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方式是什麼,被誰買了
我們知道國債被稱為「金邊債券」,國債是以國家的信用為基礎,為了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政府債務,具有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收益率高的優點,「金邊債券」的稱號當之無愧。
而與國債相對的,是被稱為「銀邊債券」的地方債。既然能被稱為銀邊債券,說明地方債是僅次於國債的一種比較安全的債券,那麼,你了解地方債券嗎?
地方債券是什麼?
和國債類似,地方債的發行也是為了籌集資金,這些資金一般會用於交通、教育、醫院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
Ⅱ 財政總預算會計通過財政國庫賬戶向所屬下級財政轉貸債務收入25000元。會計分錄怎麼做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收入轉貸給下級財政部門時。
借:債務轉貸支出——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支出——**基金債務轉貸支出
貸:國庫存款
(二)省級以下財政部門實際收到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轉貸收入時。
借:國庫存款
貸:債務轉貸收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轉貸收入——**基金債務轉貸收入
Ⅲ 西南大學作業.向所屬市級財政轉貸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1500000元. 會計分錄如何做
根據現行規定,對於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企業應於實際收到專項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項應付款」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後,形成資產部分,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未形成資產部分,報經批准後,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後,如有撥款結余需要上繳的,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不需上繳的,應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舉例。某企業收到財政撥款100萬元,專項用於某技術研究項目。企業實際支用撥款情況為:40萬元用於購置固定資產,20萬元用於支付研究人員工資,25萬元用於試驗、差旅、辦公等費用,實際共使用15萬元。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處理如下:
一、收到撥款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專項應付款 100萬元
二、形成資產部分
借:固定資產 40萬元
貸:銀行存款 40萬元
借:專項應付款 40萬元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40萬元
三、未形成資產部分
借:專項應付款 45萬元
貸:應付工資 20萬元
貸:銀行存款 等科目 25萬元
四、上交撥款結余
借:專項應付款 15萬元
貸:銀行存款 15萬元
Ⅳ 一般地方政府債券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嗎
一般地方政府債券不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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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某財政發生如下經濟業務,為該省財政編制有關的會計分錄,有關賬戶需要列出明細分類賬戶。
1、
借:待償債凈資產—應付短期政府債券 25 000
貸:應付短期政府債券 25 000
借:債務還本支出 1 000 000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 300 000
貸:國庫存款 1 300 000
借:應付短期政府債券——應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應付本金 1 000 000
——應付利息 300 000
貸:待償債凈資產—應付短期政府債券 1 300 000
2、
借:待償債凈資產—應付長期政府債券 12 500
貸:應付長期政府債券 12 500
借:債務還本支出 5 000 000
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 150 000
貸:國庫存款 5 150 000
借:應付長期政府債券——應付地方政府一般債券——應付本金 5 000 000
——應付利息 150 000
貸:待償債凈資產—應付長期政府債券 5 150 000
3、
借:國庫存款 700 000 000
貸:債務收入 700 000 000
借:待償債凈資產——應付長期政府債券700 000 000
貸:應付長期政府債券 700 000 000
4、
借: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支出 100 000
貸:國庫存款 100 000
Ⅵ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是什麼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具體如下:
1、規范棚戶區改造融資行為,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更好地解決群眾住房問題。
專項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發揮政府規范適度舉債改善群眾住房條件的積極作用。
2、棚改專項債是國家專項債改革的創新,是貫徹落實國家預演算法的重要舉措。
特別是在當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強化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實現地方政府債務資金鏈條有效循環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和風險,又對改善民生住房,穩定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6)專項債券轉貸擴展閱讀
《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以下簡稱棚改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是指遵循自願原則、納入試點的地方政府為推進棚戶區改造發行,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項收入償還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前款所稱專項收入包括屬於政府的棚改項目配套商業設施銷售、租賃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為棚改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試點期間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級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棚改專項債券的,由其省級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
經省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棚改專項債券。
Ⅶ 什麼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轉貸地方政府債券,是由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政府使用而發行的債券。由此獲得的資金就是地方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一般國庫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用以彌補財政收支不平衡;公債是指為籌集建設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券。有時也將兩者統稱為公債。中央政府發行的稱中央政府債券(國家公債),地方政府發行的稱地方政府債券(地方公債)。
(7)專項債券轉貸擴展閱讀:
地方政府債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國家中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於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一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
地方發債有兩種模式,第一種為地方政府直接發債;第二種是中央發行國債,再轉貸給地方,也就是中央發國債之後給地方用。
Ⅷ 地方政府專債發行「一案兩書」是什麼
地方政府專債發行「一案兩書」是:
專業機構編制《專項債權實施方案》,簡稱「一案」,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出具的《專項債權評估報告》和律師事務所獨立出具的《專項債權法律意見書》簡稱「兩書」。就是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
我國政府專項債自2015年開始,經過5年快速發展,到2020年發生了質的飛躍。專項債未來將成為支持經濟發展極為重要的融資工具。隨著專項債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對專項債的監管和規范也一定會越來越嚴格,對「一案兩書」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
(8)專項債券轉貸擴展閱讀:
受疫情影響,中國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基建投資被視為穩投資、穩增長的重要工具。對於基建投資的資金來源,專項債被視為重要渠道。
「一案兩書」的披露是專項債發行前的必要程序,不僅影響專項債額度的分配,還是專項債能否成功發行的關鍵。
Ⅸ 財政部: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
(原標題: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財預〔202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等法律和政策規定,我們制定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現予印發,請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財 政 部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管理,提高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績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5〕192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屬於財政預算管理范疇,主要是對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因債券項目實施條件變化等原因導致專項債券資金無法及時有效使用,需要調整至其他項目產生的專項債券資金用途變動。
第三條 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堅持以不調整為常態、調整為例外。專項債券一經發行,應當嚴格按照發行信息公開文件約定的項目用途使用債券資金,各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後調整等行為。
第四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由省級政府統籌安排,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 項目調整條件
第五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可以申請調整的具體情形包括: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確無專項債券資金需求或需求少於預期的;
(二)項目竣工後,專項債券資金發生結余的;
(三)財政、審計等發現專項債券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按照監督檢查意見或審計等意見確需調整的;
(四)其他需要調整的。
第六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經審核把關具備發行和使用條件。項目屬於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且預期收益與融資規模自求平衡。項目前期准備充分、可盡早形成實物工作量。項目周期應當與申請調整的債券剩餘期限相匹配。
(二)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領域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
(三)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選擇與原已安排的項目屬於相同類型和領域的項目。確需改變項目類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
(四)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於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於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依法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第七條 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用於本級政府符合條件的項目,確無符合條件項目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收回專項債券資金和對應的專項債務限額統籌安排。
第三章 項目調整程序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組織實施1到2次項目調整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梳理本級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情況,確需調整專項債券用途的,要客觀評估擬調整項目預期收益和資產價值,編制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及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應當准確反映項目基本情況、前期手續、投融資規模、收益來源、建設周期、分年度投資計劃、原債券期限內預期收益與融資平衡情況、原已安排的項目調整原因、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調整後債券本息償還安排等。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各地調整申請,統籌研究提出包括專項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券項目在內的調整方案,於10月底前按程序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項目調整執行管理
第十條 按照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規范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調整和調劑管理。省級政府批准後,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涉及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調減預算安排的專項債券重點支出數額、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按程序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他預算調劑事項,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規范專項債券項目調整涉及的預算執行管理。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對原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減,對調整安排的項目對應的預算科目收入、支出進行調增。原項目調減的金額應等於調整安排的項目調增的金額。涉及跨地區專項債券調整的,要對專項債券的債務(轉貸)收入、債務(轉貸)支出等預算科目進行相應調整。涉及跨年度專項債券調整的,要按照收付實現制核算要求,在當年預算收支中對相關預算科目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地區間調整債券資金用途時,應與相關地區重新簽署轉貸協議或通過預算指標文件明確調整事宜。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省級財政部門要按以下原則及時進行信息公開:
(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不改變原專項債券注冊信息,包括債券發行量、期限、代碼、名稱、利率、兌付安排等。
(二)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發布調整公告,重點說明調整事項已經省級政府批准,一並公開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指標、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情況、專項債務情況等。
(三)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公布項目調整信息,包括調整前原已安排的項目名稱、調整金額,以及調整後項目概況、分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資金來源、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第三方評估信息(包括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信用評級報告等)等。
(四)其他按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省級政府批准後(涉及預算調整的按程序報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全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發行登記託管機構門戶網站等公開相關預算調整和項目調整信息。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政府、市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的10個工作日內,在本級政府或財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本地區專項債券用途調整相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要求,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全過程登記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情況,督促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及時規范使用債券資金,提高使用績效。
第十六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依法對專項債券用途調整實施監督,確保發揮債券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調整規模大、頻次多的地區或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可適當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專項債券額度,引導各地區、各部門提升專項債券項目儲備和安排的精準性、規范性。
第十八條 各地不得違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假借專項債券用途名義挪用、套取專項債券資金。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