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屬於債權
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是屬於屬於債權。
1、《物權法》草案裡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並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採納。
2、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准,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
《物權法》第2條,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117條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賃不屬於用益物權范疇。
另,《民法通則》第84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房屋租賃,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僅限於房屋本身,而不是對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權。
(1)租賃是債券還是用益物權擴展閱讀:
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1、權利的效力不同
債權與物權具有下列區別:1.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 2.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於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3.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
2、時效性不同
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則無。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不能永久存續,它可因清償等原因而消滅。債的當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導致債的消滅。而物權尤其是所有權,其性質為支配權,只要標的物存在,權利就存在,法律上沒有期限的限制。
3、權利的性質不同
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主體(債務人)主張。即使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得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該第三人也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構成侵害債權,債權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關系,向侵害債權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的義務主體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負有不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和不侵害物權人的物權的義務,因此物權能向一切他人主張。在此意義上,債權又可稱為對人權,物權又可稱為對事權。
Ⅱ 借用權究竟是債權還是物權,與租賃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借用權是物權,屬於用益物權。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借用權與租賃使用權的區別如下:
一、是否有償不同。
租賃是有償使用;借用是無償使用。
二、合同性質不同。
借用合同應屬實踐合同,只有實際借用後出借人與借用人間才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將借用物提供給借用人後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銷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租賃合同屬於諾誠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三、權利義務不同。
出借人的權利是於合同終止時得要求借用人歸還借用物。
出借人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出借人故意隱瞞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借用人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終止後應及時歸還借用物。借用人違反義務的,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
租賃人的權利是要求出租人交付標的物,義務是支付租金。
Ⅲ 租房子是屬於債權還是用益物權
您好,用益物權屬於物權。你做為承租人,對租的房子享有用益物權,是對物。而債權是指對房主而言的,是對人。
Ⅳ 買賣不破租憑中,租憑是用益物權還是債權
用益物權是以物的的收益,使用的,買賣不破租賃當時屬於債權了,是由合同法裡面的租賃合同來調整的,是有名合同撒,出租人和承租人,有債的相對性在裡面屬於債權
Ⅳ 租賃是債權還是他物權
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租賃合同體現了出租人作為所有權人對所有物行使處分權。他物權是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希望可以幫到你!
Ⅵ 請解釋一下用益物權和租賃使用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租賃權,又稱「使用收益權」。是指承租人依照財產租賃合同,在租賃物交付後,對租賃物所享有的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佔有權利的總稱。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Ⅶ 租賃權是用益物權嗎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租賃權在一定范圍內有上述三項權能,比如租賃他人的土地,那就應該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
Ⅷ 請問不動產租賃使用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為什麼
《物權法》草案裡面用益物權也沒有包括房屋租賃權,物權是法定的,不是約定的,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當事人不可以自行創設。認為租賃權是物權的,只是學術界的爭論,並沒有為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所採納。 另外,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以登記為准,而房屋租賃權僅需要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登記。 當然,租賃權現在越來越具有物權化的傾向,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如果物權化的傾向進一步強化的話,國家當然會將其納入《物權法》的體系,作為一種新的物權種類來對待。
Ⅸ 出租是用益物權還是債權
是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
Ⅹ 租賃權為什麼不屬於用益物權
咱也沒搞懂。按照用益物權的定義:利用他人的物,給自己增加收益的權利就是用益物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土地是集體的,自己承包經營獲得收益,所以是用益物權;
2、建設用地使用權中,建設用地是國家的,國家劃撥,或者企業轉讓、拍賣獲取使用權,所以是用益物權;
3、宅基地使用權,土地也是國家或者集體所有,自己用給自己增加收益,所以是用益物權;
4、地役權中,土地同樣是國家或集體的,只不過是他人正在使用,自己需要利用為自己增加收益,所以是用益物權;
5、其他如國家所有的土地、資源、礦山等等,只要為自己增加收益,也屬於用益物權。
但是租賃權,就是沒想通,比如房屋租賃權中,房屋不動產不屬於自己所有,是自己租下來開店賺錢,繳納租金,好像是用益物權,但是租賃活動中,一旦租賃合同成立,就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是債權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