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可轉換債券中設計回售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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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解析]
可轉換債券中設計回售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❷ 可轉債的利率補償是什麼意思
舉得例子不是可轉債,可轉債是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券,因附有轉換股票選擇權,因而利率通常極低,多數年化1%左右。
例子中的債券票面利率是7%,第一年7%,第二年有個上調利率的選擇權和回售權,也就是投資者可以選擇按票面價格回售給公司,公司可以上調一定的利率來讓投資者繼續持有,第二年如果上調了利率1%,那麼第二年利率就是8%。
❸ 一道關於可轉換債券的注會題 這樣做對嗎
如果簡單不都能考到啊。注冊會計師的定位也不同啊,你去審計,去做企業的顧問咨詢,一般的會計問題人家自己的財務都能解決,都是些很復雜的問題才需要問注冊會計師啊
❹ 用通俗的話講一下,可轉換債券中的回售條款是什麼
回售條款: 是指如果可轉債在發行後正股價格大幅下跌,當其正股價格遠低於轉股價格並達到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依照事先約定以債券面值加利息補償金的方式將可轉債回售給發行人。
該條款的一般格式:本轉債的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30個交易日低於轉股極價的70%,債券持有人可將部分或全部債券按面值的103%回售給公司。
回首條款是站在投資者角度設立的,一般需要回售的轉債的價格都偏低,轉股也是明顯的虧損,相比之下回售給公司更劃算。一般的轉債發行都有贖回條款和回售條件,具有法律效力,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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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通俗易懂的解釋什麼叫可轉債強制回售
由於可轉債的轉股價都是事先確定好的,而正股的股價並非一成不變,為了維護發行人的利益,可轉債一般都有強制贖回條款。另外在轉股期內,轉債持有者是可以跟隨自己的意願進行轉股的,但是在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公司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20%(含120%),公司有權按照本次可轉債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可轉債回售是為投資者提供的一項安全性保障,是發行可轉債時的一個附加的條款。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此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了降低投資風險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發行公司通常設置該條款。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是投資者向發行公司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回售實質上是一種賣權,是賦予投資者的一種權利,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
❻ 可轉債回售是什麼意思
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此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了降低投資風險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發行公司通常設置該條款。
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是投資者向發行公司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回售實質上是一種賣權,是賦予投資者的一種權利,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❼ 可轉換債券怎麼做會計處理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新會計准則發布後對可轉債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了較大的調整,對於該債券的發行者來說,也就必然關注如何在新准則指導下,對可轉債進行合理的會計處理。會計網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所謂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其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每張面值一百元。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雙重屬性,發行時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定期發放利息;但它還賦予債權人在未來一定期間可依合約上的轉換價格,將其持有的公司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的權利。《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所謂轉換期是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股份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2、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因而發行企業可以用較低的利率籌措資金。例如海馬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1月16日發行的5年期「海馬轉債」,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別為1.5%、1.8%、2.2%、2.5%、2.7%,是當時銀行同期利率的36%~43%,可見,可轉債的發行企業的融資成本相對較低。
3、發行人贖回性和投資人回售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3]所謂的贖回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高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公司按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回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而回售則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為了保障債券持有人的權益,債券發行人有可能在回售日或贖回日承擔一定的利息補償金。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比不可轉換債券要低得多。如果發行公司的股價不能如預期上漲,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低於公司債券面額時,則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只能得到較低的利息。為此,多數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回售權,允許債券持有者可於持有該債券滿一定期間後,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買回該債券。
❽ 可轉換債券的回售條款是什麼
回售條款是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提供的一項安全性保障,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人以面值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回售條款賦予了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一種權力,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這一條款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相當於發行公司提前兌付本息。回售作為投資者的權力會增加轉債的期權價值。
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遠低於債券面值時,持有人必定不會執行轉換權利,此時投資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可以要求發行公司以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的價格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券。為了降低投資風險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發行公司通常設置該條款。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是投資者向發行公司轉移風險的一種方式。回售實質上是一種賣權,是賦予投資者的一種權利,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而選擇是否行使這種權利。
❾ 可轉債回售的回售條款
一般包括以下幾個要素:
(1) 回售條件
回售也分為無條件回售和有條件回售,無條件回售是指無特別制定原因設定回售。有條件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並達到某一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因此當股價下降幅度沒有滿足回售條件的話,投資者利益也很難得以保障。
通常的做法是當標的股票的價格在較長時間內沒有良好的表現,轉股無法實現,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者有權按照指定的收益率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由於收益率一般遠高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因此投資者的利益就能得到很好的保護。
(2) 回售時間
回售時間根據回售條件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回售時間,通常針對無條件回售,它一般定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償還期的1/3或一半之後時,對於10年期以上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回售時間大多定在5年以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券也有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快到期時回售,所起的作用與還本付息相似,如機場轉債。另外一種不固定回售時間,針對有條件回售,指股票價格滿足回售條件的時刻。
(3) 回售價格
回售價格是事先約定的,它一般比市場利率稍低,但遠高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因此使得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有效的保護,降低了投資風險,因此附有回售條款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通常更受投資者的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