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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前景明朗

發布時間:2021-11-24 13:23:45

⑴ 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和集合債的區別

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的發行,未來將有良好發展前景。
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主要具有以下優勢:
一,降低債券的發行條件。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的發行主體是多個小微企業的集合體,能聯合起來達到一定的發行規模,能產生外部規模經濟,對單個企業的要求相對下降,能讓更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參與到這一融資方式中來;
二,降低債券的融資成本。增信集合發債可以提升小微企業的信用級別,這樣可以以更高的價格發行債券;
三,降低了債券的違約風險
增信集合債券相當於優質小微企業債券打包發售,從整體上降低了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的違約風險。

企業債券是指所有行業的企業只要滿意發行債券條件就可以。

⑵ 發改委主管的企業債包括哪些品種

國家發改委除一般企業債券以外,還推出了項目收益債券、四大專項債券、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可續期債券、創投企業債券及「債貸結合」等創新品種。

⑶ 企業信用增信措施有哪

1、抵押(土地、設備等)
2、第三方擔保
3、保證金(自己出劣後級資金)

⑷ 如何看待發改委排查企業債

2017年12月2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開展2018年度企業債券存續期監督檢查和本息兌付風險排查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省級發改委對轄區內已發行、仍處於存續期的全部企業債券組織開展專項檢查,並於2018年1月20日前上報國家發改委。

此外,國家發改委還要求加強企業債券存續期的監督管理,重點針對信息披露與中介機構的盡職情況,部分創新類債券品種的合規情況、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程序的合規情況等。其中,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下稱小微債)、項目收益債被點名要重點監管。



⑸ 國家出台了多少個推動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的政策文件

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發〔2015〕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發展的動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計、強國之策,對於推動經濟結構調整、打造發展新引擎、增強發展新動力、走創新驅動發展道路具有重要意義,是穩增長、擴就業、激發億萬群眾智慧和創造力,促進社會縱向流動、公平正義的重大舉措。根據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部署,為改革完善相關體制機制,構建普惠性政策扶持體系,推動資金鏈引導創業創新鏈、創業創新鏈支持產業鏈、產業鏈帶動就業鏈,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意義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培育和催生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的必然選擇。隨著我國資源環境約束日益強化,要素的規模驅動力逐步減弱,傳統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發展方式難以為繼,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需要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就是要通過結構性改革、體制機制創新,消除不利於創業創新發展的各種制度束縛和桎梏,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不斷開辦新企業、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興產業,形成小企業「鋪天蓋地」、大企業「頂天立地」的發展格局,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動力。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擴大就業、實現富民之道的根本舉措。我國有13億多人口、9億多勞動力,每年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人員、退役軍人數量較大,人力資源轉化為人力資本的潛力巨大,但就業總量壓力較大,結構性矛盾凸顯。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就是要通過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營造公平競爭的創業環境,使有夢想、有意願、有能力的科技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退役軍人、失業人員等各類市場創業主體「如魚得水」,通過創業增加收入,讓更多的人富起來,促進收入分配結構調整,實現創新支持創業、創業帶動就業的良性互動發展。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激發全社會創新潛能和創業活力的有效途徑。目前,我國創業創新理念還沒有深入人心,創業教育培訓體系還不健全,善於創造、勇於創業的能力不足,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環境尚未形成。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就是要通過加強全社會以創新為核心的創業教育,弘揚「敢為人先、追求創新、百折不撓」的創業精神,厚植創新文化,不斷增強創業創新意識,使創業創新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行為習慣。
二、總體思路
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改革推動,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放寬政策、放開市場、放活主體,形成有利於創業創新的良好氛圍,讓千千萬萬創業者活躍起來,匯聚成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動能。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強統籌協調,構建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蓬勃發展的政策環境、制度環境和公共服務體系,以創業帶動就業、創新促進發展。
——堅持深化改革,營造創業環境。通過結構性改革和創新,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增強創業創新制度供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營造均等普惠環境,推動社會縱向流動。
——堅持需求導向,釋放創業活力。尊重創業創新規律,堅持以人為本,切實解決創業者面臨的資金需求、市場信息、政策扶持、技術支撐、公共服務等瓶頸問題,最大限度釋放各類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開辟就業新空間,拓展發展新天地,解放和發展生產力。
——堅持政策協同,實現落地生根。加強創業、創新、就業等各類政策統籌,部門與地方政策聯動,確保創業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創業創新經驗。
——堅持開放共享,推動模式創新。加強創業創新公共服務資源開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創業創新資源,實現人才等創業創新要素跨地區、跨行業自由流動。依託「互聯網+」、大數據等,推動各行業創新商業模式,建立和完善線上與線下、境內與境外、政府與市場開放合作等創業創新機制。
三、創新體制機制,實現創業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競爭市場環境。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為創業者提供更多機會。逐步清理並廢除妨礙創業發展的制度和規定,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加快出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建立統一透明、有序規范的市場環境。依法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消除不利於創業創新發展的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清理規范涉企收費項目,完善收費目錄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建立和規范企業信用信息發布制度,制定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辦法,把創業主體信用與市場准入、享受優惠政策掛鉤,完善以信用管理為基礎的創業創新監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落實「先照後證」改革,推進全程電子化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應用。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放寬新注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注冊等住所登記改革,為創業創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記服務。建立市場准入等負面清單,破除不合理的行業准入限制。開展企業簡易注銷試點,建立便捷的市場退出機制。依託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小微企業名錄,增強創業企業信息透明度。
(三)加強創業知識產權保護。研究商業模式等新形態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積極推進知識產權交易,加快建立全國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完善知識產權快速維權與維權援助機制,縮短確權審查、侵權處理周期。集中查處一批侵犯知識產權的大案要案,加大對反復侵權、惡意侵權等行為的處罰力度,探索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權利人維權機制,合理劃分權利人舉證責任,完善行政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途徑。
(四)健全創業人才培養與流動機制。把創業精神培育和創業素質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實現全社會創業教育和培訓制度化、體系化。加快完善創業課程設置,加強創業實訓體系建設。加強創業創新知識普及教育,使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人心。加強創業導師隊伍建設,提高創業服務水平。加快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動制度障礙,實現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順暢流動。加快建立創業創新績效評價機制,讓一批富有創業精神、勇於承擔風險的人才脫穎而出。
四、優化財稅政策,強化創業扶持
(五)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和統籌力度。各級財政要根據創業創新需要,統籌安排各類支持小微企業和創業創新的資金,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強化資金預算執行和監管,加強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設立創業基金,扶持創業創新發展。在確保公平競爭前提下,鼓勵對眾創空間等孵化機構的辦公用房、用水、用能、網路等軟硬體設施給予適當優惠,減輕創業者負擔。
(六)完善普惠性稅收措施。落實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適用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優惠政策。按照稅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的投資,統籌研究相關稅收支持政策。修訂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完善創業投資企業享受70%應納稅所得額稅收抵免政策。抓緊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試點政策,將企業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殘疾人、退役軍人、登記失業人員等創業就業稅收政策。
(七)發揮政府采購支持作用。完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加強對采購單位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采購單位改進采購計劃編制和項目預留管理,增強政策對小微企業發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采購力度,把政府采購與支持創業發展緊密結合起來。
五、搞活金融市場,實現便捷融資
(八)優化資本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上市或發行票據融資,並鼓勵創業企業通過債券市場籌集資金。積極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聯網和高新技術企業到創業板發行上市制度,推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建立戰略新興產業板。加快推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創業板轉板試點。研究解決特殊股權結構類創業企業在境內上市的制度性障礙,完善資本市場規則。規范發展服務於中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推動建立工商登記部門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股權登記對接機制,支持股權質押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發行主體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等企業債券創新品種。
(九)創新銀行支持方式。鼓勵銀行提高針對創業創新企業的金融服務專業化水平,不斷創新組織架構、管理方式和金融產品。推動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加強合作,對創業創新活動給予有針對性的股權和債權融資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創業企業提供結算、融資、理財、咨詢等一站式系統化的金融服務。
(十)豐富創業融資新模式。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引導和鼓勵眾籌融資平台規范發展,開展公開、小額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加強風險控制和規范管理。豐富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支持保險資金參與創業創新,發展相互保險等新業務。完善知識產權估值、質押和流轉體系,依法合規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專利許可費收益權證券化、專利保險等服務常態化、規模化發展,支持知識產權金融發展。
六、擴大創業投資,支持創業起步成長
(十一)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引導機制。不斷擴大社會資本參與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基金規模,做大直接融資平台,引導創業投資更多向創業企業起步成長的前端延伸。不斷完善新興產業創業投資政策體系、制度體系、融資體系、監管和預警體系,加快建立考核評價體系。加快設立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創業創新和新興產業發展的市場化長效運行機制。發展聯合投資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鼓勵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強創業投資立法,完善促進天使投資的政策法規。促進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協同聯動。推進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建設,加強行業自律。
(十二)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供給渠道。加快實施新興產業「雙創」三年行動計劃,建立一批新興產業「雙創」示範基地,引導社會資金支持大眾創業。推動商業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隔離的前提下,與創業投資機構建立市場化長期性合作。進一步降低商業保險資金進入創業投資的門檻。推動發展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債聯動等新模式,不斷加大對創業創新企業的融資支持。
(十三)發展國有資本創業投資。研究制定鼓勵國有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系統性政策措施,完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激勵約束機制、監督管理機制。引導和鼓勵中央企業和其他國有企業參與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設立國有資本創業投資基金等,充分發揮國有資本在創業創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國有股轉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動創業投資「引進來」與「走出去」。抓緊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相關管理規定,按照內外資一致的管理原則,放寬外商投資准入,完善外資創業投資機構管理制度,簡化管理流程,鼓勵外資開展創業投資業務。放寬對外資創業投資基金投資限制,鼓勵中外合資創業投資機構發展。引導和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境外高端研發項目的投資,積極分享境外高端技術成果。按投資領域、用途、募集資金規模,完善創業投資境外投資管理。
七、發展創業服務,構建創業生態
(十五)加快發展創業孵化服務。大力發展創新工場、車庫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強眾創空間,完善創業孵化服務。引導和鼓勵各類創業孵化器與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相結合,完善投融資模式。引導和推動創業孵化與高校、科研院所等技術成果轉移相結合,完善技術支撐服務。引導和鼓勵國內資本與境外合作設立新型創業孵化平台,引進境外先進創業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發展第三方專業服務。加快發展企業管理、財務咨詢、市場營銷、人力資源、法律顧問、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現代物流等第三方專業化服務,不斷豐富和完善創業服務。
(十七)發展「互聯網+」創業服務。加快發展「互聯網+」創業網路體系,建設一批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促進創業與創新、創業與就業、線上與線下相結合,降低全社會創業門檻和成本。加強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推動大型互聯網企業和基礎電信企業向創業者開放計算、存儲和數據資源。積極推廣眾包、用戶參與設計、雲設計等新型研發組織模式和創業創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創業券、創新券等公共服務新模式。有條件的地方繼續探索通過創業券、創新券等方式對創業者和創新企業提供社會培訓、管理咨詢、檢驗檢測、軟體開發、研發設計等服務,建立和規范相關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逐步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八、建設創業創新平台,增強支撐作用
(十九)打造創業創新公共平台。加強創業創新信息資源整合,建立創業政策集中發布平台,完善專業化、網路化服務體系,增強創業創新信息透明度。鼓勵開展各類公益講壇、創業論壇、創業培訓等活動,豐富創業平台形式和內容。支持各類創業創新大賽,定期辦好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國農業科技創新創業大賽和創新挑戰大賽等賽事。加強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設。充分發揮企業的創新主體作用,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大型企業發展創業平台、投資並購小微企業等,支持企業內外部創業者創業,增強企業創業創新活力。為創業失敗者再創業建立必要的指導和援助機制,不斷增強創業信心和創業能力。加快建立創業企業、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統計指標體系,規范統計口徑和調查方法,加強監測和分析。
(二十)用好創業創新技術平台。建立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信息資源向全社會開放的長效機制。完善國家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級科研平台(基地)向社會開放機制,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有力支撐。鼓勵企業建立一批專業化、市場化的技術轉移平台。鼓勵依託三維(3D)列印、網路製造等先進技術和發展模式,開展面向創業者的社會化服務。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領軍企業創建特色服務平台,面向企業內部和外部創業者提供資金、技術和服務支撐。加快建立軍民兩用技術項目實施、信息交互和標准化協調機制,促進軍民創新資源融合。
(二十一)發展創業創新區域平台。支持開展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的省(區、市)、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等,依託改革試驗平台在創業創新體制機制改革方面積極探索,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為創業創新制度體系建設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依託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等創業創新資源密集區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業創新中心。引導和鼓勵創業創新型城市完善環境,推動區域集聚發展。推動實施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城市示範。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積極盤活閑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物流設施和家庭住所、租賃房等資源,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辦公場所和居住條件。
九、激發創造活力,發展創新型創業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員創業。加快落實高校、科研院所等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政策,對經同意離崗的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員雙向流動機制。進一步完善創新型中小企業上市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制度規則。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支持鼓勵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科技社團為科技人員和創業企業提供咨詢服務。
(二十三)支持大學生創業。深入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整合發展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基金。引導和鼓勵高校統籌資源,抓緊落實大學生創業指導服務機構、人員、場地、經費等。引導和鼓勵成功創業者、知名企業家、天使和創業投資人、專家學者等擔任兼職創業導師,提供包括創業方案、創業渠道等創業輔導。建立健全彈性學制管理辦法,支持大學生保留學籍休學創業。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來華創業。發揮留學回國人才特別是領軍人才、高端人才的創業引領帶動作用。繼續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對外開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創業創新人才引進機制。進一步放寬外籍高端人才來華創業辦理簽證、永久居留證等條件,簡化開辦企業審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審批調整為事後備案。引導和鼓勵地方對回國創業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來華創辦高科技企業給予一次性創業啟動資金,在配偶就業、子女入學、醫療、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完善相關措施。加強海外科技人才離岸創業基地建設,把更多的國外創業創新資源引入國內。
十、拓展城鄉創業渠道,實現創業帶動就業
(二十五)支持電子商務向基層延伸。引導和鼓勵集辦公服務、投融資支持、創業輔導、渠道開拓於一體的市場化網商創業平台發展。鼓勵龍頭企業結合鄉村特點建立電子商務交易服務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動農村依託互聯網創業。鼓勵電子商務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帶動城鄉基層創業人員依託其平台和經營網路開展創業。完善有利於中小網商發展的相關措施,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支持發展面向中小網商的融資貸款業務。
(二十六)支持返鄉創業集聚發展。結合城鄉區域特點,建立有市場競爭力的協作創業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鄉人員創業聯盟。引導返鄉創業人員融入特色專業市場,打造具有區域特點的創業集群和優勢產業集群。深入實施農村青年創業富民行動,支持返鄉創業人員因地制宜圍繞休閑農業、農產品深加工、鄉村旅遊、農村服務業等開展創業,完善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環境。
(二十七)完善基層創業支撐服務。加強城鄉基層創業人員社保、住房、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跨區域創業轉移接續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加強遠程公益創業培訓,提升基層創業人員創業能力。引導和鼓勵中小金融機構開展面向基層創業創新的金融產品創新,發揮社區地理和軟環境優勢,支持社區創業者創業。引導和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大型物流企業發揮優勢,拓展鄉村信息資源、物流倉儲等技術和服務網路,為基層創業提供支撐。
十一、加強統籌協調,完善協同機制
(二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的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立足改革創新,堅持需求導向,從根本上解決創業創新中面臨的各種體制機制問題,共同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蓬勃發展。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二十九)加強政策協調聯動。建立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政策協調聯動機制,形成強大合力。各地區、各部門要系統梳理已發布的有關支持創業創新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抓緊推進「立、改、廢」工作,將對初創企業的扶持方式從選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領式轉變。建立健全創業創新政策協調審查制度,增強政策普惠性、連貫性和協同性。
(三十)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督查。加快建立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有關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督查督導機制,建立和完善政策執行評估體系和通報制度,全力打通決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實的「最後一公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認真落實本意見的各項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主動作為、敢於擔當,積極研究解決新問題,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輿論引導,推動本意見確定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不斷拓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空間,匯聚經濟社會發展新動能,促進我國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
國務院
2015年6月11日

⑹ 企業融資增信條件的四大指標是什麼

1、政府增信——建立全方位的中小企業融資支持體系
2、融資機構增信——創造多樣化的融資方式,滿足不同信息條件下的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3、企業增信——加速企業改革步伐,提升中小企業整體素質和社會形象
4、社會增信——強化誠信管理,培育時代新人,提高公民的整體素質

⑺ 如何理解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以結構化方式來進行的內部增信

2007年以前,我國的企業債券發行主體多為國有大型企業,信用增級方式也非常單一,國有商業銀行為企業債券提供擔保是最主要的信用增級方式,屬於典型的外部增信模式,內部增信模式基本沒有應用。隨著企業債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希望通過債券市場融資,原有單一的增信方式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2007年10月,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嚴格限制商業銀行為企業債券擔保,此舉切斷了企業債券銀行單一擔保增信的傳統路徑,使得中小企業發債難題進一步加劇。2008年以來,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出現了因融資難引發的大面積中小企業倒閉潮,備受各界關注。因此,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渠道的重要組成部分,債券市場如何通過引入信用增級模式創新來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發債融資難題,從而推動我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成為市場參與主體需要共同解決的難題。

二、債券信用增級模式

所謂債券信用增級,其實質是對債券產品進行一定風險分析後,通過一定的機制和一系列增級程序對產品進行風險結構重組,將原來的低信用級別提升為高信用級別,改變以信用主體的原始信用作為主要支撐的傳統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產品原始信用因素中的不確定成分的過程。

按照信用增級提供主體的不同,債券信用增級模式可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種類型。

外部信用增級又叫第三方信用擔保,是指除發行人、發起人(銀行)、服務商、受託人以外的機構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用擔保,藉以提高證券化債券的信用級別。主要有第三方信用證、資產出售方提供追索權、債券擔保三種方式。

內部信用增級即通過證券化結構的內部調整,將現金流量重新分配,使債券達到所需的信用等級。內部增級主要採取優先/次級分層結構化安排、利差賬戶、超額擔保、現金儲備賬戶、擔保投資基金和發起人或發行人提供直接追索權等方式。

與外部信用增級相比,內部信用增級最大的優點是成本較低。這是因為,外部擔保機構往往是基於最壞情況下的風險估計來確定擔保費率的,發行人所支付的費用一般高於資產的實際風險所需的擔保成本。如果通過內部信用增級的方式,發行人只需承擔實際的損失,還可以從抵押資產的剩餘權益中獲益。此外,外部增信模式受制於第三方的擔保意願和擔保行為,存在不確定性。

大型企業由於信用等級較高,擔保成本相對較低,因此通過引入外部擔保增信,提高信用等級以降低發行成本是經濟的,擔保機構也樂於向他們提供擔保。但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則不然,中小企業風險高、信用等級低,運用外部擔保增信模式需要支付高額的成本,因此在完全市場化前提下,中小企業通過擔保方式發債是不經濟的,加上風險高,第三方擔保意願不強,需要政府等外部力量干預,構建外部增信模式難度大。

三、中小企業債券信用增級模式的國內外實踐

為解決中小企業發債難題,國內外均有不同程度的實踐探索,所採用增信模式也各有不同,我國採取的是政府幹預下的外部擔保增信模式,而國外則主要採取優先/次級分層結構為基礎的內部增信模式。由於中小企業自身的信用質量特點,從實踐效果看,市場化的內部增信模式更為市場接受,運用效果更明顯。

(一)國內實踐。為解決中小企業發債融資難題,我國部分發達地區曾嘗試在政府推動下,藉助外部增信模式發行中小企業債券。2007年,在深圳地方政府的大力協調下,以市貿工局為牽頭人,藉助國家開發銀行的政策性銀行統一擔保,將市政府篩選出的20家中小企業以「統一冠名、分別負債、統一擔保、集合發行」的方式發行集合債券,首次通過債券市場募資10億元。此後不久,4家中關村高新技術中小企業以同樣的模式發行集合中小企業債券募集3.05億元。

從增信原理看,該模式屬於典型的外部增信模式。以「07深圳中小債」為例,債券設計了三層擔保結構,由國開行對債券提供統一擔保,政府擔保機構向國開行提供反擔保,中小企業向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資產(見圖1)。

集合債券內的20家中小企業的主體信用等級本來在BBB-A+之間,但由於國家開發銀行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該集合債券的債項信用等級達到了我國債券市場最高信用等級AAA,5年期債券年利率僅為5.7%,直接融資成本低於同期貸款利率27%。此外,由於是政府幹預下的非市場行為,國開行及擔保機構盡管為高風險的中小企業提供了的實質擔保,僅向企業收取了低廉的擔保費。

這種以非市場化外部增信原理為基礎的中小企業債券由於各方的收益和成本不對等,因此很難持續。原因有幾點:

(1)銀行及擔保機構的擔保成本難以覆蓋擔保潛在風險,因此持續提供擔保的積極性不高。(2)由政府篩選的中小企業獲得了超額受益,而且信用等級越低的企業收益越高,這一示範效應可能導致未來被篩選中小企業的尋租行為。(3)由於該模式的最主要增信動力來自國家開發銀行的國家信用擔保,一般的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擔保無法達到低成本融資的要求,因此一旦擔保方擔保行為發生根本變化,這種外部增信方式的基礎就不再存在了。2007年10月,中國銀監會下發《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嚴格限制銀行為企業債券擔保。這一政府推動下的中小企業集合發債模式由於暫沒有可替代的市場化增信方式而不幸夭折。盡管此後國內多個省市宣稱要以此模式為藍本繼續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但至今再沒有新的中小企業債券問世。

(二)國外經驗。在國外,一些國家為了促進中小企業融資,也推出多種融資工具,多以資產證券化為基礎的內部增信模式為主。在德國,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Bankengruppe,以下簡稱KFW)在2000發布其PROMIsE計劃,為各銀行提供了一套將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的標准化結構,以降低交易成本,推進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西班牙財政部也推出PTPYME機制支持中小企業,對滿足該機制的從級以上資產證券化產品,西班牙政府的擔保額度可達80%,該機制提升了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也降低了發行人及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歐洲投資基金(The European Investment Fund, 以下簡稱EIF)則在貸款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以擔保形式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便利。ElF要求標的資產池50%的資產為中小企業貸款,在對標的資產池分層後,EIF主要對信用等級為A級及BBB級的債券層提供擔保,以提升該類債券的信用等級,目前該方式已經成為歐洲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的主要方式,截至2007年底,EIF已以該方式為中小企業承擔了42,28億歐元的擔保。

除了上述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方式外,韓國政府推出的P-CBO(Primary collaterali zed BondObligation)模式更為獨特,該模式融合了中小企業集合發債及資產證券化,通過引入以優先/次級分層結構安排為基礎的內部增信原理有效解決了韓國中小企業的發債融資問題。

P-CBO是CBO(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的一種,所謂CBO就是以一組垃圾債券為標的資產的ABS產品,其目的就是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一組垃圾債券重新打包成多組不同風險和收益的債券,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求。盡管CBO的標的資產為垃圾債券,信用質量較差,但由於債券數量較多,信用風險能夠足夠分散,使得重新打包成的優先順序別的債券達到投資級債券標准,因此從這個角度看,CBO實際上就是一種將垃圾債券轉化為投資級債券的工具。

1999年底,韓國政策性金融機構SBC(small Busi-hess Corporation)成功組織發行了第一個P-CBO(如圖2所示)。在該P-CBO交易中,23家中小企業在SBC的統一組織協調下聯合向SPC發行720億韓元的債券(sPc是專為該次交易設立的一家特殊目的公司),23家公司的平均信用等級為BB級,所發行的債券均屬於垃圾債券;隨後,為了吸引投資者,SPC將該720億韓元的債券組合重新打包成兩大類不同優先順序別的ABS,其中一部分為445億韓元的優先層債券,該部分債券向廣大投資者發售,餘下的275億為次級層債券則由SBC持有。根據發行安排,23家中小企業的償債資金首先用於償還優先層債券,只有當優先層債券部分的本金完全清償完畢後,償債資金才開始用於償付次級層債券,如此安排使得債券組合的違約損失首先由SBC全額承擔,只有當違約損失超過275億時,優先層債券的投資者才開始承擔超出的損失,因此,通過債券分層設計,優先層債券投資承擔的違約風險已經大為降低。與此同時,韓國的住房和商業銀行(The Housing and Commercial Bank)為參與企業提供t00億韓元的流動性支持,在必要時,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定的信貸資金,保障到期債券的償付,進一步提升債券的信用質量。

從上述交易我們可以看到:相對於銀行借款、普通企業債券,P-CBO作為一種創新型的中小企業融資工具,具有以下明顯的優勢:第一,P-CBO以資產證券化技術將多家中小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券重新打包分層,以優先層債券和次級層債券等多個不同風險水平的債券類型重新配置風險和收益,滿足了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通過次級為優先順序增信,從而保證了中小企業在信用等級不高的情況下,完全不依靠外部擔保增信順利實施債券融資。第二,P-CBO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發債成本。23家中小企業的平均信用等級僅為BB,所發行的債券也只能屬於垃圾債券,即使能直接向投資者發行,投資者也會要求較高的利率;而採用P-CBO後,這些債券的62%(發行金額)成了投資級債券,發行利率較垃圾債券低。第三,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到,SBC僅利用275億韓元就為23家中小企業創造了720億韓元的融資,杠桿效應高達2.6倍,P-CBO提升了政府機構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成效。由於上述優勢,P-CBO迅速被韓國廣大中小企業所採用,2000年韓國P-CBO發行量達到73073億韓元,占整個ABS發行量的14.8%,有效解決了韓國中小企業發債融資難問題。如表1所示:

自首次成功發行後,SBC隨後又成功發行了11起P-CBO,在這11次P-CBO項目中,SBC共為598家次的中小企業融資18347億韓元,平均每家次融資規模達到30億韓元。每起P-CBO都有眾多的中小企業參與,尤其是在2002年11月發行的第五起P-CBO中,參與的中小企業數量達到了空前的131家。從表中還可以看到,這些參與的中小企業信用質量均不高,平均信用等級位於8-BB之間,在首次發行的P-CBO項目中,參與企業的平均信用等級達到BB,但此後,隨著投資者對該類產品的不斷了解,參與企業的平均信用等級有所下降,在後面發行的幾起P-CBO中,參與企業的平均信用等級均為B+,更大范圍地幫助韓國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

四、結論與建議

2008年12月13日,國辦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要「穩步發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開展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試點」,並作為債券市場支持經濟復甦的重要舉措。但中小企業由於風險高,信用等級低,在沒有垃圾債券市場的情況下,單靠自身信用無法通過債券市場融資,引入外部擔保增信則需要支付高額的擔保成本,取消銀行擔保後,更是缺乏可替代的擔保人。因此,現階段在我國仍依託外部擔保增信模式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操作難度大、成本高、不經濟。

通過對不同增信原理在國內外中小企業發債過程中應用效果的比較研究發現,將多個中小企業集合後,引入資產證券化分層結構內部增信原理發行企業債券,是一種有效的中小企業債券融資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債券既不依賴第三方擔保,也不增加額外的增信成本,完全依靠資產證券化分層結構自身的內部增信作用來實現風險與收益對等,以提高債券信用等級,降低發行成本,因此是一種可行的市場化增信模式,符合中小企業發債的特點,具備可持續性。

所以,為有效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發債融資難問題,我們應積極借鑒國外成熟經驗,推動我國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模式發展。當前我國ABS市場已經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已經得到了廣大投資者的接受,因此,我國可以借鑒韓國P-CBO的交易結構,通過引入分層結構化內部增信模式創新,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發債難問題。

⑻ 鼓勵民營經濟發展應採取哪些政策支持

要運用好各地的支持政策。
財政支持方面,我省將逐步擴大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加大政府采購支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同等條件下優先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嚴禁通過設定附加條件變相對民營企業設置門檻。為充分發揮財政杠桿作用,我省將完善國庫現金存款資源配置機制,將參與國庫現金管理的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用貸款額度作為計算分配國庫現金存款額度的重要因素。省級財政將建立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風險補償金,對符合條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或費用補貼。

針對融資難題,大力發展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鼓勵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增資擴股、重組改造;支持中小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利用「區域集優」模式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通過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等方式融資;探索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積極推動民營企業成為創新主體。對民營企業建立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最高給予50萬元的資助或獎勵;資助民企開展省級以上技術標准制定,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民營企業,省政府予以通報表揚,並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於企業引進急需緊缺的高層次外國專家或高技能外國人才以及外省「兩院」院士的,將給予資金補助。

針對用地和用工難題,《措施》指出,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工業項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廠房建築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調整土地出讓金。對企業緊缺的技術工種,如技師、高級技師和工藝美術大師培訓並取得資格的,當地政府給予培訓補貼;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延至2014年底。

⑼ 集合票據和集合債券有什麼區別

1、這兩種債券的審批核准程序和監管所屬部門不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申請發行採用審批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進行監管審批;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發行申請採用核准制,由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進行核准。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審批通常需從省級地方政府(地方發改委)報送到中央政府(國家發改委),這段時間往往需要1年左右才能獲得上級關於申請的批復;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只需要經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核准通過即可,一般周期在2-3個月左右,發行申請時間大大短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准備時間的長短影響著融資成本的高低,集合票據能夠以較短的時間通過預發行環節,從而幫助中小企業降低融資成本。雖然集合票據晚於集合債券上市發行,但其在融資成本上的優勢讓其後浪推前浪,較集合債券發展的更為迅速。
2、在擔保增信方面,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採用了擔保加償債風險准備金的「雙保險」模式,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只採用了外部擔保模式。在我國擔保體系仍處於發展初期的環境下,擔保資源仍較為稀缺。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擔保加償債風險准備金模式使其能夠更加容易突破擔保環節的限制,獲得外部增信,從而完成發行工作。
3、在資金用途和融資市場方面,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需要明確特定用途,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則沒有特殊要求。在發行期限方面,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屬於中長期債券,一般為3~5年,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為中短期債券,一般為1~3年;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面向股票交易所,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面向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活躍程度要高於交易所的債券市場,這導致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發行渠道要好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基於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在運作的靈活程度等多個方面要優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這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現階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無論是在發行次數,還是從累計融資規模方面都要明顯優於中小企業集合債券。

⑽ 目前我國已發行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有哪些

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
078073 07深中小債
098066 09大連中小債
1080045 10武中小債
1080098 10中關村債
111054 09連中小
111061 10中關村
1180026 11豫中小債
1180057 11常州中小債
1180084 11蓉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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