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債的利率會隨著銀行利率的調整而調整嗎
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或說市場經濟自由度較高的地方。銀行利率的調整,肯定要影響國債的利率。一般來說,銀行的長期利率和國債的利率一致性較高,銀行利率的高度要考慮同期國債的利率水平。不過銀行利率的調整是國家調整經濟的一種手段,因此他的制定反映今期的情況較多,往往根據當前經濟的情況而改變,國債只是其考慮的一種因素。國債一般是國家為了長期的、基礎性的、投資較大的工程或項目而發行的,他回考慮當前的銀行利率,但他更多的是考慮項目的未來收益和長期的銀行利率及收益情況。
B. 所得稅匯算清繳調增和調減應怎樣理解
所得稅匯算清繳總的原則就是: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
對於兩者之間的差額歸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並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1、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其納稅年度最後一個預繳期的稅款應於年度終了後15日內申報和預繳,不得推延至匯算清繳時一並繳納。
2、若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則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3、若納稅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經查明事實後,予以核准。
4、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60日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並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結清應繳稅款。
5、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的,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合並、分立後其納稅人地位發生變化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之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並結清稅款;其納稅人的地位不變的,納稅年度可以連續計算。
(2)國債是調增還是調減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情形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十五條 經批准實行匯總或合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應在匯算清繳期限內。
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各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繳企業應根據匯算清繳的期限要求,對各個成員企業規定向匯繳企業報送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必須經成員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和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每一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進行統一安排和組織部署。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應充分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匯算清繳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在匯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匯算清繳期間,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應通過多種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宣傳,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特別是了解當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納稅調整的政策;應通過各種途徑向納稅人說明匯算清繳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條 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後,稅務機關應組織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納稅評估的對象、內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後,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總結,寫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在每年7月底前將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報告、年度企業所得稅稅源報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總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的分布情況;
(三)企業所得稅收入增減變化及原因;
(四)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
(五)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經驗、問題及建議。
C. 會計稅法上所說的調增,調減是什麼意思
「調增和調減」是指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如果會計帳面的收入、成本、費用確認標准同稅法規定不一致,此時就要在已有的收入、成本、費用數據上按照稅法規定標准作出調加和調減,以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稅匯算清繳總的原則就是: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於兩者之間的差額歸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並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1、會計准則不作為收益計入財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收益需要交納所得稅。
例如:發出商品,會計不確認為收入,稅法確認收入,那納稅調整就要調增,要多交稅
2、會計准則確認為費用或損失計入財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減或不允許全額扣減。
例如:稅收滯納金,會計計入營業外支出可以扣除,稅法不允許扣除,那納稅調增就要調增,多交稅
納稅調整減少額
1、會計准則作為收益計入財務報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為收益.
例如:國債利息,會計確認為收益,稅法國債利息是免稅的,可以扣除,納稅調減
2、會計准則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減。
例如:三新技術的研發費用,稅法可以加計扣除50%
D. 如何確定所得稅應該是調增還是調減
如果股票沒有賣,在稅務上認為該收益並未實現,應納稅調減20萬。
假設本年沒有發生其他事項,會計上本年利潤120-100=20萬,在稅務上,本年利潤為100-100=0,相對於會計利潤而言就是納是納稅調減20萬(20-0=0)
如果你把股票120萬賣了,那麼,就不用納稅調整了,會計和稅務上的利潤都是120-100=20萬
E.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進行納稅調整時怎麼調整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進行納稅調整時免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5)國債是調增還是調減擴展閱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
一、對企業持有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企業取得上述債券利息收入(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50%)納稅調整時,作為免稅收入,做納稅調減。企業取得其他債券利息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F. 發行國債期間趕上利率調整,國債利率調整嗎
未售出的國債票利率會做相應調整,已售出的國債票不做調整。
根據規定,國債發行期內如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調整,尚未發行的本期國債票面利率,在利率調整日按3年期、5年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調整的相同百分點作同向調整,提前兌取分檔利率另行通知」,可以看出,除非在發行過程中,沒賣出去的國債會響應調整利息。一旦買了以後,就不會調整了。不過國債可以分段記息,有有一定的流通性。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G. 大神們怎樣判斷稅法是調增還是調減啊
通俗講調增就代表所得稅額需要增加,相反調減就是應納稅所得稅額減少
H. 求問:企業債券利息收入是否是納稅調增 還是不影響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I. 調增和調減是什麼
納稅調增和調減指的是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為了解決賬面收入、成本、費用同稅法規定不一樣,所作出的調和和調減的一個業務。
簡單來說,納稅調增和調減是因為會計和稅法各自目的不一樣,而導致的差異。調增和調減是針對應納稅所得額來的,不是數值的增減。
納稅調增調減會計分錄處理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增收入會計分錄:
借:應收帳款或現金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減費用會計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