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債權債務關系中的留置權如何解釋
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僅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中發生的債權。其取得須滿足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有:須債權人法律 教育網原創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指債權的發生與留置物佔有取得是基於同一合同關系或同一生活關系。消極要件有:對動產的佔有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該佔有必須是合法佔有;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
留置權的效力主要在於掌握留置權人享有:留置財產的佔有權、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權和優先受償權。
『貳』 留置權為什麼不能作為侵權之債的擔保 最好能舉個例子.......
1、我國《物權法》、《擔保法》里均未將留置權規定為擔保物權,即從現行法律講,留置權擔保不合法;
2、法理的角度看,留置權是侵權行為發生時產生、實施、享有的,不能提前預設和享有,這是留置權本身特殊性決定的。如修理自行車,修好後對方不給錢就可以留置自行車,但修車時是無法享有留置權的,因為侵害未發生,享有留置權的條件不具備;在其他侵權案中,沒有物品在手,無法留置,有物品在手可以直接質押擔保,不用留置。可見,留置權的設計初衷就是一種事後救濟的方式,沒有提前預設的保障功能。
『叄』 什麼是留置權
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留置權的主要特徵如下:
第一,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二,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
第三,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
第四,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二、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
第一,債權人佔有動產。
第二,佔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系。
第三,債務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債務。
《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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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留置權: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
【答案】C
【答案解析】
留置權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債權人對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的優先受償。A項丙有權留置該物品;B項中乙對甲工廠里的機器設備不屬於已合法佔有.故乙對其無留置權;D項中李某對已合法佔有的孫某的這一批產品有留置權。故選C。
『伍』 什麼是留置權,債權人可以放棄留置權嗎
留置權是民法中的一種權利,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說修理廠修理你的汽車,如果你沒有付修理費,修理廠有權利臨時佔有你的汽車不還,直至你償還修理費為止。 二.債權人可以放棄留置權嗎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認了當事人可以約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權。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擔保法》司法解釋進一步作出了當事人可以約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權。該解釋107第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留置是債權人以繼續佔有控制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留置權是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享有的權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換價值的效力。留置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債的擔保方式,實質上是法定質權。留置權的取得條件、適用范圍、擔保范圍和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實現、消滅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這是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的區別之一。 既然留置權是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也可以預先拋棄留置權。法律雖然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設定留置權,但是,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允許當事人預先排除留置權的行使正是基於這一理由。 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排除留置權的,債權人在留置權條件成立時也不能留置該物,只能採取其他措施來實現自己的債權,即使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