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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的名詞解釋

發布時間:2021-11-29 00:45:59

債券的名詞解釋

債券是一種帶有利息的負債憑證。發行者承諾在未來的確定日期(通常在發行債券以後若干年),償還規定金額的本金,同時周期性支付一定的利息。

債券是由國家、金融機構、國際組織、工商企業,按照一定手續發行的。他們通過發行債券,直接向社會廣泛集資。債券性質如同借貸關系中的借據,但這種借貸關系證券化了。債券可以在中途轉讓,但借據一般不能轉讓。

債券的種類

債券的種類名目繁多,按不同的標准可劃分出許多類別的債券。以下是一些常見類型的債券。

浮息債券 (Floating rate bonds):與固定利息的債券不同,浮息債券的利率是根據公式以其它利率為基礎計算得來的。國際金融市場的浮息債券一般根據3個月或6個月的倫敦同業拆放利率(LIBOR)加上一定的利差進行浮動,隨著市場利率的變化而變化。

資產擔保債券(Assets-backed bonds):由債券發行者指定的資產或資產組合進行擔保的債券,這些資產可以是從應收帳款到抵押品的任何東西。

抵押債券 (Mortgage-backed bonds):有一系列抵押品作擔保的債券。

次級債券 (Subordinated bonds):指的是償還順序排在其它更高級債券之後的債券,這種債券的利率通常比高級債券要高。

可轉換債券 (Convertible bonds):允許投資者在特定的條件下將債券轉換成發行債券公司的其它證券,通常是普通股或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綜合了債務和股權的特徵,因而被稱作"混合證券"。

零息債券 (Zero coupon bonds):這是一種較為常見的金融工具創新。但是,稅法的變化影響了市場對它的熱情。零息債券不支付利息,象財政儲蓄債券一樣,按票面進行大幅折扣後出售。債券到期時,利息和購買價格相加之和就是債券的面值。零息債券的波動性非常大,而且還有一個不吸引人的地方:投資者的零息債券投資不會獲得現金形式的利息收入,但也要列入投資者的應稅收入中。

可提前贖回債券(Callable bond):在到期日之前,可以按照發行時的規定條件,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的債券本金。

⑵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攤余成本的名詞解釋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含權債券 這種權利可以讓債權人在行權期間轉為股票 也就是變債權為股權
攤余成本是債券後續計量的一種普遍方式
大體上:初始為債券價格,第一期是債券價格+利息調整-票面利息,第二期為第一期攤余成本+利息調整-票面利息
對於固定利率債券,票面利息固定,等於面值*票息率。
利息調整是債券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這里的實際利率不等於票面利率,而是根據債券價格,票息,面值,債券期限計算的一個內含利率。

⑶ 回售可轉換債券名詞解釋

就是在某特定條件下,投資者可向發行者回售其持有的可轉換債券權利。這種條件一般是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在某一特定時點持續或符合某時間段內有多少個交易日其標的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70%(這個具體要看債券的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債券募集款項違反招募時所規定的使用范圍之類的情況下而觸發債券的回售條款時,投資者才擁有向發行者回售其持有的可轉換債券的權利。

⑷ 什麼是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指在特定時期內可以按某一固定的比例轉換成普通股的債券它具有債務與權益雙重屬性屬於一種混合性籌資方式由於可轉換債券賦予債券持有人將來成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因此其利率通常低於不可轉換債券若將來轉換成功在轉換前發行企業達到了低成本籌資的目的轉換後又可節省股票的發行成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可轉換債券應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行公司應同時具備發行公司債券和發行股票的條件 目前在深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轉換債券是指能夠轉換成股票的企業債券兼有股票和普通債券雙重特徵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有轉股價格在約定的期限後投資者可以隨時將所持的可轉券按股價轉換成股票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是年均利息對票面金額的比率一般要比普通企業債券的利率低通常發行時以票面價發行轉換價格是轉換發行的股票每一股所要求的公司債券票面金額返回銀率網新首頁 【獨家稿件及免責聲明】凡註明 「銀率網」來源之作品(文字、圖片、圖表或音視頻),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轉載。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文章中所載的信息材料及結論只提供用戶作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

⑸ 名詞解釋:債券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人們對債券不恰當的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

⑹ 可轉換債券是什麼

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

可轉換債券發行之時,明確了以怎樣的價格轉換為普通股,這一規定的價格就是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也稱轉股價格),即轉換發生時投資者為取得普通股每股所支付的實際價格。

轉換價格通常比發行時的股價高出20%∽30%。轉換比率是債權人通過轉換可獲得的普通股股數。可轉換債券的面值、轉股價格、轉換比率之間存在下列關系:

轉股價格=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比率。

例 A公司20×0年發行了12.5億元可轉換債券,其面值1000元,年利率為4.75%,2010年到期。轉換可以在此前的任何時候進行,轉換比率為6.41。其轉股價格可以計算出來:

轉股價格=1000/6.41=156.01(元)

這就是說,為了取得A公司的一股,需要放棄金額為156.01元的債券面值。

(6)可轉換債券的名詞解釋擴展閱讀:

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

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

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

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

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⑺ 可轉換債券是什麼意思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型證券,是公司普通債券與證券期權的組合體。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按照事先規定的價格或者轉換比例,自由地選擇是否轉換為公司普通股。
可轉換債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可轉換債券,一類是可分離就交易的可轉換債券
參考:http://www.dongao.com/zjzcgl/cwgl/201503/223407.shtml

⑻ 什麼是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參見:可轉換信用債券,convertible debenture。
特徵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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