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前言: 什麼是優先權債務
法律優先權不是建立在當事人的協議之上,而是建立在法律的直接規定之上。特別債權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一般來說,抵押和質押的效力優於債權的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❷ 優先股 普通股 和 債券 的區別
1. 收益不同:優先股收益不受公司經營狀況影響,普通股收益主要看公司經營狀況。
2. 權利不同:優先股通常沒有參與公司管理決策的權利,普通股有。
3. 資產分配順序不同:公司破產清算時,優先股清償順序在普通股之前。
4. 退股情況不同:優先股和普通股都不能退股,但優先股可回售給公司。普通股只能在二級市場上變現。」
❸ 債券具有利潤分配優先權嗎
債券是債權,沒有利潤分配權。
債權人只有要求到期償還資產本息的權利,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❹ 什麼是優先順序債券
優先順序債券是指該類債券的持有人在借貸機構清盤時,具有比其它債券持有人優先索償之權利。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4)債券的優先權擴展閱讀:
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
1、償還性
償還性是指債券有規定的償還期限,債務人必須按期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
2、流動性
流動性是指債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場的實際狀況,靈活地轉讓債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實現投資收益。
3、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對穩定,不隨發行者經營收益的變動而變動,並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債券能為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收入,即債券投資的報酬。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債券收益可以表現為三種形式:
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
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三是投資債券所獲現金流量再投資的利息收入。
❺ 債券 優先股 普通股 這三者的區別
1.債券的含義:
券是國家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規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此,債券包含了以下四層含義:
1.債券的發行人(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是資金的借入者;
2.購買債券的投資者是資金的借出者;
3.發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時期還本付息;
4.債券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2.優先股:
優先股是相對於普通股 (ordinary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3.普通股:
普通股:( ordinary share、common stock)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它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❻ 債權優先受償權
債權優先受償權即非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它是一種不表現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權能的優先受償權,故稱狹義的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❼ 什麼叫"為債權的債權"的優先原則這是債券優先於物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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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企業債券具有股利分配的優先權嗎
企業債券不參與股利分配,只能按債券票面利率獲得利息收入。
❾ 優先股和債券的區別是什麼
優先股和債券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
優先股是享有優先權的股票。優先股的股東對公司資產、利潤分配等享有優先權,其風險較小。但是優先股股東對公司事務無表決權。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一般來說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先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通過優先股的贖回條款被公司贖回,但是能穩定分紅的股份。所得無解釋的股份。
2、法律屬性不同
這是優先股與債券的根本區別,優先股的法律屬性還屬於股票。當然,根據我國現行的會計准則和國際做法,發行人優先股作為權益或者負債入賬需要由公司和會計師視優先股的不同條款,對是否符合負債或權益的本質進行判斷。
這種靈活性也為滿足不同發行人的需求提供了空間,發行人可以通過不同的條款設計實現公司優先股在權益或負債認定方面的不同需求。
3、收益不確定性
在公司出現虧損或者利潤不足支付優先股股息時,優先股股東相應的保障機制包括:如有約定,可將所欠股息累積到下一年度;恢復表決權直至公司支付所欠股息。
而對於債券持有人而言,定期還本付息屬於公司必須履行的強制義務,如果公司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會構成違約事件,公司有破產風險。因此從風險角度來說,優先股的股息收益不確定性大於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