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際法的司法豁免原則
為產品的國際民事關系的發展是一個重要的當代國際法和復雜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的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問題已引起國家,不僅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國際法學者和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
國家豁免的國家豁免原則??是國際法的原則
得到確認的國家立法,司法實踐和國際條約,並在19世紀成為一個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在這個原則下,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理論,如域外國際禮讓,相互說,國家主權,等等。 [1]然而,各國主權平等和獨立國家的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不可侵犯性的理論。
國家豁免,也被稱為主權豁免的國家和他們的財產從外國法律,在外國法院的管轄范圍。國家豁免,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和稅收豁免。司法豁免權,其中包括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國家豁免的基本含義是:1。同意非外國的國家,一個國家的法院,應不招待在國外的被告的任何訴訟;一國接受了原告的訴訟在國外法院等,可以被直接相關受理的情況下國外的反申索; 3。一國法院不得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外國對。
國家豁免的原則,國家主權的延伸,是一項重要權利,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作為一個主權國家享有豁免權的國際交流,是一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只有堅持這個原則,以維護和鞏固國家主權的原則,以確保正常的,平等的主權國家之間和互惠互利的交流活動。
在另一國法院的同意,國家應訴訟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
管轄豁免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而不該國或該該國作為訴訟標的的財產。它包括的內容的豁免,豁免的國家,因為個人原因和特殊法律地位的國有產權屬物理。 [2]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由於所有權的主體,這一權利的任何一個主權國家,其物業的其他主權管轄的特殊法律地位的具有法人資格享受特殊的待遇。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外國公民,國家機關及其屬性(和領事財產),不得採取任何財產,應受到國家主權尊嚴不相容的措施,國有財產,無論在任何其他國家,特別的保護。應結合
管轄豁免的國家及其財產的理解,與從執行法律豁免權,豁免,否則,我們將不能夠完整,全面地掌握這個概念。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不唯一的區別,但免疫相關的,一方面,他們有明顯的差異,有不同的含義,並分別與不同的國際民事訴訟階段,放棄豁免,並不意味著放棄其他兩免。另一方面,他們也緊密相連的三個來自國家主權的原則,共同構成了作為一個整體的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原則,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的前提豁免,一個國家只有在其他國家享有管轄豁免,這是,當然,享受在國內法律程序的豁免和執行豁免,同樣,只有一個國家在另一個國家的法院放棄豁免司法管轄區提出的訴訟豁免和執行問題的豁免權。
國家作為國際法的原則和他們的財產,並享有管轄豁免的原則,國家主權,而不是例外的規則,[3來自任何的片面限制的做法是錯誤的。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這原則不容許合理的例外,這個例外發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場合。首先,各國一致同意放棄他的國家。通常被認為是一個國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的基礎上,放棄管轄權排除溪泉,他們的方法:1。明確所拋棄的有關規定,條約,合同; 2。發生糾紛或之後開始的行動,明示或暗示的放棄。中國在1980年參加在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油污損害承擔的義務,放棄管轄和執行豁免國有商人的判斷。應該指出的是,限制豁免的放棄豁免第三部分,這兩種根本不同性質的問題,不應該混為一談,前者是由主權國家採取的舉措,是行使主權的表現,而後者則是其他國家對一個主權國家,是一種侵犯主權,第二個是由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採取報復措施。根據對等的原則,當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及其財產權利的司法管轄豁免,按照國際法的失敗,與應有的尊重,其他國家都有權採取報復措施,不給它管轄豁免。
國家豁免的理論和實踐的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在國際法中,是一個非常復雜和極具爭議的問題,有關國家的政治,經濟利益和外交政策,從而對特定的應用,尤其是在發行的適用限制,國家學說和立法,司法實踐中存在嚴重的分歧。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早在20世紀,19世紀的結束,形成的理論和實踐的兩個主要類型。
(一)理論的絕對豁免權
說,理論的絕對豁免權,也被稱為絕對豁免主義,絕對豁免原則或絕對的豁免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外交豁免的外國除非所從事的行為的性質,無論豁免,須代表絕對豁免奧本海姆,海德,英國DAI插頭菲茨莫里斯,李斯特,德國,埃文魯普,比利時尼斯,以及前蘇聯波古斯拉夫喬姆斯基等理論。奧本海姆, 「國家平等的影響是任何國家都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另一國。因此,盡管該國可以在外國法院起訴,但一般不能被外國法院起訴,除非是自願提交給法院的管轄權。 「[4]海德絕對國家豁免了非常肯定,他指出,」一個國家,而不是任何其他國家的司法管轄權,並沒有他的同意,任何國家都可以起訴它,這是公認的學說。 「[5]
國際慣例,採取絕對豁免理論的一些國家早在16世紀,並於1668年第一個承認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判例。西方國家的19世紀初,通過其國內立法司法實踐中,逐步形成了系統的實踐相互給予管轄豁免。[6]當時,美國,英國是一個典型的實現絕對的豁免權。美國最高法院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1812年在著名的「交易」的情況下,有一個「主權國家完全平等和絕對獨立的」為捍衛主權豁免的基礎,拒絕政府其他主權國家法國船試驗[在未來7],美國已經採取絕對豁免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無一例外地給出了絕對的豁免權,直到1952年,這個問題的國家豁免政策的變化,其他國家,如英國,德國,法國,比利時和其他許多國家有相同的判斷,各國一致認可的,他們的財產享有管轄豁免。因此,年底前在19世紀,20世紀初,這個理論是幾乎所有的西方國家支持和廣泛在司法實踐中採用。目前,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國家和廣大第三世界國家的絕對豁免權。
(b)限制豁免理論的
限制豁免理論,也被稱為有限的豁免的學說,有限豁免的原則,限制豁免說或職能豁免說,外國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應考慮其行使職能可能會主張國家行為,根據其性質或目的分為主權行為,行為規則和非主權行為,交易權的侵犯或私人行為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的行為在他的國家的權利或公共法律行為享有豁免權,第二類行為是無權。採取限制豁免理論在19世紀後期,他們的代表伏羲樂,羅蘭,巴爾,愛富泰爾,魏斯,斯皮里,和菲奧雷。
國際慣例,在義大利的第一個放棄的絕對豁免的理論,限制豁免理論。那不勒斯最高法院的裁決,於1886年確立的原則,外國在純私法范圍內的問題,不可能要求豁免,[8]在1887年,義大利上訴法院還主張有管轄權行為外國政府作為民事法律的性能。[9]從那以後,荷蘭,比利時,埃及,瑞士,奧地利,羅馬尼亞,法國,希臘和其他國家法院的判決已經採取了限制豁免理論來處理國家豁免和他們的財產,1952年5月19日宣布:「大老信」的結論「追求主權豁免原則是有限制的,未來的政策國務院」,[10]這標志著從絕對豁免轉向限制豁免。 197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外國主權豁免法,限制主權豁免權,以法律的形式,1978年,英國頒布了」國家豁免法「。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新加坡,南非,巴基斯坦和其他國家還開發了國內也可以在這方面的法律。目前,奉行限制豁免西方工業國家,他們被分成的國內立法的形式,其理論編纂所訂定的國際條約有限主權豁免在這方面的國際條約:1926年「國有船舶豁免某些規則的公約「的統一,」布斯塔曼特法典,1928年,1933年的「羅馬公約」,1944年「民航芝加哥公約」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防止劫持航空器,國際油價污染損害1969民事責任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這兩種理論是不完善的,即使是在存在嚴重的缺陷或問題。絕對豁免權,限制豁免是不可靠的。特別是,理論在國際法上國家主權及其財產豁免,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並促進和維持正常的國際交往的原則,建立絕對的豁免權。然而,傳統的絕對豁免理論的需要要克服很多的缺點和不足之處:首先,該理論的科學性的字眼絕對豁免權。國家及其財產在外國享有「絕對的」豁免,太絕對國家豁免為原則的國際法律,允許合理的例外;其次,絕對豁免權的國有公司,企業享有國家豁免權的主體也偏向。這些頑固地堅持絕對豁免理論是不科學的,過時的。限制豁免理論不僅從理論上講,沒有根據的,並在實踐中是非常有害的:第一,國家主權的原則背道而馳的限制性豁免理論,忽略了國外的主權和尊嚴,更容易受到外國的抗議和報復,從而影響了正常的國際關系和破壞國際和平,二,限制豁免的主權和非主權行為劃分的的理論不科學的行為,和標準的分類的問題,在實踐中造成了極大的混亂,帶來勒索和濫用上訴風的,因此, ,國家豁免的理論必須是完美的。
我們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和實踐
中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大國,在國際事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執行政策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和實踐,更吸引了全世界的重視和關注。
從理論上說,在「文革」中的國際司法判例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是不足夠的重視,缺乏廣泛的研究,我們的國際判例法的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大量的研究工作,發表了許多文章和著作。自1979年以來,湖廣鐵路債券案有其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1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的內部狀態,這直接來自於國家的特殊法律地位的原則是主權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兩個國家由於特殊的法律地位的個人免稅額,也包括國有資產的豁免屬物。分為司法管轄豁免權,法律程序的豁免和執行豁免的豁免,本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企業做不享有豁免權; 3。取消排除或限制的豁免,獲得了一致的批評,但在同一時間,學者幾乎所有的,絕對的豁免權理論在實踐中已經越來越多的國家放棄了,尤其是在當代國參與在國際民事和商事活動的日益頻繁的情況下,從一個國家自己的利益的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不能使用。[11]
在實踐中,中國政府一貫主張的管轄豁免國家及其財產,並堅持國家主權豁免的原則,反對他國肆意破壞國家主權豁免原則的做法,並倡導當事人之間達成一個國際協議,以消除問題上的不同立場國家在有關國家的豁免權。一方面,主張,並堅持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它的行為,當然,享有的豁免權和財產,經同意,沒有任何外來的庭審中,在1949年的航飛機的情況下, ,1950年劉永好號「油輪的情況下,1953年的威爾??斯法哥銀行存款的情況下,195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貝克曼訴案件,在煙火的情況下,1979年,1979年,湖廣鐵路債券案於1989年光華寮視屬何情況而定,我們的政府表明的嚴正立場。另一方面,中國法院將不被接受起訴外國國家和政府的情況下。但是,中國從來沒有說明絕對主權豁免。堅持國家主權原則和國家主權豁免的前提下,根據正常的經濟交流的需要,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協議或其他形式的具體案件或某些事項放棄豁免權原則。我們的代表在聲明中由第六委員會第39屆聯大的報告,黃嘉華國際法律委員會,「在過去的,正如我們已經說過很多次,從來沒有所謂的絕對國家豁免,因為國家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同意自願接受外國法院的管轄,或因為雙方同意採取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司法解決,而不需要「[12]。與此同時,中國主張國家豁免的范圍的國有及國有財產的行為。我們嚴格區分國有及國有財產的行為與國有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私人行為和財產是不利於後者的國家,在國外享有司法豁免權,不需要。
另外的立法實踐和條約實踐中,同樣的性能,我們要求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外交實踐。目前,在具體的立法的國家和他們的財產沒有特殊的豁免,但提供的法律原則,如第239的民事程序法,人民共和國的中國,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外交特權和豁免的比爾「4,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的基本立場和主張,。條約」的做法,而堅持國家豁免原則??,承認,國家可以自願地放棄其豁免權,並想這樣一個豁免,以將奠定在該條約為基礎的國家的同意是可取的,如1958年的中蘇的商業和航海條約及配件有類似規定。此外,我們簽署或加入的國際公約,如1975年參與參加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79年至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1980年,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定國家豁免公約」,中國也是適用的。
新國際秩序豁免國家及其財產管轄下的理論的完美
交替之際的舊格局,未來的世界裡,去,應該建立什麼樣的國際新秩序,關繫到未來的世界和人類的命運,但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世界各國人民都渴望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秩序。基於歷史經驗和現實,我們主張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和平,穩定,公正,合理的國際新秩序。這個新秩序,包括一個新的政治秩序和經濟秩序,兩者密切相關,相輔相成的整體,在新的國際秩序的核心應該是所有國家的平等一員,不分大小,強弱,貧富,都是獨立的,是國際社會的。的基本內容的國際新秩序,包括:在全國擁有的權利以獨立選擇自己的社會,政治,經濟系統和路徑根據本國國情,任何國??家,特別是發展中是一個大國,不得干涉其他國家的內部事務,不應自己的價值觀,意識形態和發展模式對其他國家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任何國家不得不被任何借口侵略或吞並他國的領土,國際糾紛通過和平談判應該是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反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反對的結算國際爭端的戰爭,國際關系可能不被壓力大,是小,強欺弱,富人欺負的可憐,國際事務應該是世界平等參與協商解決可以不成為的壟斷的一個或少數幾個大國,任何一個國家應不尋求推強權政治4,改變舊的國際經濟關系,將其替換為一個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等價交換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建立一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不能脫離適當的法律原則,規則和普遍適用的形成。改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必然要推動建立一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理論在實踐中的絕對豁免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放棄了,特別是在現代國家參加國際民事和商事活動已變得更加頻繁的情況下,從一個國家的國際經濟交流自己的利益之間的發展,和它是不採用。此外,在實踐中,一個的黨國家限制豁免原則,他們認為不應該的行為或物業管轄的豁免,而其他國家,自己還忽略了實際的原則,堅持絕對豁免權,放棄彼此的國家相應的行為或該財產的管轄范圍,顯然是幾乎出了繭[13]。的限制性豁免權理論,刪除的豁免理論和批評是一致的。因此,國際法學者主張放棄的點查看的絕對豁免權,取而代之的是以下的措辭:國家及其財產在國際民事訴訟中享有司法豁免權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只有堅持這一原則,可以幫助保證正常,平等,互利,主權國家之間的交流。然而,這並不是說,堅持這個原則在民事活動中,可以通過條約,協議或合同,自願放棄,獲得不同的觀點和實踐兩個派系之間的妥協和調和[14],或者主張被遺棄的國家的原則,互惠的基礎上,決定是否給予豁免的管轄[15]的一個特定海外國家在條約或其他協議的情況下。
國際法律學者已經注意到了應對的司法管轄豁免的國家及其財產的理論是完美的,為了適應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需要。至於如何改善,但由於缺乏深入的研究,也沒有提供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筆者試談一些粗略的看法的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的完美。
必須完全克服的缺陷的絕對豁免的理論,並完全否定的限制免疫理論,雕刻出需要滿足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和世界的根本利益的,並可以被普遍接受的國際社會為解決國家管轄豁免的新途徑。
2。堅持的原則查看來自世界各地的做法,無論是實施的社會主義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的絕對豁免權,或西方發達國家實施限制的豁免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國家主權豁免。 ,主權國家享有豁免權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原則問題,而不是例外。提高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的理論,你一定要堅持國家主權豁免的原則,這是根本的位置和出發點,我們解決這個問題。
3。制定的國家豁免權的國際公約「。實踐證明,共同的談判是一種有效的方式,在現代國際社會達成共識,消除分歧,解決爭端和的問題。世界應該堅持的原則,國家主權豁免的基礎上,在平等的基礎上相互尊重,協商的精神,實事求是,求同存異共謀「,以務實的態度,充分協商,尋求各方共識,協議,可以接受,以便制定國家豁免的國際公約,以協調世界代表的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並使其收斂。國際公約國同意,自願進入或參與,反映各方的意志,明確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穩定的規范性和約束力,不僅有利於操作和有關國家之間的國家管轄豁免制度及其財產的問題,而且還有助於防止和避免此類糾紛的產生。因此,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國際條約作為世界上的調整,國家免疫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規范的,必須是「公約」的目標,國家的基本原則,權利和義務方面,國家主權豁免和程序,解決爭端的辦法和程序,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的規定。
註:
[1] [2]黃進:國家免疫反應的研究,中國大學的政治學和法律出版社,1987年4?5,2。
[3] [14]倪征燠熱:「關於國家豁免的理論與實踐」,載於1983年國際法年鑒「6,29。
[4] [11]李雙元主編的「國際私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459463?464。
[5]海德:「國際法」(1947年),第1卷,813?814。
〔6 - 府學理念:「國際法教程,警察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196頁。
[7]亨金沙克特:1980年版的國際法案例與材料」, 491至493。
[8]黃進:「在理論的極限狀態豁免權」,載「中國國際法年鑒」,1986年,279。
[9]韓正:國際私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83年, 134。
[10]美國國務院公報,1952年,26,984。
[12]「中國國際法年鑒,1985年,643。
[13]黎則銳:國家豁免的前瞻性審查「上載」中國年鑒「國際法」,1986年,250?251。
[15]李雙元主編的「國際私法(沖突的文件) ,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313頁至315頁。
原江海 - 1996年
Ⅱ 湖廣鐵路債券案
有個可老外買了湖廣鐵路的債券,新中國成立後宣布不承認,那老外就把中國政府告了。美國法院要求中國政府出庭應訴,中國政府不去,由此提出國家豁免權的問題
Ⅲ 美國1976年的《國有主權豁免法》是否適用湖廣鐵路債券案
美國人自己的說法是「依據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審判的湖廣鐵路債券案需要具有追溯力,但該法是否具有追溯力而適用於65年以前的案件,國會的意圖不明確」。
美國人自己都說得這么明白了,作為外國人再對人家的國內法指手畫腳總不是太好。至於到底是美國國會意圖真的不明確,還是阿拉巴馬州地方法院給自己找台階下,就隨它去吧。
Ⅳ 中央電大國際公法形成新測試上的題目 求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是享有豁免權的,因為國家主權豁免是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其根據是聯合國憲章所確認的國家主權平等原則,而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無可非議的享有司法豁免權。
(2)不適用,因為國際法原則不受國內法限制,美國國內法確立的主權相對豁免原則是不能限制國際法上的行為的
(3)、因為湖廣鐵路的欠債是1911年,清政府為了維護其反動統治和鎮壓中國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結在華劃分勢力范圍的帝國主義列強決定加快修建鐵路,由於財政危機只能向帝國主義所借的債務。因此,我國政府完全可以不承認這筆債務,這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而且也被國際法實踐所證明的。
我國政府在處理舊政府的債務時,也是堅決適用「惡意債務不予繼承」,這是久已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而「湖廣湖廣鐵路債券」實屬惡債,中國政府無義務繼承,因為中國政府與清王朝並沒有和平承接關系。
Ⅳ 法律大觸們,快幫幫我。湖廣鐵路債券案。1.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國際法中的什麼原則 該原則在各國司法實
1,主權豁免原則,據這一原則,任何國家的法院無權傳喚另一個主權國家的政府出庭
也就是說:任何一國的法院,是無權要求一個主權政府出庭受審。在國際上出現一國民間與他國政府間的矛盾時,本國政府多數是採取以外交的途徑來解決糾紛。
實際上,自二戰以後,根據聯合國相關條約和精神,主權國家發生國際糾紛時,主要途徑是包括外交協商的,但不包括戰爭及單方面的裁定,任何繞過聯合國採取的單方面行動都是非法的。
2,在本案中,中國政府的主張:第一,美國地方法院公然違背主權豁免原則;第二,新中國不是清政府,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宣布過一切過去的不平等條約新中國都不予承認(打掃干凈屋子再請客);第三,湖廣鐵路債券案本身就是一筆「惡債」,是不平等條約下的產物。
也就是說,新中國政府不予承認該債務,如果美國單方面對中國進行所謂的執行,中國有權採取對應的措施捍衛自身權利
而此時,恰好是中美建交不久,以及美蘇爭霸處於關鍵階段,美國從自身利益考慮,不願得罪中國,同時,因一起歷史遺留的案件與中國交惡也不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因此美國政府並不支持地方法院的判決,於是通過行政手段,要求地方法院撤銷缺席判決,以此緩和了中美關系。
Ⅵ 湖廣鐵路債券案 怎麼翻譯
Huguang railways bonds case
A case
In
1979, November, by
the American citizens Jackson nine holder toAmerican Alabama District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filed a lawsuit demanding repayment of their holdings, Chinesethe Qing governmentin 1911 issued "the railway bond principal and interest".USA District Court accepted the case, that is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 the defendant, the court willserve a ofthe summons and complaintsent to the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of China,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requirements to reply to thecomplaintwithin 20 daysafter the service
of the summons, or the "trial
by default". In this regard, Chinesegovernment according to the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hasto American government declared Chineseposition, but the district court American Alabamaon September 1, 1982made "in absentia" unreasonable requirements, Chinesegovernment more
than 4130 yuan to
the plaintiff to pay.
Ⅶ 關於湖廣鐵路債券案的具體內容
中國清末預備修建的湖廣鐵路是指「湖北、湖南兩省境內的粵漢鐵路」和「湖北省境內的川漢鐵路」。因這兩線鐵路都在湖廣總督的轄區范圍內,故稱「湖廣鐵路」。兩線鐵路的修建計劃,前者是由武昌起經岳陽、長沙至宜章,與廣東商辦的粵漢鐵路銜接;後者以漢口為起點,經應城、鍾祥、當陽至宜昌,由此抵達四川夔州(現稱奉節)。
清政府修建湖廣鐵路的目的在於便利用兵以鎮壓正在興起的南方起義維護其統治。為加快鐵路的修建,當時的湖廣總督張之洞受命督辦後,便向國際上籌措借貸,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簽了借貸合同,決定向德國的德華銀行借款。英、法兩國得知此事後也認為有利可圖,故通過抗議、照會對清政府施加壓力,強迫清政府接受它們的借款。這使清政府只好擱置中德的借貸合同,另於1909年6月6日與英、法、德三國草簽了借款合同。之後,美國又以「機會均等」擠進了該借貸合同。所以,湖廣鐵路的借貸合同最後是以清政府郵傳部大臣(盛宣懷)為一方,以德國的德華、英國的匯豐、法國的東方匯理等銀行和「美國資本家」(以下稱銀行)為另一方在北京簽訂。合同簽訂後,德、英、法、美上述銀行於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義發行「湖廣鐵路五厘利息遞還金鎊借款債券」(以下簡稱湖廣鐵路債券)600萬金英鎊。該債券利息從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國公民傑克遜等9人持有湖廣鐵路的上述債券。1979年11月,他們向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訴訟。要求償還他們所持有的湖廣鐵路債券本利1億美元外加利息和訴訟費。法庭受理了他們的訴訟。並於同年11月13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出傳票,指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黃華收。要求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於收到傳票後的20天內提出答辯,否則作缺席判決。中國外交部拒絕接受傳票,將其退回。
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關於湖廣鐵路債券案的審理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拒絕後,法庭於1982年9月1日對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訴訟費。
中國政府對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的判決拒絕接受,認為它是違反國際法的,是無效的。理由是依據國際法, 國家享有主權豁免,一國法院不得強行將外國列為被告。所以美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管轄權。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調查了湖廣鐵路債券的淵源,認定它屬惡債。
中圖政府據此理由與美國國務院進行了多次交涉。經過兩國政府官員的幾次會談,美國國務院決定干涉此案。美國國務院喬治·普·舒爾茨和國務院法律顧問戴維斯·魯賓遜分別於1983年8月11日和12日發表了聲明。中國接受了美國的建議,聘請了美國律師出庭申辯。律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絕對主權豁免;本案不屬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5條規定的「商業活動」;原告的傳票送達不完備;原告未能依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8(E)條的規定,證明被告具有責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償要求和權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決無效,要求撤銷缺席判決。另外,美國司法部向阿拉巴瑪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國利益聲明書」,要求法院考慮舒爾茨和魯賓遜的聲明,考慮美國利益支持中國的申辯。在美國政府的干預下,法庭重新審理了此案,做出新的決定,撤銷了原來的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之後原告又向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法院提起上訴和要求美國最高法院重新審理,未獲成功。致使此案於1987年3月9日告終。
Ⅷ 國際法案例 湖廣鐵路債券案
這事兒是倪征燠教授在外交部擔任法律顧問時經手辦的,他2003年去世了,王鐵崖教授也去世了,今年韓德培教授也去世了,問誰呀?自己研究吧。
印象,我政府當時以主權國家司法豁免為由要求美國政府幹預,人家說司法獨立,行政不能幹預司法。我政府就以主權國家不受外國司法審判為由,不答辯,不出庭。人家缺席審判,並揚言強制執行我在美國因原無外交關系被長期凍結現正要解凍的資產,我政府才讓司法部派人去特別出庭。當時報道沒說美國政府配合了,也沒說請了美國律師。我方除說主權國家司法豁免外,還說是惡債。好像說惡債的證據有二:一是李鴻章還是張之洞向皇上和太後的奏摺,說廣東有孫逸仙的革命黨造反,四川民眾也在蠢蠢欲動,如不趕緊修鐵路,一旦出事,派兵來不及,此乃惡意舉債。我政府乃革命政府,不能繼承鎮壓革命的惡債。二是美國國會的辯論記錄,有的議員反對向清國放債,有的贊成放債,贊成派對理由是只有支持清國修湖廣鐵路,美國貨才能更多更快的運到清國腹地,那裡的礦產才能運出來,這是以侵略、掠奪為目的是惡意放債。被侵略、掠奪國家政府不能償還這個債。人家法院既要顧及自己國家的宏觀利益,不宜過分得罪中國,又要給政府面子,還要給債權人和法院自己留臉面,於是說借錢修鐵路是商業活動,既不能享受司法豁免,也不能說是惡意行為,但過訴訟時效啦,裁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