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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業務決策機制不合理等

發布時間:2021-11-24 23:04:35

1. 債券投資中,債權方不參與企業管理,無決策權,為何屬於投資呢

投資分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投資的對象不同,所承擔的風險收益也不同。債權投資主要是到期收本收息,是債權人的角色。

2. 一簡答題(2題,50.0分) 2 甲公司為建造專用生產線籌集資金而發行債券相關業務如

甲公司為建造專用生產線籌集資金而發行債券相關

3. 企業決定是否進行債券投資,主要考慮的因素有

主要考慮的因素有:
1、債券投資收益率的高低
2、債券投資的可行性
3、債券投資的其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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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業銀行債券投資業務的風險管理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哪些方面

《商業銀行法》第59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訂本行的義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商業的各項業務都具有很大的風險性,特別是貸款業務,如果管理不嚴格,制度不完善,商業銀行的經營安全就會受到威脅,可能導致信用危機的產生。所以商業銀行必須建立、健全完善、嚴格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信貸資金管理暫行方法》規定,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貸款審查審批制度、完善信貸風險准備制度等。為此,商業銀行要根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起貸款責任制和資產風險管理制度,對貸款企業要建立科學規范的信用評級制度,對各類新增貸款和投資項目要認真進行市場調查和預測,進而確定資金投向和調整結構的著力點。此外,要建立貸款三查、崗位分離和審貸職能分離制度,健全貸款制約機制。要積極利用現行的呆帳准備金制度,盡快將呆帳核銷工作開展起來,力爭使每年提取的呆帳准備金能按規定用於呆帳貸款的核銷,防止風險積累。要實行國際通行的風險度管理辦法,參照巴塞爾協議,用量化指標預測和評估各類貸款風險度,據以作為考核貸款質量、劃分貸款審批許可權的依據。 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制度涉及以下內容: (1)業務管理制度。即要求商業銀行貫徹實施其業務活動規則,包括建立、健全儲蓄利率管理制度;建立抵押貸款的保證貸款制度;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加強建立經營效益的考核制度;建立各項會計結算管理制度。以使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 (2)建立現金管理制度,即商業銀行根據的授權,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付活動,即對使用現金的數量和范圍進行控制和管理制度。商業銀行在經營活動中要對現金業務進行監督,對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和現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和檢查,通過制定本行的現金管理制度,來完成現金管理任務。 (3)建立各項安全防範制度。商業銀行有大量的現金、外幣和有價證券,為了防止社會不法分子的違法犯罪活動,和商業銀行內部員工的不法行為,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防範制度以確保資金安全,具體包括對現金庫、銀行帳務、保管箱及消防、安全保衛等方面的防範措施。

5. 我國的市場經濟機制中存在什麼問題

資本市場結構方面的問題

1、投資主體結構不合理

我國資本市場投資主體結構不合理,投資者現在還是以個人投資者為主,機構投資者數量相對來說較少,兩者比重相差較大。個人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主要是以投機為主,其投資行為取決於個人對證券產品的投資偏好,這種投資偏好的市場隨機性很強,增加了不穩定性;而機構投資者則更注重對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選擇策略投資對象進行理性的價值投資,是穩定資本市場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市場上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還比較弱小,難以適應投資的機構化的需要,阻礙了這種穩定資本市場功能的發揮。

2、上市公司結構不合理

(1)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①國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過於集中,導致「一股獨大」現象;②公眾流通股的比重非常低,絕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③流通股過於分散,機構投資者比重小;④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不是自然人,通常是一家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合理導致了多方面的問題:由於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國家股和法人股就始終占上市公司股份的主要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國有企業雖經改制而成為股份公司,實質上仍然是原來的國有企業,很難期望它能真正轉換經營機制。這樣,上市雖然有助於企業在市場上直接得到資金從而緩解經營困難,但長期來看對其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未必理想。同時,在國家股和法人股始終佔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流通股規模較小,很容易形成機構大戶操縱市場的局面,並且由於國有股不能自由地交易和轉讓,由市場所決定的資產兼並重組就不可能發生。在股市上所進行的企業並購只是在政府部門授意下才可能發生,這就決定了我國的股市難免投機盛行。

(2)上市公司組成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①國有企業比重大,非國有企業比重小;②大中型企業比重大,小企業比重小;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多,企業整體上市公司少;④傳統產業上市公司多,高新技術產業上市公司少。例如,滬深兩市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通過直接上市和買殼上市的民營企業所佔比例只有16%左右;行業分布存在較大缺陷,傳統產業的上市公司數量太多,競爭性領域企業數量超過85%;有超過65%的股權不能流動,對社會資源造成極大浪費。

3、金融產品結構不合理

(1)傳統金融業務產品結構單一。在銀行業,業務集中在信貸等傳統的零售業務領域,即使在傳統的零售業務中,也缺乏為企業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的系列產品,金融中介等批發業務嚴重不足;而國外銀行業在企業的整個發展期、成熟期,甚至二次創業中都會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務品種。在證券市場,中國股票市場相對於債券市場發展迅速,同樣存在法人股、國有股的流通問題以及A股和B股的合並問題。

(2)金融衍生工具發展滯後。衍生工具是企業規避或分散經營與投資風險的重要手段之一。1991年中國建立了期貨市場,但交易品種局限於綠豆、有色金屬等商品期貨,至今尚未推出利率、匯率、股指期貨以及期權、貨幣互換、股權互換等來規避金融風險。由於缺少組合投資所必需的金融衍生品,各類投資者行為趨同,容易形成市場的單邊運行,在宏觀經濟運行和金融調控方向發生變化時可能導致風險積聚。

(3)金融手段創新不足。在金融業全球化、一體化的發展潮流中,各國金融業已藉助電子技術的發展迅速實現金融業的電子化、網路化,為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提高競爭力、拓展生存與發展空間。中國銀行業和證券業已基本實現電子化,銀行、證券業務網路化也已起步,但與國外發達水平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同時,由於體制問題,金融機構在電子化與網路化過程中各自為戰,如各銀行的自動取款系統和結算系統獨立運行、互不兼容,增加了金融業電子化與網路化的發展成本,也因規模不經濟和便利性不足而抑制了自身的快速發展。

4、資本市場層次結構不合理

我國資本市場體系結構單一,缺乏層次性。首先,僅從方便監管、防範風險角度出發,形成了全國簡單劃一的,以滬、深兩個交易所為中心的單一資本市場,而缺乏適應市場需求的多層次市場體系。我國目前只有主板市場,雖然推出了中小企業板塊,但離真正的二板市場還有相當的距離,三板市場還遠未形成氣候,資本市場缺乏層次性,不能滿足投資者和籌資者多樣性投融資要求,產權交易體系尚未完善,資本市場體系發展不完善。

(二)資本市場制度方面的問題

1、體制方面的問題

我國資本市場制度方面的問題主要是體制問題。我國資本市場由於政府和行政機構的介入,行政化色彩較濃,是「計劃」的資本市場。首先,資本一級市場受到行政壟斷,影響了市場融資體系的社會化和融資渠道的開通,地方政府為了保證地方財政收入,在選擇上市公司時很少考慮其成長性。所以,企業將主要精力放在「政府公關」和「包裝上市」上,而不是放在生產經營和結構調整上。很多上市公司上市前並沒有實質性改制,主要的目的是「圈錢」,沒能有效地利用圈來的錢。此外,發行市盈率也受到限制。券商不能發揮職責的原因之一就是一級市場「包賺不包賠」式的運作,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1999年以前股票發行市盈率一直受到嚴格限制,即使後來放鬆了對市盈率的限制,雖然一級市場的收益率有所下降,但並沒有改變「包賺不包賠」的現實。其次,資本二級市場存在「政策市」的非正常現象。在我國的資本市場中,政府對企業有較濃的保護色彩,導致股票市場無法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政策市」的存在,使得股市行情隨著政府態度的變化而變化。

2、機制方面的問題

從某種程度上說,體制方面的問題是造成我國資本市場緩慢發展的主要原因。正是由於體制滯後,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競爭機制失效、約束機制弱化和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1)競爭機制失效。在上市公司中,首先缺乏產權關系明確的市場主體,其次缺乏競爭機制形成的市場價格,導致資本市場不能形成有效的資源配置機制,行政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市場機制。

(2)約束機制弱化。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有國有企業改造而來,存在著「轉軌」不轉制現象。主要表現在:一是「翻牌」。將未根本改制的原名企業改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二是「圈錢」。在上市中按溢價募集資金,力保配股資格,達到圈錢的目的。上市公司中,國有股處於控制地位,處於「產權虛置」狀態,上市公司原主管部門以國有股代表的身份對企業進行干預,又不對後果負責;而且董事會的成員大部分來自大股東和企業內部,很難真正發揮監督的作用。

(3)激勵機制不健全。發達國家上市公司的經營者實行即時薪金與長期薪酬相結合的收入形式,具有較大的激勵作用;而我國只有即時薪金的激勵辦法,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變化與公司決策經營無利益關系。因此,導致了經營者不太重視企業的長遠發展,往往為了眼前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3、規則方面的問題

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以健全的法律體系為基礎。目前,我國尚未真正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法律體系,缺乏完整有效的市場監管體系和制度化的溝通協調機制。

各級監管部門的職能、層次不明晰,同時沒有一套嚴密有效的措施來確保其履行職能,並使其承當相應責任,造成事後監管大量存在,降低了監管的效率。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管理機關的管理權威和效能還有待加強,監管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滯後於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增加了監管難度。例如:《證券法》已經出台,但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譽評級法》等尚未出台等。此外,《證券法》的制定、頒布和實施過於遲緩,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發展。

6. 中級財務會計業務題

2007年1月1日,購入債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5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5 000 000

2007年12月31日
借:應收利息 150 000
貸:投資收益 150 000

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150 000
貸:應收利息 150 000

2008年:
借:應收利息 150 000
貸:投資收益 150 000

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150 000
貸:應收利息 150 000

2008年12月31日,確認減值:
借:資產減值損失 1 000 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 000 000

7. 央行等三部門:加快完善規則統一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

為加快完善規則統一的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近日,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圍繞構建統一的債券違約制度框架,對債券違約處置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受託管理人制度和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功能作用,發行人、債券持有人及各類中介機構的職責義務和權利進行規范,同時針對發行人惡意逃廢債、債券募集文件薄弱、市場化違約處置機制不健全等若干問題統一解決方向,推動債券市場違約處置向市場化、法治化邁進。
《通知》明確,債券違約處置應同時堅持底線思維以及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各方盡職原則和平等自願原則,要充分發揮受託管理人及債券持有人在債券違約處置中的核心作用,強化發行人契約精神,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豐富多元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嚴格中介機構履職,加大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力度。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在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促進債券市場長遠健康發展。
以下為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決策部署,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立健全債券市場風險防範及化解機制,促進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健康發展,現就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底線思維原則。堅持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穩妥推進債券違約處置相關工作,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債券市場融資功能。
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尊重市場規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強化契約精神和法治意識,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處置債券違約問題。
各方盡職盡責原則。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自律規則和合同約定,切實履行義務,勤勉盡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投資者要提高風險識別意識和風險管理能力。
平等自願原則。債券違約處置各參與主體要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協商制定債券違約處置方案。
二、充分發揮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債券違約處置中的核心作用
(一)建立健全受託管理人制度。債券發行人應當聘請受託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受託管理人),並在債券募集說明書等發行文件中明確受託管理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及違反受託管理協議的責任等事項。鼓勵熟悉債券市場業務、具備良好風險處置經驗或法律專業能力的機構擔任受託管理人。
受託管理人可以根據債券募集文件、受託管理協議或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授權,代表債券持有人申請處置抵質押物、申請財產保全、提起訴訟或仲裁、參與破產程序等。債券持有人為各類資產管理產品的,資產管理產品的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規定或資產管理文件的約定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訴訟、仲裁或參與破產程序。受託管理人應當根據規定、約定或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授權,忠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切實保障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受託管理人未能按照規定和約定勤勉盡責履行受託管理職責的,債券持有人會議可決定更換受託管理人。受託管理人因怠於履行職責給債券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應當配合受託管理人履行受託管理職責。
(二)完善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文件中約定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表決事項、召集、召開、決議生效條件與決策程序、決議效力范圍等事項。債券持有人會議可以通過非現場形式召開。鼓勵按照債券持有人會議議案對債券持有人權益的影響程度,建立分層次表決機制,提高債券持有人會議決策效率。
三、強化發行人契約精神,嚴格履行各項合同義務
(三)積極履行清償責任。發行人要主動提高債務管理水平與流動性管理水平,積極通過資產處置、清收賬款、落實增信、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方式籌措償付資金,及時償付債券本金及利息。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怠於履行償債義務或通過財產轉移、關聯交易等方式逃廢債務,蓄意損害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四)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等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要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信息,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財務信息、違約事項、違約處置方案及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訴訟仲裁進展,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的,破產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持續披露破產程序進展和破產企業的重要信息,並為債券持有人查詢了解信息提供便利。信息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決定、破產企業的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的相應議案和決議以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信息。
(五)積極參與債券違約處置。發行人要按照規定、約定參與債券持有人會議,配合受託管理人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提供受託管理所需要的材料、信息和相關情況,明確回應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
四、依法保障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
(六)充分利用集體行動機制參與債券違約處置。支持債券持有人積極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受託管理人等集體行動機制,依法行使求償權。
(七)保障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發行人要公正、公平地對待當期債券項下全體債券持有人。發行人以會議、委員會等形式組織債券持有人商議債券違約處置方案的,要確保債券持有人公平參與的權利。受託管理人可以根據債券募集文件或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授權,代表債券持有人出席債權人委員會會議並發表意見。
(八)在債券發行文件中明確違約處置機制。發行人、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及債券投資人要發揮主動性,不斷推動完善、細化債券約定條款。支持在債券募集文件中約定發行人違約後的處置機制,包括債券違約事件的范圍及救濟機制、債券發行文件條款修改、變更或豁免及持有人會議決議對發行人的約束安排等事項。債券發行文件中應當根據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和債券信用風險情況,設置適當的投資者保護條款,強化債券存續期間的投資者保護措施。
(九)提高信用風險識別能力。債券持有人要樹立風險自擔的意識,認真閱讀債券發行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和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審慎進行投資決策,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
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提高處置效率
(十)發揮違約債券交易機製作用。支持各類債券市場參與主體通過合格交易平台參與違約債券轉讓活動,並由債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結算。鼓勵具有專業資產處置經驗的機構參與債券違約處置,促進市場有效出清。債券交易平台要加強違約債券相關信息的披露,防範道德風險。
(十一)豐富市場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市場參與主體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前提下選擇合理的債券違約處置方式和方案。發行人與債券持有人雙方可以在平等協商、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債券置換、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並同時做好對相關債券違約處置的信息披露,將債券違約處置進展及結果真實、及時、完整地告知全體債券持有人。
(十二)完善金融基礎設施配套措施。債券登記託管機構要積極配合做好債券違約處置的登記託管服務。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前提下協助提供債券持有人名冊,為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開及債券違約處置提供支持。
(十三)鼓勵提供多元化的債券報價或估值服務。鼓勵市場機構按照真實、可靠、公允的原則,為違約債券提供多元化的報價或估值服務,不斷完善違約債券價值評估方法,有效、准確、充分地反映債券內在價值,促進公司信用類債券的價格發現。
(十四)推動信用衍生品市場發展。充分發揮衍生品的信用風險管理功能,鼓勵市場機構參與信用衍生品交易,推動信用衍生品流動性提升,促進信用風險合理定價。
六、嚴格中介機構履職,強化中介機構問責
(十五)強化中介機構勤勉盡責。主承銷商、受託管理人、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誠實守信、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自律規則及相關協議約定,就債券違約處置涉及的相關事項出具專業意見或提供其他專業服務。
(十六)提高對存續期債券的信用風險評價和管理能力。主承銷商、受託管理人要依據相關監管要求或約定,加強對發行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的監測和分析,密切關注發行人重大訴訟、重大資產重組、資產出售、資產查封、股權變更等可能對發行人償債能力產生影響的情況,做好債券違約的早發現、早識別和早處置。
(十七)建立利益沖突防範機制。主承銷商、受託管理人等參與債券違約處置的機構要做好利益沖突防範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防火牆機制,制定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業務流程。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中介機構要及時採取措施並予以披露,可能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中介機構還要履行迴避義務。
(十八)提高信用評級的風險揭示能力。受評經濟主體債券違約後,信用評級機構要及時評估本機構所評其他債項的信用等級,並對受評經濟主體的可持續經營能力、融資及償債能力等情況進行持續跟蹤。信用評級機構要重視違約數據積累,不斷完善以違約率為核心的評級質量檢驗體系,提升評級技術體系預測的准確性,提高信用評級的前瞻性。信用評級機構要依法獨立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十九)強化擔保和增信機構履職責任。支持專業的擔保和債券信用增進機構為發行人提供信用支持。提供擔保和信用增進服務的機構要按照約定,及時落實增信措施,履行代償、流動性支持等擔保或增信責任。提供債券信用擔保或增信的機構要加強自身約束,維護市場秩序,杜絕「擔而不保」等行為。
七、加強監管協調,加大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力度
(二十)加強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將嚴格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各項要求,明確責任分工,對債券違約相關糾紛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推動壓實各方責任,防範道德風險。
(二十一)推進債券市場統一執法。積極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證監會 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券市場執法工作的意見》(銀發〔2018〕296號),重點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及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各類違反證券法的行為進行查處,加強統一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二)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懲戒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企業通報及懲戒機制,對蓄意損害債券投資者利益且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發行人,依法依規限制其市場融資。對惡意逃廢債的發行人及實際控制人和負有主要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部門依法將其逃廢債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十三)完善市場自律管理。自律組織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市場機構的自律管理,不斷健全債券違約處置相關自律規則體系,推動組織各方加強協商,促進債券違約處置工作有序開展。
(二十四)加快培育市場合格機構投資者。推動完善債券市場投資者管理機制,加強市場投資者教育。擴大債券市場中長期資金來源,培育市場中長期機構投資者,推動形成風險偏好多元化的合格投資者群體。
(二十五)本通知由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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