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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債券買斷式回購

發布時間:2021-11-22 13:54:23

『壹』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的介紹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 1 號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規范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經2004年3月22日第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行 長 周小川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貳』 銀行間債券市場-質押式回購-國債回購品種包括哪些

實際上銀行間質押式回購實際上都泛指國債回購,只不過你也可以用企債來進行質押的,只是企債一般其折算率低於國債。這里要附帶說一下一些常規知識:債券回購交易是以標准券來計算交易量的,市場上交易的債券品種很多,債券質量各不相同,清算所會按照該債券的評級、債券的應計利息、債券價格波動率等因素給出這債券的折算率,投資者把自己所持有的債券數量(這里數量是指你持有多少張債券,即股票里的多少股)乘以這個折算率就能得出你的債券可以換成多少標准券。

回購品種簡稱實際上是這樣理解的,如R001指的是一天回購,R007指的是七天回購,R1M指的是一個月回購,R1Y指的是一年回購。

『叄』 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區別

只有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的回購也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

銀行間債券市場:

  1.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指依託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中央登記公司)的;

  2. 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

  3. 經過近幾年的迅速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部分;

  4. 記賬式國債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都在該市場發行並上市交易。

銀行間回購:

  1. 銀行間回購主要是針對債券市場而言,中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2.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中國的一個重要的場外交易市場;

  3.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是銀行及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主要有銀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

  4. 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

  5.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6. 在實際操作中,銀行間市場的回購交易也和現券一樣採取自主詢價的方式,資金拆出方和借入方自行尋找對手方,約定回購要素;

  7. 其中,質押式回購利率系統可根據市場大量出資機構的意向報價自動計算出每個時點的加權利率,作為回購利率的基準。而買斷式回購的一切要素均可由雙方自行商定。

『肆』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中,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以競價交易,全價結算,是什麼意思

全價=凈價+債券在回購期間的利息。
競價交易指報價中的回購金額僅指標的債券的價值;
而全價結算則指在回購交易的資金交割時,正回購方融入的資金包括競價時的報價加上標的債券在回購期間的利息,因此稱為「全價」以區別於報價時的「凈價」。

『伍』 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是什麼意思

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由「賣方」向「買方」買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

質押式回購,不轉移債券所有權,質押期間債券始終歸出質方,買斷式回購就不一定,因為買斷式回購,轉移所有權,所以作為債券的買方可以自由買賣債券,只要保證在回購期滿的時候有相等數量同種債券返回給債券賣方就可以。

(5)同業債券買斷式回購擴展閱讀:

買斷式回購的本質特徵

從買斷式回購的本質特徵看,一筆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結束後,回購債券仍然回到正回購方手中,回購期間債券的應計利息實際上也是由正回購方獲得,回購到期後最終實際上是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歸還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購期間的應計利息(不考慮回購期間發生回購債券付息的情況,其實際結果也是一樣),回購債券在回購期間實際上發揮的是質押品的作用。

因此,從現實經濟意義看,買斷式回購就具有質押貸款的性質,而「質押品」就是回購債券。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買斷式回購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質押貸款,但其法律關系與我國《擔保法》中的質押並不相同。

這一點與國外成熟市場的回購交易是一致的,在國外回購中,回購「買入」的債券被作為正回購方取得貸款的質押品,這種「質押品」(collateral,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質押品)——回購債券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回購期間逆回購方擁有回購債券的完整法律權利,可任意對回購債券進行處置,這是回購交易與一般的債券質押貸款的最大不同之處。

雖然在一般的質押貸款中,質押證券(pledge,所有權不發生轉移的質押品)也用於資金融出方防範違約風險,但要獲得質押證券的完整法律權利需要通過司法訴訟實現,而這一過程將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確定性。

相反,在回購中,回購債券從一開始就屬於逆回購方,逆回購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範違約風險。可見,買斷式回購交易雖然從經濟意義上看屬於質押貸款,但從法理上看並不應適用於我國的《擔保法》,不受其中「質押擔保」的約束。

『陸』 關於國債的買斷式回購 急!!!

通過交易所委託系統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的申報,跟買賣股票一樣:
1、申報方向:融資方(資金需求方)為"買入";融券方(資金拆出方)"賣出"。
2、申報帳號:回購交易按席位進行清算交收,交易申報時可不輸入證券帳號或基金帳號。
3、報價方法:按回購國債每百元資金應收(付)的年收益率報價。報價時,可省略百分號(%)。
4、最小報價變動:0.005或其整數倍。
5、申報單位:以"手"為申報及交易單位,1手等於1000元面值。
6、最小交易單位:以面值10萬元(即100手)的標准為最小交易單位。
7、每筆申報限量:最大不得超過1萬手。
四、 回購交易的清算
1、實行"一次成交、兩次清算"的辦法,即會員單位通過交易席位完成
申報並確認後。由上交所登記公司在成交日和購回日分別進行兩次電腦自動清算。在成交當日,對雙方進行融資融券成本清算並劃付有關傭金和經手費;在到期購回日,由上交所登記公司根據成交時的收益率計算出的購回價對雙方應收(付)數額直接進行自動劃付。回購交易清算時間與現券及股票清算時間相同。
2、兩次清算均由上交所登記公司根據電腦數據自動完成,會員單位只需在成交日和到期日按時接收清算數據並與客戶完成逐筆交割即可。
3、國債回購的購回價:如果借貸成本以100元面額(國債)予以固定,則購回價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天,其中,年收益率即是成交日由交易雙方競價產生的某一回購品種的場內掛牌"價格"。

標准券的折算比率即可視為融資比率。目前我國回購交易的回購比例(標准券折算比例),不同的期限的債券有不同的回購比例,回購資金參照現券的市場價格折算,折算比例從85%至120%不等,例如有的國債流通性比較好,票面利率比較高,所以可以100元可以當120元的債券用;有的票面利率低,又沒什麼成交量,100元的債券只能當99元甚至更低。

『柒』 簡述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中回購和買斷業務的區別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 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買斷式回購業務(亦稱開放式回購,以下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正回購方 (資金融入方)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資金融出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融通交易行為。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主要區別在於標的券的所有權歸屬不同,買斷式逆回購方獲得協議期間債券的所有權,在資金周轉過程中還可將標的券另行正回購以便進行再融資;其次,買斷式融資金額由期初買價決定,質押式融資金額由標准券折算比例決定;再次,買斷式融資成本由期末賣價決定,質押式融資成本由回購利率決定。

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比較研究

□ 楊麗彬 陳曉萍

摘要:本文通過對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存在的差異進行比較,認為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不明確,又具有許多風險以及現行的財務制度規定的缺陷造成買斷式回購的交易量與交易活躍程度遠遠低於質押式回購。

自2004年5月19日國債市場推出買斷式回購以來,其交易活躍程度始終不盡人意。以2005年全年的回購交易數據為例,2005年債券買斷式回購達成交易1562筆,累計成交金額2222.83億元,日均成交8.86億元;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2005年質押式回購共達成交易47217筆,累計成交金額為156784.32億元,日均成交624.64億元。可見買斷式回購的交易量與交易活躍程度遠遠低於質押式回購。這似乎與管理層的最初設想不一致。本文希望通過對這兩種交易方式的各個層面進行比較,對這一現象提出相應的解釋。

一、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差異分析

債券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債券質押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質押給資金融出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從資金融出方買回該債券。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交易的目的和債券所有權歸屬不同

質押回購賣方的債券在交易過程中被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凍結,在質押期內,債券所有權並不發生變化,買方不能動用,逆回購方只獲得拆出資金的利息收入,並沒得到債券的所有權,同時正回購方用債券做抵押,拆入一筆資金並付出相應利息,在得到資金使用權的同時還擁有出質債券的所有權及利息收入,所以質押式回購是以短期融資為主為目的。而買斷式回購的逆回購方在期初買入債券後享有再行回購或另行賣出債券的完整權利,所以在此還有融券的目的。

(二)資金清算價格不同

質押式回購首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交易全價×回購債券數量/100,質押式回購到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資金清算金額×(1+回購利率×回購天數/365),主要計算的是回購期間的回購利率。而買斷式回購首期資金清算金額=(首期交易凈價+首期結算日應計利息)×回購債券數量/100,買斷式回購到期資金清算金額=(到期交易凈價+到期結算日應計利息)×回購債券數量/100,主要計算的是價格,可見買斷式回購計價方式根現券交易計價方法一致,買斷式回購與現行質押式回購交易最重要的差別就在於債券的所有權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了一定期限的轉移,即伴隨著一次現券的賣出和一次現券的贖回,實際是兩次現券交易的組合。一般認為買斷式回購不僅同時具有融資、融券及遠期價格發現的功能,而且為債券市場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組合獲得盈利的機會。

(三)法律關系的差異

從現有的定義和規定看,質押回購實際是質押貸款;買斷式回購是包含兩次結算的一次交易行為,由一個買斷式回購合同約束。與質押式回購不同的是,在買斷式回購中,債權所有權發生兩次轉移,不體現為質押形成,逆回購方取得的不是債券的質押權,而是債券的所有權,在回購期間可對回購債券進行處置,只不過回購到期時必須將這種權利交還給正回購方並相應收回融出的資金。

(四)會計政策的差異

由於質押回購實際是一筆質押貸款,所以其會計處理相對簡單。而從債券買斷式回購的定義可以看出,與目前國內債市通行的封閉式回購(又稱質押式回購)相比,買斷式回購(又稱開放式回購)的最大特點是,在買斷式回購中,債券所有權發生兩次轉移,而不體現為質押形式,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擁有債券的所有權,可對持有債券進行處理。從形式上看,債券買斷式回購中包含了回購和債券所有權轉移兩個基本事項。對於回購事項的處理,買斷式回購與基金現行的封閉式回購相比並無特殊之處,爭論的焦點及主要的風險點集中在債券所有權的轉移上。即回購首期和到期兩次債券所有權的轉移應該怎樣處理?為此我國的買斷式回購在會計處理上可有以下兩種選擇:一是按准現貨交易方式處理;一是按融資方式處理。

1)按准現貨交易方式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將買斷式回購作為兩次現貨交易,回購首期和到期均按現貨交易的處理在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內反映回購相應資金和債券的變動情況,但在報表附註中對回購相應的資金或債券給予注釋。這樣處理的結果是,買斷式回購交易雙方的首期和到期的資產負債表內會計處理基本與現貨交易相同,只是需要在報表說明內容中應注釋買斷式回購情況。這樣處理的好處是:1)資產負債表如實反映債券所有權的轉移情況,會計處理簡單明了;2)回購期間回購債券發生的利息支付便於處理;不足之處:1)以現貨交易形式表現買斷式回購,其融通的經濟現實體現不明顯;2)資金和債券在回購期內都是可以流動的,表內難以直接體現回購規模,會計注釋隨意性較大;

2)按融資方式處理

將買斷式回購在會計處理上視為一次融資交易,而不是兩次現貨交易。進行買斷式回購時,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內只反映回購相應的資金運動,不反映債券運動,不反映債券運動,回購債券留在正回購方資產負債表,但要在報表說明中給予注釋。這樣處理的結果是,買斷式回購參與者的首期和到期的資產負債表內會計處理基本與質押式回購相同,只是在具體的報表注釋內容和要求上有所不同;期間如發生回購債券利息支付,試同為正回購方先部分償還回購融入資金。這樣處理的優點:(1)體現買斷式回購的融通形式,由於逆回購方買入債券必須要反售,買斷是形式,融通是實質,盡管法律所有權發生轉移,但經濟所有權實質上並未轉移,正回購方仍然承擔債券的價格波動風險,因此從反映經濟意義出發,對於回購參與者而言,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應視為融資方式;(2)有利於稅務部門理解,避免對買斷式回購按現貨交易進行會計處理而導致不合理征稅;不合理之處:會計處理較煩亂。

(五)稅收政策

買斷式回購的稅收政策實際上是與會計處理緊密,只要會計處理方法確定,稅收政策基本也就確定。如採用現貨交易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則可能會將回購收益視為兩次交易的買賣差價征稅;如採用融資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則往往會將回購收益視為融資利息征稅。買斷式回購的本質是包含兩次結算的一次融通交易,而不是兩次現貨交易,因此不宜按現貨交易徵收買賣價差稅(營業稅),而應按融資交易對融資利息徵收營業稅。質押式回購由於實質是質押貸款因此不牽扯直接的征稅問題。

(六)風險問題

質押式回購的主要風險是:正回購方破產或陷入經濟糾紛案中時,逆回購方面臨的本金流動性風險或質押權可能無法行使;正回購方到期不履行債券購回義務時,逆回購方行使質押權追償資金存在時間上的不確定性。買斷式回購面臨以下風險:

1)市場風險

通過新交易模式獲得更大的收益都是建立在市場預期充分正確的基礎上,一旦預期錯誤,新交易模式的風險放大也是很明顯,比如預計利率上升,債券價格將下降,想通過賣空在低位時再融入債券,以獲得差價收入。若實際情況恰恰相反,市場利率下降了,債券價格不降反升,就會迫使回購方在高價位買回債券用於返售到期回購質押券,從而造成低賣高買的價差損失,特別是在循環賣空交易中,如果債市整體下滑,交易鏈中的每一筆回購交易都面臨著債券貶值,保證金不足的風險,這將迫使投資者賣出債券以補充保證金的不足,大量的拋售債券又會進一步引發債券貶值,加劇保證金不足的壓力。如果交易鏈中最終償付資金不足,就會引發資金斷裂,導致整條交易鏈的崩潰,最終引發杠桿做空交易的風險。

2)信用風險

當債券市場價格劇烈波動時,回購交易的正逆交易雙方可能因不履行回購協議而獲利。這時正逆回購雙方就可能出現拒絕回購協議的行為——對逆回購方而言,如果回購到期時,相應債券出現預期大幅上漲,且價格遠遠高於事先約定的返售價格,按低於市場的價格將債券返售給正回購方就會失去價差交易的機會,從而逆回購方就可能選擇不按初始回購價格履行返售質押券的義務;反之,對正回購方而言,如果回購到期時相應債券的價格大幅下跌,並且價格遠遠低於事先約定的購回價格,按高於市場的價格購回質押券就會多支付購券成本,正回購方就可能選擇不按初始購回價格履行購回義務,從而減少融資成本獲利。

3)清算風險

當市場債券價格趨於下跌,投資者就會選擇買斷式回購交易中的賣空拋補套利交易模式獲利,但若回購到期時市場回購債券短缺,投資者無法在市場上融回賣空的債券擁有返售清償,就會構成清算違約風險。

二、結論

通過上面的對比我們看出,買斷式風險雖然相對質押式回購來說,既有融資功能,又有融券功能,但它仍然存在下列問題使其的交易量和交易活躍程度遠遠低於人們最初的預期。主要表現在:

首先,會計處理不明確影響市場參與者參與的積極性。買斷式回購的會計處理和稅收問題是市場參與者都關心的問題,也是影響買斷式回購業務發展關鍵因素之一。在會計處理上是按現券買賣處理還是按資金融通處理,現在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參與者的積極性。

其次,買斷式回購本身具有許多風險,這意味著會加大市場風險。買斷式回購為資金融出方引入了一種賣空機制,一旦市場價格出現了與預期相反的變動,就會給已出售了質押債券的逆回購方帶來相應的損失。

再次,在債券回購現行的財務制度安排下,利率和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時,市場成員做空的動力不足。在市場價格不斷下跌中,債券持有者並不願意出售持有的債券,這是因為一旦出售債券就會轉化為現實的損失,如果將債券持有到期,至少並不會形成賬面上的虧損。這就是近幾年回購交易量萎縮的原因。

最後,由於買斷式回購的最長期限只能達到91天,這樣,在買斷式回購中,逆回購方要在回購期賣出債券,然後再買回相應債券保證返售階段的履約,就面臨著非常大的市場風險。

作者單位:華中電網有限公司

武漢烽火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捌』 債券代持和買斷式回購區別,我覺得怎麼差不多啊

表面上差不多,其實還是有本質區別的,買斷式回購債券是不出表的,也就是說所有權沒發生轉移;而代持則是在正常買賣的基礎上附加了一個某一日期購回的協議(該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但所有權發生轉移了,也就是說你幫別人代持了一個債券,然後你賴賬不給他了,他也沒辦法,協議是約束君子的,不約束小人!

『玖』 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有什麼區別

打個比如我有債券,缺資金。
你有資金卻沒有好的投資項目或者打算出借資金獲得收益,出借資金者當然擔心收不回資金的風險。或者收到借錢者的抵押物後自己沒法處置。
由於上述兩種需求的存在,於是就債券回購交易就產生了。
我為了滿足你的要求,就答應你可以將我的質押物(債券)到一年時,我再回購回來。於是你就不用擔心收到抵押物沒法處理了。但是你又擔心到期我不回購怎麼辦呢?於是就引入了中登公司,他負責到期結算給你出借的本金和利息,那中登公司就承擔了我違約的風險,然後中登公司就引入質押券的折算率等的方式來控制風險,這些書上都有詳細解釋,
提示一點,這種交易的債券是在中登公司質押,債券還是登記我的名字
和這種融資方式相近的是買斷式回購交易:
買斷式參與者主要是商業銀行間交易,就是出借資金者(你),不擔心質押物的處置問題,要求取得債權所有權,這樣你可以再去抵押或者自己留存做其他用途。這種方式增加了債券的流動性。當然這種出借資金者的主要目的還是獲得收益,至於得到債券後取得的其它收益並不是主要的目的,只是為了使他自己的利潤最大化。基於這個目的,所以出借資金者還是希望我能把債券回購回來。所以這里還是有一個回購的概念。如果融資方的目的既要得到資金,又想最後擁有該債券,所以這也需要一個回購的交易,融資方同樣擔心對方到期不交出債券,所以又引入了交易所和同業中心等部門負責控制其中的風險。
提示一點,這種交易的債券,在回購前,其所有人是屬於出借資金方的。
我估計理解這個意思,書上的好多問題應該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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