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可轉債:債券與權證是相結合的,也就是說賣出債券的同時必然伴隨著轉股。賣出和轉股兩個動作同時完成。
分離可轉債:債券與權證完全分離,二者沒有任何關系。相當於你持有一份債券,另外持有一份權證。在賣出債券的同時可以不實現轉股。你完全不必考慮二者的關系,就按債券和權證各自的特徵進行操作就可以。
你是股票持有者的話沒有必要考慮這個問題。就像你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那個公司同時也發行債券和權證,這樣的公司很多。至於債券和權證對於股價走勢的影響另當別論。
Ⅱ 從融資角度看,可分離債券與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可分離債券:可分離債券,又稱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它是指上市公司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同時附有認股權證,是公司債券加上認股權證的組合產品。
2、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
二、優點不同
1、可分離債券:
(1)單筆分離轉債的發行規模較大,屬於證監會鼓勵方式,因此容易得到發審會通過;
(2)通過附帶贈送股本權證後,分離轉債債券部位的債權融資成本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離債的年限超過一半都是6年;
(3)權證行權價格的溢價幅度相比傳統轉債普遍較高,唐鋼和武鋼溢價高達20%,股權融資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過行權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終的股本攤薄比例並不與發行規模直接相關,公司可控制的餘地上升;
(4)如果股本權證最後行權,公司相當於實現了兩次融資.
2、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2)可分離可轉換債券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
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Ⅲ 什麼是可分離交易可轉債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全稱是「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附認股權的公司債券是公司發行的附有認購該公司股票權利的債券。這種債券的購買者可以按預先規定的條件在公司發行的股票時享有優先購買權。預先規定的條件主要是指股票的購買價格、認購比例和認購期間。
Ⅳ 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券之間的區別
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一般可轉換公司債券之間的區別:
權利載體不同;
行權方式不同;
權利內容不同。
Ⅳ 什麼是分離交易可轉債,它和非分離交易可轉債有什麼區別
分離交易可轉債是一種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可分離為純債和認股權證兩部分,賦予了上市公司一次發行兩次融資的機會。分離交易可轉債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
2006年末出台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首次將分離交易可轉債列為上市公司再融資品種,並對其發行條件、發行程序、條款設定等方面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
區別:
一、發行資金成本不同
兩者的認股權均具有促銷公司債、降低發行公司利息負擔的作用,因為普通可轉債本身只是一個產品,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則更近似兩個產品,所以普通的可轉債的發行成本通常較可分離交易可轉債要低。
二、投資者的資金量佔用不同
對投資者而言,行使可分離交易可轉債所附帶的認股權時必須再繳股款;而普通的可轉債在轉換成股票時則不需要再繳納股款,投資資金較容易控制。因此,投資可分離交易可轉債並且行權,會佔用投資者更多的資金。
三、贖回條款存在與否的不同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權證與公司債部分在上市之後分離的特徵,使得發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公司無法用任何發行條款去強制或約束投資人去行權,而只能用一些策略誘使投資人提前行權。至於普通的可轉債就可採用贖回條款強制投資人行使轉換權利。
四、對發行人財務結構的影響不同
普通的可轉債在轉換股票時,公司的負債自然減少。但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即使認股權被行使,該發行公司對債券的債務也將持續至債券期滿為止。。
五、行使比例不同
普通可轉債在轉股市,可轉債的面值和轉股價決定論可以轉股的數量,而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依條款規定的行使比例認購新股,認股數量與債券面值無關,只與契約條款的規定有關。
六、交易形態不同
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對於發行人而言是發行兩種有價證券;而發行普通可轉債就是一種有價證券。
七、認股權的存續期限不同
我國即將面市的可分離交易可轉債中,認股權證的存續期與較公司債的存續期要短,因此,認股權證處於價內的機會較普通可轉債的權證部分要低,時間價值占認股權證價值的比重會更大。
(5)可分離可轉換債券擴展閱讀:
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優勢:
第一,投資者可以獲得還本付息,由此給發行公司的經營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
第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低於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通過轉股或轉讓權證在二級市場上套利,而毋須擔心發行人在股票市價升高時強制贖回權證;而當認股權證行使價格高於正股市價時,投資者可選擇放棄行使權證,而權證往往是發行人無償贈予的。
Ⅵ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與一般可轉債(附認股權證債券)的區別
1.發行成本不同,兩者都有促進債券發行,降低債券利率的作用(附有認股權),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由於由債券和認股權證兩部分構成,因此發行成本高。
2.分離交易可轉債能夠實現二次融資。一般可轉債在轉化為股票時,不需要再支付購股款,資金是初始購買債券的成本,只實現一次融資。分離交易可轉債在行使認股權時,必須再繳納認股款。實現了二次融資。
3.認股決定因素不同。一般可轉債的認股數量,取決於可轉債的面值和轉股價,分離交易的可轉債主要取決於認股權的規定,與債券價值無關。
4.存續期不一致。一般可轉債認股權與債券存續期相同,但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權證存續期不超過債券存續期,且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
5.對發行企業的負債股權結構影響不同,一般可轉債執行認股後,減少發行企業負債,增加權益;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債券部分要繼續存在,直至償還。認股權行使將增加權益。
6.條件不一致。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
Ⅶ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與普通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1.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
2.分離可轉債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有利於發揮發行公司通過業績增長來促成轉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轉債發行人往往不是通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而是以不斷向下修正轉股價或強制贖回方式促成轉股而帶給投資人的損害。且上市公司改變公告募集資金用途的,分離交易可轉債持有人與普通可轉債持有人同樣被賦予一次回售的權利,從而極大地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3.普通可轉債中的認股權一般是與債券同步到期的,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並非如此。分離交易可轉債「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因為認股權證分離交易導致市場風險加大,縮短權證存續期有助於減少投機
Ⅷ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與普通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1.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它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
2.分離可轉債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有利於發揮發行公司通過業績增長來促成轉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轉債發行人往往不是通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而是以不斷向下修正轉股價或強制贖回方式促成轉股而帶給投資人的損害。且上市公司改變公告募集資金用途的,分離交易可轉債持有人與普通可轉債持有人同樣被賦予一次回售的權利,從而極大地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3.普通可轉債中的認股權一般是與債券同步到期的,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並非如此。分離交易可轉債「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因為認股權證分離交易導致市場風險加大,縮短權證存續期有助於減少投機
Ⅸ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條件有哪些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債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規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等。
Ⅹ 分離式可轉換債券的六大誤區
分離式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新興的融資工具,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有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影響著中國資本市場健康、有序地運行。
誤區一
部分企業可分離債券的發行目的有「圈錢」嫌疑,分離式可轉換債券具有「一次發行,二次融資」,低成本高效率,低風險高收益的優勢。正確利用可分離債券融資,可以分階段募集到生產急需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穩定正股價格,降低股權稀釋效應,改善企業資本結構,享受稅盾效應和較低的票面利率,大大節省當期財務費用。縱觀融資企業,在充分享受發行可分離債券融資好處的背後,有些行為不免讓人質疑其融資目的。
債券發行額遠遠大於企業凈利潤,權證發行額達到了規定的上限(規定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誤區二
可分離債券的發行時機選擇不當發行時機的選擇,對融資成功至關重要。一般而言,股市震盪或上行,債市低迷、權證市場火爆,可分離債券的發行容易成功;債券可以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權證也易於行權;股市低迷,債市趨勢向上,可分離債券的發行也會成功;股價有上行空間,易於行權獲利,債券市場也易獲利,對投資者有很大的吸引力。市場資金面充足,利於發行。投資者傾向也會直接影響債券發行。經觀察就會發現,有的企業發行可分離債券時機選擇不當,與市場規律背道而馳。
不少企業在股市高市盈率時密集發行,低市盈率時卻不敢發行。
可分離債券是在交易所市場進行交易,交易所市場資金面的承受力有限。
誤區三
可分離債券的票面利率取值過低,從2007年下半年的分離債發行來看,其顯著趨勢是債券利率越來越低,權證越送越多。2008年發行可分離債券的8家企業,7家票面利率都是0.8%.而同期:一年期的銀行利率是4.14%;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5.85%;3~5年期中期票據利率為5.3~5.5%;5年期普通可轉債券利率為1.0~2.8%;5~10年期公司債券利率是5.2~8.0%;可分離債券的期限一般5~6年。相比之下,票面利差較大。
低票面利率可分離債券,一上市就要折價,而折價部分的損失由權證部分補償。發行該種可分離債券,投資者和發行方的雙贏是建立在一個價值和價格都存在較大偏離的權證市場之上。過低利率,加大權證市場的博弈壓力。
2007年至2008年5月,央行共9次提高存款准備金率,6次加息。在央行利率敏感期,雖然可分離債券的權證部分受正股走勢的影響較大,但它的純債部分和其他公司債券一樣,因加息而有所下跌。由於它是3個市場的產物,會帶來一系列較大的負面效應。
隨著中國債券融資品種的增多,浮息債券的盛行,CPI的居高不下,低票面固定利率的可分離債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會越來越弱,影響債券的發行。
誤區四
可分離債券條款設計趨同化,單一化可分離債券在中國剛剛起步,其發行條款主要受《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約束。較之國外,各上市公司在發行條款的設計上存在著趨同性過高,類型單一的問題。
以利率設計條款為例。中國可分離債券的利率設計,走勢起伏不大,波段不夠鮮明,不同時點的利差也欠突出。雖然該管理辦法對發行企業的信用評級做出規定,但縱觀上市發行的可分離債券,其信用評級基本都是AAA,區別不大,彼此間的利率很難直接比較,難以准確反映發行利率的動態變化。加之,發行人對於成本往往會相互比照,因此,除非市場發生較大的變化,其利率一般都有一定程度的趨同性。
再者,不管股市、債市走勢如何,發行企業都將純債券融資額與權證融資額等額發行,債券利率全部雷同;權證期限過於單一,僅有一年與二年之分;行權價格固定,不可修正。趨同、單一的條款設計,從企業融資和市場發展的角度來說是低效的,無任何應變空間。它直接導致發行主體單一、融資途徑狹窄、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等缺陷。
誤區五
對可分離債券融資風險認識不足可分離債券屬於混合型證券,兼具股票、債券和期權的融資特性,存在一定風險,許多發行企業對此認識不足。
一是低票面利率風險。
二是還本付息風險。
三是行權風險。
四是權證市場風險。
五是股本稀釋風險。
六是融資品種選擇風險。
誤區六
可分離債券發行主體行業分布不合理最新的財務數據統計發現,中國滿足分離債券發行規定的上市公司只有100多家,它們主要分布在電力、房地產、鋼鐵、公路鐵路、化工、煤炭和汽車製造等行業。在發行初期,更多地集中在鋼鐵業,隨著發行可分離債券上市公司的增多,發行主體的行業才開始多樣化起來,如石化、通信、金融保險等,但依然有限。
這是因為《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證交所的對發行可分離債券公司嚴格的條件限制,使很多較好的中小上市公司排除在外。它限制了可分離債券的發展,沖擊了市場的資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