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1]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個人買債三大渠道:
1、證券公司開戶交易所交易。目前在交易所債市流通的有記賬式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和可轉債,在這個市場里,個人投資者只要在證券公司的營業部開設債券賬戶,就可以像買股票一樣的來購買債券,並且還可以實現債券的差價交易。
2、銀行櫃台購買儲蓄式國債。可以在債券發行期間可到銀行櫃台認購憑證式國債和面向銀行櫃台債券市場發行的記賬式國債 。這些債券一般不具有流動性,僅面向個人投資者發售,更多地發揮儲蓄功能,投資者只能持有到期,獲取票面利息收入;不過有的銀行會為投資者提供憑證式國債的質押貸款,提供了一定的流動性。購買憑證式國債,投資者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櫃台辦理開戶。開立只用於儲蓄國債的個人國債託管賬戶不收取賬戶開戶費和維護費用,且國債收益免徵利息稅。現在隨著網銀的流行,銀行也有電子國債,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購買電子式國債。
3、債券基金與固定收益產品除了國債和金融債外,幾乎所有債市品種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包括次級債、企業短期融資券、商業銀行普通金融債和外幣債券等。這些品種普遍具有較高的收益,但個人投資者尚無法直接投資。債券基金可投資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和可轉債,而銀行的固定收益類產品可投資的范圍更廣,包括在全國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國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其他債券。
㈡ 契約型私募債劵基金 怎麼理解
契約型私募基金有著獨特的運行機制和發展空間,其對深化私募基金領域的作用有許多可能性尚待挖掘。受制於目前市場上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有限經驗,契約型私募基金的運用受到局限並且在許多方面存在不確定性。
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在國內早已廣泛應用於各類集合投資載體,包括開放式/封閉式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下稱「基金子公司專戶」)、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下稱「券商集合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集合投資工具。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首次明確私募投資基金也可以採用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
在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相比起已趨成熟的合夥制和公司制兩種組織形式,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目前所佔的市場份額還比較小,受限於有限的實踐經驗,許多相關法律制度亦處於不明確的狀態。本文對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概括梳理,以期為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一些思路。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概念及特徵
1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概念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釋義,「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契約型基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而契約型私募基金,即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依據契約的約定管理、運用投資人繳納的基金財產,投資人依據契約的約定收取基金收益。
2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合夥制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比較
契約型基金的可投資范圍、監管方式原則上與合夥制、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但又因其契約式的組織形式而在運行機制方面有特殊之處。下表為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合夥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的主要區別。
3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他資產管理計劃的關系
在私募基金監管許可權由國家發改委轉移至證監會以前,由於發改委審批時期的私募投資基金門檻較高且僅可從事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故當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多借道基金子公司專戶、券商資管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達到金融產品陽光化的結果(故稱「陽光私募」),這些金融產品的組織形式本質上都是契約形式,並基於這一組織形式自有一套相對成熟的運作機制。因此,除受到私募基金一般機制的影響,這些陽光私募時期的金融產品的運作機制理念一定程度上也滲透到了契約型私募基金當中。
不少機構使用的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文件基本脫胎於陽光私募時期的資管計劃合同、信託計劃合同,然後基於《暫行辦法》等私募基金相關法規進行淬煉改造。因此,在當下階段,如何構築出更加符合私募投資基金領域的法律環境和實踐特徵的契約型私募基金文件框架,是培育發展契約型私募基金的重要議題。
二、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方向
從上文可以看出,契約型基金的設立及退出程序較合夥制、公司制而言非常靈活,單支基金可承載的投資人數更多,非常適合證券投資基金等流動性較大的投資載體。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2014年3月25日發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我們理解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申請開立私募基金證券賬戶,契約型私募基金開立證券賬戶已不存在任何障礙。
由於證券、期貨等金融產品類投資基金的流動性較大,產品及營銷趨向扁平化,同一基金管理人往往會同時管理多支具有相同投資策略、投資對象、投資地域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並且該等多支基金之間可能發生共同投資、關聯交易等行為。私募基金相關法規並沒有禁止這樣的行為,而是採取了交易實質判斷+披露的規制方式[1]。鑒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多支基金時容易發生各類關聯交易、利益沖突行為,建議該等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建立妥善的利益輸送防範和利益沖突防範機制,做好風險防控措施,在交易過程中充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避免觸碰基金業協會監管私募基金的紅線,尤其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不公平交易」、「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利益輸送的交易」、「向投資者隱瞞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
目前實踐中,除了投資於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公募基金份額或其他類似金融產品的證券投資私募基金外,投資股權等非證券投資類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也正在逐步涌現,但同時也面臨著在工商登記、稅務、作為上市/掛牌公司股東資格方面的多方面不確定性。
三、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工商登記問題
由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沒有法律實體,故在其從事股權投資時,類似於其他資產管理計劃,目前絕大多數的地方工商局並不允許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被登記為基金所投資企業的股東、合夥人或其他出資主體,僅允許登記基金管理人的名稱。
由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無法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工商登記的角度,業界有意見認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財產與其自身所持股權資產可能易於混淆、缺乏獨立性。但根據《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在投資活動中負有將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相區分的義務[2],而在實踐中,大多數契約型私募基金也均委託商業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以保障基金財產安全和獨立性。盡管與《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相比,《暫行辦法》的法律層級較低,但也為契約型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提供了相當的保障。
契約型私募基金無法以自己名義進行工商登記這一問題所帶來的更大更直接的不利之處在於是影響其投資於擬上市/新三板掛牌公司。
長期以來,基於上市/新三板掛牌對發行人股權清晰的要求,證監會原則上不允許擬上市公司存在股東通過信託、委託持股等方式間接持有股權的情況,存在這類情形的公司需要在上市/掛牌前進行清理,因此,公司如存在信託或部分資管計劃形式的股東,會對上市、掛牌造成障礙(相比而言,在公司上市、掛牌後,信託或資管計劃形式的投資主體(如私募基金)投資該公司成為股東在實踐中則普遍存在,以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專戶形式存在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很多上市、掛牌公司的增發交易不乏其例)[3]。
盡管如此,據我們在項目交易中的了解,券商資管計劃作為擬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東成功掛牌的案例亦已於近期出現,證監會未來是否會對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擬上市/掛牌公司的股東開閘,我們對此持謹慎的樂觀態度。
四、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納稅問題
目前,契約型私募基金在稅收征管方面沒有明確可參照的法律法規文件,處於稅收征管的盲區。
從理論來說,首先,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一筆集合財產,沒有實體登記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其自身不必納稅。其次,因為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屬於境內稅務登記主體,故理論上亦無法直接從事代扣代繳行為,目前,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問題存在不確定性。
根據目前我們了解到的實務操作,稅務部門不對契約型私募基金征稅,並且不要求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繳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這一操作類似於對待基金子公司專戶、券商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等其他契約形式的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應自行就其收益所得進行申報並繳納所得稅,但個人自行申報所得稅這一塊常常存在嚴重的漏稅。
與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合夥制私募基金應為其個人投資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公司制私募基金則還需進一步為其自身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針對不同類型私募基金面臨不同稅收征管措施的問題,證監會正在聯合財稅部門,研究制定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相關稅收征管制度,並希望統一各類不同組織形式下的私募基金的稅收政策,以期促進機構投資者的發展。證監會提案建議包括:
一是對符合投資管道條件的各類私募基金給予稅收穿透待遇,避免雙重征稅,建議根據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所確定的原則,明確各類私募基金如果符合將每年所得的絕大部分收益分配給投資者、僅從事被動性財務投資等條件,將不再作為納稅主體,僅在投資者環節核算應納稅所得並征稅;
二是切實防範各類避稅行為,由基金管理機構統一為個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適用稅率參照偶然所得稅,按項目逐筆計算應繳納的稅額。這也許是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未來稅收監管制度的發展方向。
五、外資管理人管理契約型基金的探討
基金業協會原則上接受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人登記[4],但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由於外資參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有不超過49%的限制,是否允許外商獨資或控股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從而獲得在境內管理人民幣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監管機關內部尚存在爭議。盡管香港恆生銀行在今年9月份已與深圳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申請合資設立由恆生銀行控股(佔70%)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但鑒於今年六七月份股災的發生和監管方對外國對沖基金在其中所扮演角色的調查,外資控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備案在近期內是否能開閘尚有很大的疑問。
但從長遠來看,允許外資以控股方式參與國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業務並無太大的懸念,一旦監管開閘,則契約型私募基金可為外資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打開一條重要的新渠道。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領域,雖然沒有對外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的直接限制,但如果外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直接投資,則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就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而言,外資管理人或其關聯方需要成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夥人才能執行合夥事務、行使對該私募基金的最終管理控制權;就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外資管理人或其關聯方需要成為私募基金的股東之一,才能參與基金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的成員之一,從而行使對該私募基金的最終管理控制權。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外資管理人無法找到純內資的關聯方,則須面臨國內對外資從事股權和證券投資的相關限制。
對於外資從事股權投資,過去主要通過依據在上海、北京、天津、重慶、深圳前海等地區開放的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政策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制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5];而對於外資從事證券投資,主要渠道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滬港通,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將其資本金及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6],故實際上外資是無法在國內直接設立或投資於證券投資私募基金的。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投資於其所管理的基金,而通過契約形式取得對私募基金的管理控制權,從而使得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構成和資金來源保持純內資。雖然目前公開渠道尚未發現有外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純內資契約型基金的實踐,但這可能不失為外資管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一條便捷之道。
但是,外資管理人所管理的內資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進行對外投資時,仍會面臨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制。如前所述,契約型私募基金無法以自己的名義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而需將外資管理人登記為基金所投資企業的出資人,而絕大多數監管部門對於企業性質的核查均以工商登記信息為准。
因此,外資管理人管理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如投資於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業(例如從事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即俗稱的ICP證)或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業務的TMT公司),則該等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名單中將出現外資管理人的名稱,從而會被認定為企業性質存在外資成分,進而導致被投資企業的業務經營乃至上市掛牌受到不利影響或限制。
㈢ 什麼是債券給我一些簡單易懂的解釋。
債券和股票不一樣,債券是要還的,歐債危機其實是一場違約危機,因為當初發行歐債的時候是得到了很多歐洲國家主權信用保障的,一旦違約,金融體系信用就大打折扣!國與國之間的債券是國際債券 山東羅盤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寧方毅
㈣ 名詞解釋--「債券」
債券(Bond)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措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又被稱為固定利息證券。
㈤ 誰能通俗的解釋一下債券
債券說白了就是一張債務憑證,可以看作是一張借條;通俗講,就是A想找B借錢,A就會給B一張債券,B支付債券等額的現金,規定期限後,A收回B手裡的債券,返還等額的現金,因此債券上面有約定的借款金額、期限、年利率(就是錢不是白借的,每年要給利息,利息的多少就用利率表示)。國家向老百姓或者企業借,就叫國債,企業、公司向老百姓或者其他投資者借就叫企業債、公司債。
當然,隨著市場的規范,現在的債券都標准化了,面值都是100元/張,必須經過正規途徑公開發行,而老百姓和企業等都可以用自由資金去購買,同時債券有期限,有些比較長,當購買債券的投資者急需用錢的時候怎麼變現?因此,一部分債券可以上市交易,跟股票一樣,拿到滬深交易所去交易,所以形成了價格,有時高於面值100元,即交易價格可能是110元,有時候低於面值,即90元;但是債券到期後,還是按面值100元兌換,債券跟股票不一樣是,股票最低交易1手是100股,而債券是1手是10張,大約就是1000元面值,債券每年還有利息收益,而股票沒有;債券實行T+0交易。
買賣債券的交易代碼、應計利息、年利率、期限、成交價、收益率等,可以查看和訊財經的債券頻道:http://bond.money.hexun.com/data/
下面這個網站你可以收藏。相關國債的發行信息它都會公布,在新債發行一覽表裡;裡面還有個債券課堂,你可以去學習一下。
參考資料:http://bond.hexun.com/
㈥ 怎麼解釋債券發行
發行條件 債券的發行者在發行前必須按照規定向債券管理部門提出申報書;政府債券的發行則須經過國家預算審查批准機關(如國會)的批准。發行者在申報書中所申明的各項條款和規定,就是債券的發行條件。其主要內容有:擬發行債券數量、發行價格、償還期限、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有無擔保等等。債券的發行條件決定著債券的收益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直接影響著發行者籌資成本的高低和投資者投資收益的多寡。對投資者來說,最為重要的發行條件是債券的票面利率、償還期限和發行價格。因為它們決定著債券的投資價值,所以被稱為債券發行的三大基本條件。而對發行者來說,除上述條件外,債券的發行數量也是比較重要的,因為它直接影響籌資規模。如果發行數量過多,就會造成銷售困難,甚至影響發行者的信譽以及日後債券的轉讓價格。
發行方式 按照債券的發行對象,可分為私募發行和公募發行兩種方式。私募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一般以少數關系密切的單位和個人為發行對象,不對所有的投資者公開出售。具體發行對象有兩類: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是與發行者有密切業務往來的企業等;另一類是個人投資者,如發行單位自己的職工,或是使用發行單位產品的用戶等。私募發行一般多採取直接銷售的方式,不經過證券發行中介機構,不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發行注冊手續,可以節省承銷費用和注冊費用,手續比較簡便。但是私募債券不能公開上市,流動性差,利率比公募債券高,發行數額一般不大。
公募發行是指公開向廣泛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公募債券發行者必須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發行注冊手續。由於發行數額一般較大,通常要委託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承銷。公募債券信用度高,可以上市轉讓,因而發行利率一般比私募債券利率為低。公募債券採取間接銷售的具體方式又可分為三種:①代銷。發行者和承銷者簽訂協議,由承銷者代為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者按規定的發行條件盡力推銷,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能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債券剩餘部分可退還給發行者,承銷者不承擔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債券,手續費一般較低。②余額包銷。承銷者按照規定的發行數額和發行條件,代為向社會推銷債券,在約定期限內推銷債券如果有剩餘,須由承銷者負責認購。採用這種方式銷售債券,承銷者承擔部分發行風險,能夠保證發行者籌資計劃的實現,但承銷費用高於代銷費用。③全額包銷。首先由承銷者按照約定條件將債券全部承購下來,並且立即向發行者支付全部債券價款,然後再由承銷者向投資者分次推銷。採用全額包銷方式銷售債券,承銷者承擔了全部發行風險,可以保證發行者及時籌集到所需要的資金,因而包銷費用也較余額包銷費用為高。
㈦ 債券的名詞解釋
債券是一種帶有利息的負債憑證。發行者承諾在未來的確定日期(通常在發行債券以後若干年),償還規定金額的本金,同時周期性支付一定的利息。
債券是由國家、金融機構、國際組織、工商企業,按照一定手續發行的。他們通過發行債券,直接向社會廣泛集資。債券性質如同借貸關系中的借據,但這種借貸關系證券化了。債券可以在中途轉讓,但借據一般不能轉讓。
債券的種類
債券的種類名目繁多,按不同的標准可劃分出許多類別的債券。以下是一些常見類型的債券。
浮息債券 (Floating rate bonds):與固定利息的債券不同,浮息債券的利率是根據公式以其它利率為基礎計算得來的。國際金融市場的浮息債券一般根據3個月或6個月的倫敦同業拆放利率(LIBOR)加上一定的利差進行浮動,隨著市場利率的變化而變化。
資產擔保債券(Assets-backed bonds):由債券發行者指定的資產或資產組合進行擔保的債券,這些資產可以是從應收帳款到抵押品的任何東西。
抵押債券 (Mortgage-backed bonds):有一系列抵押品作擔保的債券。
次級債券 (Subordinated bonds):指的是償還順序排在其它更高級債券之後的債券,這種債券的利率通常比高級債券要高。
可轉換債券 (Convertible bonds):允許投資者在特定的條件下將債券轉換成發行債券公司的其它證券,通常是普通股或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綜合了債務和股權的特徵,因而被稱作"混合證券"。
零息債券 (Zero coupon bonds):這是一種較為常見的金融工具創新。但是,稅法的變化影響了市場對它的熱情。零息債券不支付利息,象財政儲蓄債券一樣,按票面進行大幅折扣後出售。債券到期時,利息和購買價格相加之和就是債券的面值。零息債券的波動性非常大,而且還有一個不吸引人的地方:投資者的零息債券投資不會獲得現金形式的利息收入,但也要列入投資者的應稅收入中。
可提前贖回債券(Callable bond):在到期日之前,可以按照發行時的規定條件,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的債券本金。
㈧ 什麼叫債券怎樣去理解債券的意思
債券就是借條。你向張三借100塊錢,說下個月發薪水就還。張三覺得你不可信,就讓你寫張借條。張三說這100塊如果不借給你,買點襪子到夜市去賣還能掙5塊,所以他讓你寫明一個月後還100塊再加上5塊利息。 如果十天後,張三手頭緊,催交房租,他就把手頭的借條賣給李四103塊錢。因為有2塊錢可以賺,李四就會接受這個價格。你到了發薪水日子,就可以把105塊給李四,贖回借條。 就這么簡單! 復雜一些: 債券的概念: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措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券債務憑證。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又被稱為固定利息證券。債券通常包括以下幾個基本要素:1.票面價值;2.價格;3.償還期限。 債券的特徵: 債券作為一種債券債務憑證,與其他有價證券一樣,也是一種虛擬資本,而非真實資本,它是經濟運行中實際運用的真實資本的證書。從投資者的角度看,債券具有以下四個特徵:1.償還性;2.流動性;3.安全性;4.收益性。 債券的類型: 對債券可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並且隨著人們對融通資金需要的多角化,不斷會有各種新的債券形式產生。目前,債券的類型大體有以下幾種。 一、按發行主體分類有: 1.政府債券; 2.金融債券; 3.公司債券; 4.國際債券。 二、按償還期限分類有: 1.短期債券; 2.中期債券; 3.長期債券; 4.永久債券。 三、按利息的支付方式分類有: 1.附息債券; 2.貼現債券,又稱貼水債券。 四、按債券的利率浮動與否分類有: 1.固定利率債券; 2.浮動利率債券。 五、按是否記名分類有: 1.記名債券; 2.不記名債券。 六、按有無抵押擔保分類有: 1.信用債券,也稱無擔保債券; 2.擔保債券。 七、按債券本金的償還方式分類有: 1.期滿償還債券; 2.期中償還債券; 3.延期償還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