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不允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上班時間炒股
不允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上班時間炒股原因:
1.股市開市時間:上午:9:00~11:30,下午:1:00~3:00,剛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上班時間,會因為關注股市而影響本職工作;
2.炒股需要投入的不僅僅是財力,還有時間和精力,會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上班時分心;
3.股市的漲跌會影響到股民的情緒,從而影響工作;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上班時,有本職工作,炒股了,分心了,就做不好本職工作,會造成工作失誤。
㈡ 公務員炒股違法、違規嗎
公務員可以在非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關於公務員是否能夠炒股,是經歷了一個從絕對限制到相對放開的過程。
(1)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中明確規定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
(2)1997年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中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違反規定買賣股票」,這里增加了「不得違反規定」;
(3)2001年中辦發[2001]10號文《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具體有七項要求。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是允許炒股的,但是有條件,比如:不準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不準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的建議等。
㈢ 公務員上班時間炒股 被抓怎麼處理
被監察部門查到的,一般會通報批評,有內部通報和公開曝光兩種,逃脫的可能性很小,花錢消災更不可能,因為這是炒股,不是看視頻。但黨紀政紀處分可能稍重了一點。
㈣ 請問,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炒股違法嗎會不會受到處罰啊
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中明確規定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公務員不得從事經營類的活動。炒股一般需要在工作時間段,對工作履職有嚴重影響,上班期間嚴禁炒股。
雖然是公務員,也是可以炒股的,但必須遵守規定,其中之一就包括不得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
今年特別強調抓機關作風建設,所以我們經常看到新聞媒體報道關,於各地加大對上班時間買賣股票行為進行清理的力度的新聞。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那麼將會受到處分。
㈤ 國有銀行行長托下屬在上班時間炒股屬於違規嗎
這個肯定是違法的行為,但這個也不好界定,除非有行長的親手寫的字條,或者行長說話的錄音,否則無法證明,行長安排下屬幫他炒股,下屬不告,又不要干別的事,何樂而不為,關鍵在於舉證難。
㈥ 國企員工上班時間炒股違反什麼規定
只要是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都是違規。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國企還是私企都不能容忍上班做一些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㈦ 如果你發現員工上班時間炒股的話,你會選擇辭退嗎
一、如果這是員工第一次犯這樣的錯誤,那麼我不會選擇辭退,我會選擇好員工單獨談一談,讓他了解到自己的問題,給他一個機會改正。
公司規定上的犯錯次數一般不會超過三次,超過三次以後,要麼員工選擇自動離職,要麼公司選擇辭退員工。辭退的理由也很簡單,員工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培訓後重新再教育,依舊沒有任何改變的狀態,是對工作不負責任的一種行為。大多數員工是害怕被辭退的,因為他們在尋找下一份工作的時候有可能會進行背景調查,而背景調查就會發現他們被辭退的原因。
㈧ 公務員能不能上班時間炒股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這里討論的,當然不是那些可能影響政策制定、接觸內幕信息的特殊行業、特殊崗位的公職人員。對於炒股,他們更應該而且必須迴避,這在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
㈨ 教師上班期間上網炒股算不算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
按照教育部關於制訂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階段性禁行規定的要求,根據《教師法》、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1、不準有違反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損教師形象聲譽的言行。不準參與賭博、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動。
2、不準在參與各類考試中徇私舞弊;不準在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評選優秀教師、特級教師、晉級等活動中弄虛作假。
3、不準敷衍塞責,無教案上課;不準使用方言土語講課;不準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
4、不準隨意停課、換課、占課、拖課;不準違背課程計劃和隨意增減課時;不準加重學生課業負擔;不準讓學生家長批改家庭作業或學生代改作業。
5、不準佔用節假日給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不準違反國家規定以舉辦輔導班、補習班、提高班、實驗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為由向學生收取費用。
6、不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不準在工作時間參與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戲等與教學工作無關的活動;不準在教室里吸煙、接打手機;不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日中午飲酒;不準穿有損教師儀表的服裝、拖鞋等進入課堂。
7、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歧視、諷刺、挖苦、侮辱學生;不準驅趕或變相驅趕學生;不準訓斥、指責家長。
8、不準強行讓學生購買規定以外的教材、書刊、參考資料、文具用品和其它商品;不準向學生亂收費,不準以任何名義向學生罰款。
9、不準要求學生為自己干私活兒;不準利用學生家長謀私利;不準向學生、學生家長索取或變相索取禮品。
10、不準無故拒絕參加繼續教育,不準無故拒絕參加校本培訓。
對於違反以上規定的教師,應當視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㈩ 什麼是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
公務員違規買賣股票,即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情節較輕的行為。
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包括《證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所禁止買賣股票人員中的黨員。違紀對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
其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此外,《若干規定》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規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規定:「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明確指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為下列人員: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