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儲蓄國債有哪些特點
您好,儲蓄國債的特點主要有:針對個人投資者、不可流通性、採用電子方式記錄債權、收益安全穩定、鼓勵持有到期、手續簡化。
㈡ 國債的主要特點
國債是債的一種特殊形式,同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從法律關系主體來看
國債的債權人既可以是國內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而債務人一般只能是國家。
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
國債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較多地體現了國家單方面的意志,盡管與其他財政法律關系相比,國債法律關系屬平等型法律關系,但與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相比,則其體現出一定的隸屬性,這在國家內債法律關系中表現得更加明顯。
從法律關系實現來看
國債屬信用等級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債權債務關系。
從債務人角度來看
國債具有自願性、有償性、靈活性等特點。
從債權人角度
國債具有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等特點。
㈢ 《財政與稅收》(3)國債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國債作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顯的特徵。
(一)有償性
所謂有償性,是指通過發行國債籌集的財政資金,政府必須作為債務而如期償還。除此之外,還要按事先規定的條件向認購者支付一定數額的利息。在這里,政府是以債務人的身份,以國家的信譽為擔保而舉借債務的。而通過稅收取得的財政資金,政府既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向納稅人付出任何代價。國家是以社會的組織者和管理者的身份而參與的分配。即使國家將收入的一部分投入到生產領域或服務於大眾,但不會直接返還給納稅人。利潤上繳是國家向國有企業收取利潤而取得的財政資金,政府也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而完全歸國家支配和使用。利潤上繳是國家以生產資料所有者的身份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只要國有企業在繳納商品稅之後,實現了稅後利潤,就要按照國家財政制度的規定與國家進行分配。企業上繳利潤的多少以國家占生產資料所有權的份額為標准。以後利潤收入的使用方向與該繳利企業並無直接的必然的聯系,即使政府可以通過向國有企業撥付投資的形式而將一部分財政資金再分配給國有企業,但這種再分配與其上繳的利潤之間並無直接的聯系。國債的發行既然是政府作為債務人以還本付息為條件,而向國債認購者借取資金的暫時使用權,政府與認購者之間必然具有直接的返還關系。
(二)自願性
所謂自願性,是指國債的發行或認購建立在認購者自願承購的基礎上。認購者買與不買,購買多少,完全由認購者自己根據個人或單位情況自主決定,國家並不能指派具體的承購人,此時,是否充當承購人須以自願為前提,進而在購買數量、利率高低及何時兌現等方面,承購者均有相對選擇的自由(相對指限制於國債品種設計的范圍內)。而稅收的課征以政府的政治權力為依託,政府課稅就要以國家的法律、法令的形式加以規定,並依法強制徵收,任何個人或單位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強制性是稅收的形式特徵之一。國有企業上繳利潤是以國家的資產所有權為依託的,因為國家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對國有企業利潤具有佔有權和支配權。任何國有企業都有義務依據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地將企業實現的利潤的一部分上繳給國家,因而國有企業上繳利潤的形式,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特徵。國債的發行是以政府的信用為依託,政府發行國債就要以借貸雙方自願互利為基礎,按一定條件與國債認購者結成債權債務關系。任何個人和單位由於都具有各自獨立的經濟利益,政府不可能也不應該強制他們認購國債,而只能由其自主決定是否購買和購買多少。
(三)靈活性
所謂靈活性,是指國債發行與否以及發行多少,一般由政府根據國家財政資金的豐裕程度靈活加以確定,而不通過法律形式預先加以規定。這是國債所具有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徵,形成與稅收的固定性的明顯區別。稅收的取得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稅種、稅率來徵收,不能隨意改變,收入的多少取決於經濟發展的狀況,如果出現自然災害、戰爭等事件,不僅滿足不了國家急需大量資金的要求,還將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減少稅收收入。國有企業上繳的利潤雖然隨企業的盈虧狀況有所變動,但一般說來,實行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國有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總要依據一個大體固定的比例進行。即使其絕對額在不同時期可能不一樣,但其相對額(上繳比例)在一定時期常常是固定的,因而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有比較固定的特徵。國債的發行則完全不同,其發行與否或發行多少,並沒有一個較為固定的國家法律規定,而基本上由政府根據財政收支狀況靈活加以確定,也就是說,它既不具有發行時間上的連續性,也不具有發行數額上的相對固定性,而是何時需要何時發行,需要多少發行多少。因此國債與其他財政收人形式的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在滿足財政支出、穩定財政狀況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國債的以上三個特徵是一個緊密聯系的整體,國債的有償性決定了國債的自願性,因為如果是無償的分配形式就不會是自願認購。而國債的有償性和自願性,又決定和要求發行上的靈活性。否則,如果政府可以按照固定的數額,不論經濟條件及財政狀況如何,每年連續不斷地發行國債,那麼,其結果,或者是一部分國債推銷不出去,政府所需資金得不到保證,甚至可能出現國債的發行額遠遠滿足不了財政需要量的窘迫情況,或者是通過發行國債所得到的資金處於閑置,發揮不出應有的效益,政府可因此而無力償還本息。所以,國債的有償性、自願性和靈活性是統一的整體,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三個特徵,才能構成國債。
㈣ 國債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從法律關系主體來看
國債券
國債的債權人既可以是國內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而債務人一般只能是國家。
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
國債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較多地體現了國家單方面的意志,盡管與其他財政法律關系相比,國債法律關系屬平等型法律關系,但與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相比,則其體現出一定的隸屬性,這在國家內債法律關系中表現得更加明顯。
從法律關系實現來看
國債屬信用等級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債權債務關系。
從債務人角度來看
國債具有自願性、有償性、靈活性等特點。
從債權人角度
國債具有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等特點。
望採納點贊。
㈤ 國債法的國債法的特徵
其特徵是 :
1.國債法調整的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一方須是國家。國家是作為特定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如企事業單位、公民、地方政府、外國政府、外國金融組織等發生各種債權債務關系,沒有國家的參加;則不可能產生國債法律關系。
2.國債法具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借款和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兩種來源,但借款與稅收不同,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強制地、固定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因此稅法屬於公法范疇。而國債法調整國家與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有別於稅收征納關系。(1)國債法律關系是一種信用關系,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債權人是否購買債券,貸出款項完全出於自願,國家是不能強迫的。當然,在某些特殊時期也可能會硬性推銷,但這僅屬例外。另外,國家單方面對債券發行中的某些問題作出規定,並不能由此否認自願認購的原則。(2)國債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即是債權債務關系,作為貸款或認購的條件,債權人應在約定期滿後收回本息,這種有借有還的借貸原則,顯然屬於私法確認的原則。(3)國債法律關系的確立不具有固定性,這表現為國家是根據自己的財政狀況、經濟建設的需要來決定是否發行債券,對外借款的,同時需要與債權人協商,能否借得款項則取決於債權人的自願。國債法律關系的上述特點使它與稅收法律關系相區別,而與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相一致,由此決定調整國債關系的國債法具有私法的屬性。應當指出的是,如從國債法律關系的建立可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加強國家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來看,國債法也屬於財政法的一部分,亦具有公法的性質。
㈥ 國債的特點有哪些
國債的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安全性高。由於國債是中央政府發行的,而中央政府是一國權力的象徵,所以發行者具有一國最高的信用地位,一般風險較小,投資者亦因此而放心。
流動性強,變現容易。由於政府的高度信用地位,使得國債的發行額十分龐大,發行也十分容易,由此造就了一個十分發達的二級市場,發達的二級市場客觀地為國債的自由買賣和轉讓帶來了方便。使國債的流動性增強,變現較為容易。
可以享受許多免稅待遇。大多數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投資者與購買其它收益證券相比,可以享受更多的稅收減免。我國在1999年11月起開始徵收20%利息稅,但各類債券交易仍然享受免稅政策。
能滿足不同的團體、金融機構及個人等需要。典型的表現是國債廣泛地被用於抵押和保證,在許多交易發生時,國債可以作為無現金交納的保證,此外還可以用國債擔保獲取貸款等。
低利率。由於國債的還本付息由國家做保證,在所有債券中,信用度最高而投資風險最小,固其利率也較其它債券低。
是政府平衡市場貨幣量的籌碼。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進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可以有效地伸縮市場貨幣量,進而實現對宏觀需求的調節。
㈦ 國債的特徵有哪些結合生活實際談談你的理解
㈧ 國債有哪些特徵
國債又被稱為公債,是一國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它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由中央政府通過法定程序和途徑向投資者出具,承諾在一定時間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在一國債券市場中它往往具有較高的信用度,一般情況下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國債作為一種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債券,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是安全性高,以國家信用作為國債還本付息的保證,一般情況下幾乎不存在違約風險;
二是流動性強,信用等級較高,在市場上容易變現;
三是收益穩定,價格波動幅度相對較小
㈨ 債券哪幾種分別有何特徵,特點。區別是什麼啊
你好,債券有四個方面的含義:其一,發行人是借入資金的經濟主體;其二,投資者是出借資金的經濟主體;其三,發行人需要一定時期還本付息;其四,反映了發行者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且是這一關系的法律憑證。
債券的分類:
一、按發行主體分類:1、政府債券2、金融債券3、貼現債券4、累進利率債券
二、按計息方式分類1、單利債券2、復利債券3、貼現債券4、累進利率債券
三、按利率是否固定分類1、固定利率債券2、浮動利率債券
四、按債券形態分類
1、實物債券。是一種具有標准格式實物券面的債券。在我國現階段的國債種類中,無記名國債就屬於這種實物債券,它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面值等,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
2、憑證式債券。是一種債權人認購債券的收款憑證,而不是債券發行人制定的標准格式的債券。我國近年通過銀行系統發行的憑證式國債,券面上不印製票面金額(而是根據認購者的認購額填寫實際的繳款金額),是一種國家儲蓄齋,可記名、掛失,以「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不能上市流通,從購買之日起計息。
3、記帳式債券。是沒有實物形態的票券,而是在電腦帳戶中作記錄。我國近來通過滬、深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的記帳式國債就是這方面的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