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特別國債向誰發行
有可能通過某一中間金融機構進行資產置換,最終由央行持有這筆國債,這一做法既符合國際慣例,也不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法》關於人民銀行「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的規定。所以這批國債最終會回到央行,增加人民銀行持有的國債規模,增加貨幣政策操作工具,有效解決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工具不足的問題。當流動性偏多時,人民銀行可以通過賣出國債回籠貨幣;當流動性不足時,人民銀行則可買入國債釋放貨幣,增加流動性。
⑵ 特別國債指的是什麼,發行國債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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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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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
⑶ 國債發行的方式
國債的發行可通過為掛牌分銷和合同分銷兩種方式。
⑷ 國債如何發行
國債由財政部發行.
國債分為記賬式國債和儲蓄國債.
記賬式國債通過招標面向金融機構發行.
儲蓄國債通過商業銀行包銷或代銷.
⑸ 國債發行有哪幾種方式
固定收益出售法(在金融市場上按預先定的發行條件發行國債的方式,具有認購期限短、改造條件固定、改造機構不限和主要適用於可轉讓的中長期債券四個特點);2.公募拍賣方式(也稱競價投標方式,在金融市場上公開招標發行,有三個特點:發行條件通過投標決定、以財政部門或中央銀行為發行機構、主要適用於中短期政府債券,特別是國庫券);主要適用於中短期政府債券,特別是國庫券發行的國債發行方式是公募法。3.連續經銷方式(亦稱出賣發行法,指發行機構受託在金融市場上設專門櫃台經銷的一種較為靈活的發行方式,特點:經銷期限不定、發行條件不定、主要通過金融機構中央銀行證券經紀人經銷、適用於不可轉讓債券,特別是儲蓄債券);4.承受發行法(又叫直接推銷方式,由財政部門直接與認購者舉行一對一談判出售國債的發行方式,特點:發行機構只限於財政部門、認購者主要限於機構投資者、發行條件通過直接談判確定、主要運用於某些特殊類型的政府債券的推銷),適用於金融市場利率較穩定國家的國債發行方式是承受法。
⑹ 特別國債將向誰發行
國債是我國以個人信用為基本,依照債的一般標准,根據向社會發展籌資所產生的債務。國債券是由我國發售的債卷,是中央為籌資存量資金而發售的一種債券,是中央向投資人出示的、服務承諾在一定階段付款貸款利息和期滿還款本錢的債務憑據,因為國債券的發售行為主體是我國,因此它具備最大的信譽度,被認可為是最安全性的項目投資專用工具。
三 財政發行特別國債購買外匯的必要性
有益於抑止貨幣流動性,減輕中國人民銀行對沖交易工作壓力;有益於推動經濟政策和財政政策的融洽相互配合;有益於減少國際儲備經營規模,提升外匯交易運營盈利水準;有益於中國公司走向世界。
⑺ 特別國債
1,實施特別國債購買外匯,將使央行政策工具更豐富,公開市場操作空間更大,有利於促進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協調配合,更好地解決流動性偏多問題。增加人民銀行持有的國債規模,增加貨幣政策操作工具,有效解決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工具不足的問題。當流動性偏多時,人民銀行可以通過賣出國債回籠貨幣;當流動性不足時,人民銀行則可買入國債釋放貨幣,增加流動性。
2,為什麼這么做,因為很多操作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也不能隨便凍結商業銀行的資產。
3,不會強制賣給商業銀行,也不是央行,有可能通過某一中間金融機構進行資產置換,最終由央行持有這筆國債,這一做法既符合國際慣例,也不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法》關於人民銀行「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的規定。並且任何人也不能強制拿走銀行的人民幣,即使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回收人民幣也是通過發行央票,同時支付利息。
⑻ 國債的發行方式有哪些
國債市場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債發行市場,也稱一級市場。二是國債流通市場,也稱為二級市場。一級市場好比批發市場,二級市場就像零售市場。一級市場是否順利通暢,對國債的發行至關重要。一般說來,國債發行有四種方式。
固定收益出售法
固定收益出售法是指在金融市場上按預先定的發行條件發行國債的方式,具有認購期限短、改造條件固定、改造機構不限和主要適用於可轉讓的中長期債券四個特點。
公募拍賣方式
公募拍賣方式也稱競價投標方式,在金融市場上公開招標發行,發行條件通過投標決定,以財政部門或中央銀行為發行機構,主要適用於中短期政府債券,特別是國庫券發行的國債發行方式是公募法。
連續經銷方式
連續經銷方式亦稱出賣發行法,指發行機構受託在金融市場上設專門櫃台經銷的一種較為靈活的發行方式,特點是經銷期限不定、發行條件不定,主要通過金融機構中央銀行證券經紀人經銷,適用於不可轉讓債券,特別是儲蓄債券。
承受發行法
承受發行法又叫直接推銷方式,由財政部門直接與認購者舉行一對一談判出售國債的發行方式,發行機構只限於財政部門,認購者主要限於機構投資者,發行條件通過直接談判確定,主要運用於某些特殊類型的政府債券的推銷,適用於金融市場利率較穩定國家的國債發行方式是承受法。
⑼ 國債發行有哪幾種方式
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人們借錢,總是事先掂量清楚,有把握償還,才好意思開口。國家向百姓借錢,發行國債,也是一樣。在對國債規模的管理上,大多數發達國家,採取的是國債余額限額管理,這意味著,國會負責審定一段較長時期的國債余額限額,只要不超過限額,國會對國債發行不予干涉,政府在限額內,可以自由行事,自主確定每一年度的發行規模。當然,如果國債余額膽敢跨越雷池一步,超出限額的話,那麼國會就出手干預。這很像巡警的風格,假如你在路上遵紀守法,你幾乎感覺不到他的存在;但是如果你違反交通法規,或逆行,或闖紅燈,巡警就會神不知鬼不覺地出現在你面前,懲治你。
在我國,對國債發行規模,實行年度額度管理制度,即下一年度國債發行計劃,通常是在上一年第四季度編制,對國家財政預算收支情況的測算,是編制國債發行計劃的主要依據。這個計劃將作為國家預算的一部分上報國務院,由國務院在下一年三月的全國人大會上提請審議。一旦通過,國債發行計劃就如同法律文本一樣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