但對於計提減值准備這一職業判斷仍應謹慎。對於如此巨額的減值准備,如果2004年020005的價值迅速恢復,過度計提則會有故意隱藏利潤多計提秘密准備之嫌。因此,對於減值准備的計提,應有充足的根據,並滿足權責發生制、實質重於形式等原則。
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長期投資減值均為暫時性減值,眾多高信譽度的債券到期均能按百元面值得以兌付。但投資准則規定,無論是暫時性還是永久性價值減損,均應將其減值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因此,如何確認長期債券投資賬面價值的下跌,以及是否計提減值准備和計提多少減值准備,成為一個難以量化而且爭議較多的問題。
由於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同買同賣行為,有些債券有合理的市價,有些債券則無市價,只能根據一些跡象由交易員進行判斷。對於無市價債券,應該對其收益率進行分析,在綜合宏觀經濟形勢、貨幣政策取向、一級發行市場、二級交易市場的價格後,對報價進行研究,分析該債券合理的收益率水平,進行相應的判斷,計算出該債券的價格。計提減值准備時,確定債券市場價格的取值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市場價格應首選12月31日收盤價,採用成本與市價相比較,對市價低於成本持續2年的債券應計提減值准備。債券的跌價僅指凈價的跌幅,不包括債券的應計利息部分。
2、個別券種在12月31日沒有市價的,可取最近一周距12月31日最近的市場價格;如果1周內無成交價格,可以選擇合理的報價;如果既沒有市價又沒有合理報價,可根據收益率曲線取剩餘期限相同、債券品質相近的同類債券收益率計算其價格。
3、確有證據表明某債券已不能再給商業銀行帶來經濟利益,必須計提減值准備。對於跨市場債券020015、030001、030007和030011等債券,可以結合交易所國債市場的成交價格取值,在兩個市場的聯動性越來越強的情況下,信息相互影響使價格更易於趨向一致,有真實的成交價格可予以直接採用,在價格不能真實反映其價值時,可綜合交易所國債市場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均認可的收益率計算其價格。
債券買斷式回購券種是否登記在表外科目、是否計提減值准備,目前會計准則中尚未明確規定。在首期已賣出時,持債表中沒有該券種,但根據謹慎性原則,應該將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到期交易列入表外科目。回購協議是一種客觀存在必須履行的協議,履行該協議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入或流出商業銀行,而且金額可以計量,因此真實反映債券買斷式回購才是完整的會計報表。在發生跌價的情況下,賣券方應將已售出的債券買斷式回購券種提取減值准備,因為到期必須無條件履行協議買回該債券,該債券的所有權在到期後依然歸屬於賣券方。
以020006為例,賣券方如果在債券買斷式回購協議中約定到期按100元買回,市場上該券的市價為93.6元,這部分的跌價在2004年是否能得以恢復還是個未知數,因此對表外科目登記的債券買斷式回購券種應充分估計其減值准備。
在計提減值准備時,債券的成本是關鍵。二級市場上多次買入的債券其成本是變動的,債券的成本必須是經過每月或每季的溢折價攤銷後的成本,才能與市價相比較計提減值准備。債券成本的計價方法應遵循一貫性原則,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在選擇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時,商業銀行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應隨意變更;如在年度內有必要變更,應當在變更前,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程度等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Ⅲ 出售債券的會計分錄
會計分錄如下:
(1)購入時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面值 1 000 000
利息調整 120 000
貸:銀行存款 1 120 000
(2)第一年末(應收利息=100*10%=10萬,利息收入=112*8%=8.96萬元)
借:應收利息 100 0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10 400
投資收益 89 600
債券盡管種類多種多樣,但是在內容上都要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這些要素是指發行的債券上必須載明的基本內容,這是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權利與義務的主要約定,具體包括:
1、債券面值
債券面值是指債券的票面價值,是發行人對債券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後應償還的本金數額,也是企業向債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計算依據。債券的面值與債券實際的發行價格並不一定是一致的,發行價格大於面值稱為溢價發行。
2、償還期
債券償還期是指企業債券上載明的償還債券本金的期限,即債券發行日至到期日之間的時間間隔。公司要結合自身資金周轉狀況及外部資本市場的各種影響因素來確定公司債券的償還期。
交易程序
1.投資者委託證券商買賣債券,簽訂開戶契約,填寫開戶有關內容,明確經紀商與委託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證券商通過它在證券交易所內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託條件實施債券買賣業務。
3.辦理成交後的手續。成交後,經紀人應於成交的當日,填制買賣報告書,通知委託人(投資人)按時將交割的款項或交割的債券交付委託經紀商。
4.經紀商核對交易記錄,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方式
上市債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債券現貨交易、債券回購交易、債券期貨交易。
Ⅳ 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區別
交易所場內交易,參與者比較廣泛,適合不同投資者,只要通過交易所開戶都能參與交易(例如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央企財務公司、企業、個人投資者),而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顧名思義主要是一些銀行類的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地方(不過現在已經放開了一些准金融機構進入,但個人投資者是不能進入交易的,而一般企業只能通過代理機構參與),一般在這個市場交易的單項金額比較大,所以交易方式也有不同,而在交易所交易是通過交易系統撮合,自動完成債券交割和清算,交易雙方都不清楚對方是誰,跟買賣股票一樣。而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是通過雙方詢價交易,雙方自主完成債券結算和資金清算,就是兩個銀行間彼此討價還價面對面交易;起初,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債券交易系統提供公開報價和對話報價兩種報價形式,交易雙方通過交易系統界面進行格式化詢價,達成一致後確認成交,然後根據雙方約定的清算路徑,自行清算,引入了電子化的報價驅動交易。而且政策性銀行,例如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等發行的金融債,一般只能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而交易所一般交易的是普通企業債券品種。
應該有很多,因為幾乎每個月政策型銀行都要發行金融債,還有央行票據、國債、以及債券和國債回購;普通企業債應該很少。詳細具體的需要要打開銀行資產管理部門們的交易軟體才明了,一般人很少去了解,即使以前知道,但每天都在變化,所以我也不能肯定知道,幫不了你了。
Ⅳ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一般按照哪一種價格進行估值
債券的估值要看其發行主體。
一般國債,地方債的質押可以按照100%。
企業債信用債要看發行主體評級,一般在70%。
Ⅵ 如何計提債券利息
一般按年預提,但上市公司為中期報告的編報要求,也可以按半年預提。在計提利息費用時,還應同時對債券溢價和折價進行攤銷。
債券溢價或折價的攤銷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債券溢價或折價的攤銷,在債券存續期內按直線法或實際利率法於計提利息時攤銷,並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利息核算:
(1)債券利息分期支付的,債券到期的賬面價值等於面值,企業只需按面值償付債券本金,則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貸:銀行存款
(2)債券利息同本金一起到期償付的,債券到期企業償付本息時,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債券——債券面值
應付債券——應計利息
貸:銀行存款
(6)交易所債券計提擴展閱讀:
公司債券利息的確定通常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發債公司的信用程度。公司信用程度的高低與債券利率的高低成反比;
2、發債公司的預期收益。債券的利率不能高於發債公司的預期收益;
3、債券期限的長短,債券利率的高低與債券期限的長短成反比;
4、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高低。債券利率應略高於同期的銀行存款利率,但最多不能超過同期居民銀行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且不得高於同期的國庫券利率;
5、發債公司的平均利潤率和對債務的承受能力,債券利率在通常情況下不能高於公司的平均利潤率。
Ⅶ 債券利息怎麼計算和計提(求大神解答)
你買了1萬,年5%利息,一年500元利息,500 除12等於41。7元。1萬元每個月41。7元利息,希望幫到你了
Ⅷ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債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以下統稱債券)在競價交易系統的現貨交易及質押式回購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債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規定。
本所上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券品種,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投資者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進行債券交易,應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規定,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債券交易受託人,並與其訂立全面指定交易協議、債券現貨交易及債券回購交易委託協議。
會員應當對其向本所發出的債券交易申報指令的合法性、真實性、准確性及完整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會員將客戶債券申報作為回購質押券或者申報進行債券現券交易的,視為會員已經獲得其客戶的同意,本所對此不負審查義務。
第四條 會員及其他從事債券交易的機構,應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機制。
會員不得擅自使用客戶的證券賬戶或者挪用客戶債券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債券回購交易。違反本規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暫停其從事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直至取消交易資格,情節嚴重的,提交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條 債券交易的登記、託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相關規則辦理。
第二章 債券現貨交易
第六條 債券現貨實行凈價交易,並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
第七條 債券現貨交易中,當日買入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八條 債券現貨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單位為手,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四)申報數量為1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債券現貨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債券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現貨交易收盤價為當日該債券最後一筆成交前一分鍾所有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成交)。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三章 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條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30為連續競價時間。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准,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質押庫制度,融資方應在回購申報前,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提交相應的債券作質押。用於質押的債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轉移至專用的質押賬戶。
第十二條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債券回購交易委託時,應要求投資者提交質押券,並對其證券賬戶內可用於債券回購的標准券余額進行檢查。
標准券余額不足的,債券回購的申報無效。
第十三條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予以申報。
第十四條 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於質押券申報,並可進行相應的債券回購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 質押券對應的標准券數量有剩餘的,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十六條 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准券為1手;
(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四)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手;
(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債券回購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回購品種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債券回購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十八條 債券回購交易設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購期限。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調整債券回購期限和品種。
第十九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一次成交、兩次結算」制度,具體的清算交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則辦理。
第二十條 回購到期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購回價公式計算應進行交割的資金和質押券數量。
購回價計算公式為:購回價=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實際占款天數/365。
本條第二款所稱實際占款天數,是指當次回購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實際日歷天數。
第二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若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第二十二條 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券對應標准券足額。
債券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也可以申報繼續用於債券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三條 可作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品種,由本所在債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據市場或發行人情況變化,暫停有關債券用於質押式回購交易。
在本所上市的跟蹤債券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比照債券進行回購交易,申報單位為份,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份。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術語含義為:
(一)凈價交易:指在債券現貨交易中,以不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質押式回購交易:指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准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准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交易方為「融資方」;作為其對手的交易方為「融券方」。
(三)標准券: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通過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四)標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債券現券品種所能折成的標准券金額與債券面值之比。
(五)質押券:指申報提交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債券回購交易質押物的債券。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Ⅸ 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市場的區別詳細一點!謝謝
簡單的說,銀行間債券市場是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而交易所市場是所謂的二級市場,是面向所有投資者(包括上述機構投資者,以及個人投資者)開放的市場。中國的債券市場中,前者佔了絕大部分,而作為個人投資者,只能進入後者交易投資。如下圖:
銀行間債券市場(B)
交易所債券市場(E)
1.發行主體:B--財政部,政策性銀行,企業;
E--財政部,企業
2.託管人:B--中央結算公司;
E--交易所
3.
交易方式:
B--詢價交易,自主完成債券結算和資金清算;
E--撮合交易,自動完成債券交割和資金清算
4.
市場成員:B--各類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個人(櫃台),企業,事業(委託代理行進入市場);
E--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個人
5.
投資特點:B--安全性高,流動性較好,收益性較好;
E--收益高,流動性較好,安全性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